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1-10 18:59:22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I3YvxgE

劳社部发[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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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m yz#g,s6@i'Lj6G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F^SO.Nt.Sv1Kd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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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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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食品伙伴个性空间uY!\5] K/D0z @*a9s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食品伙伴个性空间'_+F.pm.RK$i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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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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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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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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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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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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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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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L;x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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