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知识汇总 GB2760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11-27 00: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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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类型

一、抗氧化剂
  1.抗氧化剂的作用机理
  抗氧化剂的作用机理是比较复杂的,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如有的抗氧化剂是由于本身极易被氧化,首先与氧反应,从而保护了食品。如VE。有的抗氧化剂可以放出氢离子将油脂在自动氧化过程中所产生的过氧化物分解破坏,使其不能形成醛或酮的产物如硫代二丙酸二月桂酯等。有些抗氧化剂可能与其所产生的过氧化物结合,形成氢过氧化物,使油脂氧化过程中断,从而组织氧化过程的进行,而本身则形成抗氧化剂自由基,但抗氧化剂自由基可形成稳定的二聚体,或与过氧化自由基ROO。结合形成稳定的化合物。如BHA、BHT、TBHQ、PG、茶多酚等。
  2.几种常用的脂溶性抗氧化剂
  (1)BHA:丁基羟基茴香醚。因为加热后效果保持性好,在保存食品上有效,它是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抗氧化剂之一,也是我国常用的抗氧化剂之一。和其它抗氧化剂有协同作用,并与增效剂如柠檬酸等使用,其抗氧化效果更为显著。一般认为BHA毒性很小,较为安全。
  (2)BHT:二丁基羟基甲苯。与其它抗氧化剂相比,稳定性较高,耐热性好,在普通烹调温度下影响不大,抗氧化效果也好,用于长期保存的食品与焙烤食品很有效。是目前国际上特别是在水产加工方面广泛应用的廉价抗氧化剂。一般与BHA并用,并以柠檬酸或其他有机酸为增效剂。相对BHA来说,毒性稍高一些。
  (3)PG:没食子酸丙酯。对热比较稳定。PG对猪油的抗氧化作用较BHA和BHT强些。毒性较低。
  (4)TBHQ:特丁基对苯二酚。是较新的一类酚类抗氧化剂,其抗氧化效果较好。
  二、漂白剂
  这类物质均能产生二氧化硫,二氧化硫遇水则形成亚硫酸。除具有漂白作用外,还具有防腐作用。此外,由于亚硫酸的强还原性,能消耗果蔬组织中的氧,抑制氧化酶的活性,可防止果蔬中的维生素C的氧化破坏。
  亚硫酸盐在人体内可被代谢成为硫酸盐,通过解毒过程从尿中排出。亚硫酸盐这类化合物不适用于动物性食品,以免产生不愉快的气味。亚硫酸盐对维生素B1与破坏作用,故B1含量较多的食品如肉类、谷物、乳制品及坚果类食品也不适合。因其能导致过敏反应而在美国等国家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
  三、着色剂
  又称色素,是使食品着色后提高其感官性状的一类物质。食用色素按其性质和来源,可分为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两大类。
  1.食用合成色素,属于人工合成色素。食用合成色素的特点:色彩鲜艳、性质稳定、着色力强、牢固度大、可取得任意色彩,加上成本低廉,使用方便。但合成色素大多数对人体有害。合成色素的毒性有的为本身的化学性能对人体有直接毒性;有的或在代谢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在生产过程还可能被砷、铅或其它有害化合物污染。
  在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合成色素有苋菜红、胭脂红、赤鲜红(樱桃红)、新红、诱惑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靛蓝和它们各自的铝色淀。以及合成的β-胡萝卜素、叶绿素铜钠和二氧化钛。
  2.食用天然色素,使用天然色素主要是由动植物组织中提取的色素,人天然色素成分较为复杂,经过纯化后的天然色素,其作用也有可能和原来的不同。而且在精制的过程中,其化学结构也可能发生变化;此外在加工的过程中,还有被污染的可能,故不能认为天然色素就一定是纯净无害的。
  合成食用色素同其它食品添加剂一样,为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需进行严格的毒理学评价。包括①化学结构、理化性质、纯度、在食品中的存在形式以及降解过程和降解产物;②随同食品被机体吸收后,在组织器官内的潴留分布、代谢转变和及排泄状况;③本身及其代谢产物在机体内引起的生物学变化,亦及对机体可能造成的毒害及其机理。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对生育繁殖的影响、胚胎毒性、致畸性、致突变性、致癌性、致敏性等。
  四、护色剂
  护色剂又称发色剂。在食品的加工过程中,为了改善或保护食品的色泽,除了使用色素直接对食品进行着色外,有时还需要添加适量的发色剂,使制品呈现良好的色泽
  1.发色剂的发色原理和其他作用:①发色作用,为使肉制品呈鲜艳的红色,在加工过程中多添加硝酸盐(钠或钾)或亚硝酸盐。硝酸盐在细菌硝酸盐还原酶的作用下,还原成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在酸性条件下会生成亚硝酸。在常温下,也可分解产生亚硝基(NO),此时生成的亚硝基会很快的与肌红蛋白反应生成,稳定的、鲜艳的、亮红色的亚硝化肌红蛋白。故使肉可保持稳定的鲜艳。②抑菌作用:亚硝酸盐在肉制品中,对抑制微生物的增殖有一定的作用。
  2.发色剂的应用
  亚硝酸盐是添加剂中急性毒性较强的物质之一,是一种剧毒药,可使正常的血红蛋白变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携带氧的能力,导致组织缺氧。其次亚硝酸盐为亚硝基化合物的前体物,其致癌性引起了国际性的注意,因此各方面要求把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添加量,在保证发色的情况下,限制在最低水平。
  抗坏血酸与亚硝酸盐有高度亲和力,在体内能防止亚硝化作用,从而几乎能完全一直亚硝基化合物的生成。所以在肉类腌制时添加适量的抗坏血酸,有可能防止生成致癌物质。
  虽然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使用受到了很大限制,但至今国内外仍在继续使用。其原因是亚硝酸盐对保持腌制肉制品的色、香、味有特殊作用,迄今未发现理想的替代物质。更重要的原因是亚硝酸盐对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的抑制作用。但对使用的食品及其使用量和残留量有严格要求。
  五、酶制剂
  酶制剂指从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中提取具有生物催化能力酶特性的物质。主要用于加速食品加工过程和提高食品产品质量
  我国允许使用的酶制剂有:木瓜蛋白酶——来自未成熟的木瓜的胶乳中提取;以及由米曲霉、枯草芽孢杆菌等所制得的蛋白酶;α-淀粉酶——多来自枯草杆菌;糖化型淀粉酶——我国用于生产本酶制剂的菌种有黑曲霉、根酶、红曲酶、拟内孢酶;由黑曲霉、米曲霉、黄曲霉生产的果胶酶等。
  六、增味剂
  是指为补充、增强、改进食品中的原有口味或滋味的物质。有的称为鲜味剂或品味剂。
  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增味剂有谷氨酸钠、-鸟苷酸二钠和5’-肌苷酸二钠5’-呈味核甘酸二钠、琥珀酸二钠和L-丙氨酸。
  谷氨酸钠为含有一分子结晶水的L-谷氨酸一钠。易溶于水,在150℃时失去结晶水,210℃时发生吡咯烷酮化,生成焦谷氨酸,270℃左右时则分解。对光稳定,在碱性条件下加热发生消旋作用,呈味力降低。在PH为5以下的酸性条件下加热时易可发生吡咯烷酮化,变成焦谷氨酸,呈味力降低。在中性时加热则很少发生变化。
  谷氨酸属于低毒物质。在一般用量条件下不存在毒性问题,而核甘酸系列的增味剂均广泛的存在于各种食品中。不需要特殊规定。
  近年来,有开发了许多肉类提取物、酵母抽提物、水解动物蛋白和水解植物蛋白等。
  七、防腐剂
  是指能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的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存期的物质。防腐剂一般分为酸型防腐剂、酯型防腐剂和生物防腐剂。
  一、酸型防腐剂:常用的有苯甲酸、山梨酸和丙酸(及其盐类)。这类防腐剂的抑菌效果主要取决于它们未解离的酸分子,其效力随PH 而定,酸性越大,效果越好,在碱性环境中几乎无效。
  1.苯甲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又名安息香酸。由于其在水中溶解度低,故多使用其钠盐。成本低廉。
  苯甲酸进入机体后,大部分在9~15小时内与甘氨酸化合成马尿酸而从尿中排出,剩余部分与葡萄糖醛酸结合而解毒。
  2.山梨酸及其盐类:又名花楸酸。由于在水中的溶解度有限,故常使用其钾盐。山梨酸是一种不饱和脂肪酸,可参与机体的正常代谢过程,并被同化产生二氧化碳和水,故山梨酸可看成是食品的成分,按照目前的资料可以认为对人体是无害的。。
  3.丙酸及其盐类:抑菌作用较弱,使用量较高。常用于面包糕点类,价格也较低廉。
  丙酸及其盐类,其毒性低,可认为是食品的正常成分,也是人体内代谢的正常中间产物。
  4.脱氢醋酸(dehydroacetic acid)及其钠盐:为广谱防腐剂,特别是对霉菌和酵母的抑菌能力较强,为苯甲酸钠的2~10倍。本品能迅速被人体吸收,并分布于血液和许多组织中。但有抑制体内多种氧化酶的作用,其安全性受到怀疑,故已逐步被山梨酸所取代,其ADI值尚未规定。
  二、酯型防腐剂:包括对羟基苯甲酸酯类(有甲、乙、丙、异丙、丁、异丁、庚等)。成本较高。对霉菌、酵母与细菌有广泛的抗菌作用。对霉菌和酵母的作用较强,但对细菌特别是革兰氏阴性杆菌及乳酸菌的作用较差。作用机理为抑制微生物细胞呼吸酶和电子传递酶系的活性,以及破坏微生物的细胞膜结构。其抑菌的能力随烷基链的增长而增强;溶解度随酯基碳链长度的增加而下降,但毒性则相反。但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和丙酯复配使用可增加其溶解度,且有增效作用。在胃肠道内能迅速完全吸收,并水解成对羟基苯甲酸而从尿中排出,不在体内蓄积。我国目前仅限于应用丙酯和乙酯。
  三、生物型防腐剂
  主要是乳酸链球菌素。乳酸链球菌素是乳酸链球菌属微生物的代谢产物,可用乳酸链球菌发酵提取而得。乳酸链球菌素的优点是在人体的消化道内可为蛋白水解酶所降解,因而不以原有的形式被吸收入体内,是一种比较安全的防腐剂。,不会向抗生素那样改变肠道正常菌群,以及引起常用其它抗生素的耐药性,更不会与其它抗生素出现交叉抗性。
  其它防腐剂包括双乙酸钠,既是一种防腐剂,也是一种螯合剂。对谷类和豆制品有防止霉菌繁殖的作用。仲丁胺,本品不应添加于加工食品中,只在水果、蔬菜储存期防腐使用。市售的保鲜剂如克霉灵、保果灵等均是以仲丁胺为有效成分的制剂。二氧化碳,二氧化碳分压的增高,影响需氧微生物对氧的利用,能终止各种微生物呼吸代谢,如高食品中存在着大量二氧化碳可改变食品表面的PH,而使微生物失去生存的必要条件。但二氧化碳只能抑制微生物生长,而不能杀死微生物。
  八、甜味剂
  是指赋予食品甜味的食品添加剂。按来源可分为:(1)天然甜味剂,又分为糖醇类和非糖类。其中①糖醇类有:木糖醇、山梨糖醇、甘露糖醇、乳糖醇、麦芽糖醇、异麦芽糖醇、赤鲜糖醇;②非糖类包括:甜菊糖甙、甘草、奇异果素、罗汉果素、索马甜。(2)人工合成甜味剂其中磺胺类有:糖精、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乙酰磺胺酸钾。二肽类有:天门冬酰苯丙酸甲酯(又阿斯巴甜)、1-a-天冬氨酰-N-(2,2,4,4-四甲基-3-硫化三亚甲基)-D-丙氨酰胺(又称阿力甜)。蔗糖的衍生物有:三氯蔗糖、异麦芽酮糖醇(又称帕拉金糖)、新糖(果糖低聚糖)。
  此外,按营养价值可分为营养性和非营养性甜味剂,如蔗糖、葡萄糖、果糖等也是天然甜味剂。由于这些糖类除赋予食品以甜味外,还是重要的营养素,供给人体以热能,通常被视做食品原料,一般不作为食品添加剂加以控制。
  1.糖精:学名为邻-磺酰苯甲酰,是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的一种人工合成甜味剂,价格低廉,甜度大,其甜度相当于蔗糖的300~500倍,由于糖精在水中的溶解度低,故我国添加剂标准中规定使用其钠盐(糖精钠),量大时呈现苦味。一般认为糖精纳在体内不被分解,不被利用,大部分从尿排出而不损害肾功能。不改变体内酶系统的活性。全世界广泛使用糖精数十年,尚未发现对人体的毒害作用。
  2.环己基胺基磺酸钠(甜蜜素):1958年在美国被列为“一般认为是安全物质”而广泛使用,但在70年代曾报道本品对动物有致癌作用,1982年的FAO/WHO报告证明无致癌性。美国FDA长期实验于1984年宣布无致癌性。但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院仍认为有促癌和可能致癌作用。故在美国至今仍属于禁用于食品的物质。
  3.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其甜度蔗糖的100~200倍,味感接近于蔗糖。是一种二肽衍生物,食用后在体内分解成相应的氨基酸。我国规定可用于罐头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其用量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此外也发现了许多含有天门冬氨酸的二肽衍生物,如阿力甜,亦属于氨基酸甜味剂,属于天然原料合成,甜度高。
  4.乙酰磺胺酸钾:本品对光、热(225℃)均稳定,甜感持续时间长,味感由于糖精钠,吸收后迅速从尿中排除,不在体内蓄积,与天门冬氨酰甲酯1:1合用,有明显的增效作用。
  5.糖醇类甜味剂:糖醇类甜味剂属于一类天然甜味剂,其甜味与蔗糖近似,多系低热能的甜味剂。品种很多,如山梨醇、木糖醇、甘露醇和麦芽糖醇等,有的存在于天然食品中,多数的通过将相应的糖氢化所得。而其前体物则来自天然食品。由于糖醇类甜味剂升血糖指数低,也不产酸,故多用做糖尿病、肥胖病患者的甜味剂和具有防止龋齿的作用。该类物质多数具有一定的吸水性,对改善脱水食品复水性、控制结晶、降低水分活性均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糖醇的吸收率较低,尤其是木糖醇,在大量食用时有一定的导致腹泻的能力。
  6.甜叶菊甙:为甜叶菊中含的一种强甜味成分,是一种含二萜烯的糖苷。甜度约为蔗糖的300倍。但甜叶菊甙的口感差,有甘草味,浓度高时有苦味,因此往往与蔗糖、果糖、葡萄糖等混用,并与柠檬酸、苹果酸等合用以减弱苦为或通过果糖基转移酶或α-葡萄糖基转移酶使之改变结构而矫正其缺点。国外曾对其作过大量的毒性实验,均未显示毒性作用。而在食用时间较长的国家,如巴拉圭对本品已有100年食用史,日本也使用达15年以上,均未见不良副作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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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6 23:47:26
食品添加剂及其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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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18:41

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知识

一、食品添加剂的概念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业包括在内。

二、食品添加剂的种类

食品添加剂按来源可分为化学合成添加剂和天然食品添加剂。目前我国按主要功能,将食品添加剂分为18类,分别是被膜剂、防腐剂、护色剂、抗结剂、抗氧化剂、面粉处理剂、膨松剂、漂白剂、乳化剂、水分保持剂、酸度调节剂、甜味剂、稳定剂和凝固剂、消泡剂  增稠剂、增味剂、着色剂、其他。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食品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食品添加剂虽然不一定具有营养价值,但必须是对消费者无害的物质。任何一种被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并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由于很多食品添加剂是化学合成物质,长期大量摄入这些物质可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毒害作用,所以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如果采用先进的加工工艺能得到同样或者相似的效果时,最好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1、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f)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2、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GB2760-2007标准以及增补公告的要求选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4、带入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GB2760-2007标准以及增补公告,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四、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一)涉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中华人民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6、《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6号令)

(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

该标准规定了各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与最大使用量。GB2760自颁布以来已经多次修订,最新修订的GB2760-2007版是修订最大的一次,2008年6月1日实施。最近又在安排进行修订,预计2011年完成

2007版标准与GB2760-1996相比,无论在原则、体例、内容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新标准由于增加了“各类食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以及例外的食品名单等新的要求,在查询时还有很多注意事项。对于不熟悉标准修订过程和使用方法的使用者,理解和掌握新标准还有很大难度。各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人员对该标准进行认真学习和研究。

2、新增食品添加剂种类或者扩大已使用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获得卫生部的批准后方可生产、使用。


(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要求

1、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且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2、取得营业执照

3、生产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食品添加剂,还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4、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已经起草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相关条例,正在征求意见修改。质检总局2009年内将召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听证会

(四)食品添加剂产品要求

1、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产品必须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必须检验合格;

3、复合食品添加剂组分:不得使用不具有相同使用范围的组分;

4、产品标识必须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5、复合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求:除应当按上述第三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6、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使用效果的宣传内容。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1.使用范围与使用量

1.1只能使用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品种;

1.2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1.3使用量不得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的最大使用量;

1.4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2.1选购添加剂品种

* 采购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不允许使用的不得采购

* 采购复合添加剂时,要知晓添加剂成分,其中一种成分不符合前述要求,不得采购


2.2选择生产厂家

* 查验是否有营业执照

* 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添加剂生产企业,查验是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2.3添加剂产品进货把关

* 产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产品是否检验合格

* 抽样检验产品是否合格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建立索证制度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使用备案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到各质监分局备案。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

4.1统一存放,专人管理,建立台帐。食品添加剂应存放在原材料仓库,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采购及使用过程应建立台帐。

4.2明确使用量,专人定量添加。明确使用量,专人定量准确添加,不得超量。添加后需要均匀分散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添加剂分散均匀。

4.3加贴标识,防止误用。对于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

5.产品标识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按照规定在产品标识中注明。


(六)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七)违法责任

1、不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
……
    (三)
……
    (四)
……

       (五)……
  (六)……
  (七)……
  (八)
……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备案的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九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五、食品添加剂的违规使用现象

主要有以下8种:

(一)为了改善食品的组织形态及色、香、味等以适应消费者的需要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为了增强食品的营养成分、增加产品的卖点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

(三)为了使食品具有更长的货架期和保质期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有的企业使用了上游供应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原辅材料而使自己的产品食品添加剂超标。

(五)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搞不清到底哪些添加剂是允许使用的、使用限量是多少,从而随意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配料添加量控制不严。

(七)使用过期、劣质的食品添加剂。

(八)使用非食品用的添加物,如苏丹红、孔雀石绿、吊白块之类的化工原料。


六、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一)基本要求

必须使用属于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1.要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备案制度。

2.购买食品添加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检验报告单,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前,我国已将着色剂、防腐剂等19个申证单元的169种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3.食品添加剂是否设专人负责管理。

4.建立严格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使用登记台帐,并做分类、分开存放,以防误用。

5.要严格按照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添加,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

6.产品执行标准中有另外规定的,也应当严格遵守,如GB15037-2006《葡萄酒》对防腐剂的使用严于GB2760,且同时规定在所有类别葡萄酒中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及增稠剂。

7.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注意:复合食品添加剂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是否符合GB2760的规定;不得使用不具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组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超出GB2760规定的非食用物质生产的复合食品添加剂。

8. 同时使用多种同类别、同功能的添加剂应特别注意:GB2760-2007规定多种同功能作用相同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着色剂、抗氧化剂)同时使用时,各品种使用量与最大允许使用量之比的和要小于等于1,如产品中如同时使用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需注意两者总量的限定。

9.应特别注意生产加工时使用的原辅材料可能会带入的添加剂,特别是各种复合配料,应清楚其中使用了何种添加剂,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10.生产加工环节:所使用的各种添加剂应分类、分开存放,以防误用及污染;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中分散的均匀性。

11.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防止不合格食品包装中的非食用物质污染食品。

12. 不应使用过期、劣质的食品添加剂。

13.食品中不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添加剂生产企业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一) 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对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三)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四) 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企业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

(五) 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剂受到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

(六) 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GB276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七) 不得将没有同一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八) 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品添加剂。

(九) 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八、标签标注注意事项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关于添加剂的标注规定

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产品标签上按规定进行标示。GB7718-2004要求,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添加剂可仅标示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规定的代码,另外,复合配料带入的添加剂,如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也应一一标示;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者按要求标注种类名称、代码),各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确定配料清单中食品添加剂项的标注顺序,应当以加入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量为计。

(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产品标准号、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还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产品净含量的标注还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标注,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GB2760相一致的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使用效果的宣传内容。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20:36

食品中添加营养素的管理要求



国家标准GB/T 23526-2009 《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通则》已于2009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食品中添加必需营养提出管理要求,摘录如下:
一、添加基本原则
1
添加必需营养素的目的

1.1
复原。

1.2
替代食品的营养等同。

1.3
强化。

1.4
确保特殊食品中适当的营养素组成。

2
添加的必需营养素含量不应导致该营养素摄入过量或不足,添加时要综合考虑该营养素的其他食物来源。

3
添加的必需营养素不应影响其他营养素的代谢。

4
在包装、贮存、流通和加工条件下,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素应稳定。

5
添加的必需营养素在生物学上应可被机体利用。

6
添加的必需营养素不应影响食品的色泽、滋味、风味、组织等特性,不应明显缩短食品货架期。

7
应采用合适的加工方式和设备添加必需营养素。

8
必需营养素的添加不应在食品的营养价值质量上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9
添加营养素的成本应合理。

10
应建立检测、监控食品中营养素添加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11
制定必需营养素食品添加的标准、法规或指导方针时,应说明该必需营养素的添加理由和添加量。

二、以营养素复原为目的的营养素添加原则
1
当某种食品是能量或某必需营养素的重要来源,为保护公众健康,应补充该食品在加工、贮存或运输过程中损失的营养素。

2
如果食品在加工、贮存或运输之前,其可食部分含有的某必需营养素的量大于或等于该营养素推荐摄入量的10%(若没有推荐摄入量,按每天平均摄入量计算),则该食品为某必需营养素的重要来源。

三、以营养等同为目的营养素添加原则
1
当某种替代食品是能量或某必需营养素的重要来源,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应推荐采用必需营养素营养等同原则。

2
当每100kcal(418.4kJ)能量的替代食品中某必需营养素量大于或等于推荐摄入量的5%,则认为该替代食品是某必需营养素的重要来源。

3
当有确切的公共健康研究资料证明某种营养素的摄入已经适量,该营养素则不必进行营养等同。

四、以营养强化为目的的营养素添加原则
1
食品强化是一种政府职责,应根据存在的公共营养问题、目标人群特点和当地食品消费习惯,确定添加营养素的种类、数量和载体食品。

6. 食品强化时应满足的条件:
A)科研资料已表明某一人群或多个人群需要增加某必需营养素的摄入。这些证据包括因摄入不足而导致该营养素缺乏的监床或亚临床现有资料,或者因饮食习惯改变而在未来可能引起该营养素缺乏的分析资料。
B)选择目标人群的大众化食品作为载体进行营养素强化。
C)所选载体食品的摄入量应稳定不变,并知其食用量范围。
D)添加营养素应足量,使目标人群以常规量食用该强化食品,即可纠正或预防营养素缺乏。
E)添加营养素的量不能因消费者个体大量食用该强化食品而导致该强化营养素摄入过量。
五、特殊用途食品的营养素添加原则
为确保合适、足量的营养素摄入,特殊用途食品或特殊膳食食品中可添加营养素,应使添加量达到适宜的营养素密度。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22:32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当今全世界人民关注的热点,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因此食品添加剂也受到世界人民的关注。
  食品添加剂就是指为改善食物的品质或色、香、味、形,以及为防腐和加工的需要而加入的化学合成剂或天然物质。假如一种食品不香、不甜、不好看有谁去买?另外,从健康的角度来讲,一些食品添加剂可以替代食品中的有害物质。
  目前,全球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已达25000多种,直接使用的约为3000至4000种,其中常用的有600至1000种。我国现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共有22大类、1500多个品种,其中包括为增强食品营养价值而加入的营养强化剂,为保鲜加入的防腐剂、抗氧化剂,为改善品质而加入的色素、香料、漂白粉、增味剂、甜味剂、疏松剂等,为便于加工而加入的消泡剂、脱膜剂、乳化剂、稳定剂等,以及生产辅助材料如盐、碱等。使用添加剂的食品主要包括饮料类(果汁饮料、碳酸饮料等)、焙烤类食品(面包、饼干、糕点等)、卤制品类(熟肉类、酱菜类)、调味品类、方便食品类(方便面、膨化食品等)和其他(面粉、食用油等)。可以说,不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几乎没有。

   以乳品为例,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就有乳化剂、稳定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维生素强化剂、矿物质强化剂等,且不同的乳品对添加剂的要求也不同。就乳化剂而言,该类产品的种类多,各自的性能和用法也不一样,有普通单甘酯、分子蒸馏单甘酯、蔗糖酯、吐温、司盘、磷脂等。面对名目繁多的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冷静地、科学地面对怎样选择、怎样配比、用量多少、何时投入、投入条件如何控制等问题?
    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行业,其安全性至关重要。按照原料来源和生产工艺划分,食品添加剂可以分为天然产品以及人工合成产品两大类。不管是天然的还是人工合成的产品,对人体无毒、无害是食品添加剂的基本特性。很多食品中都含有不同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在日常饮食和生活中,一个人天天都要摄入几十种食品添加剂。如食用油中含有抗氧化剂,豆腐和香干等豆制品中含有消泡剂及凝固剂,面粉中含有防虫剂和品质改良剂,方便面中含有色素和增筋剂,酱油中含有防腐剂和防霉剂,饮料中含有甜味剂和酸味剂,牛奶饮料中含有甜化稳定剂等。可见,食品添加剂已经广泛存在于我们日常消费的食品之中,因此,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一定要注重安全性问题,这就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把安全质量关,向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目前,企业为了使自身食品能保持新鲜和可口,都使用了添加剂。并非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只是要注重量的控制,要确保其在安全许可标准范围内。但是许多企业在量的把握上,都是“随手抓的,感觉适量就行,”并不会用仪器去测量。而且大部分国内企业生产的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成分都很简单,非凡是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有的只注明“天然香料”,具体添加剂含量及名称却只字未提。而散装食品则被商家简易包装后,只在外包装上标注产品主要成分,对于色素及其他添加剂等并没有任何标注。更有甚者,一些非法食品企业不按规定操作,出现滥用添加剂的现象。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         
    目前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是经过了严格的动物试验,在规定使用的范围和剂量内使用是绝对安全的。但实际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生产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常见的问题:
    蜜饯、酱菜: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人工合成色素

    面粉: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    {在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每千克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含量不得超过0.06克。}
    干菜(黄花菜、木耳、腐竹等):二氧化硫残留量
    肉制品:亚硝酸盐、色素、防腐剂

    油炸、膨化食品:铝
    水发水产品:甲醛、二氧化硫

    分析其原因,其中一点就是防范不严密。目前,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食品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相应的检测,在碰到无法检测的情况下就会委托质检部门进行检测;二是质检部门每半年会对食品进行一次抽检,但是并非每批食品都能被检测。抽查结果将反馈给企业或委托方即上级主管部门,再由委托方按抽检结果公布,但其中也存在不公布的情况。国家推行的3C标准,虽然是强制性的,但在各种添加剂指标上没有具体强行规定,要做到防患未然只有出台更高级别的认证体系。
  另外,消费者对添加剂的不了解让厂商见缝插针。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可供遵循,监督部门认为只要是食品添加剂不超标,就不算不合格食品。这也是导致食品添加剂泛滥的要害。

   食品添加剂的应用虽然可以追溯到很古老的年代,但真正进行严格管理却只有四五十年的时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于1955年10月在日内瓦联合召开“第一次国际食品添加剂会议”,次年在罗马又成立了“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ACFA)”,负责对各国所用食品添加剂进行评议并逐步制定标准。美国FDA于1966年10月以法典形式出版“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CC-1)”。日本于1966年3月由厚生省以公定书形式出版“第一版食品添加物公定书”,为食品添加剂制定品种、质量标准和使用限量等法规。我国则于1973年成立“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科研协作组”,并于1977年公布试行标准,后经修订,于1981年公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1”。2005年,我国将对食品添加剂标准做大调整。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9个部门已联合出台了食品国家标准的修订计划,根据最新公布的《全国食品标准2004至2005年发展计划》,对于现行加工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将在两年内进行彻底整顿,合并部分标准,一些过时的标准将被淘汰。同时,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将从目前的23%提高到55%,从而减少国际贸易中标准不统一造成的障碍。根据计划,今后将在标准中明确列出所有禁止添加物质的名单。检测食品的质量时,将首先检测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因此,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各国都很“年轻”,起步时间前后相差不多。
  食品添加剂大多有毒,“天然”也不等于无毒,若超量使用,更可引起中毒。因此,各食品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量使用,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自GB2760-81公布之后,食品添加剂标准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修改、完善,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带来了崭新的局面,使全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卫生监督有法可依,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食品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已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然而对食品添加剂或者是违规添加非使用物质,消费者还是心有余悸,诸如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面粉中使用增白剂。还有更多的化学名词,山梨酸、苯甲酸、谷氨酸钠、核苷酸钠,都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

  “上规模的现代食品工业,是建立在食品添加剂的基础上的。我国目前批准的绝大多数添加剂,都是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之后,才引入中国的。(消费者)应该优先食用接近天然状态的食物,特别是对于生理功能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儿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任副教授、食品科学博士范志红如是说。

    喝橙味汽水,你是否认为里面一定有橙子呢?非也。

  可以看看配料表:碳酸水、白砂糖、果葡糖浆、柠檬酸、香料、苯甲酸钠、日落黄,这八项里面并没有提及橙子。也就是说,该饮料基本上由各种配料炮制而成。

  这在常人看来惊人的发现,在食品行业内部却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究竟消费者该如何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呢?

  略懂食品的人士,会有意识地看配料表。比如同样一类商品,会尽量选择防腐剂用山梨酸的。因为山梨酸虽贵,但毒性较低。而国内很多厂家为了压低价格,很多时候会采用副作用较高的苯甲酸。但也有消费者会看到,很多食品包装上只写着添加了食用色素和香味料,但没有具体说哪种。这种现象在今年6月1日开始将不允许出现。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同时也要载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此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添加前要问“有无必要”

  OMP是否可以添加在牛奶中,面粉中是否可以使用增白剂?这些问题,若在《食品安全法》的框架下,将要首先回答,是否“确有必要”。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法》实现了重大突破,把风险监测评估提至“事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回答记者问时表示,现在有一些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不一定是确有必要,比如现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有的人说这个对身体没有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那就不要添加。所以第一个要求就是确有必要,第二个要求,技术上确有必要之后,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此基础上,要求成立由农业、医学、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同时,没有进入食品添加剂名录的,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来添加。信春鹰认为,最近社会上比较关注OMP事件,现在有一个说法是OMP对人体无害,但是即使无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6条的规定,首先要经过安全性评估,证明对身体无害,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录,才能作为添加剂使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方新委员更是指出,在基本食品里头,像原粮、米、面、油,对这些食品还是应该坚持不用、慎用、少用添加剂。他举例表示,最近在食用油里,批准可以食用一种消泡剂。消泡剂在国外是明确用在煎炸油中。但是在咱们国家,是所有食用油中都可以用。老百姓家用炒菜的油,根本就没有必要用消泡剂。

  食物中毒是食品安全“头号杀手”

  从国际视角看,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1、食源性疾病,这是当前世界食品安全领域里最突出的问题。2、农业种植、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和农药、兽药的滥用和残留。3、违法生产劣质食品。4、滥用添加剂。5、工业污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比如水污染导致的水产品的不安全问题。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日前也指出,最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是瘦肉精,也不是农药添加剂,而是由致病性因素引起的食物疾病,就是“食物中毒”。陈君石介绍,我国每年夏秋季发病高峰的时候,大概有2万~3万人发生食物中毒,绝大部分还是漏报的。微生物引发的食源性疾病才是我国的头号食品安全问题。

  据统计,集体食堂、宾馆、饭店等餐饮单位占食物中毒责任单位的60%以上。在我国流行的食源性疾病中,微生物食物中毒居首位。导致食物中毒的主要是动物性食品,其中肉类和水产品是高危食品,肉及肉制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占20%,水产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占10%.我国食源性疾病爆发的特点多为集体聚餐爆发,原料污染或变质以及储存和加工不当是主要原因。

  信春鹰也坦承,现在世界各国都关注食品安全问题,还和我们的科技进步有关系。有一些东西以前我们认为没有安全问题,但是现在知道或者怀疑它可能存在着安全问题,正是有这样一些共性的问题,现在世界各国都在把强化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作为一个很重要的任务。

  1800多种

  目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

  291条

  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7次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对法律7次逐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

  10倍

  《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50万

  现在全国食品企业大约有50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26万家,他们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2%

   如何解决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问题
    一是GB2760宜与GB14880合并,不宜“政出多门”。
    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现在一部分营养强化剂按GB14880管理,一部分列为食品添加剂的附录(GB2760-96),而后又列入GB2760的正文,使使用者(包括执法者)为找一种有关营养强化剂的规定,不得不从3个文件中去寻找、对比,形成“政出多门”,极不方便。有人说,这是因为营养强化剂的“添加目的、评价原则、使用规定等”评审标准和评审人员有差别,所以区别对待。那么,人们会问,是法律的制定重要还是法律的使用、执行重要?如果制定的法律不能执行,那制定法律还有什么意义?此外,香料的评审原则和人员等也与一般食品添加剂不同,是否也要单独对待?纵观国际上的管理,在美国、日本等国,因营养强化剂包括在一般食品添加剂中,因此无论是美国的联邦法规(CFR)还是FCC,或是日本的《食品添加物公定书》,都是对它们同等对待,归为一体,以利管理。当然,欧盟等并不将营养强化剂视为食品添加剂,与我国的法规定义不同,那另当别论。

  二是食品添加剂的代码(编号)要套用国际编号。
    食品添加剂品种繁多,其学名、俗名、商品名等名称众多,难以统一(尤其是香料),例如无水品、一水品、二水品等同一物质的性质、标准、价格不一致,因此,我们需要一种全球范围内统一的编码系统,以利生产、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人员在传递、检索、查询及报关等过程中实现快速、准确无误的电子数据交换,避免压关、压港等损失。目前我国采用的代码标准是GB12493—90,这个标准有如下缺点:
    1.该标准中共收添加剂194种,但自GB2760-1996公布之后,历年的增补品种已增至570种,并只有分类号,去掉了各种添加剂的代码。这就失去了该标准所声称的“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信息处理和情报交换工作”的作用。
  2.该标准是“参照采用CAC于1983年的文件制定的”。但该文件的方案由于得不到各国(尤其是欧盟各国)的认可而不得不作废,故在1989年的JECFA第19次会议上,委员会批准它由EECNo.为基础的“食品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INSNo.)所取代,并沿用至今,且被美国、日本等国广泛引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引用的代码。
  3.我国对香料另有“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14156-93”标准。该标准除在GB2760-1996中引用过之外,在随后每年大量增补的名单中均未出现过,似乎也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根据以上实际情况,考虑到尽量与现有的国际标准接轨,建议:
  (1)对一般性食品添加剂,我们可以全面采用联合国的INSNo系统,因欧盟、美国、日本等均已接受。
  (2)食品用香料可采用目前国际通用的FEMANo.(1997年后增补的GB2760中的香料名单,均仅附有FEMANo.),其编号从2001-4068(至2003年止,今后还会增加)。另外,JECFA虽也有一个香料编号,但至2003年仅收编至1300号,约为FEMA的60%,故不宜采用。如这样,可按同样的编号接在INSNo.之后,即INSNo.2001-4999(预留931个编号以待发展)。
  目前INSNo.已有编号是从100号至1521号,我们可预留179号以待发展,而将1701-2000号留给INS中所没有的营养强化剂和酶制剂使用。这样可以用一种编号(代码)涵盖全部食品添加剂,既可与国际上通用的编号等同,也可避免编号之间因用途不同而出现的重复。该方案如能在国内先试行,然后再推荐给CAC,似乎也不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三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急需补齐
  质量标准是各种食品添加剂能否使用和能否保证消费者健康的基本准则,目前GB2760已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至2004年已达1797种,而有质量标准的(包括GB、HG、QB、LY、SB和SC等行业标准)仅约240种,远远落后于GB2760。显然,没有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只能听从使用者在无章可循的情况下盲目使用,是非常危险的。日本森永乳业公司于1955年将工业品磷酸氢二钠加入奶粉中使用,导致有12344名婴儿中毒,其中有130多名因脑麻痹而死亡,有的严重致残或发育畸形。此外,没有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在生产和贸易上都是盲目和被动的。
  在国际上,几乎无一例外地在公布允许使用品种、范围和最大使用量的同时,相应地公布该品种的质量标准、分析方法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等有关要求。如FAO/WHO至2004年已补充公布JECFA第62次会议的资料;美国除每年4月1日全面公布更新的联邦法规CFR之外,还多次全面出版FDA批准的FCC,至2004年已出至FCC-Ⅴ,日本的情况也大致相似(至1999年已出第七版公定书)。中国只有使用标准而无相应的质量标准,这种标准严重滞后的情况甚至使外商对公布的一些国外没有的添加剂(如1996年公布的NP红)不理解,使用、监督更无从谈起。我国标准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食品添加剂标准,虽有三大册,但所收品种仅221种(包括国标和行业标准),而我国允许品种已达1797种。
  此外,由于该书系由各标准机械式汇编而成,因而重复之处很多。如分析方法中以“二氧化钛滴定法”为例,所用测定装置图一再重复,这包括:P.342苋菜红;P.363胭脂红;P.382柠檬黄;P.394柠檬黄铝色淀等约10处机械重复,“氟测定装置”也多处重复。我们完全可以统一起来“按XX方法”测定即可。这样三大册可简并为一册。
  其实,除极个别的中国特有品种外,绝大部分国外都是有标准的,因此,对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品种,可以先等同采用国外标准(如以联合国、美国、日本为序)以先解决有无问题,也可注明为参考标准,然后再逐步消化转正,以应急需。
  四是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不能因迁就生产而降低标准,使贸易受损

  我国的质量标准往往要等工艺成熟、生产稳定、“符合生产实际”后再行制定,因此指标往往低于国际标准。这种“生产型标准”是无法在国际上谋求生存空间的。现以我国大宗添加剂海藻酸钠为例比较如表所示。
  可以看出,FAO/WHO、FCC和日本均有含量标准,但中国没有,因此难以判断海藻酸钠的纯度;水不溶物和硫酸盐偏高,因此该产品水溶液的溶解度和透明度偏低,在国际上只能以低档价格出售,更无法面对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标准偏低会保护落后的生产工艺,也会使生产企业失去改进动力。
  现在,GB2760等修订工作已于今年年初启动,并正广泛征求意见。现仅就编号和质量标准等粗线条的问题提一点看法。至于添加剂的测试方法(包括鉴别试验、含量、质量指标和食品中含量等)和使用范围等也有不少问题,我们期待着制定标准的专家们进一步扩大视野,全面加速制定标准。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起步并不晚,在上世纪80年代的进展也相当快,但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似乎放慢了脚步,留下了许多空白。为此笔者希望我们的标准能尽快赶上国际水平,提升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水平,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提升中国食品添加剂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并力争符合与WHO/《SPS协定》中要求的原则。  
   不知从何时开始,“纯天然”这一名词忽然很时髦。食品、保健品是“纯天然”的,药品也是“纯天然的”。商场里,不少食品、洗发精也都标榜自己是“纯天然”的。商场里,,不少食品在说明书上都纷纷表白“本品不含防腐剂、添加剂”,而且这样的产品格外好销。
    其实,“纯天然”一说的流行是缘于很多人对食品添加剂缺乏科学的认识,总认为化学合成的物质会影响健康,吃了对身体不好。实际上,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有专家曾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食品添加剂是指能够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形,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物质。我国所规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共有907 种,如防腐剂、抗氧化剂、增稠剂、乳化剂、甜味剂、疏松剂对于食品是必不可少的,每家每户中的酱油、味精、食盐等其实都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在食品生产中,添加剂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就以一些人常挂在嘴边的防腐剂山梨酸及山梨酸钾来讲,它们能有效地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物腐败变质,延长保质期。山梨酸属于不饱和脂肪酸,可以参与人体的正常代谢,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适量使用对人体是无害的。但如果真是“不含防腐剂”,就无法保证食物在保存过程中不变质,而食物的腐烂变质对人体的危害才是应值得注意的;又以食物中的抗氧化剂为例,它能够有效地阻止或延缓食品的氧化,特别是含油脂较多的食品容易在贮存过程中被空气氧化,而引起酸败、变质、变色等反应,对人体有害;而疏松剂可以使糕点、饼干等焙烤食品变得酥脆可口等等。
    人们在选择食品时,应当注意挑选优质、信誉较高的生产厂家的产品,因为这些产品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定。而那些质量低劣的地下作坊,生产出相当一部分产品则属于滥用或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人体若长期大量摄人这些成分则有害无益。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肝肾功能不全的病人不适合食用防腐剂、添加剂较多的食品,因此这些病人最好不要过多食用(或饮用)方便面、罐头、饮料等此类速食产品,以避免积蓄作用带来的不良反应。


    五是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工食品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的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在企业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注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种类。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24:48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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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25:37
食品添加剂监管简明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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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27:08
各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监管中职责


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通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质检部门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对食品生产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依法组织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告和通报获知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控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卫监督发〔200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8年12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卫生部等9部门工作安排,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当前,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采购、查验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复合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宣传使用效果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误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因此,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仍面临严峻形势,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 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且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或卫生许可证明的,许可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凡未取得上述许可证明的,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明到期后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尚无标准的,其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可以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的标准,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要依法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对生产环节产品的抽查检验,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规范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时,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组分、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各组分含量及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中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当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且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三)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
   (四)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相关内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负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的名称、用途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中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应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得夸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上市销售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通用名称和含量。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或者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五)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和餐饮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产品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采购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使用记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有效期限内的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加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监测和抽查,核实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的情况,各监管部门要追溯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源头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信息。
   二、近期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严格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核。凡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要完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行政许可制度,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研究和申报,及时公布审核发现的缺乏技术必要性和未通过安全性评价的物质名单,以及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名单。对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被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二)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加强国际食品添加剂标准制(修)订情况跟踪研究,借鉴国际上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的经验,补充相关的检测方法标准,抓紧制订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安全标准,加快完善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评价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卫生部门反馈标准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制(修)订标准的建议。对随着生产技术发展和进步,生产过程中已不是必须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要及时提出清理和废止的意见并履行重新审核的程序。在2010年底之前,要完成对现行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公布新制(修)订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三)继续开展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制订的整顿工作方案,狠抓工作任务和目标的落实,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各地要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见附件),继续加强《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违法添加物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法规和制度。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修订和废止的意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尽快修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等相关部门规章和工作制度,完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和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及相关规定,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新品种许可等方面的法规和工作制度,提高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水平。
   (五)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要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内容,根据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特点,对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和排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鉴定水平,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要畅通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的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一经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对非食品原料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调查,追根溯源,查处违法行为。各食品行业组织要开展行业内部清理检查,主动曝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食品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食品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直接关系到食品工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贯彻《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切实维护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单位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管责任的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所查处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情况。质检部门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对食品生产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依法组织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告和通报获知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控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二)加强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业管理,制订食品添加剂产业发展政策,指导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督,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单位的诚信宣传和教育,使生产经营单位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做到依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相关公告,定量使用,尽可能少用或不用食品添加剂。对食品行业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各食品行业组织应当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提出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三)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长效监管措施和政策,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风险。要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统一纳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级监测方案,并有针对性地扩大监测的品种和范围。要按照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要求,加强对新出现违法添加物的信息收集、通报和打击力度。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协调配合不力、推诿举报投诉,出现省级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地方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全国多个省(区、市)出现类似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省级监管机构及其领导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doc

卫   生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  察  部          公     安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28:04
食品添加剂需科学对待

很多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常常关注是否添加了某些“添加剂”,食品类广告中也常常出现“不添加任何添加剂”之类的字眼,“零添加”成了很多食品企业的新卖点。
近日,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研究员陈君石针对“零添加”这一现状指出,到目前为止,国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一例是由食品添加剂引起的,三聚氰胺、苏丹红都属于掺假或非法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不可混为一谈。
    毒大米、毒面粉、苏丹红、孔雀石、三聚氰胺等事件的影响,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添加剂使用恐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抱着只要不添加任何添加剂就敢放心食用的消费心理,事实上这种心理是不正确的。
    陈君石说,目前在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心中,食品添加剂好似“洪水猛兽”,惟恐避之不及。实际上,这只是认识误区。苏丹红、孔雀石、三聚氰胺作为工业原料,原本就不应该运用到食品中,更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然而,在一次次食品安全风波中,添加剂蒙上了”不白之冤”。陈君石表示,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一直遵循严格管理,执行的标准与国际接轨。
    陈君石还表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仍存在太多难点,孤立地评价食品中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并不科学,关键要以人为中心,回答一个量的问题。因此,根据当前我国的饮食习惯、膳食结构等方面制定出符合中国现状的中国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条例迫在眉睫。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28:49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口食品添加剂须有中文标签

国务院第557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规定,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条例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条例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条例强调,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条例规定,进口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32:31
食品添加剂的两面观
食品添加剂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不法分子滥用!近段时间,“鲜榨果汁”的新闻在江城掀起不小的波澜,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闻之色变,但食品工业却对其严重依赖。如何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请看——
    一     武汉有多处食品添加剂批发市场,仅武昌就有武泰闸巡司河、大东门千家街等多家市场。8日,笔者走访了武昌大东门千家街调料批发市场,看到好几家店铺里摆满了各种各样的食品添加剂,来进货的顾客不少。     据笔者粗略统计,仅炸油条的添加剂,就有“油条精”、“速效油炸王”、“油炸专用膨松剂”等三种,蒸馒头、做豆腐的“馒头改良剂”、“内酯豆腐王”等也有好多,做饮料用的“柠檬汁”、“鲜奶精”、“蛋白糖”等不一而足。     店主孙敏说,来这里进货的都是学校和工厂的食堂、餐馆、酒店等用量很大的顾客,街上卖冷饮的摊主也经常来进货。     看到这些添加剂,笔者不禁心生疑问:这些不起眼的粉末和液体被吃进我们的胃里,到底是有益还是有害?     二     “没必要对食品添加剂恐惧。”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食品化妆品监督处主任张小林认为,现在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科学认识很少,加上社会上经常发生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们对食品添加剂闻之色变。     张小林介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化的产物。现在市场上加工过的食品绝大多数都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因为食品加工后会变色,风味和质地也会改变。适当使用食品添加剂可明显提高食品的感官质量,满足消费者的不同口味需要。     目前,美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4000多种,日本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约有1100种,欧共体允许使用的有1000—1500种,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2000多种。     2007年,我国食品添加剂产量达到524万吨,实现销售收入529亿元,出口创汇27亿美元。     三     “食品添加剂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不法分子滥用。”张小林说。     一些不法商贩将荧光增白剂掺入面条、粉丝中用于增白,将吊白块用来生产豆制品和米粉,将甲醛用作鱼类防腐剂,将硼砂用于蒸饺增加口感等等。一些食品加工厂还超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将工业用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用来加工食品。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流通渠道、经营方式较为混乱,食品添加剂在化工原料商店都能销售,加上相关部门的监管相对薄弱,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我省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尤其食品加工行业使用较多。”张小林说,食品加工小作坊较多,作业隐蔽,加上食品添加剂专业性又强,普通群众根本无法辨别,给监管带来较大难度。     从去年底到今年4月,卫生部等9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为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为了全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对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省政府召开相关会议时如此强调。
    有关专家认为,现在政府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只要政府监督到位,群众认知提高,食品添加剂完全可以与人类和平共处。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33:05
正确看待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现代食品工业生产离不开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在保持食品新鲜度,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开发新食品和改善食品加工工艺等方面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市面上,不少商家都标榜自己的食品“无添加”、“无防腐剂”,对此,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监测科科长何洁仪说,“不含食品添加剂”、“不含防腐剂”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一方面,合理、安全地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另一方面,一种食品添加剂往往可起到多种作用,例如:一般归入酸度调节剂的柠檬酸也可以起到防腐的作用,归入营养强化剂的β-胡萝卜素也可以作为着色剂,在合理范围内添加防腐剂则起到抑制细菌的作用。
    所以,对于食品添加剂要正确看待,不要一概认为食品添加剂就是不利健康,就是有毒。
    实际上,我国的相关规则对食品添加剂的食用量进行了规范。例如糖精钠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每公斤体重5毫克,即一个50公斤体重的人每日允许摄入量为250毫克。在这个剂量内,摄入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是安全的。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34:32
食品添加剂应用中的安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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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35:15
食品添加剂关键在安全使用
)“现代食品工业发展离不开食品添加剂。”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协会会长黄仙堂说,不少消费者把食品添加剂、防腐剂与食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混为一谈,实际上是错误的。    食品添加剂伴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而发展,食品添加剂是具有提高食品品质和色、香、味、型,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功能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目前,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6大类、22小类,1500多个品种。
    黄仙堂告诉记者,味精、木糖醇、维生素、矿物质等都是食品添加剂,这些都是百姓生活常用的。“食品添加剂工业在国际上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而在我国只有20多年的历史,由于时间短、用量少,所以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认知度较低。”黄仙堂说。
    浙江是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出口重要基地和消费大省,到今年9月份,浙江省经卫生部门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达到269家,销售收入为55亿元,连续多年居全国前列。
    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市场处负责人童永和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几乎没有不用食品添加剂的加工食品。比如,使用色素会让食物更易引起人们的食欲;使用防腐剂可以控制食品中微生物的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
    黄仙堂说,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安全的,近期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大部分是由于添加了非食用物质引起的,却让食品添加剂“背了黑锅”.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36:24
中国的食品添加剂大概有1960多种
2008年12月31日,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苏志和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现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多少种?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王竹天说,这个名单不断在变化,现在标准中规定的大概是1960多种,还会有新批准的进来,大概就是2000种左右。
  王竹天说,像美国接近4000多种,日本也比我们多。我们说的食品添加剂虽然说有2000多种,但是有1000多种是香料,很多国家不把香料当做食品添加剂管理,我们国家是放在一块管理。实际上除了香料,大概我们有22个功能、300多种添加剂。相对来说我们是比较少。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我们基本上和它接近。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38:06
GB2760-2007 修订说明
一、 GB2760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由于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已经成为食品工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正是因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才使我们目前的食品丰富多彩和易于接受,可以说现代生活已经离不开食品添加剂。据统计,2007年我国食品添加剂总产量达524万吨,实现销售收入529亿元,创汇超过27亿美元,食品添加剂产业已经成为了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中,除保证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应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规定,卫生部制定并与国标委联合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是我国食品安全最大的标准,标准自实施以来,在规范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促进食品工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GB2760在使用和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凸现出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标准上的不一致很可能导致国际食品贸易纠纷。为此,卫生部启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修订,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修订此项标准。修订工作组吸收了来自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部门标准化机构等60多个单位100多名人员,历经4年完成修订。
二、修订后GB2760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新版标准与1996版标准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无论在标准的框架、体例、格式,以及标准的具体内容上,都与96版标准有着很大的不同,其主要特点体现在:
1、标准的术语、定义和使用原则更加明确。
本次修订参照国家标准编写的格式要求,对标准中出现的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残留量、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系统、中国编码系统等名词作了定义和解释术语和定义,有利于使用者准确掌握标准的含义。新版标准用专门的章节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对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何种情况下应当避免使用或者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满足的质量规格等内容均作了说明。特别是引入“带入原则”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监督管理中面临的原料带入问题作了十分明确的解释,解决了长期困惑食品企业和监管部门判定此类问题的难题。
2、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分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界定清晰。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有关“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重要的规范内容。它所涉及的食物品种需要有良好的系统性和准确界定。本次标准修订过程中工作组充分依据各食品行业协会的意见,并考虑食品添加剂添加使用的具体情况,从原料、工艺等几个方面入手,建立了适合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分类体系。用新的食品分类体系界定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使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界定更加清晰。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科学合理。
众所周知,风险性分析原则是国内外制定卫生标准的科学原则和依据。本次标准修订过程中利用卫生部覆盖全国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监测一万多份添加剂监测数据,采用了47439人的84大类食品的摄入量数据及8个省总体样本量为1000人膳食添加剂摄入量调查,利用国际通用的食品添加剂暴露量评估方法,较为全面系统地针对常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情况开展风险评估。评估的结果表明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安全的。
4、标准检索方式多样化,增强了标准的实用性。
本次修订调整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的检索方式。新标准参照字典的排列方式,将检索方式分为以食品添加剂名称汉语拼音排序和以食品分类号排序两种形式,使用者可以从自身需要选择适合的查询方式。标准对每一种添加剂都标示了英文名称,还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GSFA)标出了添加剂的国际编码,便于和国际相关标准进行比较,减少了由于添加剂名称表述不一致而引起的歧义。
5、更进一步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
修订后的标准充分借鉴和参照了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标准的框架,无论从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分类系统的设置还是添加剂使用要求的表述,都尽可能与CAC相一致。尽管每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量会因为国内的具体情况而不同,但标准的框架和体例已经做到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新的标准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由于新旧标准无论从框架格式还是从实体内容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为了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在卫生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正在组织标准起草人编写该标准的实施指南,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监督人员为对象的标准宣贯会,以便使社会各界对该标准规定的内容有清楚的了解,准确掌握标准的查询方法。在以后的工作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充分利用专家资源,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为保证食品添加剂的正确使用、保护和增进消费者的健康做出不懈的努力。


卫 生 部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38:49
GB2760-2007 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范围是什么?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3、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2008年6月1日

4、修订后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与GB2760-1996有什么区别?
主要变化是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分类系统;增加了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及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调整了标准查询的检索方式,共有两种检索方式,一种是按照食品添加剂中文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的顺序查询,查表A.1;另一种是按照食品分类序号查询表A.2。表A.1和表A.2的内容是相同的,只是排列方式的不同;再有就是整和修订了GB/T12493-1990及调整了标准的附录。

5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使用的最大添加量。如果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最大使用量,应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向卫生部提出审批。卫生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6、什么是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如果按照标准检测方法检出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残留量水平则是违法的。

7、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什么基本要求?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8、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
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9、什么是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
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是:某种食品添加剂不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而是通过其他含有该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原(配)料带入到食品中的。这种带入应符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二是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的最大使用量;三是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四是由配料带入到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分析该种添加剂是否属于带入原则时,应结合产品的配方综合分析。

10、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吗?它有哪些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已经明确规定,营养强化剂包括在食品添加剂内。其使用应符合《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相关规定。

11、什么是食品用香料?其使用有什么规定?
食品用香料是指能够调配食品用香精的香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附录B所列出的食品用香料名单仅仅能够用于配制食品用的香精。

12、什么是食品用加工助剂?它有哪些使用规定?
食品用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这些物质应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附录C.1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不含酶制剂)及附录C.2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超过这个名单范围的,应该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13、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有哪些使用规定?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应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附录D.1中所列的各种物质配合制成。各成分用量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4、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有什么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附录A规定,在表A.1和A.2中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如:同色泽的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标准中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以防腐剂为例说明:两种防腐剂:2-苯基苯酚钠盐用A表示(经查询标准,其最大使用量0.95g/kg)、2,4-二氯苯氧乙酸用B表示(最大使用量0.01g/kg),在混合使用时A/0.95+B/0.01≤1。

15、什么是食品分类系统?如何使用?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使用该标准查询添加剂。该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共分十六大类。每一大类下分若干亚类,亚类下分次亚类,次亚类下分小类,有的小类还可再分为次小类。如果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说:如果食品大类可用的食品添加剂,则其下的亚类、次亚类、小类和次小类所包含的食品均可使用;亚类可以使用的,则其下的次亚类、小类和次小类可以使用,但是,大类不可以使用,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六大类如下:
一是乳与乳制品、二是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三是冷冻饮品、四是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等、五是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类巧克力和代巧克力)以及糖果、六是粮食和粮食制品、七是焙烤食品、八是肉及肉制品、九是水产品极其制品、十是蛋及蛋制品、十一是甜味料、十二是调味品、十三是特殊营养食品、十四是饮料类、十五是酒类、十六是其他类(详见标准附录F.1)。

16、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是什么?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附录E列举了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每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常常具有一种或多种技术作用。标准中列举了添加剂常用的技术作用,但并非详尽的列举。有: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还有其他类别。

17、如何查询食品添加剂?
查询食品添加剂可以有两种方法:
一是使用表1和表3查询,如果你知道添加剂的名称,想了解它如何使用,则查询表1和表3。建议先查表3。如果所查询的添加剂A在表3上,查完表3后还要查询表4,看有无排除的食品类别,表3和表4均查完后,再查表1。添加剂A所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即表3所列的食品类别(排除表4所列的食品类别)+表1所列的食品类别+卫生部自2007年以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公告。如果表3上无食品添加剂A,则直接查询表1+卫生部自2007年以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公告。
二是使用表2和表4查询,如果你从食品中查,首先,查表F,找到食品分类号,如方便米面,经查,食品分类号是06.07:第一步查表4,没有被排除的食品;第2步查表3,有71种食品可以使用;第3步查表2,查食品分类号所在类别(06.07)及其上个类别(06.0)所包含的所有食品;第4步查卫生部自2007年以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公告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11-27 00:41:20
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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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w006发布于2009-11-27 13:20:39
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的发展。关键不能滥用乱用,安全第一。
sunxuan9000发布于2009-12-12 15:35:07
材料太好了
太有用了
感谢楼主上传分享
qiaopu01发布于2009-12-30 15:08:07
太好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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