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出境水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出境水果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 本方案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省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范围
(一)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的,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二)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可以自愿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三、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登记
申请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果园的注册登记
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2、果园地理示意图,要求标注在县或地(市)级地图上;
3、果园平面图,要求注明果园的路径、实蝇监测点(如有)等重要信息;
4、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5、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
6、植保员检验检疫培训合格证书、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资格证明;
7、灌溉水及土壤检测报告;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包装厂的注册登记
1、《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包装厂地理示意图,要求标注在县或地(市)级地图上;
4、包装厂平面图,要求标注包装厂的路径、实蝇监测点(如有)、原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冷库等重要信息;
5、植保员检验检疫培训合格证书、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资格证明;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水果溯源体系、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
7、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
8、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9、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对申请注册登记企业的初审
4、 申请注册登记企业所在地分支局负责按下列步骤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
(一) 对企业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初步考核;
(三)对初审合格的,应及时填写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表提交省局动植处;对不合格的,及时下达《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资格考核告知书》(附件3)。
五、对申请企业的考核
(一)省局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全省申请注册登记企业的考核,专家组组长:王作佳,副组长:杜琦、陈长法、王寿民,成员:张成标、梁炜、许新军、马民安、刘玉龙、温孚凯、李君实、魏晓棠、王炳科、刘爱华、白娟、冯玲、王守国。
(二)专家组对申请注册登记企业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省局动植处。
(三)对考核合格的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附件4),同时在山东检验检疫信息网(www.sdciq.gov.cn)和山东局办公自动化系统(OA内网)上公布企业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颁发证书,并填写《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资格考核告知书》。
六、注册登记企业申请变更手续
(一)注册登记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换证或变更手续:
1、注册登记证书满三年有效期(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2、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3、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
4、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5、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
6、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
7、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二)注册登记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2、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3、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七、监督管理
(一)分支局对辖区内的注册登记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
(二)分支局应对注册登记果园的水果生长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果园的周围环境及状况、管理人员情况、场内水果的生长情况;
2、果园病虫害监测及防治情况;
3、农用化学品购买、存放、领取及使用情况;
4、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三)分支局对注册登记包装厂的水果包装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包装厂区的环境及卫生状况、管理人员情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
2、农用化学品购买、存放、领取及使用情况;
3、水果的来源及加工出口等相关记录;
4、水果农残检测记录;
5、其它应检查的内容。
(四)分支局在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并填写《出境水果果园年审考核表》(附件5)或《出境水果包装厂年审考核表》(附件6),对年审不合格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1、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2、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3、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4、未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
八、检验检疫
(一)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相关规定提供单证。
(二)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水果产地供货证明》(附件7);来自非注册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名称、地址等信息。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三)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1、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
2、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要求;
3、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4、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
5、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督管理。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出境。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九、违规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附件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doc
附件2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doc
附件3考核告知书.doc
附件4资格证书.doc
附件5出境水果果园年审考核表.xls
附件6出境水果包装厂年审考核表.xls
附件7出境水果产地供货证明.doc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