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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条文释义(第六十七条)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08 21:05:43 / 个人分类:医疗卫生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刘凯 律师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未履行本法所规定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非常重要,因此本法多次强调其应担负的职责。但也应当看到传染病的防治是一项涉及社会生活个方面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无疑都负有相应的职责。本条规定再次强化了这一职责,特别强化了不履行相应职责的法律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

 

    本条所规定的责任方式为:(1)责令改正;(2)通报批评;(3)行政处分;(4)刑事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若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所承担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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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Guest   /   2009-05-09 15: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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