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管理规定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3-06 12:08:22

1.目的
本规程旨在为无菌操作及无菌室的保护提供一个标准化规程。
2.适用范围
成品和微生物检验
3.责任
3.1安全注意事项
严格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操作人员进入无菌室应先关掉紫外灯。
3.2规程
3.2.1.无菌室应设有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超净台洁净度应达到100级。
3.2.2.无菌室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以防污染。
3.2.3.严防一切灭菌器材和培养基污染,已污染者应停止使用。
3.2.4.无菌室应备有工作浓度的消毒液,如5%的甲酚溶液,75%的酒精,0.1%的新洁尔灭溶液,等等。
3.2.5.无菌室应定期用适宜的消毒液灭菌清洁,以保证无菌室的洁净度符合要求。
3.2.6.需要带入无菌室使用的仪器,器械,平皿等一切物品,均应包扎严密,并应经过适宜的方法灭菌。
3.2.7.工作人员进入无菌室前,必须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消毒,然后在缓冲间更换专用工作服,鞋,帽子,口罩和手套(或用75%的乙醇再次擦拭双手),方可进入无菌室进行操作。
3.2.8.无菌室使用前必须打开无菌室的紫外灯辐照灭菌30分钟以上,并且同时打开超净台进行吹风。操作完毕,应及时清理无菌室,再用紫外灯辐照灭菌20分钟。
3.2.9.供试品在检查前,应保持外包装完整,不得开启,以防污染。检查前,用75%的酒精棉球消毒外表面。
3.2.10.每次操作过程中,均应做阴性对照,以检查无菌操作的可靠性。
3.2.11.吸取菌液时,必须用吸耳球吸取,切勿直接用口接触吸管。
3.2.12.接种针每次使用前后,必须通过火焰灼烧灭菌,待冷却后,方可接种培养物。
3.2.13.带有菌液的吸管,试管,培养皿等器皿应浸泡在盛有5%来苏尔溶液的消毒桶内消毒,24小时后取出冲洗。
3.2.14.如有菌液洒在桌上或地上,应立即用5%石碳酸溶液或3%的来苏尔倾覆在被污染处至少30分钟,再做处理。工作衣帽等受到菌液污染时,应立即脱去,高压蒸汽灭菌后洗涤。
3.2.15.凡带有活菌的物品,必须经消毒后,才能在水龙头下冲洗,严禁污染下水道。
3.2.16.无菌室应每月检查菌落数。在超净工作台开启的状态下,取内径90mm的无菌培养皿若干,无菌操作分别注入融化并冷却至约45营养琼脂培养基约15ml,放至凝固后,倒置于3035培养箱培养48小时,证明无菌后,取平板35个,分别放置工作位置的左中右等处,开盖暴露30分钟后,倒置于30
35培养箱培养48小时,取出检查。100级洁净区平板杂菌数平均不得超过1个菌落,洁净室平均不得超过3个菌落。如超过限度,应对无菌室进行彻底消毒,直至重复检查合乎要求为止。
3.3.参照
《药品卫生检验方法》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中(无菌检查法)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T0188.6-1995《药品检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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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时间: 2009-02-11
  • 更新时间: 200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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