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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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急 

 

 

 

 

 

国质检食监〔2007〕424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确保顺利完成全国质检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目标任务,总局决定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就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和要求,并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今年年底前,首先确保完成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两个百分百的艰巨任务,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同时,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整治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加大食品召回力度,强化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加工食品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生产加工问题。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顿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业,大力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加快提升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使食品生产加工秩序明显好转,使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质量安全信心显著提高。

二、工作对象范围

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纳入专项整治行动范围。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100%目标要覆盖本辖区内全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并率先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获证。

食品小作坊100%目标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范围为符合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并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在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要加强同卫生、工商部门的配合,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全或两者全无的,要督促其尽快申领;对拒绝申领或者申领不到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地方政府作停产处理。

三、主要职责及任务

(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1. 各省局要加大加快市场准入进度一是各省局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及时统计已获证和未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尤其要尽快实现规模以上企业100%发证,确保大中型企业优质安全食品保障市场供应。二是做好审查组长和审查员调配及后勤保障。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质检系统内质检机构的食品专业技术人员经省局授权后可以直接参加审查工作;所有审查员不得无故推脱审查工作。对同一企业的审查和检验工作不得由相同的工作人员实施。各省(市)局对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给予合理解决和尽快答复。三是对辖区内发证速度慢的食品类别和重点区域采取督办,及时指导地市局发证工作。四是认真组织协调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许可工作中标准合理性审查工作脱节的问题,标准合理性审查的核心是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考虑两项工作同时进行。五是各省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委托检验或联合实验室进行授权。

2. 负责市场准入受理、审查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效率。专项整治期间,要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申请为原则,加快受理和审查工作。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积极指导企业做好材料准备;尽可能地缩短许可审查时限,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要立即启动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要在企业能够接受审查3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同时督促检验机构自接到样品5日内(检验周期超过5日的,按规定检验时间)完成产品的发证检验及出具检验报告工作。

3.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要全力配合各地做好发证工作。一是各专业技术委员会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总局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大行业引导和宣传,特别是2008年将全面开始查处无证生产的政策告知行业内企业,督促规模以上企业尽快申请取证。二是及时统计本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规模以上企业获证企业名单,定期向总局食品司报告发证动态统计情况。三是根据各地市场准入工作进度向总局提出督办建议。四是要指定专人,公布联系电话,加强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对各省(市)局在市场准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省局可以直接请专业技术委员会解释细则,专业技术委员会应在3日内回复,同时抄报总局食品司备案。

(二)小作坊整治工作。

1. 加快推进质量安全承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尽快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用原料、不使用回收料、不滥用添加剂、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超出限制销售范围、不违反预包装限制要求等保证食品基本质量安全的措施。每个小作坊必须悬挂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前部分为全国统一格式(见附件1),后部分为各省参考格式(见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1.5)。承诺书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 对小作坊基本状况再统计、再摸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底数,特别是摸清已经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作坊数量和名单,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明确属于有条件存在需要签订质量承诺的小作坊名单。对属于小作坊范围且符合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条件的,要督促尽快签订承诺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地方政府作停产处理。

3. 加快基本条件改造。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从业者确有意愿提高生产加工条件的小作坊,要积极指导、推进其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确保环境卫生、产品质量安全条件有保障。改造后仍达不到条件的,不允许生产,并移交有关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并抄报地方政府。

4. 加强生产加工台帐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小作坊建立并实施原、辅料使用台帐制度(参考格式见附件2),建立并实施小作坊供销台帐制度(参考格式见附件3)。

5. 严格执行限制销售区域和简单包装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小作坊现场检查,防止未获得市场准入的产品乔装打扮进入商场、超市;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加大对小作坊产品流向的检查。

6. 切实加强小作坊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小作坊的监管,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公开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小作坊,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报请地方政府坚决取缔。

(三)其他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坚持“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两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大对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严格查处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白酒等16类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加大总局和省局两级实施食品召回力度,强化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工作进度及有关要求

(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9月30前,各省级局要梳理完成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状况的摸底更新,统计辖区内已获证和未获证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和企业名单,并督促企业尽快申请领证。

10月31日前,基本完成规模以上企业的发证工作,保证新获证企业在食品标签上全部加贴QS标志。

11月30日前,力争基本完成本辖区内全部食品生产企业的发证工作,保证新获证企业在食品标签上全部加贴QS标志。

12月,总局对各地发证完成情况和QS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省局进行自查。12月25日前,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仍没有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并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要确保所有食品全部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对市场准入52个细则实施中的疑难问题,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精神,组织编写实施细则问答并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对现有实施细则中归类不明确的食品(可报经总局确认),可按28大类中其他食品进行发证。此外,审查过程中,要严格对食品加入药物、食药两用物质的监督,严格规范食品名称,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禁止食品加入药物;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

(二)小作坊整治工作。

9月15日前,各省(市)局要制订完成本辖区内小作坊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统一格式部分见附件,参考格式部分见附件)。

10月10日前,各省(市)局要统计完成本辖区内符合签订质量承诺书条件的小作坊数量和具体名单。

11月30日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力争基本完成本辖区内所有小作坊全部签订并公开质量安全承诺要求。

12月,总局对各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情况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各省局进行自查。12月25日前,各省(市)局完成本辖区内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情况汇总。

五、信息报送要求

9月15日前,各省(市)局向总局报告本辖区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特别是要明确负责落实市场准入100%目标和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100%目标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每月10日、20日、30日,各省(市)局向总局报告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进展情况(格式见附件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进展情况(格式见附件5)。

每周三,各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要将全国2.6万家国有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中本行业内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的动态统计结果向总局食品司报告。(格式见附件6)

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信息、重要进展随时报告。

12月25日前,各省(市)局向总局报告本辖区内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六、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应对国内外形势采取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举全系统之力,坚决打赢这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特殊战役。各省(市)局要制定本辖区内细化方案,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专项整治期间,总局将对市场准入和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等量化指标加大督导督办,加强检查,并视检查情况,对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组织不力、行动拖沓、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批评。

向总局报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信息请联系:

市场准入工作:010-82261892,82260391(FAX),zrcqs@aqsiq.gov.cn;  联系人:李少芬

小作坊工作:010-82262219,82260385(FAX),spsjgc@aqsiq.gov.cn; 联系人:梁锋

其他工作:010-82262217,82260390(FAX),zhumc@aqsiq.gov.cn; 联系人:朱明春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1.1 小食品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2 小豆腐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3 小磨米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4 小油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5 小酒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2. 原辅料进货台帐

3. 产品销售台帐

4.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情况统计表

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情况统计表

6. XXX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XXX产品规模以上企业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编号:

生产单位:                                      

生产产品: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二、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三、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

四、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食品及时召回;

五、产品使用简单包装,产品不超出本乡(镇)级行政区域销售,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作坊加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食品小作坊违反以上内容的,欢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监管部门:                                  电话:

    监 督 员:                                  电话:

附件1.1:

小食品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生产场所保持清洁,有防尘、防鼠、防蝇设施,生产区附近不得有污染源(厕所、牲畜圈舍等),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

二、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委托检验,生产加工的食品用于满足周边村屯百姓生活需要。

三、严把原、辅材料进厂关,实行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使用的原辅料种类与明示的内容一致。

四、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

五、不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添加剂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七、使用的储存容器清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要求。

 

小食品坊名称:                      

 

负责人:                                

                                             签订时间: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使用原、辅料明细表

 

 

供 货 商 名 称

供 货 商 地 址

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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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时间: 2007-05-29
  • 更新时间: 200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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