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查看( 696 ) /
评论( 83 )
TAG: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4-09 23:22:46
-
标准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doc
标准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doc
(2009-04-09 23:22:46, Size: 64.5 KB, Downloads: 233)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4-09 23:24:00
-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Q/××××××—××
-------------------
||||
|||---年号
|||
||----顺序号
||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材料有:备案申报文、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具体备案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的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其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对本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五)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八)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二十三条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标准,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总局以国标发(1981)356号文颁发的《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4-09 23:36:11
-
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样本)
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样本).doc
(2009-04-09 23:36:11, Size: 83 KB, Downloads: 329)
- xiaoben123456发布于2009-06-02 10:28:57
-
谢谢楼上的大侠了,学习中~~~~~~~~~~~
- 子弹发布于2009-06-03 22:46:42
-
看看 分享下 !!!!!!!!!!
- 落叶飘雪发布于2009-06-05 14:15:12
-
谢谢啦!非常的需要啊!
- zhdablo发布于2009-06-05 19:52:29
-
真的谢谢,很有帮助,多学习
- wangbo2006hy发布于2009-06-06 00:45:57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有企业标准备案的须知、所交的资料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有企业标准备案的须知、所交的资料
- QS审查员 发布于2009-06-09 17:46:06
-
回复 1# 吴问立 的帖子
广东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办公室昨天挂牌
广东省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改到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卫生防疫站)
昨天挂牌(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办公室 电话是020/84451366
代办电话:020/86294515 13682295007
地铁在鹭江C出口左转100米一楼
- mhxbhj 发布于2009-06-10 11:12:17
-
QUOTE:
原帖由 QS审查员 于 2009-6-9 17:46 发表
广东的速度就是快,别的省还没动呢!听说有的地方是人随事走,原来质量技术监督局弄食品标准备案的人得过去省卫生部门做这项工作。
广东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办公室昨天挂牌
广东省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改到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卫生防疫站)
昨天挂牌(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办公室 电话是020/84451366
代办电话:020/86294515 13682295007
地 ...
- zzkm发布于2009-06-11 00:06:09
-
该好好学习一下!!!!!!!!!!!!!!!!
- 大自然442138发布于2009-06-11 18:13:28
-
GOOD!收藏~~~~~~~~~~~~
- lixuebao00 发布于2009-06-12 01:19:40
-
谢谢分享 大家辛苦了
- yay121发布于2009-06-12 16:09:32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有企业标准备案的须知、所交的资料
- bakery-1发布于2009-06-15 15:01:02
-
我们这里企业标准备案好像不需要这些东西,不过安全法实施后,不知道有没有变化。
- yanpai发布于2009-06-15 15:08:57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九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WLSP发布于2009-06-16 10:07:01
-
谢谢啦!非常的需要啊!
- 百岁行发布于2009-06-17 14:30:15
-
不错,已下载,多多学习,谢谢
- MAYCHEN发布于2009-06-19 14:39:02
-
谢谢啦!非常的需要啊!
- 恩恩 发布于2009-07-01 13:29:02
-
楼主对于新产品还没有检验报告怎么办啊?
我的栏目
标题搜索
日历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 | 2 | ||||||||
3 | 4 | 5 | 6 | 7 | 8 | 9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我的存档
数据统计
- 访问量: 43095
- 日志数: 178
- 建立时间: 2008-09-07
- 更新时间: 201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