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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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把《食品卫生法》修订成<食品安全法>大局已定。新一稿《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已在征求意见。大家对此法有什么好的建议亚?

[本帖最后由 资料员 于 2006-10-10 14:4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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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影的个人空间 思影 发布于2005-07-04 12:18:59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这个贴子最后由思影在 2005/07/04 12:19pm 第 1 次编辑]

  一、涉及部门仍多,各部门职责是个敏感问题;
  二、全部实行许可制度,不错;但好像难度挺大的;
  三、标准问题分为国标和地标。企标呢?
  四、处罚力度加大了。
  
  
ntfa发布于2005-07-05 09:44:35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本人认真看了所谓的《食品安全法》,感觉起草者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听取多方面的意见,该法存在的问题很多,假如依此颁布的话,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将无所适从:
1、不能以《食品安全法》来取代《食品卫生法》,“安全”不能涵盖“卫生”,“卫生”也不完全是“安全”的一部分,两者并不是属和种的关系。国际上不少国家特别是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有《食品卫生法》,有的国家不但有《食品卫生法》,还有《食品安全法》,比如日本已把《食品卫生法》前后修定了十几次,另外还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2、执法主体不明确,该法前后出现了多个不明确的执法主体,另外还给省级政府有指定执法主体的权利,势必造成全国上下执法部门的严重不统一,不利于上下沟通协调和行动一致。
3、把卫生部门排斥在食品监管主体之外是严重错误的,食品卫生监督学是一门法学与卫生学相交叉的学科,要求卫生监督员除具有一般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以外,还必须具备医学、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放射卫生学以及食品营养学、食品工程学等知识,而现有的卫生监督队伍大多就是由大中专院校卫生监督专业毕业的具备上述知识结构的人员组成的。把卫生部门作为食品卫生的监管主体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解放以来一直把卫生部门作为食品卫生的监管主体,几十年来,全国食品卫生监督体系已初步形成,国家、省、地、县、乡(镇)均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从事食品卫生工作,如把这个体系废弃不用必将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也是对全国近三十万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的极大不负责任。必须承认,我国各级卫生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管方面取得的成就是没有哪个部门可以相比拟的,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食品卫生安全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不足为奇,因为美、英、日等发达国家这些年也同样在食品卫生安全方面出现了新的问题,有的问题甚至要比我国要严重得多。
4、该法认为“制定标准的主体不能作为执法主体”是非常荒谬的,质监、农业、卫生、药监等部门均要参与农产品、食品、药品等标准的制定,而这些部门恰恰都是行政执法的主体。
5、该法认为在食品企业派驻安全检查员的做法也是不妥的,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是企业的责任,而派驻检查员去保证企业的卫生安全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相反会造成国家编制扩张、费用浪费、监管成本过大。如果所有的执法部门都在管理相对单位派驻人员,那一个企业将会有负责治安、生产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税务、环保、物价、劳动监察等各个方面的驻企人员,对企业来讲要提供办公、休息、用餐场所,对国家来讲则要多养活几百万人。

思影的个人空间 思影 发布于2005-07-05 10:56:09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卫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方面,应该在该法中充分体现。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多,是一个历史遗留的体制问题,究竟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体制,高层很关心,全国上下都在探讨,体制处于一个活动期。体制的不确定性造成了现在管理上的重复交叉、甚至职责不清是必然的。
   
思影的个人空间 思影 发布于2005-07-05 10:59:01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在目前多部门管理的情况下,国家应该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象美国和日本等其他发达国家都是这样,把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尽量的统一协调起来,职责尽量的划分清楚。责权一致,方能尽心尽力。
思影的个人空间 思影 发布于2005-07-05 11:02:33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标准的管理中存在问题很多,制定和发布过程中有很多矛盾和冲突,造成标准的实际缺口很大。
思影的个人空间 思影 发布于2005-07-05 11:06:47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在标准缺口很大的情况下,行标和企标是重要补充。但法的征求意见稿没有行标和企标的效力及生效程序作出规定。似乎是不想要了,只是说鼓励制定实施严于国标的企标,在企业内部运行。
虚静斋 糊涂虫 发布于2005-07-05 12:44:51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思影,能不能把新一稿的《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给贴上来大家看看呀
思影的个人空间 思影 发布于2005-07-05 17:28:41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我找一下电子文本。
思影的个人空间 思影 发布于2005-07-06 16:12:54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找到了。现在上传。
xilinxu发布于2005-07-07 03:22:39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谢谢!
思影的个人空间 思影 发布于2005-07-07 10:58:34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请大家多提意见亚.
cheery71发布于2005-07-08 16:41:03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事业单位,经费如何出?技术监督机构的质检机构如何从事检验,是不是将取消技术监督机构的检验权
hn-cx2004的个人空间 hn-cx2004 发布于2005-07-09 08:30:44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应该补充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如发生食品危害事件,行政执法部门也应该负责,接受处罚。
hotdog的个人空间 hotdog 发布于2005-07-09 18:04:13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有好处的事,质检部门自己解决;没有好处并且有责任的事,只好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来办了。接受委托检验,既增加收入又不担什么责任;而抽检没有收入却有责任,像鸡肋一样,踢给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算了。
思影的个人空间 思影 发布于2005-07-09 21:11:07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QUOTE:

下面引用由cheery712005/07/08 04:41pm 发表的内容:
技术监督机构的质检机构如何从事检验,是不是将取消技术监督机构的检验权
恐怕不会吧。检验资源本来就缺乏,每年检品的数量少得可怜。
思影的个人空间 思影 发布于2005-07-09 21:13:32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QUOTE:

下面引用由hn-cx20042005/07/09 08:30am 发表的内容:
应该补充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如发生食品危害事件,行政执法部门也应该负责,接受处罚。
很好的建议,好像现在只规定了检验机构的责任。不过食品事故的危害程度怎样才要惩罚执法部门应该探讨。现在好像是把媒体曝光当作是重大事故了,于是便出现了政府跟着媒体走的局面。
思影的个人空间 思影 发布于2005-07-09 21:15:51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QUOTE:

下面引用由hotdog2005/07/09 06:04pm 发表的内容:
有好处的事,质检部门自己解决;没有好处并且有责任的事,只好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来办了。接受委托检验,既增加收入又不担什么责任;而抽检没有收入却有责任,像鸡肋一样,踢给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算了。
检验收费很可观吗?法上现定的是不收费了。
虚静斋 糊涂虫 发布于2005-07-10 05:55:42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QUOTE:

下面引用由cheery712005/07/08 04:41pm 发表的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事业单位,经费如何出?技术监督机构的质检机构如何从事检验,是不是将取消技术监督机构的检验权
我是疾控中心的,我不知别省的疾控经费来源,我们当地的是全额拨款,公益类事业单位
虚静斋 糊涂虫 发布于2005-07-10 06:00:34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QUOTE:
下面引用由hotdog2005/07/09 06:04pm 发表的内容:
有好处的事,质检部门自己解决;没有好处并且有责任的事,只好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来办了。接受委托检验,既增加收入又不担什么责任;而抽检没有收入却有责任,像鸡肋一样,踢给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算了。

我们接的卫生监督,工商来检样品及投诉样品都是不收费的
委托样品在今年7月1号前按的还是90标准,象征性的收取一点费用,全年只有2-3万,都不够仪器维修,校准及保养费用呢
xgmj的个人空间 xgmj 发布于2005-07-10 09:44:41
给《食品安全法》提点建议。。。。

QUOTE:

下面引用由糊涂虫2005/07/10 06:00am 发表的内容:
我们接的卫生监督,工商来检样品及投诉样品都是不收费的
委托样品在今年7月1号前按的还是90标准,象征性的收取一点费用,全年只有2-3万,都不够仪器维修,校准及保养费用呢
水电费都不够
本中心说是全额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划拔(到位是只是划拔的一半)是人员福利工资+业务开销的1/5;
我来说两句

(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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