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以及添加剂有关问题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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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7-09 11: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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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允许添加公认安全食品配料的请示
卫监督食便函[2009]154号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你协会《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允许添加公认安全食品配料的请示》(中食协[2009]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可以根据工艺需要使用食用油脂、乙醇、糖、糊精、淀粉等食品配料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载体,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识。
专此复函。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7-09 1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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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号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
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使用菊粉的食品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0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资源食品菊粉是以菊苣为原料,去除蛋白质和矿物质后,经喷雾干燥等步骤获得,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可用于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二、使用新资源食品菊粉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告的要求使用新资源原料,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无需按照对新资源食品菊粉的要求标注使用范围。
此复。
二○○九年七月一日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7-09 1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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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零度可乐”所含的甜味素阿斯巴甜可能致癌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17日表示,按规定在食品中使用阿斯巴甜是安全的,卫生部不再对其开展重复的风险评估。 据了解,阿斯巴甜即天门冬酰苯丙胺酸甲酯,被全球近100个国家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甜味素和增味剂,一些国家批准使用已超过20年。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规定,阿斯巴甜在各类食品中(罐头食品除外)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添加甜味素或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甜味素或阿斯巴甜”。 “我国的标准是严格按照国际通用的风险评估原则、参照国际标准制定的,按照规定在食品中使用阿斯巴甜是安全的。”这位负责人说,“对于国内外已开展风险评估并有权威结论的物质,卫生部不再对开展重复的风险评估。”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神经毒性方面,尽管有报告称在给动物大剂量阿斯巴甜后可能会改变中枢神经系统神经递质的水平,但大量动物试验和人群流行病学资料均未显示神经行为方面的疾病和症状与阿斯巴甜的摄入有关。遗传毒性试验未发现阿斯巴甜有致突变作用,未见致畸性和繁殖毒性。 在致癌性方面,尽管动物试验有报道其有诱发动物肿瘤作用,但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下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等官方评估认为阿斯巴甜对动物无致癌作用。2005年和2006年,欧洲环境科学基因拉马奇尼基金会报道了阿斯巴甜可引起动物多脏器的肿瘤的研究结果,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欧盟食品局委托有关机构对这试验的结果和原始数据进行了审核评估,均不认可这项研究的结果解释,不认为阿斯巴甜有致癌作用。 据介绍,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分别于1980年和1993年对其安全性进行了评估,制定其日容许摄入量为0-40mg/kg。基于一直以来对其安全性问题的质疑,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于1984年、1988年和2002年分别对阿斯巴甜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认可了在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以及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日容许摄入量。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7-09 11: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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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为配合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及国务院部署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三批)》,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
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三批)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代章)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
1
废弃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
掺假
无
2
工业用矿物油
陈化大米
改善外观
3
工业明胶
冰淇淋、肉皮冻等
改善形状、掺假
无
4
工业酒精
勾兑假酒
降低成本
无
5
敌敌畏
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
驱虫
GB 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
6
毛发水
酱油等
掺假
无
7
工业用乙酸
游离矿酸
勾兑食醋
调节酸度
GB/T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附件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三批)
序号
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检测方法
1
滑石粉
小麦粉
GB 21913-2008 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
2
硫酸亚铁
臭豆腐等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7-09 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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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不得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批复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甘肃省地方标准拉面剂中焦亚硫酸钠使用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发〔2009〕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焦亚硫酸钠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面制品,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此复。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7-09 1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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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整治办〔2009〕46号
甘肃省、江西省、广东省、云南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近期,在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中,部分地区发现个别企业存在违法销售灭活罂粟籽油脂粉末,用罂粟籽油(御米油)违法加工生产调味品及食品添加剂等情况,还发现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委托加工的行为。
2005年8月,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4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罂粟籽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甘肃农垦集团利用罂粟籽榨取的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
为进一步加强灭活罂粟籽食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制售罂粟籽食品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严禁违法生产、经营灭活罂粟籽油脂粉末,严禁使用御米油加工食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及用于复合生产餐饮配料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允许利用灭活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用油脂为液态的御米油。严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向其他地方及部门购销经灭活的罂粟籽。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不得授权、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御米油的生产加工,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也不得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出现“罂粟籽”的字样。御米油为终端产品,不得再深加工为其他产品。
二、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厉查处。同时,督促企业实施御米油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确保其生产的御米油安全、合法。
三、要按照职能分工,严厉查处违法制售罂粟籽食品等行为,严禁灭活罂粟籽和用灭活罂粟籽或御米油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对市场流通的此类产品应依法予以收缴并监督销毁。
四、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追查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此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运输、贩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领
导
小
组
(代
章)
二○○九年四月八日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7-09 11: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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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少数乳品企业宣称生产“无抗奶”,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乳品生产经营秩序。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乳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乳品标签、标识和广告中宣传“无抗奶”等不科学、不符合实际的内容。自即日起,各乳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应当停止“无抗奶”生产经营活动。自2009年6月30日起,各有关监管部门开始依法查处。
二、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乳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禁止销售、收购和加工尚在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生鲜乳,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三、各地要加强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依职能、依法查处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乳品质量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违法行为,维护乳品生产经营秩序。
四、发现乳品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宣传“无抗奶”的,消费者有权向当地卫生、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7-09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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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印发给公安、农业、工商、质检等部委的通知,明确近期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要求。根据印发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卫生部列出了七大“高危”行业,包括乳品、米面、肉制品、酒、调味品、水产品、餐饮食品加工。
通知明确,皮革水解物、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解抗剂)、硫氰酸钠这四种物质被明确禁止在乳制品中添加。其中,皮革水解物的生产原料是制革工厂的边角废料,添加到牛奶里可以增加蛋白质含量;三聚氰胺用来冒充蛋白质;解抗剂可以用来掩蔽抗生素,冒充“无抗奶”;硫氰酸钠则用于保鲜,可延长牛奶保质期。
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系教授蒋卓勤对记者表示,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纯牛奶不应该添加增稠剂、香精。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7-09 11: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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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
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精氨酸是否可以作为原料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034号)收悉。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听取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调查情况汇报,并对案件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现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下简称CB2760)规定,L一精氨酸属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不是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按照GB2760和香精香料使用的自限性原则,L一精氨酸须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根据来文所附产品标识和你们对该产品精氨酸含量检测结果,该产品中的精氨酸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督办此案件,请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专此函复。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 tvrtvr 发布于2009-07-09 1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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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啊,很好的汇编.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7-09 1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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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上述2种新资源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2种新资源食品目录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2种新资源食品目录
一、菊粉中文名称
菊粉
英文名称
Inulin
基本信息
来源:菊苣根(拉丁学名:Cichorium intybus var. sativum,Asteraceae)
生产工艺简述
以菊苣根为原料,去除蛋白质和矿物质后, 经喷雾干燥等步骤获得菊粉。
食用量
≤15克/天
质量要求
性状
白色粉末
菊粉(果糖聚合体的混合体,聚合度范围2-60)
>86.0%
其他糖类(葡萄糖+果糖+蔗糖)
<14.0%
水分
≤4.5%
灰分
≤0.2%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使用范围: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二、多聚果中文名称
多聚果糖
英文名称
Polyfructose
主要成分
多聚果糖
基本信息
来源:菊苣根(拉丁学名:Cichorium intybus var. sativum,Asteraceae )
结构式:
分子式:(C6-H12-O6)-(C6-H10-O5)n
n=2-60
分子量:344~11400
生产工艺简述
以菊苣根为原料,经提取过滤,去除蛋白质、矿物质及短链果聚糖,喷雾干燥等步骤制成多聚果糖。
食用量
≤8.4克/天
质量要求
性状
白色粉末
多聚果糖
≥94.5%
平均聚合度(DP)
≥23
水分
≤4.5%
灰分
≤0.2%
pH值(10%在普通水中)
5.0~7.0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使用范围:儿童奶粉、孕产妇奶粉
-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7-09 19: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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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食监函〔2009〕147号
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工作,请你局按以下原则处理有关事项:
一、地方质检机构监管工作中,发现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物质(以卫生部公告和GB2760-2007为准)做为食品添加剂或助剂,应以执法文书形式正式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陈述执法理由。如果该生产企业准备继续使用,应明确告知企业直接向卫生部申请批准。
二、地方质检机构监管工作中,有任何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食品添加剂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等问题可直接查阅《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也可直接向卫生部门致函咨询。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 食品添加剂 生产 使用 通知
抄送:卫生部办公厅,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 2009年6月16日印发
录入:罗健 校对:关荣发
- lixuebao00 发布于2010-03-02 09: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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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明白,新资源食品原料的使用,需要在做什么申请吗?楼主说得很笼统
- yhszhxl 发布于2010-03-03 13: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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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新资源食品作为食品辅料进行加工的话需要什么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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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时间: 2008-09-07
- 更新时间: 201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