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交流与管理交流平台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6-26 00: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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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交流与管理交流平台
为食品标签,许多人都存在疑问,不知道什么样的标签是规范的.希望大家就食品标签(中国国内销售食品要求)在这里发表些建议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标签的基本功能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它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说明的描述。


如何看食品标签?
1.标签的内容是否齐全 ?
所有食品生产者,都必须按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正确地标注各项内容。?
2.标签是否完整 ?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3.标签是否规范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且与净含量排在同一视野内。
4.标签的内容是否真实 ?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容易引起误解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错误的”:是指食品标签的设计者由于疏忽或知识的原因在标签上出现的差错。例如:将配料表误标成成分表。?
“引起误解的”:是指食品标签的内容容易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决策。例如:某厂生产的饼干根据其形状及颜色称为“多维杏子干”。消费者会误认为是杏干。因此,消费者应对标签的内容进行识别。



[本帖最后由 吴问立 于 2009-6-25 19: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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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10:4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200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 本帖最后由 吴问立 于 2009-9-17 16:29 编辑 ]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22:59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 GB 13432—1992“4章基本原则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1);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着,20014月第1版)

  3  术语和定义

      GB 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2  营养素  nutrient
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它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

3.3 推荐摄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过实验获得的 —— 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 —— 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

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

3.4 适宜摄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
通过观察和调查获得的,健康群体中的个体每日摄入某种营养素的量。

适宜摄入量(AI)和推荐摄入量(RNI)都能满足群体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而适宜摄入量(AI)的准确性远不如推荐摄入量(RNI)。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pdf
(2009-06-25 12:22:59, Size: 871 KB, Downloads: 7)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23:24
4  基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2004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

4.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4.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类似用语。

4.3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  包括婴幼儿食品。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GB 771820045.1.1的规定标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5.1.2
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

GB 77182004 5.1.25.1.3的规定标示。

5.1.3
能量和营养素

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附录A的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GB 77182004 5.1.4的规定标示。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GB 77182004 5.1.5的规定标示。

5.1.6
日期标示及贮藏指南

5.1.6.1  GB 77182004 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

5.1.6.3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5.1.7.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5.1.7.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

5.1.8
产品标准号

GB 771820045.1.7的规定标示。

5.1.9
质量(品质)等级

GB 771820045.1.8的规定标示。

5.1.10
其它强制标示内容

GB 771820045.1.9的规定标示。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GB 771820045.2免除。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4  允许标示内容

5.4.1
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

符合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23:49

1

  



  限(不高于)

  



固体食品:170kJ / 100g
液体食品:80kJ / 100mL


液体食品: 17 kJ / 100mL
  



固体食品:3g / 100g
液体食品:1.5g / 100mL


固体或液体食品:0.5g / 100g (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 ;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固体或液体食品:0.1g / 100g100mL

胆固醇



胆固醇

固体食品:20mg / 100g
液体食品:10mg / 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胆固醇

固体或液体食品:5mg / 100g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糖(指所有的单糖和双糖)



固体或液体食品:0.5g / 100g(100mL)




固体食品:120mg / 100g
非常低

固体食品:40mg / 100g


固体食品:5mg / 100g
注:饱和脂肪指脂肪中的脂肪酸是饱和的,但以脂肪计。

5.4.2?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

符合5.4.2.15.4.2.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素含量作比较声称,如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

5.4.2.1 如标示被比较的食品,被比较的食品应与比较的食品是同类或同一属类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费者理解。

5.4.2.2 应按质量分数或绝对值标示被比较食品与比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

5.4.2.3 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
营养素作用的声称

符合5.4.3.15.4.3.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

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

5.4.3.1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2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显着。

5.4.3.3  被声称的营养素的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

5.5  推荐标示内容

5.5.1
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可以依据适宜人群,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推荐摄入量(RNI)的量,例如X%

5.5.2
如果《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未提供推荐摄入量(RNI),可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适宜摄入量(AI)的量。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24:2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A.1  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

A.1.1
能量

A.1.1.1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

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烧热的能量,即热能。

A.1.1.3
营养素的能量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

碳水化合物            17kJg
蛋白质                17kJg
脂肪                  37kJg
乙醇                  29kJg
有机酸                13kJg


A.1.2
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应按以下方式:

100g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

A.1.3
维生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维生素的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IU)]。

     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mgμg表示;

     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以国际单位(IU)或mgμg表示。

A.1.4
矿物质与微量元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含量(mgμg)。



A.2  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可采用A.2.1A.2.3任意一种,或兼用其中二种、三种方式标示能量、营养素的数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费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1
标示范围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为3.0%~3.5%;每100g乳粉中铁的含量为6mg11m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超出标示值的范围。

A.2.2
标示平均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平均为3.0g,每100g乳粉中铁的含量平均为8mg;或在营养成分(表)的适当位置标示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标示时,强化的营养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如声称低能量、低脂肪、低饱和脂肪酸、低胆固醇或低钠时,这些物质的实际含量不得超过标示值的20%

A.2.3
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不低于3.0g(或蛋白质不低于3.0g/100mL);每100g脱脂乳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于1.5g(或脂肪含量不高于1.5g/100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高于或低于对应的标示值。
 注:该标准于200459发布,于2005101日起实施。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30:46
GB 7718-2004 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 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

——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

——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包装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标签
food
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4
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

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5  生产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6
包装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3.7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
use-by
date


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GB 7718-2004 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pdf
(2009-06-25 12:30:46, Size: 722 KB, Downloads: 5)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31:11


4
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5.1.2
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1

   

类别归属名称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

“蜜饯”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31:40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

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2


计量方式

净含量Q范围

计量单位

   

Q 1000mL

Q 1000mL

mL (ml ) ( 毫升 )

L ( l )  ( )

   

Q 1000 g

Q 1000 g

g ( )

kg ( 千克 )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净含量Q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5mL Q 50mL

5g
Q 50g

2

50mL Q 200mL

50g
Q 200g

3

200mL Q 1L

200g
Q 1kg

4

Q 1kg

Q 1L

6


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或不低于60%

5.1.4.7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5.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5.1.5.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1.6.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115。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32:00

5.1.6.1.2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5.1.7
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8
质量(品质)等级

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5.1.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9.1
辐照食品

5.1.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1.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5.1.9.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5.2.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5.2.2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5.3.3
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




A

(规范性附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38:23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问答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问答
一、基本定义和实施
1.什么是食品营养标签?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2.为什么我国要制订食品营养标签?
制定营养标签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指导和规范企业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3.还有那些国家制订了食品营养标签?
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已经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在保障本国人民身体健康、食品进出口贸易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早在90年代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就实施了营养标签管理;亚洲马来西亚、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我国的台湾和香港也都制定了营养标签管理。
4.营养标签给消费者会带来什么益处?
食品营养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组分和特征的来源,也是根据自己健康需要选择食品的根据;同时也是消费者保障自己的知情权益的一个手段。这在一些国家已经取得了成功经验。归结这个营养标签的好处在于:
l了解食品营养特点;
l选购食品指南;
l膳食平衡参考;
l营养健康知识的来源;
l引导企业生产更多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
5.什么叫预包装食品?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目前我们在市场上买到的大部分带有包装的食品都属于预包装食品。
6.什么是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及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批号、食用方法、能量和营养素含量等等内容。
7.食品营养标签和食品标签是什么关系?
由上述定义可知,食品营养标签属于食品标签上的一部分内容。
8.是不是5月1号任何包装食品都要换包装了?
不是。
5月1号起食品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执行。当食品企业生产产品标示营养成分或者进行声称的时候,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标示营养成分。如果不标营养成分,也不进行任何营养/功能声称,则不需要换包装。而且,2008年5月1日《规范》正式实施后,还将对食品企业设置一定过渡期使用原有库存标签和建立新的营养标签标示系统。

9.什么预包装食品可以被豁免?
以下几种情况的食品不必标示营养成分:
Ø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Ø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Ø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Ø现制现售的食品;
Ø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Ø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10.酒需要标示营养标签吗?
不需要。《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明文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均属于豁免范围。
11.超市的面包制造点销售的面包被豁免吗?
是的,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在面包房、面包制作点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的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12.调味品需要标示营养标签吗?
对于味精、花椒、大料、桂皮等每日摄入量小于10克的调味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因为这些食物的营养成分摄入量小,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
13.营养标签工作实施中,食品企业的责任是什么?
食品企业首先应当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
14.营养标签的强制实施什么时候执行?
2008年5月1日《规范》正式实施后,还将对食品企业设置一定过渡期使用原有库存标签和建立新的营养标签标示系统。
卫生部根据《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再进一步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二、核心营养素和标示
15.什么叫营养成分表?包含什么内容?
营养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的%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例如: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g NRV%
能量 1823kJ 22%
蛋白质 9.0g &nbs
p; 15%
脂肪 12.7g 21%
碳水化合物 70.6g 24%
钠 204mg 10%
维生素A 72mgRE 9%
维生素B1 0.09mg 6%

16.什么叫营养素?主要包括什么?
营养素是指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17.什么是能量?
指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几种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在营养标签上以食品能量是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乘以相应的能量系数之和,以千焦(kJ)和千卡(kcal)标示。
食品能量=蛋白质x4+脂肪x9+碳水化合物x4
18.能量对人体有什么作用?
能量是人体各种生命活动的基础,充足的能量摄入对保障机体健康是必需的。长期能量摄入不足,导致营养不良;能量摄入过高,容易肥胖甚至增加慢性病发生的危险。
19.什么是蛋白质?
蛋白质是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动物性食品中蛋白质含量较高。
20.蛋白质对人体有哪些作用?
蛋白质是人体组织的重要组成成分,同时构成许多重要的生理活性物质,并且为机体提供能量和必需氨基酸等。
21.什么是脂肪?
指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如烹调油、动物油脂等。
22.脂肪有什么作用?
脂肪是人体组织的重要组成成分,对维持细胞结构和功能起重要作用,还为人体提供必需脂肪酸和脂溶性维生素,但过量的脂肪摄入也容易导致肥胖等慢性病的发生。
23.什么是碳水化合物?
食品中的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寡糖、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一般米饭、馒头等谷类食物含碳水化合物较高。
24.碳水化合物有什么作用?
碳水化合物是能量最主要的来源,也是机体重要的组成物质,对维持机体健康必不可少。
25.什么是钠?
食品中钠指以各种形式存在的钠的化合物的总和。日常所食用的食盐就是氯化钠,是膳食中钠的最主要来源。
26.什么是核心营养素
在强制或自愿执行的营养标签管理的一些国家,把营养素分为必须标示、和可选择标示的两种。为强调必须标注的营养素的重要性,命名为核心营养素。
一般来说,核心营养素应该是对本国最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如美国规定15种,澳大利亚规定6种,我国规定4种: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27.为什么要求首先标示能量及4种核心营养素
如前所述,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在我国是最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缺乏可以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过量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发展。如钠的摄入量在我国远远高于推荐量(6g/天),导致高血压等疾病的日益增加。要求在营养标签上首先标示出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这是对企业生产健康食品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为引导大众健康的膳食模式、保护消费者健康。
28.什么是营养素参考值,它有什么意义?
营养素参考值(NRV)是食品营养标签上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照尺度。营养素参考值是依据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和适宜摄入量(AI)制定的。
国际组织和各国都基本有自己国家的NRV,我国NRV的制定也是与世界接轨的。
29.在食品营养标签上为什么要用NRV,而不是DRIs?
DRIs的全称是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是一组每日平均膳食营养素摄入量的参考值,包括4项内容:平均需要量(EAR)、推荐摄入量(RNI)、适宜摄入量(AI)和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由于各项参考值的制定都是根据性别、年龄、体力活动水平等等而来,是用来指导“膳食“的而不是一个食品,而且其数值较多,应用起来比较复杂。
而NRV是以DRIs为依据制定的,专门用于食品营养标签,可以方便企业应用和消费者的比较和选择。
30.食品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的含量应该如何标示?
应当以每100克(100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如“能量1000kJ/100g”,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31.营养成分的含量可以用范围值标示吗?
不可以。以前在标签上见到的“≤XX”、“≥XX”,“40-1000”等的标示方式将不能使用,只能用具体的含量数值来表示。
32.营养成分的含量很低时也要标示吗?
对能量和每个成分含量低于一定界限则不需要标示,具体界限值在附件1的表5标示“0”的界限值表有明确规定。如蛋白质小于等于0.5g/100g则可以标示0,意思是小于这个含量已经不具有实际健康意义。
33.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允许变化范围是什么?
在《规范》的技术附件中规定,对于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其允许的误差范围是≥80%标示值;对于能量、脂肪和钠,其允许的误差范围是≤120%标示值。
34.营养成分数据可以计算获得吗?
可以。根据食品配方及食品原料的配比,利用科学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如国家食物成分数据库的数据,可以计算出产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可用于营养标签上。
35.营养成分测定方法从那里找?
《规范》附件1列出了常见的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测定或计算方法,其它营养素的测定方法可以从国家标准中查找,或者国际组织、文献中查找。
三、营养和功能声称
36.什么是营养声称?
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所有的营养声称都必须满足《规范》附件3中的条件和要求。
37.什么是含量声称?
是对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描述,如“含有”、“高”、“低”或“无”等专用词。在一个食品标签上亦可表示为“高钙饼干”。
38.食品中蛋白质的含量达到什么水平,方可标示“高蛋白质”或“富含蛋白质”?
当固体食品的蛋白质含量≥20%NRV,液体食品≥10%NRV时候就可以说高蛋白。即≥12克/100克(固体)或≥6克/100毫升(液体)时,均可以声称“高蛋白质”或“富含蛋白质”。
39.“低糖”食品对糖含量有什么要求?
要求每100克或100毫升的食品中糖含量≤5克。
40.“低能量”是指多少?
是指每100克食品中的能量值≤170千焦,或100毫升食品的能量值≤80千焦。
41.“低胆固醇”是指多少含量?
是指每100克食品中胆固醇含量≤20毫克,同时其能量值≤170千焦;或每100毫升食品≤10毫克,同时能量值≤80千焦。
42.乳制品中的脂肪含量达到什么水平,才能标示“脱脂”?
当100毫升液态奶和酸奶的脂肪含量≤0.5克,或100克奶粉的脂肪含量≤1.5克时,可以标示“脱脂”。
43.“高钙”是指多少含量?
是指每100克食品(固体)中钙含量≥240毫克或100毫升食品(液体)≥120毫克。
44.什么是比较声称?
比较声称是营养声称的另一种形式。是指与一种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比较,其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增加”和“减少”等的声称。
使用比较声称的条件是其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差异必须≥25%。
45.什么是同类食品?
是指相同食物来源的、相同性状、并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具有广泛食用历史的食品。
46.什么是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47.哪种营养成分可以进行功能声称?
功能声称中所涉及的营养成分,仅指具有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的成分。目前《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给出了能量和22种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的标准用语。
4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可以随意使用吗?
只有当食品的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显著”时,才能进行功能声称。
例如:只有当食品中的钙含量满足“高钙”、“钙来源”或“增加钙”等的要求后,才能标示“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的功能声称用语。
49.企业可以根据产品需要自己编写功能声称用语吗?
不可以。
根据《规范》的规定,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得删改或添加。更不能任意编写。
功能声称成分范围的扩大和用语的增加由卫生部制定。
50.食品营养标签上可否标示治疗疾病的声称?
不可以。
根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规定,在我国销售的普通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上,不得进行与疾病相关的任何声称。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40:44
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如下: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QS号码(我个人意见也标识上好)


[ 本帖最后由 吴问立 于 2009-9-17 16:28 编辑 ]
生命的质量 海豚37 发布于2009-06-25 12:40:49
最头疼的分装不同产地不同原料供应商的同一种原料(如糖、味精、淀粉等),其产地的标识不知该标哪里,也没有定论,很麻烦.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43:44
食品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法函[2008]105号



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统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适用,现就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食品配料的标注


        1.对于复合配料,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要求,在配料清单中与其它配料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2.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


        3.使用所谓“复合添加剂”的,应当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复合成分与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行标注。


        4.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而在配料清单中标注。加工助剂可以不在配料清单中标注。



二、关于食品产地的标注


        1.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必须标注的标识项目;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真实、明确、清晰、易于识读,标注方法可由生产者灵活采用。


        2.食品产地按照规定标注的地市级地域中的“市”,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



[ 本帖最后由 吴问立 于 2009-6-26 17:10 编辑 ]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45:36
参考标签
参考标签XX牌4英寸汉堡胚
产品名称:XX牌4英寸汉堡胚
配料表:面包专用粉,水,白砂糖,植物油,食盐,酵母,食品添加剂:面包改良剂(),丙酸钙。
净含量:260克
生产日期:见包装上
保质期:4天
保存条件:通风  避光  低温
产品标准号:GB/T20981
食品生产许可证:QS1122 3401 0358
加工工艺:热加工
制造商:北京XX面包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XX区XX镇XX街XX号
生产地址:北京市XX区XX大街XX号
产地:北京市 XX区
邮编:
电话:
传真:


[ 本帖最后由 吴问立 于 2009-9-17 16:30 编辑 ]
漂一发布于2009-06-25 12:46:13
最好以附件的形式比较好,这样看看比较累.并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并且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注的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该是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54:12
国家有关部门回答标识标示的摘要1
国家有关部门回答标识标示的摘要


答: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食品产地,是指食品的最终制作地或加工地。食品制作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等辅助性加工的,其食品的产地不变。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必须标注的标识项目;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真实、明确、清晰、易于识读,标注方法可由生产者灵活采用。

http://spscjgs.aqsiq.gov.cn/gzly/lyhf/200807/t20080731_84108.htm



答: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标注食品的产地,不是原产地。食品的产地一般是指食品的最终制作地或加工地。生产加工食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关规定标注其产地。

http://spscjgs.aqsiq.gov.cn/gzly/lyhf/200807/t20080730_83970.htm

问: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请问质检局的领导,作为分装企业,食品产地是原料的生产产地还是分装企业自己的分装产地(分装企业已经获得自己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地是否一定要标注所在省份;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我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没有标注所在省份,食品标识的生产者地址是否要加上所在的省份。请质监局的领导尽快给予答复?

答: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食品产地,是指食品的最终制作地或加工地。食品的产地不同于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其标注的地域,也是行政区域的概念,而不是具体地址。

http://spscjgs.aqsiq.gov.cn/gzly/lyhf/200807/t20080730_83963.htm


答: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的规定,总公司研发子公司生产可只标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总公司有多家分公司(子公司),可在标识中全部列出,并以代码或字符等方式注明实际生产的分公司(子公司)名称和地址,这种标注是可行的。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或者种类名称、代码)。确定配料清单中食品添加剂项的标注顺序,应当以加入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量为计。详细内容请见《关于食品标识中产地和添加剂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75号)。

http://spscjgs.aqsiq.gov.cn/gzly/lyhf/200807/t20080714_81955.htm


问:

您好: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比以前更加规范了,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很赞同,在实际标签切换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如下问题,恳请总局及时答复,谢谢!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包含“保健食品”的标签吗?
2、关于胶囊和片剂产品中的配料该如何标示,因为胶囊的内容物和胶囊壳中都含有添加剂,例如,我公司的某胶囊产品的配料根据新规定是否应该标示为
(1)“配料:A,B,C;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二氧化硅,明胶,二氧化钛,胭脂红,靛蓝”,还是
(2)“配料:A,B,C;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二氧化硅;
胶囊(明胶,二氧化钛,胭脂红,靛蓝)”或者
(3)“配料:A,B,C,明胶;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二氧化硅,胶囊(二氧化钛,胭脂红,靛蓝)”,

其中,明胶,二氧化钛,胭脂红和靛蓝是胶囊中的成分;我们担心如果以第(1)种方式标示,有可能使消费者误以为我们在产品成分中添加了很多色素,其实是胶囊壳上的色素,因此,能否按照后2种方式将胶囊的成分单独标示或者将胶囊就当作食品添加剂,列入食品添加剂项下。
3、我公司地址在天津市武清区,按照《规定》产地应该标示到地级市,那么天津是直辖市,我们公司生产的产品应该标示产地为“天津市”还是“天津市武清区”?
谢谢!

答:

张亮,您好!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②. 在食品生产中直接使用食品等添加的,应按规定进行标注。根根据GB7718 的规定,可食用的包装物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企业可采用⑵、⑶ 两种方式进行标注。 ③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当食品的生产地为直辖市时,食品产地应标注为××市××区。

http://spscjgs.aqsiq.gov.cn/gzly/lyhf/200806/t20080617_79309.htm


问:您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关于此条,我司部分产品(茶叶)是多个产地拼配而成的产品,对于此类产品如何标注产地?是采用以主材料为产地标注还是以全部原料产地标注?请您能尽快回复,谢谢!
答:叶忠,你好!由多个产地拼配而成的茶叶产品,标注主材料的产地即可。
http://www.aqsiq.gov.cn/gzcypt/gzly/lyhf/200801/t20080125_62792.htm


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您好!本企业在学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时遇到如下几个疑问,烦请明确指示:1.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请问如下标识符合要求吗?若不符合,该如何标识? 制造商: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建设路162.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代码。请问如下标识符合要求吗?若不符合,该如何标识? 【配料表】小麦粉、食用盐、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三氯蔗糖、苯甲酸钠。

答:小姐,你好!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一并标注食品产地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并按照有关要求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产品使用的添加剂具体名称(或者种类名称、代码)。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标识如,配料:********,食品添加剂:*********

http://www.aqsiq.gov.cn/gzcypt/gzly/lyhf/200805/t20080504_71516.htm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55:42
国家有关部门回答标识标示的摘要2

问:各位领导和专家你们好,我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关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02)中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下面有两段补充,其中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好多同行对于该句中项下理解别一样,一种意见和GB7718要求一样,一种意见是要求企业在标注配料时添加剂应当单独设项,如,配料:************,食品添加剂添加剂:*********。如果是第二种意见,那我们中国的食品标签将出现大范围的修改,望领导尽快给予答复为盼。

答:刘朋兵,你好!第二种意见是对的,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并按照有关要求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产品使用的添加剂具体名称(或者种类名称、代码)。

http://www.aqsiq.gov.cn/gzcypt/gzly/lyhf/200805/t20080504_71515.htm

问:

根据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质检法函75号的规定,添加剂应该全部归于添加剂项下标识。问题1,这条规定于国标7718和13432里的相关规定矛盾,目前还没有条文修改或废除这两个国标。请问,我们应该遵照哪个法规,国标还是总局规定?问题2, 如果添加剂要单独立项,那么对于在国标7718里5.1.2.1.3款提到的复合配料,即一个配料本身含有添加剂,该如何标识?是否是按7718的规定,复合配料里的成分应标识在复合配料名称后的括号里而不用单独立项?

答:

李蒙,您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只取代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因此企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都要执行。复合配料的标识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2.1.3中规定执行。

http://spscjgs.aqsiq.gov.cn/gzly/lyhf/200806/t20080617_79289.htm


问:我公司生产食用玉米淀粉,产品只有玉米淀粉一种成分,还需要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吗?另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地址跟食品的产地是一样的,还需要分别标注吗?

答:先生,你好!根据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除外。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一并标注食品产地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http://www.aqsiq.gov.cn/gzcypt/gzly/lyhf/200805/t20080512_72229.htm

问: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请问质检局的领导,分装字样如何标注为佳。
答:郝藏焕,你好!企业可跟据自己产品标签的具体情况进行标注。

http://www.aqsiq.gov.cn/gzcypt/gzly/lyhf/200805/t20080512_72236.htm

问:请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我们是做饮水机上的桶装水的企业,产品标识全在桶口的收缩膜上,在放上饮水机后,产品标识就剥离了,这样是否违反该条款?(在没有开封使用的时候,标识是和食品不分离的)

答:刘俊伟,您好!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应理解为是在没有开封使用(食用)的时候。但将全部标识信息都标注在收缩膜上是否合适请予考虑。

http://www.aqsiq.gov.cn/gzcypt/gzly/lyhf/200806/t20080617_79281.htm

问:您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适用于保健品吗?保健品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中标签也是按照药监局的格式来标示的,而且在“GB16740 保健食品通用标准中有对标签进行规定。那么,现在,我们是否也要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改标签? 91号就要执行了,且判回复!

答:张亮,关于保健品请咨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http://www.aqsiq.gov.cn/gzcypt/gzly/lyhf/200806/t20080606_77458.htm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78

2008年第78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827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9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深入地学习和掌握规定内容,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该规定的贯彻实施。

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在200812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200812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2008912008121期间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http://www.aqsiq.gov.cn/zwgk/jlgg/zjgg/2008/200807/t20080716_82230.htm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2:58:34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


[table=98%]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进口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食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第四十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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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3:05:07
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

附件3


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


本附件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用营养素参考值及其应用原则


  定义


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NRV):是食品营养标签上用来比较食品营养素含量多寡的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参照尺度或营养诠释。其制定的依据是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和适宜摄入量(AI)。



适用范围


NRV适用于所有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4岁以下的婴幼儿食品和孕妇食品的标签除外。 



使用方式


营养素参考值(NRV)仅用于食品营养标签,使用方式如下:
1  用于比较和描述能量或营养素含量的多少,如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数(NRV%);
2  使用营养和健康声称时,用做标准参考数值。
3  在营养标签上,以100g100ml)或每份食物中营养素含量占NRV的百分比标示,指定其修约间隔为1,如1%5%20%等。

  营养素参考值

     下表为能量和 6个宏量营养素、14个维生素和 14个矿物质的营养素参考值。


1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


能量和营养素


NRV /


能量和营养素


NRV/


能量和宏量营养素





能量


8400 kJ


泛酸


5 mg


蛋白质


60 g


生物素


30 mg


脂肪


60 g


胆碱


450 mg


饱和脂肪酸


20 g




胆固醇


300 mg


矿物质



总碳水化合物


300 g



800 mg


膳食纤维


25 g



700 mg


维生素




2000 mg


维生素A


800 mgRE



2000 mg


维生素D


5 mg



300 mg


维生素E


14mga-TE



15 mg


维生素K


80 mg



15 mg


维生素B1


1. 4 mg



150 mg


维生素B2


1.4 mg



50 mg


维生素B6


1.4 mg



1.5 mg


维生素B12


2.4 mg



1 mg


维生素C


100 mg



50 mg


烟酸


14 mg



3 mg


叶酸


400 mgDFE



40 mg


     注:1.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供能分别占总能量的13%27%60%



2.
中国营养学会第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标示和计算


      在营养标签上,以营养素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标示,指定其修约间隔为1


计算公式为: XNRV×100% = Y %


      式中 X = 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g, mg, mg /100g100ml)



NRV =
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



Y % =
计算结果


      举例:100某包装食品含


    维生素A
72
mg RE


               维生素C
70.0 mg


               维生素B1
0.09 mg


               叶酸
15.0
mg DFE


       参照第四条表1中上述营养素的NRV数值,用公式计算并取整数,表示如下:


项目


100g


NRV %


维生素A


72 mg RE


9 %


维生素C


70.0 mg


70 %


维生素B1


0.09 mg


6 %


叶酸


15.0 mg DFE


4 %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6-25 13:11:41
中国规定了食用香精的标签要求及应标示的内容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报批稿)
http://bbs.foodmate.net/viewthread.php?tid=263728&amp;highlight= 正式稿还没有找到,请自己搜索下

中国规定了食用香精的标签要求及应标示的内容

中国规定了食用香精的标签要求及应标示的内容

    2009年3月27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发布了国家标准《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本标准规定了食用香精的标签要求及应标示的内容。




  食用香精是食品工业及其他相关工业的原料,其产品标签主要是为加工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因此其标签要求与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区别。本标准是在参考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食用香精行业的特点制定的。




  小知识:食用香精是由食品用香料和食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可以含有也可不含有食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食用香精包括食品用香精、饲料用香精和接触口腔、嘴唇产品用香精与餐具洗涤剂用香精。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报批稿).pdf.pdf
(2009-06-25 13:11:41, Size: 150 KB, Download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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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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