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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事宜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13 08:14:09 / 个人分类:个人的工作

2008年1月1日已经施行新的《动物卫生防疫法》,就动物检疫证明的有关事宜,QA补充说明如下:

(1)关于索取检疫证件中提到的动物产品指:直接畜禽的屠宰(包括分割和冷冻)的肉品(如猪、牛、羊、鸡、鸭、鹅、鹌鹑、乳鸽等肉品)及其未加工的副产品(如这些动物的血液、骨头、肉皮、脏器、脂肪、头、蹄、蛋、奶等)。调理肉品(如已经腌制好的烤鸡、烤鸡翅、烤鸡腿等半成品)不适合此索证
范围。
(2)水产类产品,包括活品、冻品,不索取检疫有关证件。(来源上海动物卫生监督
(3)所有的未加工蛋类产品,如鸡、鸭、鹅、鹌鹑的蛋,均要求索取检疫合格证明。
(4)出县境(区)的动物产品,需要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5)不出县境(区)的动物产品,需要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6)《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为活体动物使用,生的肉品不适合。
(7)《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要求索取原件,《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可以是复印件,但须保证曾经有原件保留。
(8)商管收货时,要密切注意检疫证明的产品名称、数量、有效期是否与所收产品相符。
 (9)部分厂商具有开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资格(见附件)。此证件有效。

TAG: 防疫 监督 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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