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9]286号
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积极推进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以下简称“农超对接”),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决定2009年在你省(市)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下发后,各地积极探索。从各地实践看,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到超市的直接流通方式,是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的有效手段,是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的根本途径,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质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制、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通知所称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是指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县(市)的区域内,当年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
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根据实践需要,逐步扩大建设内容。
二、承办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实力较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无不良销售记录。
2.注册资本东部地区1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及东北地区500万元以上。
3.年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2008年度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中部及东北地区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或鲜活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不低于20%)。
4.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已建有鲜活农产品直采基地,并与对接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了农超对接项目发展规划。
5.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依法注册半年以上。
2.社员在100个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
3.有符合对接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需求的基本生产能力和规模。
4.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农超对接”项目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发。每个企业、每个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只能申报1个“农超对接”项目。1个县申报的“农超对接”项目不超过1个。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包括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配送中心项目、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品牌建设项目均不超过1个。
三、项目验收标准
(一)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验收标准见附件1。各地可据此标准制定详细的验收标准。
(二)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验收标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制定。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农产品“农超对接”工作。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部门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进行审核,择优选定农超对接项目,并填写《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于2009年7月底前以正式文联合报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档案,掌握工作动态,并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上报有关情况。中央企业可直接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由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农业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做好进行项目验收。验收重点应核查项目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结束后,应对每个承办企业或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等),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验收工作应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有关验收情况应于2010年2月底前,以三部门正式文向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报告,具体包括验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等。每个项目验收报告及材料应装订成册,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中央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
(三)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申请验收时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四)当年未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延期半年,待项目建设完成或整改后,作为下一年度“农超对接”项目进行验收;对于延期半年后仍未建设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五)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和《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要求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和验收办法,并于6月底前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备案。
(六)各地商务、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对于项目推进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省级财政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农超对接”工作。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商务部市场建设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