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5-07 2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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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2月13日,卫生部就部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范围等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丙二醇脂肪酸酯等.14类食品添加剂和磷酸氢钙等3类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有望扩大。
    据悉,这批可望放宽限制的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已经在2008年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技术委员会卫生组食品添加剂第六次会议上获得审核通过,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据悉,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包括丙二醇脂肪酸酯、核黄素、焦磷酸钠、焦亚硫酸钠、聚丙烯酸钠、六偏磷酸钠、磷酸氢钙、麦芽糖醇、乳酸钙等14种。其中,丙二醇脂肪酸酯作为乳化剂可用于所有种类的糕点中,最大使用量为3克/千克食品;焦磷酸钠作为水分保持剂可用于冷冻米面制品和米粉(包括汤圆粉)中,最大使用量为1克/千克食品;聚丙烯酸钠作为增稠剂可用于生干面制品(挂面)中,最大使用量为2克/千克食品;六偏磷酸钠作为水分保持剂、乳化剂、酸度调节剂可用于雪糕类、风味冰和冰棍类食品中,最大使用量为2克/千克食品。
    此外,扩大适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包括磷酸氢钙、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3种。其中,磷酸氢钙作为孕产妇配方粉,强化量为3-7.2克/千克食品;二十二碳六烯酸作为婴幼儿断奶期食品,强化量为≤115毫克/100克食品;花生四烯酸作为婴幼儿断奶期食品,强化量为≤230毫克/100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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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论事的个人空间 就事论事 发布于2009-04-09 16: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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