一、 划清保健食品的界限
一般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药品的共性和区别
(一)一般食品
国家标准GB/T 15091-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第2.1条将“一般食品”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将“一般食品”定义为:“指供人类食用的,不论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质,包括饮料、胶姆糖,以及在食品制造、调制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只作药物用的物质”。
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定义虽文字表达方式不同,但涵义是一致的,概括起来就是:供人类食用的所有物质。
(二)保健(功能)食品
GB 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为:“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等。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如适应婴幼儿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的婴幼儿食品、经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食品,都属于这类食品。
(四)保健(功能)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共性、区别
共性——
保健(功能)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食品的第一功能);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食品的第二功能)。
区别——
1.保健(功能)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质),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
2.保健(功能)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范围。
在一般食品中也含有生理活性物质,由于含量较低,在人体内无法达到调节机能的浓度,不能实现功效作用。保健(功能)食品中的生理活性物质是通过提取、分离、浓缩(或是添加了纯度较高的某种生理活性物质),使其在人体内达到发挥作用的浓度,从而具备了食品的第三功能。
(五)保健(功能)食品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共性、区别
共性——
都添加或含有一定量的生理活性物质,适于特定人群食用。
区别——
保健(功能)食品必须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证实有明显、稳定的功效作用;而特殊膳食用食品不需要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不需要证实有明显的功效作用;
(六)保健(功能)食品与药品有严格的区别——
药品是治疗疾病的物质;而保健(功能)食品的本质仍然是食品,虽有调节人体某种机能的作用,但不能治疗疾病。
二、 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标示保健食品标签
保健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8章的规定。
原文如下:
“8 标签
国产和进口保健(功能)食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8.1 保健(功能)食品名称
8.1.1 按GB 7718—1994中5.1和8.4的规定,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保健(功能)食品的准确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同时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准确名称,或经批准认可、表明功能作用的名称,如延缓衰老食品、减肥食品、抗疲劳食品等。
8.1.2 不得以药品名称或类似药品的名称命名产品,并不得只标注外文缩写名称、代号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
8.2 配料表(配料)
按GB 7718—1994中5.2的规定,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按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标明具体名称。
8.3 功效成分和营养成分表
8.3.1 列表标明每100 g或100 mL保健(功能)食品中起主导作用于和辅助作用的功效成分含量(计量单位以g、mg、μg或国际单位表示)。
8.3.2 含有活性生物体(如活性乳酸菌等)的保健(功能)食品,应标明每100 g或100 mL各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8.3.3 现代戏科学技术难以确定功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明起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的原料名称及加入量。
8.3.4 按GB 13432—1992附录A的规定,列表标明营养成分(营养素)的含量。
8.3.5片剂型或胶囊型的保健(功能)食品,可以标明每片或每粒(胶囊)中功效成分和营养成分(营养素)的含量。
8.4 保健功能
标明的保健功能应与批准确认的功能相一致;不得描述、介绍或暗示产品的“治疗”疾病作用。
8.5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1994中5.3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8.6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8.6.1 标明保健(功能)食品制造、包装或分装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8.6.2 进口保健(功能)食品可以免除8.6.1的内容,但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以及总经销或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8.7 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8.7.1 按年、月、日顺序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日期。
8.7.2 按GB 7718—1994中5.5.1.2的规定,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8.8 贮藏方法(条件)
如果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方法(条件)有关,必须标明贮藏要求。
8.9 食用方法
8.9.1 标明产品的食用对象,即适于的特定人群。
8.9.2 按GB 7718—1994中7.2的规定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次的适宜食用量,应按产品适于的特定人群分别标注。
8.10 产品标准号和审批文号
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的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以及审批文号。进口保健(功能)食品可以免除产品标准号。
8.11 特殊标注内容
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产品,应标明兴奋剂、激素准确名称和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