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分别列举环境管理体系18个要素的审核要点。这些审核要点是编写检查表和现场审核的主要依据。
4.1总要求: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
(1)应理解EMS的总要求和思路;
(2)应了解组织的环境管理现状;
(3)应明确为实现“承诺”,如何对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
(4)应明确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运行单位、现场区域以及范围内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等)。
4.2环境方针:
(1)检查是否有文件化的环境方针,环境方针是否由最高管理者制定并批准;
(2)环境方针的内容是否与组织的性质、规模相适应;
(3)环境方针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对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4)环境方针是否提供了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5)采取什么方式向所有为组织工作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员传达环境方针,了解员工是否理解环境方针的内容;
(6)采取什么方式使相关方能获得环境方针,检查有关的规定或记录;
(7)对环境方针的评审时机及记录;
4.3.1环境因素:
(1)程序文件是否包含了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更新内容;
(2)环境因素的识别是否具备充分性;
(3)识别环境因素是否考虑到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
(4)识别环境因素是否考虑到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状态;
(5)识别环境因素是否包含可望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
(6)是否有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记录,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和确定是否合理;
(7)是否有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是否建立并保持适用于本组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程序;
(2)法律、法规的获取渠道是否能满足要求;
(3)有无相关法律、法规清单,如有,内容是否完全,有无遗漏;
(4)是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期跟踪和更新;
4.3.3目标、指标和方案:
(1)在制定目标和指标时,是否考虑了组织的重要环境因素;
(2)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环境方针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法律和其他要求;
(3)制定的目标、指标是否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
(4)指标是否尽可能量化;
(5)制定环境目标和指标时否考虑了相关方的观点;
(6)有无文件化的管理方案;
(7)管理方案是否针对其环境目标和指标制定,是否合理、有效和可行;
(8)管理方案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职责、方法和时间表;
4.4.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1)最高管理者的职责是否明确;
(2)有无管理者代表的任命及职责规定;
(3)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的职责,是否规定并形成文件;
(4)管理层是否为环境管理体系配备了必要的资源;
4.4.2能力、培训和意识:
(1)培训程序文件中是否明确培训需求;
(2)具有重大环境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岗位的职工是否受到相应培训,受否有上岗证书;
(3)有没有应急准备和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和职责的培训;
(4)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是否有培训记录;
(5)考察有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是否具备相应的环境意识与能力;
4.4.3信息交流:
(1)组织是否有信息交流程序;
(2)内部、外部的信息交流渠道是否畅通;
(3)是否有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外部信息的接收和处理内容,受否有记录;
4.4.4文件:
(1)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是否覆盖了18个核心要素并符合其要求;
(2)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是否给予确定及描述;
(3)是否给出了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4)有无采用电子媒体的文件,如有,则应确认其是否有效;
4.4.5文件控制:
(1)是否建立和保持了文件控制程序;
(2)各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受控,关键岗位是否得到有关文件的现行版本;
(3)体系运行的各类文件是否便于查找;
(4)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的安排;
(5)文件更改、修订的管理和发放;
(6)对处于法律和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的管理;
4.4.6运行控制:
(1)检查形成文件运行控制程序,对照实际运作是否严格按程序执行;
(2)检查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了解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与活动;
(3)是否规定了运行标准;
(4)是否将相关程序与要求通报给供方和承包方,采用何种方式通报;
4.4.7应急准备和响应:
(1)是否制定了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2)是否确定了与异常、紧急情况有关的工作岗位;
(3)是否有紧急情况发生后的应急预案的内容;
(4)是否定期试验应急程序;
(5)当紧急情况发生后或定期试验后,是否对相关的程序进行评审和修订;
4.5.1监测和测量:
(1)是否制定了监测和测量程序;
(2)是否对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行与活动的关键特性进行监测;
(3)是否对运行控制程序、应急程序及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定性和定量的监视和测量;
(4)是否对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完成情况进行例行检查;
(5)是否对环境绩效情况进行了监视和测量;
(6)是否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是否进行信息交流和处置;
(7)是否定期校准环境监测设备;
4.5.2合规性评价:
(1)是否规定组织合规性评价过程,判断评价的方式、方法、频次的适宜程度;
(2)证实评价程序、评价过程已实施,验证评价结果;
(3)证实合规性评价实施符合性的主要证据。(输入信息是否充分、评价过程信息,评价结果的记录,后续措施的信息);
4.5.3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1)是否建立了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2)是否明确不符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责任部门,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
(3)不符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和验证;
(4)因纠正和预防措施而引起的对形成文件的程序更改情况;
4.5.4记录控制:
(1)是否建立了记录控制程序;
(2)记录是否完整,填写是否正确;
(3)记录是否便于查找和借阅,并能确保防止丢失和损坏;
(4)是否规定了记录的保存期限;
(5)记录是否具有可追溯性和可见证性;
4.5.5内部审核:
(1)是否建立了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2)内审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具备审核能力,是否、与受审核的部门无直接责任关系;
(3)是否制定了内部审核计划,并按其实施;
(4)检查表的编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要求;
(5)不符合报告的描述以及判定是否准确,不符合项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
(6)审核报告结论是否合理,是否按程序发放给相关部门;
(7)内部审核的效果;
4.6管理评审:
(1)是否对管理评审的时间间隔作出了规定;
(2)管理评审的主持人及参加人员;
(3)管理评审的计划及内容;
(4)管理评审的输入、输出信息是否充分,管理评审的结论以及是否提出的改进要求;
(5)是否评价和修订了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及体系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