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919-19971997-07-24发布
1998-01-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我国对螺旋藻工业化生产的研究始于80年代末,1993年后开始将科研成果产业化。目前已有年产约1000t干藻粉的规模,占世界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食用螺旋藻粉约占70%。1995年前藻粉基本以原料形式出口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今年以来,已有企业将藻粉加工成藻片、胶囊或添加到面条、点心和饮料等食品中,在国内销售,很受消费者欢迎。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提高螺旋藻质量和出口创汇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广州南方螺旋藻有限公司、武汉蓝宝生物技术联营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定梅、於德娇、沈银武、杜代贤、艾咏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919-1997
食 用 螺 旋 藻 粉
Food grade spirulina powde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螺旋藻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规模人工培养的钝顶螺旋藻(Spirulina piatsnsis)或极大螺旋藻(Spirulinamaxima)经瞬时高温喷雾干燥制成的螺旋藻干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887-90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T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1996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2291-90 水果、蔬菜汁类胡罗卜素含量的测定
GB/T14769-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14770-93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法
GB/T14771-9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培养基主要原料要求
3.1.1 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2 碳酸氢钠:应符合GB1887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 要 求 |
色 泽 | 蓝绿色或深蓝绿色 |
滋味和气味 | 略带海藻鲜味 |
外 观 | 均匀粉末 |
杂 质 | 显微镜镜检无异物 |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 指 标 |
细 度,µm < | 180 |
水 分,% ≤ | 7 |
蛋白质,% ≥ | 55 |
类胡罗卜素,g/kg ≥ | 2.0 |
灰分,% ≤ | 7 |
3.4 重金属限量
重金属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 指 标 |
铅 ≤ | 2.0 |
砷 ≤ | 0.5 |
镉 ≤ | 0.2 |
汞 ≤ | 0.05 |
3.5 微生物学要求
微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 目 | 指 标 |
菌落总数,个/g ≤ | 1×10 |
大肠菌群,个/100g ≤ | 90 |
霉菌,个/g ≤ | 25 |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 不得检出 |
4 试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4.1.1滋味和气味:品尝与嗅觉检验。
4.1.2色泽、外观、:自然光下目测。
4.1.3杂质:取少许试样,加10倍蒸馏水摇匀,取一滴与截片上,置于200倍显微镜下观察。
4.2 理化检验
4.2.1细度
4.2.1.1仪器与设备,孔径180µm±10µm的准筛。
4.2.1.2 操作步骤:取试样少许,置于标准筛内,反复震荡后,试样全部通过。
4.2.2 水分按GB/T14769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蛋白质按GB/T1477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类胡罗卜素按GB1229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灰分按GB147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重金属检验
4.3.1 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3.2 铅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3 镉按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3.4 汞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微生物学检验
4.4.1 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4.4.2 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4.4.3 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4.4 志贺氏菌按GB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4.4.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4.6 霉菌总数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在规定时间内,干燥条件相同、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5.2 出厂检验
5.2.1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从3个以上的包装单位中各抽取200g,混合均匀后,取其中的400g作试样。
5.2.2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蛋白质、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比检项目,其他项目不作定期抽检。
5.2.3 产品必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3 型式检验
5.3.1型式检验每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检验:
a)更换主要设备或更改主要工艺;
b)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5.3.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任一批产品中,随机从3个以上包装单位中各抽取200g,混合均匀后,取其中的400g作试样。
5.3.3 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3.2~3.4所有项目。
5.4 判断规则
5.4.1 出厂检验判定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则判为不合格品;感官要求、蛋白质、水分、灰分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加倍抽样复检,仍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为不合格品。
5.4.2 型式检验判定
经检验,微生物学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为不合格品;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和重金属限量,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加倍抽样复检,仍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内外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用双层材料密封包装,内衬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6.3 贮存、运输
产品应存放于避光、干燥的专用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品物品同时贮存;运输时严格防雨、防潮、防晒。
6.4 保质期
符合6.3条的规定时,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