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关注早餐奶包装生产日期的四化问题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3-20 17:46:24 / 个人分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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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9/10:42  来源:中国食品


    有信息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于2006年12月25日,向全国印发了《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明文规定:“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尽管如此,然而时隔一个月乃至一个月后,市场上出售的作为液态奶产品之一的早餐奶,其包装上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之标识却不容人乐观,因此——


    时值今年春节前后之际的1月30日、2月1日、2月4日、2月16日、2月21日,笔者就早餐奶的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执行国家新规定情况,分别在处于山东省济宁市的街头奶亭、金座、苏果、爱客多、世纪联华等大型超市进行了采访调查,并买到了包装上标示有三鹿、蒙牛、伊利字样的三家著名乳品企业的14种早餐奶;其价格从1.3元/袋-2.5元/盒(包)不等,14个包装物分别系塑料袋、枕(袋)、盒(包)。单就这14个早餐奶包装物(塑料包装袋、枕、盒)上所标示的生产日期之标识而言,虽它们各具特色,但出现的问题却不免令人生忧——

    问题一:“灌装日期”无字化

    《公告》中明文规定:“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那么,其情况究竟怎样呢?笔者特意从这14个早餐奶包装物上察看,无论是从塑料袋上和枕(袋)的前后翻看,还是从盒(包)的上下、前后、左右查找,均未觅到“灌装日期”这四个汉字字样的标识,而看到的却是标印的“生产日期”这四个汉字之标识!如此“生产日期”是否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生产日期”?由此,不免令人顿生疑问。

    再则,《公告》中明明白白的规定:“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这句话看似明白无误且不难令人理解,那么实际上是否“抽象”而令人难以理解。在此,有这样三个问题是否有必要提及呢,如:

    一是,严格地说,早餐奶的生产日期,应当是从其备料、配料、调制、灌装、成品到入库等的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整体生产时间或曰日期,至于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生产工序所占用的各个具体时间则另当别论;而“灌装日期”亦仅仅是其整个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或日工序。按理,生产日期是个宏观或日是个泛泛地日期概念,而灌装日期则应当是一个微观或者说应是真正意义上的灌装日期的具体时间所指,换言之,它只不过是整个生产过程中的一部分时间而已。

    二是,《公告》中规定的“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这是否指的在保持“生产日期”字样之标识不变的情况下,仅仅将早餐奶的“生产日期”改“标注为”实际“灌装日期”时的“日期”就可将其“生产日期”作为“灌装日期”了?还是必须将其包装上标印的“生产日期”字样之标识也改标印为“灌装日期”字样的标识?

    若不将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字样标识改标印为“灌装日期”字样之标识,而仅仅是将“生产日期”改标注为“灌装日期”,那么如此“两期”未必吻合。殊不知,“生产日期”的生产周期长,而“灌装日期”相对“生产日期”而言则灌装时间短并仅是整个“生产日期”中的一部分时间。若将“短”标注于“长(‘生产日期’)”后并将“此”表示为“灌装日期”,很显然,这种标注“法”十分不妥或未必准确!毋庸置疑,“生产日期”就应是“生产日期”,而“灌装日期”则就该是“灌装日期”,二者绝不可混淆!

    三是,国家质量技监部门是否该在印发的文件中加大语气力度或措辞严厉些,该否带有强制性的规定早餐奶的产销企业必须在其该产品的包装上标印“灌装日期”字样的标识,而绝非是用应当这种不软不硬且有似是而非之嫌的提法措辞。

    问题二:“生产日期”标识多样化

    笔者从这14个早餐奶的包装物上不难发现:所标示的“生产日期”呈现出了多种多样的现象,诸如——

    首先是袋。标示为某公司“牛奶+鸡蛋”的“早餐奶”,其塑料包装袋的背面上标印有“生产日期:见封口处”的标识;标示为某公司“麦香味”的“早餐奶”,其塑料包装袋的背面上标印着的是“生产日期:见包体封合处”;标示为某公司的两种“玉米味”的“早餐奶”,分别在其塑料包装袋的背面印着同样的标识——“生产日期:见包装正面或封口处”。

    显而易见:生产日期的概念有别于灌装日期的概念,而袋上却未印有灌装日期这四个汉字之标识!那么,如此“生产日期”,是否就是《公告》中所规定的“灌装日期”呢?再则,“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以及“见包体封合处”的其意虽不言而喻,但若较真则可耐人寻味:封口处相比于封合处的表述显得准确、具体些,这是因为塑料包装袋系由一张塑料包装纸折叠并系由三边热合而成的袋,袋的上下两边热合的密实而几乎无边并更无口,实际上属于热合口或热合处;而在袋的一侧封口处或封合处外的附近之处,则留有足有一厘米宽的边,那么这条边是处?还是被真正热合的地方是处。更何况,表示生产日期的数字并未标注在真正的热合之处!因此说,真正的热合处才能算作是封口处、封合处。

    其次是枕。一种标示为某公司“麦香味”的“早餐奶”,其包装物系枕状形的袋,在袋的背面标印有大约字号是六号字大小的标识:“生产日期:见封口处”;另有一种标印着某公司名称及“核桃味”的“早餐奶”,其枕(袋)的背面上标注有“生产日期见包体封合处”之标识;还有一种标示为某公司的早餐奶,在枕(袋)的背面上标印着这样的标识:“生产日期及批号:见袋中缝喷墨印迹”。

    由此可见,“见包体封合处”中的“包”,虽是包装一词的“包”并已对早餐奶予以了“包”和“装”或曰已“包装”,但其包装物的形状是枕(袋),实属广义上的包而非狭义上的枕(袋),故对其称为包体之提法是否不妥当。再则,袋的三边,究竟哪条边是所指的处呢?相比而言,“见袋中缝喷墨印迹”之提法较为有的放矢——“见袋中缝”乃至“喷墨印迹”。

    再次是盒(包)。标注为某公司的四种早餐奶,在其包装盒(包)上分别标印着:“花生味”、“早餐奶”,“玉米味”、“早餐奶”,“麦香味”、“早餐奶”,“鸡蛋曲奇味”、“早餐奶”的字样之标识;其四个盒(包)状包装物的一侧上,均印有“生产日期:见盒顶部”的标识。比外,标示为某公司的三种早餐奶:“麦香味”、“早餐奶”,“核桃味”、“早餐奶”,“鸡蛋味”、“早餐奶”,其包装盒不仅被称为包并与以上某公司的四种早餐奶包装盒(包)极为相似,而且还在此包的一侧标印有“生产日期见包顶部”的字样之标识。

    无论是称为盒还是谓之包,其造型可谓是别无二致、难解难分,只是装潢设计的图案有别。不管怎样,只要在盒(包)上不直截了当的标注“灌装日期”这四个字样的标识,或者说不开门见山的言明是“灌装日期”的话,那么必然会令人质疑:所标注的“生产日期”,难道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灌装日期”?

    笔者从这14个早餐奶的包装物(袋、枕、盒)上,看到标注的生产日期之数字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有的将生产日期,标注在了塑料包装正面的右侧边上。

    二是,有的将生产日期,标印于了塑料包装袋正面的左侧边上。

    三是,有的将生产日期,标示于了塑料包装袋背面的左侧边上。

    四是,有的将生产日期,横着行标于了“枕(袋)”背面的中部。

    五是,有的将生产日期,标明在了盒(包)的顶部。

    尽管早餐奶的这14个包装物有塑料包装袋、枕(袋)、盒(包)之分,然而其生产日期却被标注的位置异样化:不是位于上,就是位于前或后,再不就是左或右。如此不统一的标注形式,到底有利于谁呢?是方便于广大的消费者识别呢?还是方便于质量技监等部门的监管呢?

    问题三:数字组合混编化

    笔者从这14个包装物上注意到:早餐奶的生产日期之标注,存在着由阿拉伯数字、字母、汉字、项目符号四合一组合混编的六种现象。例如:

    现象一:分别标示为“伊利”公司的盒(包)装的“玉米味”、“早餐奶”,“麦香味”、“早餐奶”,应当说标注的比较好,其生产日期,分别标示着黑色的喷码“20070116”、“20061101”。这易让人一看便可理解为“2007年1月16日”和“2006年11月1日”。虽如此,但亦有遗憾之处,如:将“20070116”中的“20”喷压在了生产日期中的“日期”两个汉字上;“20061101”的“2006”,压住了“生产日期”四个汉字且“喷码”模糊。

    现象二:有的早餐奶塑料包装袋的边缘上,标示着黑色的生产日期喷码:“2007012119EA4A”、“2007012526AB2A”、“20070104UNHLK”。那么,其中的“EA4A”和“AB2A”以及“UNHLK”分别代表着什么呢?

    现象三:有的早餐奶塑料包装袋的边缘处,标示着上下两行的标识:“20070126”、“××SB051”。其中的“××”两个汉字系该公司名称中的两个汉字,虽不难理解,但其中的“SB051”却令人费解。

    现象四:有的枕(袋)包装的早餐奶,其背面上标印有“生产日期及批号:见中缝喷墨印迹”字样,并喷有上下两行的“码”:上行为“20070106”,下行为“ZA3E2H”。如此,可理解为生产日期及批号。然而,有的“枕(袋)”上则不同,虽印刷有生产日期字样,但无及批号之类的字样标识,并标示有上下两行的喷码:上行为“20070120”和“26EF”,并且二者相隔约有三个字符的间距;下行为“20070306”。那么,其中的“20070306”,是否意味着保质期呢?着实令人有所费解!

    现象五:有的早餐奶的盒(包)顶部上,既标示有黑色喷码的生产日期——“20070105”、“20070118”,又在其左侧的近处喷有上下两行的喷码——上行“31502CE”和下行“M4449”;有的,上行为“905”,下行为“B1324”。然而,这些行代表着什么呢?

    现象六:有些早餐奶的盒(包)顶部生产日期字样下方,喷有上下两行的喷墨,诸如:有的上行是“20070113”,下行是“TER01X18/”;有的上行是“20070122XE”,下行是“H02V-0307A”;也有的上行为“20070121”,下行是“RGA01G-04/”;还有的将码喷在了盒(包)体的汉字上,导致难以辨认。

    俗话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无疑,生产日期表明的应是生产该产品的具体时间,其表述也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试想,对广大的消费者来说,究竟有多少人是内行?面对如此之类混编组合而成的“生产日期”,到底能有多少人能看得懂?再则,如此之类复杂的喷码,有何玄机或奥秘?广大的消费者如何被译,这种标注生产日期之标识的方式方法,是否当属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之列?

    问题四:喷墨着色不均化

    笔者从这14个早餐奶包装物上发现:生产日期的喷码是墨色,虽均为黑色,但着色有深有浅、粗细不一。例如:三鹿、伊利、蒙牛的塑料包装袋上的喷码,喷得比较醒目夺人;再就是,有的盒(包)上的颜色较为清晰。尽管如此,但也有不足之处,如:有的喷有上下两行码,但其颜色均较浅;有的喷的上下两行码,其上行的墨色浅于下行的墨色而形成鲜明的对比;有的墨色虽较黑,但却将喷码喷在了其他字体上,导致喷码难以被识别;还有的喷码较粗且模糊不清,以致不易被识别“生产日期”之标识,是个十分重要的标识项目;所喷的码,若深浅不均或者说过于浓或过于淡,则均不便于广大消费者的识别。因此,在很大意义上讲,它不仅关系着早餐奶食品的质量安全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也关联着企业的形象与诚信以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力度等,切不可忽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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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hu217的个人空间 moshu217 发布于2007-03-20 18:06:49
只是发个文件是不够的,靠集中打假维权也是象征性的,关键还是执行的力度和日常化
神憩 waityou0804 发布于2007-03-30 14:30:16
部分早餐奶实为早餐饮料
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标准予以规范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唐 夏
“早餐奶是近年乳品企业推出的一种新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但是记者调查后发现,早餐奶产品尚无相关规范,同种风味的早餐奶产品的配料差异很大,存在着同“味”不同“料”的现象。此外,早餐奶到底是乳制品还是乳饮料呢?不仅消费者难以弄清楚,就连生产企业的表述也各不相同。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无法得到保证,买到的早餐奶未必是奶,而很可能是饮料,两者营养相差很大。
    专家认为,商品名称应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起名不能太随意,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标准,
早餐奶同“味”
    不同“料”
    记者近日在北京的一些超市、商店调查采访时,同种味道的早餐奶产品,其原料相差甚大,同“味”不同“料”的现象非常普遍。以早餐奶中最常见的麦香味产品为例,伊利麦香味早餐奶使用的原料是麦片,蒙牛麦香味早餐奶使用的原料是麦芽粉,还有一些麦香味早餐奶产品中使用的原料是麦精。同是“麦香味”的早餐奶,所“配”的“料”却不相同:麦片、麦芽粉、麦精,哪种产品才是真正的麦香味?而“料”的不同,是否意味着“奶”的“品质”不同?麦片、麦芽粉、麦精,哪种产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麦香味”早餐奶?
    类似的同“味”不同“料”现象也在不同厂家的核桃味早餐奶、玉米味早餐奶中有所表现。记者尝试着拨打了两家公司的售后服务电话,工作人员的解释竟然如出一辄:“我们的产品是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您可以放心选购食用。”对于产品中所加原料的具体种类及含量,则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未做答复。
标称早餐奶不都是奶
    记者还发现,同为早餐奶产品,其实质不同,有的是灭菌调味乳,有的却是乳饮料。
    伊利、蒙牛 早餐奶包装上标识为灭菌调味乳,每百克含蛋白质≥2.3克。而某大型乳业公司的早餐奶产品,在商品背面的标签栏中,标示着产品是含乳饮料,每百克含蛋白质≥1.0克。但是,与产品包装正面大字体的早餐奶比起来,消费者往往会忽视厂家在标签栏上的小字体标示;还有许多消费者根本就不懂得看产品背面的“标签栏”,只是简单的以为“早餐奶肯定都是奶了”。
    上海市奶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顾佳升高级工程师告诉本报记者,灭菌调味乳、含乳饮料是不同类型的产品。国家标准中对灭菌调味乳的要求是乳蛋白质大于等于2.3克/100克,对乳饮料的要求是乳蛋白质大于等于1.0克/100克,从营养的角度看,含乳饮料的营养不如灭菌调味乳。
    顾佳升认为,尽管厂家在标签上已标明该种产品的种类、执行标准,但在不同类型产品上使用相同商品名称,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商品名称应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起名不能太随意。将“含乳饮料”标称为早餐奶的做法涉嫌混淆概念,至少是不代表产品真实属性。
应尽快出台标准
    规范早餐奶
顾佳升分析说,灭菌调味乳、含乳饮料是不同类型的产品。国家标准中对灭菌调味乳、含乳饮料的“商品名称”并没有统一要求,所以,商家将含乳饮料命名为“早餐奶”的做法是合法的。但是要让消费者分清林林总总的乳制品、含乳饮料较困难。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无法得到保证,甚至受到了误导,但是却既不能也无法追究企业的责任,因为法律法规在这里是个盲点。乳与乳制品的系统分类和命名规范的缺失,导致商家、企业及组织任意命名,引发企业间的无谓争端,引起市场混乱。
    顾佳升建议,为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国家应规范这两大类产品的商品名称。不准只标“商品名”,必须同时或首先标明“标准名”。做到“一物对一名,一名对一物”那样的一目了然。
    但目前的情况是,虽然国际奶业联合会有一套对于奶和奶制品的术语规定,但是我国标准化部门没有引入并统一翻译,以至于今天社会各方依然各取所需,任意曲解。于是,今天奶产品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证。

[ 本帖最后由 waityou0804 于 2007-3-30 14: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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