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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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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4-28 15:32:28
/ 个人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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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8\2L%zVQ+wU0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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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eU_Q ~j"N7g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7Fu%K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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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WfY)ONEp~0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0d.yN1m.\G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r5\Bak|2Lm3\0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Drd1E/[0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I9N&JwH"i%G;]0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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