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 食品卫生标准 要求小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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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  食品卫生标准  要求小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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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技术指南
[size=11.5pt]出口技术指南水海产品出口技术指南
贝类虾出口技术指南
蜂蜜出口技术指南
鳗鱼出口技术指南
鲜冻鸡肉出口技术指南.
香菇出口技术指南

玉米出口技术指南
食品污染物农残限量出口技术指南
主要涉及市场为日本、美国、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
农药残留以及重金属对比等
主要涉及市场为日本、美国、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
农药残留对比等
连接
http://bbs.foodmate.net/viewthread.php?tid=192402&pid=1618218&page=1&extra=page%3D1

[size=11.5pt]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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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foodmate.net/viewthread.php?tid=192402&pid=1618218&page=1&extra=page%3D1

中国农产品出口俄罗斯指南

http://wms.mofcom.gov.cn/table/nongcp/sczn/eluosi_1124.pdf

俄罗斯水产品食品卫生要求介绍

俄罗斯是我国1999年十大贸易伙伴之一,次序列在第9位,我国从俄罗斯进口水产品列于第一位。依据1992年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俄罗斯对水产品食品卫生要求从三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 产品标准
对控制商品质量的标准修订为俄罗斯国家标准。
1998年俄罗斯国家标准目录内容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独联体国家间标准。
第二部分直接采用经互会标准作为独联体国家间质量标准。
第三部分俄罗斯国家标准。
其中,水产品鱼和鱼制品标准分类为
H2鱼和鱼制品
H20分类、命名和一般标准
H21活鱼和原料鱼
H22鱼油和海兽油药用和兽用除外
H23鱼罐头和腌制品、醋渍品和浓缩品H24冷却和冷冻鱼及其鱼制品
H25咸鱼及其鱼制品
H26熏制和干制鱼及其鱼制品
H27烹调鱼和鱼子
H28鱼品工业其他食品和工业品
H29试验方法、包装、标志
二、 水产品认证项目
俄罗斯《产品和服务项目认证法》规定水产品实施强制认证,确认产品符合规定安全指标要求。依据俄罗斯国家标准认证体系的要求,考虑到《需要证明其安全性的商品输入俄罗斯联邦领土暂行办法》,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强制认证。其安全项目为:
第1部分
1、活鱼、冷却鱼、冷冻鱼、咸鱼、香腌鱼
1.1有害元素:铅、镉、汞、砷、锌
1.2农药残留
1.3组胺鲐、金枪鱼、鲑鱼制品
1.4寄生虫
2、冷熏鱼和热熏鱼
2.1微生物学指标
2.2水分冷熏鱼
2.3组胺鲐、金枪鱼、鲑鱼制品
2.4寄生虫原料鱼
3、干鱼其中包括半干品
3.1微生物学指标
3.2水分
3.3农药残留
4、无脊椎动物海洋软体动物、甲壳动物等产品
4.1有害元素:铅、镉、汞、砷、铜、锌
4.2微生物学指标
5、烹调鱼、浓缩品、鱼汤
5.1组胺鲐、金枪鱼、鲑鱼制品
5.2金属杂质和矿物杂质含量浓缩品、鱼汤
5.3农药残留浓缩品、鱼汤
5.4微生物学指标
6、鱼罐头和腌制品玻璃、铝、冲拔马口铁罐和马口铁罐鱼罐头:
6.1有害元素:铅、镉、汞、砷、铜、锌、锡
6.2微生物学指标
6.3农药残留
6.4组胺
7鲐、金枪鱼、鲑鱼制品玻璃、铝、冲拔马口铁罐和马口铁罐腌制品:
7.1防腐剂苯甲酸钠
7.2有害元素:铅、镉、汞、砷、铜、锌
7.3微生物学指标
7.4农药残留
8、食用鱼油和海兽油
8.1有害元素:铅、镉、汞、砷、铜、锌
8.2微生物学指标
8.3农药残留
9、第1部分中指出的鱼制品放射性元素原料鱼:铯-134、铯-137、锶-90允许限量
10、第1部分中指出的产卵期鱼制品?、鲈、冬穴鱼、高白鲑、狗鱼、鳗、七腮鳗、金枪鱼、鲤鱼鱼毒素三、食品卫生指标根据安全项目的标准文件,1989年食品及加工食品配料质量的医学生物学要求和卫生标准中的水产品食品卫生指标。索引号水产品类别见附录。
1、污染物、有害元素、亚硝胺、组胺
2、微生物学指标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指标是指下述四类微生物。
2.1卫生指标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克雷伯氏菌属、柠檬酸杆菌、沙雷氏菌属。
2.2条件致病性微生物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梭状芽胞杆菌属、变形杆菌、副溶血性弧菌。
2.3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属
2.4微生物稳定指标霉菌和酵母计数控制产品的微生物卫生质量,就是使用各种方法控制大肠杆菌和大多数条件致病微生物。沙门氏菌在产品中不允许存在。
3、农药残留指食品中农药最大允许残留量。水产品中不允许残留的农药:艾氏剂、灭蚜磷、定菌磷、环氧七环、24-D胺盐、24-D丁醚、24-D二氯苯乙酸、24-D二氯苯酸、24-D丁烯醚、24-D不挥发性醚、24-DM、24-D氯乙醚、敌草隆、二硝甲酚、草芽平、利谷隆、甲基-1059、1605、氯全隆、五氯酸钠、含汞农药、福美双、二甲氨荒酸锌、联苯、Nitraphen、Nitrophen、Ste rocin、Serocin、Bictos、Bram、Zerm。允许残留农药ppm
附录
索引号的水产品类别。
3.1新鲜鱼、冷却鱼、冷冻鱼
3.1.1淡水捕捞鱼
3.1.2淡水养殖鱼
3.1.3海产品
3.1.3.1金枪鱼
3.2腌制品和鱼罐头
3.2.1腌制品瓶装、罐装、桶装
3.2.1.2.1金枪鱼腌制品
3.2.2鱼罐头
3.2.2.1淡水鱼罐头
3.2.2.2海水鱼罐头
3.2.2.2.1金枪鱼罐头
3.3水产养殖产品干制、腌制、熏制品
3.3.1炸烤鱼包装后
3.3.2袋装炸烤鱼
3.3.3鱼馅
3.3.4鱼冻
3.3.6鱼酱
3.3.7酱状海产品
3.3.11鳕鱼鱼糜
3.4鱼子酱、海洋软体动物、甲壳动物等产品
3.4.1扇贝和甲壳动物
3.4.2鱼子酱

[本帖最后由 吴问立 于 2008-6-26 22: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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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树下发布于2008-04-28 10:20:58
前辈:您好!我正需要关于出口俄罗斯方面的资料,刚看了您发的资料,不知我怎么查找有关俄罗斯的标准和法规
有缘相识个人空间 lb_1982007 发布于2008-04-29 08:09:53
如何查询俄罗斯方面的食品通报呢?现在我们想查找一些这方面的材料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29 19:55:46
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植物检疫条例
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植物检疫条例

第一章


1. 为防止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检疫性和其他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
有害生物”)传入俄罗斯境内,制定本条例。
2. 根据1992年4月23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的第268号令《关于俄罗斯联邦植物检疫的国家机
构》和1993年4月1日发布的第4730-1号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境法》,按照国家标准、细则、其他规范文件和本条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检疫”)。
3. 对下列货物和材料(以下简称“应施检疫物”)实施检疫:
(a)农、林、药用、观赏作物的种子、种植材料,植物和它的部分(接穗、压条、鳞茎、根茎、块茎、块根、盆栽植物、切花蘑菇等);
·新鲜的蔬菜、水果和浆果;
·食用、饲用和工业用的谷物、其加工品(稻谷、大米、核桃、花生、面粉、米粒、粒状咖啡、可可豆、干果和干菜、烟的原料和作料、茶、半成品糖、香料、椰果肉、麦芽、油粕、油饼、棉、麻及其他植物纤维),还有动物的皮张和毛等;
·危害植物、植物产品的真菌、细菌、病毒、线虫、螨类、昆虫及媒介生物;
·昆虫标本、植物病原体标本和种子收藏蜡叶标本;
·邮件和旅客携带行李中的植物产品;
·容器、包装材料(合成材料除外)、木材及加工品(成品、半成品和零部件)、原状土样和土壤标本;
·饲料、藁杆综合饲料及来自应检地区的动物的铺垫材料。
实施检疫措施的范围有:
(b)来自其他国家或应检地的运输工具;
(c)存放、加工、使用和销售检疫物的场地;
(d)农用、林用及其他土地,包括与邻国接壤的俄罗斯边境地区、邻近进口口岸检疫站以及检疫物仓储、加工和销售检疫物的地区。
4. 检疫性有害生物根据植物害虫、病害和杂草名录认定。
5. 经营单位领导、自然人即土地所有者必须保障对播种和种植物进行系统的调查,并检查储存的农产品以便发现检疫性生物并实施消除措施,有义务及时和全面落实植物检疫措施。
6. 为了对农场内部植物检疫措施的及时执行进行长期监督,与种植、加工、销售、运输植物产品有关的经营单位领导,明确分工负责执行植物检疫措施的责任并保证他们的工作条件。
7. 经检疫检查确定农用和其他用地、仓库、运输工具、产品和材料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凭国家植物检疫局的提议,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检疫措施。
8.国家植物检疫局通知单位领导、土地所有人和居民实行检疫,制定根除检疫性生物措施并监督执行。
9. 根据现行规定和细则,经营单位领导、自然人即土地所有者为消除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10.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1992年4月23日确认的No.268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法》第5条规定,为实施植物检疫监督,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官方检疫员有下述权利:
(a)自由进入港口、码头、车站、机场、邮局、仓库、粮库、海运和河运船队、货车和客车的车厢内、民用飞机和运输联合体;进入从事植物材料采购、销售、加工、贮存和转运的企业、农场、农户和私有领地;
(b)接收海关、海港、河运、港口、码头、飞机场、火车站及其他企业和机关检疫物抵达、仓储、加工和启运的通知并向以上部门要求这些产品相应的证明文件。
(c)按国标和检疫试验室检验的采样标准采样并办理相应文件。
(d)禁止卸载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在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方实施检疫措施,并在执行规定的检疫措施前不得运离和使用检疫物。
11. 所有从事生产、采购、仓储、加工和运输植物源性产品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必须执行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及职权人,在其权限内所作的指令。

第二章
俄罗斯联邦进口检疫物的检疫条件


12. 俄罗斯联邦允许从国外进口下列产品:
(a)为科学育种引入的种子、苗木。不论产地国家检疫状况如何,都要在引种检疫苗圃进行隔离检疫;
(b)为品种试验和苗木培育引进的、未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农作物种子,经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国家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的;
因科学研究需要,经俄罗斯联邦国家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可以从有检疫性细菌、病毒、菌原体、真菌等植物病原体分布的国家输入种子及苗木至引种检疫苗圃和特设的国家品种试验区内;
(c)加工、食用、饲用的,未感染检疫对象的粮食及粮油加工品、新鲜水果及蔬菜。允许带有检疫性蚧壳虫的有籽类、核果类、柑橘类新鲜水果入境;
(d)加工、食用、饲用的,从有检疫性杂草分布的国家进口的粮食、油料作物、经济作物及粮食加工品,需经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批准,并在具备处理条件的企业加工。
从有检疫性仓储害虫分布的国家进口粮食及粮食加工品,只允许从俄罗斯联邦的港口入境,货物用船舱和火车装运,(不允许用汽车运输)。如用于加工则必须按着专门的工艺,在保证作物种子和杂草失去发芽力的条件下方可使用。

13. 俄罗斯联邦禁止下列物品进境:
(a)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的检疫物;
(b)土壤/带根的植物及带土的根系;
(c)植物病原体——真菌和细菌、病毒及危害植物的昆虫、螨类、线虫。经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
国家检疫局因科学研究而引进的样品除外。

14. 俄罗斯准许进口检疫物,必须具有:


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口检疫许可证。在许可证中要注明经由俄罗斯

国境进境的口岸、进口和使用这些检疫物的条件。每批检疫物均应随附输出国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

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卫生证书应附在该批货物的运单中。没有相应机关的国家除外,但

要求检疫物的卫生状况符合进口检疫许可证中的规定。

15. 俄联邦农业食品部国家植物检疫机关根据收货人提交的申请书,签发进口检疫许可证。进口检疫许可证签发给单位组织和未设法人的企业主,他们已在俄联邦注册登记了业务,具备实施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必要条件。
16. 允许进口没有进口检疫许可证,但具有出口国植物检疫和保护机关签发的植物卫生检疫证书的有:
(a)供全俄植物栽培研究所、植物园以及其他科学研究机构用以交换的植物种子及种苗样品;
(b)为外交、领事、贸易代表、国际组织及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提供的植物食品。
17. 允许输入俄罗斯、没有进口检疫许可证和出口国的植物卫生检疫证书的有:
(a)食品:淀粉、啤酒花、咖啡粉、茶、调料、香料;
(b)用于制作工艺品的经加工稻草、起绒刺果、木质装饰物、软木、毛、皮原料、染指甲和头发的染料;
(c)药材;
(d)运输工具上未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供运输工具上乘务机组等人员食用的植物产品,但不准带离运输工具;
(e)地下深层的矿物和土壤,河底、海底和湖底的泥沙;
(f)旅客、飞机和船队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标准内免费携带运输以及邮寄的食品无检疫性生物,但可用于作种子或种植材料除外。
18. 在国际展览会上参展的检疫物,展出地的植物检疫机关对参展的检疫物进行植物卫生检疫和监督,展出后的检疫物,应返回输出国或移交引种检疫苗圃或销毁。在展品中发现禁止进境参展或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做没收并销毁处理。
19. 对进入俄罗斯国境口岸及过境的检疫物、包装容器及材料及运输工具,由国家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植物卫生检疫。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在到达地对检疫物、其容器及运输工具进行复检。并只能按检疫指定使用。
20.在俄罗斯境内只能使用带棚、保温、无破损的和加封识的大篷车、冷藏车或集装箱运输进口和过境的检疫物。
21. 检疫物的进境、过境运输及使用都应按照进口检疫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

禁止在未经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就地将检疫物调动到其他地区或转交给其他贸易组织。

第三章
对运抵俄罗斯的检疫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植物检疫


22. 植物卫生检疫是在检疫物及其运输工具从指定口岸进入俄罗斯国境后,在卸货前或装卸货过程中与海关验关同时进行。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的国家检疫人员是对进境的国外船只、火车、汽车、飞机、集装箱、行李、邮件进行联合检查的成员。通过植物卫生检疫来检疫货物和运输工具是否感染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和是否符合进口检疫许可中规定的条件。国家海关工作人员在检验各种货物、旅客携带物时,应协助国家植物卫生检疫员进行检查,并将查出的检疫物交给国家植物卫生检疫人员进行植物卫生检疫,做出是否允许进境的处理决定。
23. 在装载检疫物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和表面发现检疫性有害生 物时,需对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单独或与货物同时进行消毒处理。在消毒后要进行复检。在运输工具和检疫物的表面没有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国家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为进一步核查检疫物的植物卫生状况,要从检疫物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扦样的标准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135条规定,抽取在海关监管下的货物样品需得到海关部门的许可,并在海关部门负责人员的参与下进行。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从特殊批次的检疫物中进行补充抽样和检验。经检验证实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物及运输工具要作除害或退回处理。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需交至检疫实验室做进一步鉴定。
24. 装载有检疫物的集装箱输入俄罗斯,必要时在入境的口岸站和指定地点接受植物卫生检疫。在俄罗斯境内不启封或不卸货的过境的,装有工业货物和检疫物的集装箱,在口岸站应进行表面的植物卫生检疫。
25. 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的乘客在抵达俄罗斯边境检查站对海关部门申报物品时,对手提袋、行李中的植物种子、植物产品及其他植物材料必须进行申报,接受植物卫生检疫。
26. 运输部门的代表、司机、运输工具随行人员或行李的携带应按照国家口岸植物卫生检疫员的要求负责开启车厢、船舱、集装箱或开拆货物的包装。对处于海关监管下的可以存放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包装物、房屋、容器及其他场所的开启,需经过海关部门的许可。
27. 只有经国家植物检疫机关人员在口岸站实施卫生检查后,才可办理检疫物进境手续。
28. 俄罗斯运输工具从其他国家进境卸货后,运输部门应在口岸站指定的地方对其进行认真清理。必要时,国家植物检疫员可对船只发出熏蒸指令。火车厢和汽运工具的清理应在清洗消毒站进行。
29. 在俄罗斯和外国的运输工具上装载的粮食感染检疫性和其他危险性害虫的,应按照国家检疫人员的要求进行除害、销毁或对运输工具在俄罗斯境内驻留期间进行封存处理。
30. 植物卫生检疫需在海关部门出具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基本手续前在放行地点或指定地点进行。检疫物在到达地经复检后,当地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将根据检验结果,制定出检疫物的使用要求和必要的植物卫生防疫措施。
31. 对来自外国并经在口岸站植物卫生检疫的检疫物应在货物指运地接受重新植物卫生检疫检验。
32. 感染检疫性及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检疫物,如没有有效方法对其进行除害处理,应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33. 邮寄进境的种子和种苗,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寄收寄人并通知当地国家检疫机关,并随邮件寄到收件地。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人员应在检验后的邮件上加盖印章。
34. 在邮寄物和乘客及运输工作人员的行李和手提袋中发现禁止进境的检疫物时,国家植物检疫官员需将检疫物做没收处理,防止检疫物传入俄罗斯。没收乘客及运输工作人员的水果、蔬菜、种子、栽植材料和花的部分组织,需在持有人在场时销毁。用于科学目的的种子、栽植材料经持有人的同意可转交给检疫苗圃。没收乘客的检疫物(在手提袋和行李中),国家植物检疫官员应出具俄文和英文的没收证明,一式两份,第一份交给持有人。

第四章
外交、领事、商务办事处、国际组织输入检疫物的规定


35. 驻俄罗斯境内的外交、领事、商务办事处、国际组织应按照本条例从外国输入检疫物。
36. 驻俄罗斯境内的外交、领事、商务办事处、国际组织人员、代表进境时,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应向其阐明现行俄罗斯植物检疫法规,要求他们出示检疫物并对其进行检验。
37. 外交、领事、商务办事处、国际组织及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向俄罗斯输入检疫物时,在检疫物到达地,货主及其代表和海关人员在场时,对货物进行植物卫生检疫,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上述检疫物应附出口国家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卫生证书。
在检疫物中发现检疫性及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时,在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情况下,应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外国大使馆、公使馆及外交和贸易办事处进口的仁果、核果类、柑橘类水果,在口岸站或到达地逐个进行植物卫生检疫后,未发现检疫生物的,予以放行,无需消毒 可全年使用。
38. 本条例第36条所涉人员进口检疫物时,未向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应退回或销毁处理,并通知边防检查站和海关,说明原因。

第五章
过境检疫


39. 过境的检疫物,包括旅客的行李及随身携带的包裹,需符合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在进口检疫许可中规定的条件,准许过境。
过境的货物需附有输出国出具的植物卫生证书,在经过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时,在边境站上进行植物卫生检验。
40. 禁止感染检疫性生物的检疫物经俄罗斯领土过境。

第六章
检疫物、运输工具的消毒及清洗


41. 所有感染检疫性生物及其他危险性植物害虫的进境检疫物,都应在俄罗斯进境口岸进行除害处理。
42. 各种装载检疫物进境、过境的运输工具卸货后(包括用于装载出境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应该对废弃物进行有效的清除。必要时,按规定进行消毒除害处理。
43. 由国家植物检疫人员决定在进境口岸或销售地对检疫物及运输工具进行消毒。消毒要遵照检疫官员签署的意见由收货人或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相应的熏蒸队完成。
44. 停放在熏蒸室中、垛位上、船舱里、火车车厢、集装箱及其他运输工具内的感染检疫性生物及其他危险性害虫的检疫物的消毒工作,由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熏蒸队,根据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制定的规程,在俄罗斯联邦边境口岸进行。
45. 为保证对轮船、火车、集装箱、汽车和货物进行消毒,运输部门及收货人需提供符合消毒规程的具有专业设备的码头、场地及库房,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运输部门要尽力做好运输工具及货物熏蒸、消毒的准备工作,并接受熏蒸技术人员的指导。
46. 装载检疫物的轮船,出发前在外国口岸进行了熏蒸,在抵达俄罗斯口岸时,熏蒸队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对船舱内的熏蒸剂含量及按规定消毒情况进行检测。
47. 收货人在对柑橘类水果冷藏时,需接受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检查,冷藏室须符合柑橘类水果消毒规程的要求。
48. 由于熏蒸、消毒、冷藏、退货、改运、销毁(受感染的货物)及(货物、行李、包裹的)开拆和包装、货物运输等造成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第七章
进口及过境检疫物单证的办理

49. 办理进境或过境检疫许可证,其进口单位应在货物运到或过境前30天内携带下列资料向俄罗斯联邦农业及食品部国家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
(a)预计进境或过境的检疫物的品名、数量(按每个品种);
(b)用途、使用地、过境检疫物过境的路线及指运国家;
(c)检疫物拟进口或过境的国家名称,包括原产国;

(d)检疫物进境或过境的时间期限;
(e)检疫物进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码头、铁路、机场、车站等)或过境检疫物进境、出境的口岸。
50. 在办理检疫物进口或过境的检疫许可证的申请中,进口商应确保履行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制定的必需的检疫措施。
51. 在检疫物运离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时,不管其收货人为一个或多个,国家植物检疫员都将办理四份规定格式的检疫证书。第一份和第二份检疫证书交给收货人,第三份代替检疫报告发往进口货物流向地的国家植物检疫机构,第四份留存在边境检疫点。
52.检疫证书按运输工具发放。
53.在货物运抵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后进行分批的情况下,国家植物检疫员将为每一批新分出的货物发放检疫证书,并向货物流向地的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寄出证书副本或报告。
54. 对已经熏蒸处理的检疫物出具的检疫熏蒸证书中应注明熏蒸地点、产品熏蒸所用化学药剂名称、剂量、方位、时间、熏蒸日期。
55.进入俄罗斯境内没有进口检疫许可证和植物卫生证书的检疫物,经植物卫生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可予放行,不予出证。口岸植物检疫机关在输出国的运单上加盖规定形式的公章,把检疫通知寄至检疫物到达地植物检疫机关。
56. 检疫物通过港口、机场、车站、邮局及其他过境口岸入境后,要调运至内地时,应证书齐全或口岸植物检疫机关在运单上加盖公章后,方予放行。
57. 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人员对携带检疫物的邮件及其他邮寄物品进行检疫后,在邮单上加盖公章,方准入境。根据邮件上的地址寄送检疫通知至当地国家植物检疫机关。
58. 进境的检疫物,根据检疫条件,需要调离、运递到其他机构、组织、地区时,邮电、航空、铁路、公路及其他运输部门的行政机关要按照俄罗斯联邦农业及食品部国家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检疫官员的指令进行。

第八章
检疫物出口及转口的规定


59.俄罗斯出口的检疫物应符合俄罗斯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公约、国际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协定及贸易条约、合同中规定的检疫条款和进口国的补充检疫要求。
60. 从俄罗斯向外国出口的检疫物应附带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国际植保公约规定格式的植物卫生证书,出证的俄罗斯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在证书上加盖本局(站)的带有国徽的公章。
61. 对于出口成批检疫物,从筹货至收货人过程中,无分运地改变,在筹货地办理植物检疫证。
在检疫物运往边境口岸后形成出口批货时,在当地发检疫证书,然后在筹集批货的口岸为整批检疫物签发植物卫生证书。
62. 办理出口或转口的植物卫生证书时,发货人要按进口者的要求备货,并不晚于发货前30天向共和国、边区、州的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办理植物卫生证书或检疫证书,申明下列内容:

(a)检疫物名称及数量(按品种);
(b)进口或转口的国家;
(c)时限及发货地;
(d)进口国或转口国的进境口岸;
(e)进口人对检疫物提出的植物卫生检疫要求(依据合同、协议、协定)。
63.出境检疫物的植物卫生检疫在最初装运地进行,运递至港口、铁路及其他口岸拼装的,要重新检疫;出境检疫物在口岸站不拼装的,可依据最初装运地签发的植物卫生证书验证放行。
64. 根据申报按每车厢、船只、驳船等或每批检疫物出具植物卫生证书,植物卫生证书一式三联:
第一联和第二联交于发货人,第三联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留存。
65. 办理检疫物的转口要符合本章的全部条款,对转口的检疫物出具国际粮农组织规定格式的转口证书。
66. 俄罗斯从独联体国家及独联体各国(乌克兰除外)从俄罗斯输入的种子、繁殖材料、林木、园林植物及其他检疫物,要根据检疫物采购地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放行。

第九章
与进出口、过境和运输检疫物有关的组织领导人和公民的义务


67. 港口、码头、车站、机场、邮电部门的行政机关及收、发货人有以下义务:

(a)从外国进境的检疫物、运输工具、行李及邮件到达时,应尽快通知口岸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
(b)不准在仓库、口岸、码头、车站及邮局贮存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物;
(c)未经国家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准擅自开启装有检疫物的船舱、车厢等运输工具;
(d)向国家植物检疫人员提交检疫物到达的有关单证;
(e)为及时对检疫物进行植物卫生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开启车厢、船舱及开拆包装(行李、手提箱、邮件);
(f)划出符合检疫条件的场所,贮存进口检疫物;
(g)保证清洗装载过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卸和临时贮存过进口检疫货物的场地;
(h)运输工具的清洗不准在未经指定的任何地点(途中、铁路路基上、公路上等)或者在俄罗斯领海、内海的水面上进行;
(i)确保按照当地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指令销毁检疫物;
(j)在现行规定的运输期限内,要确保运输工具上的检疫物、行李包裹、邮包在进行检疫前和获得国家植物检疫官员允许前保存完好;
(k)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人力、运输工具、仓库,用于对感染检疫性及其他危险性植物害虫的检疫物的除害。
68. 从事检疫物进口、出口、过境业务的组织负责人及自然人必须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全部检疫措施:
(a)收到或发出检疫物时,应尽快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
(b)发现任何可疑的破损和感染的痕迹时,都应尽快通知当地的国家植物检疫机关;
(c)运输和贮存检疫货物时,要保证防止遗失和有害生物可能在俄罗斯境内的传播;
(d)根据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为了检疫物的消毒,提供熏蒸室或冷藏设备及其他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并保持完好状态;
(e)根据国家植物检疫官员的指令,保证准确完成所规定的检疫措施和检疫证书中规定的条款;
(f)按规定指定植物检疫负责人,保证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落实和完成企业内部的检验。

第十章
在俄境内发现和预防局部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扩散的规定



69. 为及时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初发地,判定其传播范围,应该对农田、林地(农作物、观赏、药用和其他作物的)播种及栽培、检疫物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出售,包括对仓库和企业区进行系统调查。
70. 在初次发现、零星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对相应地域范围及单位实施检疫。明确防止蔓延和消除危害的措施,制定限制其使用和运出措施。
71. 在广泛分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采取措施,以降低其危害程度和防止其继续传播。
72. 粮食、粮食加工品和其他含有检疫性杂草种子的产品,按专业规程在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准许的企业加工。

从这些企业运出的最终产品和下脚料不准携带具有活性的杂草种子。

第十一章
检疫物在国内调运和销售的规则


73.检疫物从公布的疫区调出时,必须有地方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方准运递。
74. 发货人在检疫物计划调出的15天前向当地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领取检疫证书。
75. 收货人收到检疫物后,应立即向检疫物到达地的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复检。
76. 检疫物必须按照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使用。
77. 没有起运地的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允许不准擅自更改检疫物的运输路线或指运地。
78. 没有起运地所在的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营单位和自然人不准接收来自有检疫对象分布区的任何检疫物。
79. 禁止调出和销售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的果树、浆果类、林木类、观赏花卉的栽种材料、种苗、水果、蔬菜及其他检疫物。
80.如果调入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或者来自疫区的没有检疫证书的检疫物,应当按照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做截留、没收、技术加工、消毒、退货或销毁处理。

第十二章
对工商单位的检疫措施



81. 所有进口的或来自俄罗斯疫区的用于工商单位的检疫物、容器、包装材料以及有可能被检疫性害虫、植物病害、杂草侵染的上述检疫物,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在到达地应进行复检。
82. 禁止下列行为:

(a)进口的与本国的检疫物一起同堆放。
(b)检疫物没有国家植物检疫机关许可而进行销售。
(c)运送进口产品及来自疫区产品到无专用设施的场地或仓库。
(d)用无专用设施的运输工具转运。
(e)利用感染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容器。
83. 经营单位的领导和自然人必须做到:

(a)在收到进口的或国内的检疫物的3天内通知检疫机关。
(b)定期组织检查企业的用地及仓库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如果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当地国家植物检疫机关。
84.从事进口和来自俄罗斯疫区产品的加工和使用的单位及自然人,每年必须对存放库进行预防消毒处理。


第十三章
违犯规定的法律责任



85. 对于违反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储存、利用、运输的规定和不执行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公民及责任人,根据俄罗斯联邦的行政违法的法律处理[俄联邦法典中关于行政违法的No99-Ф3(от 14 июля 1997 года)的法律的修改与补充内容追究责任]。

(苏永泉
徐贵升
韩东
郑超
李振江
译)
食博的个人空间 食博 发布于2008-04-29 20:14:45
正需要着呢,支持一下了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6:10:50
俄罗斯肉类和肉原料的输入、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兽医卫生监督规定
俄罗斯肉类和肉原料的输入、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兽医卫生监督规定

I.总则

1、肉类和肉原料(以下称-货物)的输入、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兽医卫生监督规定,对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及其地方机关(以下称-地方局),在保证俄联邦的兽医卫生、生物和食品安全性上、以及实施检验监管权限方面的活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进口、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所有种类动物产品的经营主体,必须执行本规定。
3、只有经过考察的、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以下称-考察)经营主体,才能进口、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货物。
4、由地方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根据经营主体的申请,组织考察活动。指定申请,递交给拟进口货物的地区的地方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局长。
5、要进行考察,凭地方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局长的决定,成立委员会。
根据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俄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指定地方局的负责人、拟进口货物的地区的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兽医学领域被授权的负责人,以及有关经营主体的授权代表。
制定考察结果证明,并得到地方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局长批准。
证明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俄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存档,第二份地方局留存,第三份交给收件人,第四份交给俄联邦有关主体兽医学授权执行权力机关。
6、俄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根据证明中纪录的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把该考察的经营主体列入或者拒绝列入有必要条件储存和/或加工货物的俄联邦经营主体的名单中(以下称-名单)。
7、俄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编制和管理名单。名单以纸张和电子载体形式管理,在俄罗斯农业部官方网站上可看到。

网址:http//www.mcx.ru

II货物进口、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兽医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8、货物根据1993514日第4979-1号《兽医学》俄联邦法的第9章和俄联邦国家首席兽医官书面许可实施进口。
9、如果在俄联邦国境口岸或办理海关手续的口岸,发现货物随附的兽医卫生文件不符合办理手续要求,则由有关地方俄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局长授权的负责人,决定货物进口或者作退回处理。
10、如果在俄联邦国境口岸或办理海关手续的口岸,发现货物不符合俄联邦兽医学法规要求,则由俄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做出退货、或者货物适于利用、以及可以改变进口许可证中规定的使用条件的决定。
11、如果到达俄联邦国境口岸或办理海关手续口岸的货物来自因有动物疫病危险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国家,或者在货物中发现有禁用的化学或生物物质,由俄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做出退货或可以进口以及可进一步利用的决定。
    12、对于剔骨肉和农畜的头、舌头和食管肉(包括俄外贸商品目录中编码为020102020203020602071501的货物),只有在按规定进行加工的条件下(包括在不低于72℃温度下进行不少于30分钟热处理),才允许进口。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6:12:03
俄罗斯植物产品进口的有关规定
俄罗斯植物产品进口的有关规定

(俄罗斯专家报告译稿)


    俄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植物检疫监督处的职能之一就是对俄联邦国境口岸上俄联邦植物检疫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包括保护俄联邦领土,防止检疫害虫、植物和杂草病病原菌从国外传入和传播。
    从国外向俄罗斯进口应检疫货物的要求:在边境口岸,必须具有俄动植物卫生监督局签发的进口检疫许可证。在该证书中规定了货物进口和使用的条件,同时还要有进口国国家植物检疫和保护单位签发的植物卫生证书。
    植物卫生证书应证明:应检货物符合俄联邦有关植物检疫国际条约的要求。用英文书就,并且每个运输工具签发一份。植物卫生证书上注明的货物数量,应与商品随附的运输证单中标明的数量相符。
    禁止向俄联邦境内输入感染检疫对象的应检产品、农作物种子和苗木、森林和观赏作物,以及因进口而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和标准的应检产品。
    根据俄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有关植物检疫和保护协定(1995年6月26日在莫斯科签署),协议双方在开展贸易时,应避免使用草秆、叶和其他植物性材料作为包装材料。
    协议双方进出口的植物应是清洁无土壤的。
    此外,必须加大对运送植物性货物的运输工具的查验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土壤、植物性残渣和检疫害虫、植物和杂草疾病随交通工具传入。
    感染检疫对象的、被土壤污染或因误违反检疫规定的应检产品,应做扣留、退回或销毁处理。
    在通关口岸,旅客在出示规定了进口和使用条件的进口检疫许可证,以及出口国国家植物检疫和保护单位签发的植物卫生证书情况下,方允许携带应检产品进境。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6:14:16
俄罗斯进口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要求
俄罗斯进口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要求

(摘译俄罗斯专家报告)


根据俄联邦现行的1999年颁布的第52号《居民卫生防疫安全法》第16章规定,向俄联邦输入的产品,必须要有卫生防疫鉴定,证明该产品对人体健康是安全、无害的。
履行俄罗斯进口产品卫生检疫法要求,是供货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卫生防疫鉴定,应在贸易双方签定合同阶段,批量货物进口前于俄罗斯授权(指定)部门办理。产品的卫生防疫鉴定期限为5年以下。
要办理卫生防疫鉴定,产品的供货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供货合同或相关资料;
2、生产者有关产品成份、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技术说明文件;
3、反映产品全称、具体生产者、供货人、收货人信息的采样证明;
4、由授权单位铅封、用于进行卫生防疫鉴定的一定数量的产品样品;
5、用俄语书就的消费(或包皮)标签或者样本;
6、产地国家授权机构签发的证明,证明该产品对人的健康是安全、无害的。
出口国签发的证明产品安全性的卫生检疫证书,应按产品批次签发(每批签发一份),并且包含下列信息:
——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
——产品全称(工业类-商标);
——产品的具体生产者(国家、省、市(县)、生产厂);
——生产日期(或果蔬产品的收获期);
——储存、运输的期限和条件;
——种植果蔬产品所使用的农药;
——文件中应包含产品是安全的、允许使用的信息。
采集样品由俄罗斯检验部门进行(卫生检疫部门、认证机关、兽医部门、工商会等),或者由出口国上述相关部门进行。
俄罗斯境内果蔬的采样,第一批产品到达时,在口岸进行。
根据俄罗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所附商品标签要用俄文书就。在唛头中应包含下列信息:
——产品具体的全称;工业类——要有商标;
——生产者全称,必须指出生产厂;
——储存、运输的期限和条件;
——生产日期(食品)或收获期;
——使用范围(指工业类产品和原料);
——供货人;
——收货人。
输俄产品的安全要求,由标准法令来做出规定,不遵守该要求,可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并造成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2002年颁布的2.3.2.1078-01号卫生条例《食品安全和食用价值的卫生要求》中,对所有类别的食品都做出了规定,包括安全指标和允许限值。
对食品规定的安全指标如下:
1、感观指标(测定口味、气味、稠度,食品不应有异口味和气味。);
2、在食品中,检验可对人体健康产生危险的主要化学污染物的含量:
——所有食品,都检验毒素(属于一级危险性的重金属盐、铅、镉、砷、汞);
——农药残留:六六六、滴滴涕。
在谷物和加工产品中,检验辅助农药:2.4滴和含汞农药。
鱼——检2.4滴。
检验植物产品中的农药,以生产者提供的有关其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的信息为依据。
检验内容还包括:
——霉菌毒素含量(微观真菌生命活动产品):黄曲霉毒素B1脱氧瓜萎镰菌醇,玉米赤霉烯酮、T-2毒素、棒曲霉素——植物性产品,黄曲霉毒素M1——乳制品;
——肉、肉制品、禽、乳制品、蛋产品——检验抗生素;
——谷物、熏制的肉和鱼产品——检验苯并芘;
——个别食品——检验含氮化合物含量:鱼——组胺,果蔬产品——硝酸盐,鱼和肉产品——亚硝胺。
3、所有食品——检验放射性核素(铯和锶)。
4、食品中,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病病原菌——不得检出:
——新鲜水果和蔬菜中,蠕虫卵和肠原生动物孢囊——不得检出;
——鱼和水产品中,活寄生虫幼虫——不得检出;
——肉和肉产品中,毛线虫(旋毛虫)和囊尾蚴幼虫——不得检出;
食品中,规定的微生物指标如下:
——需氧和兼性厌氧微生物数量(MAAM);
——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
——肠球菌、梭状芽胞杆菌、变形杆菌、病原微生物(包括沙门氏杆菌)、葡萄球菌、酵母菌、霉菌等。罐头产品——检测商业无菌性(也就是,在储存温度下没有可发育的微生物)。
根据俄罗斯现行的20001月开始实施的第29号联邦法《食品质量安全法》第21章,在俄联邦国家边境口岸,负责实施国家卫生防疫监督的人员,对进口俄罗斯的产品、材料和制品,实施查验,检查商品随附的证单,并对该产品是否可输入俄联邦境内做出决定。如果查验结果显示商品质量是不合格的,则禁止进口。
产品进口俄联邦境后,产品相关的责任就由俄罗斯企业经营者来承担。他们负责在认证实验室,对产品质量进行生产性的检验。检验结果得出前,产品不允许销售,存放在海关临时监管库里。如果实验室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那么根据俄联邦法相关规定,由俄罗斯企业经营者,将商品退回给供货人。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6:16:04
俄罗斯有关食用果蔬中蠕虫的检验标准(摘录)
俄罗斯有关食用果蔬中蠕虫的检验标准(摘录)
根据2.3.2.1078-01《食品安全和食用价值卫生要求》卫生标准第3.25条,在新鲜的和鲜冻食用青菜、水果、蔬菜和浆果中,不允许存在如下蠕虫卵和肠病原性原生动物孢囊:
梨形鞭毛虫及其他原生动物孢囊(Lamblia
intestinalis, Entamoeba
hystolytica);
下述蠕虫卵
1、土源性蠕虫
蛔虫(Ascaris lumbricoides),
弓蛔虫(Nocxoca canis),
毛首线虫(Тrichocephalus
trichiurus),

幼虫蠕虫病:类圆线虫(Strongiloides stercoralis),
钩(口线)虫/美洲钩虫(板口线虫)(Ancylostoma diodnae/Neсаtor americanus).

2、接触性蠕虫:
蛲虫(Enterobius vermicularis),
短膜壳绦虫(Hymenolepis nana).

3、生物源性蠕虫
牛肉绦虫(无钩绦虫)(Tachiarhynchus saginatus),
棘球绦虫(Echinococcus
granulesus),
阔节裂头绦虫(Diphyllobothrium
latum),
猪肉绦虫有钩绦虫(Taenia
solium),
后睾吸虫属(Opisthorchis
felineus),
枝睾吸虫属(Clonorchis
sinensis).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7:22:53
俄罗斯应实施国家兽医检疫监督产品的进出口程序
俄罗斯应实施国家兽医检疫监督产品的进出口程序

俄罗斯应实施国家兽医检疫监督产品的进出口程序.doc
(2008-04-30 07:22:53, Size: 70 KB, Downloads: 32)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7:24:46
俄罗斯将禁止冰冻禽肉的再加工
俄罗斯将禁止冰冻禽肉的再加工
《俄官方网站》4月25日报:俄罗斯农业部部长阿列克塞.果杰耶夫在政府工作会议上指出:“俄罗斯政府将出台政策,禁止冰冻禽肉的再加工。”目的是提高肉类加工产品的质量,让消费者吃到满意的肉类食品。果杰耶夫同时强调,为确保这一禁令的有效实施,政府必须限制肉类的进口。俄罗斯生产者生产出来的合格肉类完全可以取代进口肉类,用于满足生产香肠和小灌肠的二级产品;除此之外,部长还说:“现在,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问题就是生产禽肉和猪肉的政府补助金,共计100亿卢布还没有到位。如果5月份这个问题能够得到解决,那么国内禽肉、猪肉的生产者就完全有信心满足国内居民的需要,而不会依赖于进口。”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7:27:02
输俄果蔬产品使用油浸包装纸做内包装应慎重
输俄果蔬产品使用油浸包装纸做内包装应慎重(06年)
俄阿州卫生检疫部门致函黑河检验检疫局。提出,中国输俄的西红柿中有使用油浸纸做内包装材料的问题,采用这种材料包装的西红柿被污染,带有不属于本产品应有气味的异味,经晾晒异味仍不能完全去除,信中称俄方卫检部门已对使用这种包装物的几个中方发货人和俄方经营者进行确定,并销毁了部分被污染的西红柿。来函同时要求中方检验检疫部门“立即采取措施,保证包装的要求,在向俄联邦境内发运果蔬产品时,不准使用油浸包装纸”。
    俄罗斯联邦法律对食品包装卫生要求的标准是强制性的。
    按着俄联邦标准《产品的安全和食用价值卫生要求》规定:食品包装应能保证产品在储运周转过程中的品质和安全性。
针对上述情况,为使我输俄果蔬产品顺利通关,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局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将俄方检验检疫部门的反映和要求向外经贸企业、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2、向中方发货人宣传俄罗斯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他们积极配合做好产地工作,不用油浸纸做产品内包装。
    3、在检验把关上采取相应的措施,禁止用油浸纸做内包装,对在检验中发现用油浸纸包装做不合格处理。
    4、积极与俄方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争取俄方检验检疫同行的理解和配合。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7:31:47
40家俄罗斯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被注销或取消
40家俄罗斯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被注销或取消[/b
]2008年3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8年第21号公告《关于公布2008年第一批注销、取消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公告中共有40家俄罗斯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被注销或取消,其中有34家俄罗斯供货企业(见附件1)因未提交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受理的续延申请被注销注册资格;另有6家被暂停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俄罗斯企业(见附件2)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材料,被取消注册资格。公告中共有54个国家和地区的770家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被注销或取消。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上述境外供货企业所供废物原料进境。
    附件:1. 2008年第一批注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俄罗斯企业名单
          2. 2008年第一批取消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俄罗斯企业名单
 

    附件1:

2008年第一批注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国   家        注 册 编 号
429        俄罗斯联邦滨海边区乌苏里斯克市“乌扎克”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俄罗斯        A643041517
430        俄罗斯滨海边区乌苏里斯克市“俄罗斯金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俄罗斯        A643041518
431        <列夫尔姆--普拉斯特>责任有限公司        俄罗斯        A643041520
432        契尔果夫.阿.阿   私人企业        俄罗斯        A643041522
433        俄罗斯比罗比詹“艾斯波拉德朗才”有限公司        俄罗斯        A643041523
434        俄联邦“东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俄罗斯        A643041524
435        俄罗斯“菲里昂”有限公司        俄罗斯        A643041525
436        俄罗斯联邦滨海边区乌苏里斯克市远东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俄罗斯        A643041527
437        俄罗斯联邦后贝加尔出口公司        俄罗斯        A643041528
438        俄罗斯联邦赤塔州废钢公司        俄罗斯        A643041529
439        高恩杜尔-谢尔维斯有限责任公司 ООО“Контур-сервис”        俄罗斯        A643041533
440        布里亚特包装材料公司        俄罗斯        A643041534
441        诚信有限责任公司        俄罗斯        A643041535
442        中国龙有限责任公司 "КИТАЙСКИЙ ДРАКОН"        俄罗斯        A643041537
443        新西伯利亚市欧普有限责任公司 ооо“обь”г.новосибирск        俄罗斯        A643041540
444        Chem Partners HongKong Ltd.        俄罗斯        A643041541
445        俄罗斯叶卡捷琳堡市工业品配套有限责任公司(ооопромьIшлЕнАякомплЕктАция)        俄罗斯        A643041542
446        布拉基维斯多尔格股份有限公司        俄罗斯        A643041543
447        布拉戈维申斯克市乌格拉有限责任公司        俄罗斯        A643042690
448        “布市贸易港”股份有限公司        俄罗斯        A643042692
449        “秋娃绍娃”私人企业        俄罗斯        A643042693
450        “科姆巴特”责任有限公司        俄罗斯        A643042694
451        ZAO “PKF LAMOS”        俄罗斯        A643042695
452        乌兰乌德000叶丽玛克责任有限公司        俄罗斯        A643042696
453        俄罗斯萨哈林岛聚合体发展有限公司        俄罗斯        A643042698
        DEVELOPMENT OF THE SAKHALIN ISLAND POLYMER               
454        俄罗斯“德拉兹朵夫”私营企业        俄罗斯        A643042702
455        俄罗斯海参葳百合花合资有限公司        俄罗斯        A643042703
456        巴拉莫诺娃私人企业        俄罗斯        A643042704
457        俄罗斯布里亚特共和国西林根区鹅湖市"芦雾"有限责任公司        俄罗斯        A643042710
458        "Alabama" 有限公司        俄罗斯        A643042712
459        鑫源责任有限公司   《СИНь ЮАНь》        俄罗斯        A643042713
460        布拉戈维申斯克市"港都尔"有限公司   "Коняор"        俄罗斯        A643042714
461        犹太洲东方大成有限责任公司        俄罗斯        A643042715
462        西伯利亚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俄罗斯        A643042716

附件2:

2008年第一批取消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国  家        注 册 编 号
125        甘达阔夫私人企业        俄罗斯        A643042701
126        俄罗斯布市“金属出口”有限责任公司ООО”Экспорт-Металл“        俄罗斯        A643060047
127        俄罗斯布市弗拉斯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ВЛАСТА”        俄罗斯        A643060048
128        俄罗斯布市那扎林卡.谢尔盖.米私人企业        俄罗斯        A643060052
        Частный 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ь Назаренко Сергей Михайлович,Росся,Амурск-ая область, г.Благовещ-енск               
129        俄罗斯布市《木材工业投资》有限公司ООО《Леспроминвест》,Россия,Амурская область,г.Благовещенск        俄罗斯        A643060053
130        俄罗斯布市兹韦列夫A.л个体企业公司 Зверев А.Л        俄罗斯        A643060062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8:02:30
表述俄罗斯联邦植物卫生检疫状态
表述俄罗斯联邦植物卫生检疫状态

表述俄罗斯联邦植物卫生检疫状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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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8:06:37
俄罗斯联邦进口鱼粉的兽医卫生检疫要求
俄罗斯联邦进口鱼粉的兽医卫生检疫要求 (06年)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俄罗斯加入WTO的日子已不远了。俄罗斯与中国是友好邻邦,两国历来有着悠久的经济、文化交流的历史,两国之间有着世界上最长的共有边界线。其经济、贸易发展有着极强的互补性,近几年来,对俄罗斯出口产品的贸易额在逐年增加,特别是农产品和畜牧业产品在出口总量中占有相当大比重。因此,掌握俄罗斯对进口产品的兽医卫生要求对出口企业和出口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俄罗斯联邦允许进口的鱼粉饲料须来源于海洋渔场捕捞的原料加工而成,而且必须来自启运于有出口国国家兽医局许可证,可以提供出口产品并在官方兽医机关长期监督下的企业。向俄罗斯联邦输出鱼粉饲料的加工厂必须位于无以下动物传染病的地区,其中,动物传染病包括:
    -最近12个月内行政区(省、州、地区及其它行政单位)无口蹄疫;
    -最近3年内行政区(省、州、地区及其它行政单位)无非洲猪瘟。
    用于出口俄罗斯联邦的鱼粉饲料必须符合以下兽医卫生要求:
    细菌的总繁殖率不得超过每克50万个菌落数;
    致病菌落,其中包括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肉毒杆菌毒素不得检出;过氧化物不得超过0.1%;艾氏剂不得检出;二谷氨酸草酰乙酸氨酶不得检出;七氯不得检出;铅含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千克;镉含量不得超过0.2毫克/千克;
    汞含量不得超过0.6毫克/千克;砷含量不得超过5.0毫克/千克;放射性核素铯134,137的含量不得超过1.6210居里/千克(600贝克勒尔)。
    产品应在不低于零上80℃的温度条件下进行30分钟的高温处理。用于加工鱼粉的鱼,活体时不得饲喂过采用遗传基因工程学方法加工而成的饲料或其它遗传变型的动物源性饲料。
    包装应是一次性的并符合卫生要求。运输工具应按照出口国规定使用的方法进行准备和处理。该要求中规定条件的执行必须完全经由以下证书来确认:1、由出口国国家官方兽医签字的兽医证书,兽医证书中应证明,行政区(国家、州、省、区及其它行政单位)针对以上所列的传染病是安全区即无以上所列动物传染病;2、由出口国国家机关授权的监督机构(检疫局、实验室等)出具的品质证书,确认重金属含量、杀虫剂含量和霉菌毒素含量以及β放射性核素总和不得超过以上要求的指标。证书应以出口国文字和俄文打印。
    只有当进口商收到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兽医局签发的许可证后,拟出口到俄罗斯联邦的鱼粉饲料方可启运。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兽医局保留派出自己的兽医专家对向俄罗斯提供出口产品供货企业进行鉴定和对其供货能力进行鉴定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兽医局经局长确认的第13-8-01/3-2号兽医卫生检疫要求。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8:07:31
俄罗斯联邦进口活鱼、鱼籽、虾、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生物的兽医要求
俄罗斯联邦进口活鱼、鱼籽、虾、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生物的兽医要求 (04年)
俄罗斯联邦允许进口来自无下列动物传染病的养殖场和行政区健康的水生生物(鱼、鱼籽、虾、蛙类、软体动物、无脊椎动物),其中包括:  
    -最近3年内出口国境内无非洲猪瘟;  
    -最近12个月内出口国境内无口蹄疫;  
    -最近3年内养殖场(出口的养殖场)无鳟鱼病毒出血性败血病(VHS),鲑鱼传染性胰腺坏死(IPN),鲑鱼血液组织传染性坏死(IHN),鲑鱼气单孢菌属病(疖病), 鲑鱼脑胶体虫病,鲤春病毒病(VPS),鳗鱼龙线虫病。  
    挑选出用于出口的水生生物不得饲喂过含采用遗传基因方法加工的饲料或其它遗传变型源性饲料。  
    用于从中挑选出口批次的水生生物群落及鱼籽,在出口前不超过3个月内应按照出口国规定使用的方法在官方兽医实验室进行寄生虫学,细菌学,和病毒学检测试验其目的是为了排除水生生物传染病病原菌。  
    饲料有机生物(摇蚊科幼虫,卤虫属及其它)不得含有致毒的和致病的微生物。  
    禁止进口淡水鱼水库中养殖的刚出生的鳗鱼。水生生物应用一次性包装供货。运输工具应按照出口国规定使用的方法作准备和处理。  
    该要求中规定条件的执行应完全经由出口国官方兽医签字的兽医证书确认,并以出口国文字和俄文打印,指明诊断检验的日期。  
    只有当进口商收到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签发的许可证后拟出口到俄罗斯联邦的水生生物方可启运。  
    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保留派自己的兽医专家对向俄罗斯出口水生生物的鱼类养殖场进行其供货能力鉴定的权力。  
    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经局长确认的第13-8-01/1-17号兽医要求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8:08:17
俄罗斯联邦进口罐头,香肠及其它肉类制成品的兽医-卫生要求
俄罗斯联邦进口罐头,香肠及其它肉类制成品的兽医-卫生要求(04年)
向俄罗斯联邦输入的肉类制成品,副产品和各类动物脂肪,禽类制品及其它适合于人类食用的肉类制成品必须来源和加工于经出口国国家兽医局批准允许对外出口产品并在出口国官方兽医局长期监督下的肉类加工企业。  
    加工产品的原料应来自经出口国官方兽医局实施兽医-卫生检验的临床健康动物。  
    根据国际兽疫组织的《国际兽医法典》的要求,牛、羊肉不得来自有牛海绵状脑病和羊搔痒症的国家。肉及肉制品须来源于活体时未饲喂过动物源性饲料和用小反刍动物内脏器官和纤维组织加工而成的饲料,以及采用遗传基因方法加工而成的饲料,或其它遗传基因变型的动物源性饲料的动物。  
    来源于屠宰前在晚于规定使用的期限经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雌激素作用,荷尔蒙物质作用,甲状腺制剂,抗生素,杀虫剂及其它药物制剂作用的动物肉及肉制品不得发往俄罗斯联邦。  
拟发运到俄罗斯联邦的食品应经确认适合于人类食用。食品包装上应有标签(兽医验讫章)。标签应粘贴在包装上,使其在打开包装时即破坏了标签的完整。  
    食品必需来自加工和仓储的肉类加工企业和冷冻厂位于没有国际兽疫组织规定的“A”类动物传染病的行政区,其中包括:最近3年内行政区无非洲猪瘟;最近12个月内行政区无牛瘟;最近6个月内行政区无口蹄疫。  
    肉的微生物指标,化学毒理指标和放射线指标应符合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兽医-卫生规则和要求。  
    输入到俄罗斯联邦的肉类成品必需用无破损的完整密封的包装。包装和包装材料应是一次性有效的而且符合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应按照出口国现行的规则作准备和处理。  
    该要求规定条件的执行必须完全经出口国官方兽医签字的兽医证书来确认并以出口国文字和俄文打印。  
    来自有国际兽疫组织规定的“A”类传染病的国家拟输入到俄罗斯联邦的肉类制成品只有在进口商得到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签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启运。  
    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保留派自己的兽医专家到出口企业对屠宰动物进行宰前检疫和对胴体及内脏器官实施宰后兽医卫生检验的权力以及保留对肉类加工企业就向俄罗斯联邦供货能力进行鉴定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经局长确认的第13-8-01/2-4号兽医-卫生要求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8:08:59
俄罗斯联邦进口饲料和包括禽类和鱼类在内的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的兽医-卫生要求
俄罗斯联邦进口饲料和包括禽类和鱼类在内的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的兽医-卫生要求

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用于饲养动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加工于经输出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允许其产品对外出口并在官方检验检疫局长期监督下的饲料加工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来源于无下列动物(禽)传染病的农场和行政区饲养的健康动物和禽类的新鲜原料,其中包括:   
    根据国际兽疫组织的《国际兽医法》要求-在出口国境内无牛海绵状脑病和羊搔痒症;   
    -最近3年内出口国境内无非洲猪瘟,非洲马瘟,骆驼瘟疫和牛瘟;   
    -最近12个月内行政区内无古典猪瘟,口蹄疫,绵羊和山羊痘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最近3个月内农场场区内无炭疽,布鲁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伪狂犬病,厌氧传染病;   
    根据国际兽疫组织的《国际兽医法》的要求不得用来自有牛海绵状脑病和羊搔氧症国家的牛肉、羊肉、其副产品肉粉和肉骨粉或其它原料加工生产饲料。   
    用于生产加工饲料的原料应来源于活体时未饲喂过遗传性变型物质的动物。   
    仅允许来源于屠宰场且经出口国官方兽医机关实施屠宰后兽医-卫生检验的原料方可用于加工制作饲料。   
    原料应在不低于零上133?С(华氏零上271.4度),气压为3巴(每平方厘米42.824磅)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不少于20分钟的热处理,或者按着经出口国国家兽医总局确定的变温系统进行热处理,但这二种热处理方法必须对规定的微生物标准给予相应的保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不得含有沙门氏菌,肉毒杆菌毒素,肠病原细菌丛和厌氧细菌丛。细菌培养率的总合不应超过每克50万株细菌从,实验室试验资料应对此作出证明,兽医证书中应对此作相应的记录。   
    包装和包装材料应该是一次有效的并且符合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应该按着出口国规定习惯使用的方法进行处理和准备。   
    本要求中规定条件的执行应完全经由以下证书来确认:   
    1.由出口国官方兽医签字的兽医证书来确认,证书中必须指明 行政区(国家,州、省及其它地区等等)无以上所列动物传染病。  
    2.由出口国全权委托的监督机关(检验检疫局,实验室等等)出具的质量证书确认,质量证书须证明重金属含量,霉菌毒素含量,杀虫剂含量以及β活性总和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量值。   
    证书应以出口国文字和俄文书就(打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全俄科学实验研究所,标准计量和认证中心,兽医局对其样品进行化验并取得登记合格证明以后方可批量供货。   
    只有在进口商得到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的进口许可证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方可启运。   
    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保留派出自己的兽医专家对向俄罗斯供货的企业进行供货能力鉴定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经局长确认的第13-8-01/3-4号兽医-卫生要求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8:10:15
俄罗斯ГОСТ Р51074-2003国家标准—食品标签总要求
俄罗斯ГОСТ Р51074-2003国家标准—食品标签总要求

俄罗斯ГОСТ Р51074-2003国家标准—食品标签总要求


   该《标准》为向消费者提供的一系列食品的标签信息要求,于2005年7月1日实施。

儿童食品标签的信息要求

——产品名称应揭示该产品适用于儿童食用,应符合产品的主要成分和浓度,不可在供一岁以内儿童食用的奶(乳)产品和母乳替代品的名称中使用“近似于母乳”词语;
——制造者的名称和所在地(法定地址、包括国家以及与法定地址不一致时的生产地址)和在俄联邦受制造者委托受理辖区内消费者索赔的单位的名称及所在地(如果有);
——制造者的商标(如果有);
——净重或容量;
——产品成分;
——食用价值;
——维生素、矿物质含量(如果含有);
——打开包装前后的保存条件;
——适用期;
——食用方法(如有必要);
——生产日期和包装日期;
——用途和使用条件(如有必要);
——证明合格的信息;
——制造该产品所依据的且可能进行核查鉴定的文件标记;
母乳替代品的消费性包装上,要标示出人乳喂养的优点和按医生指定图表喂养的必要性。
不可在包装物上标示婴儿的画像,给婴儿加喂的食品的包装上,要标示出建议加喂的年龄。
儿童食用的罐头食品的罐表面,应打印罐头的生产日期(年月日)。
菩提树下发布于2008-04-30 08:11:21
刚刚才看到太谢谢了!这些资料很有用。谢 ..............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8-04-30 08:12:30
俄罗斯进口经挑选的水果和蔬菜的杀虫剂残留、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限量要求

俄罗斯进口经挑选的水果和蔬菜的杀虫剂残留、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限量要求


在俄罗斯,食品需要符合《卫生流行病学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该要求规定了两组杀虫剂残留、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最大限量。虽然目前俄罗斯有关食品、农产品的技术法规正在修改,但是根据俄罗斯《技术调控法》有关技术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预计新技术法规的实施至少需要一年以上,《卫生流行病学规程和标准》仍需要适用一段时间。  


表1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限量要求


产品类别化学元素不允许超过的限量(mg/kg)注释
 有毒元素  
新鲜的、冷冻的蔬菜、马铃薯、供应市场的蔬菜和菜地采摘的、水果、浆果、蘑菇0.5 
0.4水果
0.2 
0.5 
0.03 
0.1 
0.02 
 0.05 
硝酸盐400胡萝卜
250刚收获的胡萝卜
 80元葱
200胡椒
400土壤中
 放射性元素  
蔬菜铯-137120 
锶-9040 
水果、葡萄铯-13740 
锶-9030 

表2 杀虫剂残留要求

 不允许超过的限量(mg/kg)注释
六氯环己烷,六氯化苯、(六六六)0.1 
0.5蔬菜
0.05水果
DDT及其代谢物0.1 


·《卫生流行病学规程和标准》中3.12规定对食品原料和食品中杀虫剂和包括对熏蒸剂内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控制需要根据在生产和仓储过程中使用的杀虫剂和农用化学品的有关信息进行,产品生产者(供应商)应该提供这些信息。  

·《卫生流行病学规程和标准》中3.13规定对食品原料和食品卫生流行病学检验和管理需要根据有效的杀虫剂卫生学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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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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