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L;M2c O5[-nmn4T G8~#y0 署 长 牟新生
+igx;v"dY\0&CJ~$R0ge[2~\z0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M&?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uGv o:e!{.[(~0c8Ii(AvD,e(ag|0 第一条 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A|%dq{+l q E?
-}+A#zwh2{'PR|\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7uO~3I8al+UO4A#n1hu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f-l,R_9Z3C MiO an p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aGh t[C:sa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ua-QQ.]v"@第三条 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A$MW-GI,@J5R0b7P{ AU+u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T-?CY:XVe`(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Be!Ak#]o"[+v
Q| X:^r)D.d0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2b4X? G3t0/E0f`0k;th:B0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1N]I|0m1W0.W UH'R7G|Z0 第四条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9Z!o ~X&V0E/J&g5J e_{/R C0 第五条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食品伙伴个性空间E(|%w!HG-J!Svl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fR5|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l8fjyGL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L&sfZ$F4MB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Srp9xF+c
%`?5] YY$_:hn0 第六条 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N$Msua)|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W&qzCVp o4N B:t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a.l$T#Z p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 f D/f A(s*_2wE,|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食品伙伴个性空间vu.B_H/G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hbs2h-cI第七条 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R9L\ ^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D.~B5['nl3T(一)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H@ ~i \)`G+U
\N8~1mk%~ y.n0 (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9A9d,}p'l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Fr:k,^(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bE2rZ:VZsq@9v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3Q[.M3Tyb!WY(四)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i_X9zL$e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W,G|Fm;H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9|w#iW2}pu0GQ#k x;E~P/A"L,b#x0 第八条 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W6t Y/Z$]u%\f
7E b5n9P:~bp0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3o)S4~2nU{(iwW
/]zI{_L1P/e F*t#JB0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U1gY\7?
}NbIp3I_0 第十条 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
r*Eq9jfB;}02n9P*T1}JW'a [4PR0 经审核,海关发现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申报备案数据不一致的,应当予以退单。收发货人应当以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b BoU h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nF;BF,O4u5J第十一条 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zjZ^5Ie{y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dn^'rQc;ZC2k收发货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应当以报关单申报。
4E5Y6jfRt`'o~ Y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CR~'vN*}第十二条 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0t$m!G0V(Gm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gS R`W5]vT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食品伙伴个性空间'm^4r5M2X)y^:V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o6}WIH(Y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 O.y4oa-Kuo$\3Z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N i6]y第十四条 《集中申报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的,各清单中的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必须一致。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F)e G(r9`8O'T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Q3?Qu Lq各清单中本条前款规定项目不一致的,收发货人应当分别归并为不同的报关单进行申报。对确实不能归并的,应当填写单独的报关单进行申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Adig~n
d3kS@A0 各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时,各清单中载明的商品项在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和币制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和总价的合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x~|.I9H;\qbr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r\ mn/j第十五条 收发货人对《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对涉税的货物办理税款缴纳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提交海关批注过的相应许可证件。食品伙伴个性空间1\x:B1Vi)d.hz]FO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r,o8N'M? N第十六条 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JDdy+x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L?{3zbYQ6~.s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k;~ N$w qV
(\E-@%x3Wi H$Z%W)M0 第十八条 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食品伙伴个性空间U&b7Y'ho"n8b(j
,o7g%_5AhF~ X9Y%p0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w^ b\7Inl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3}2J#V@+^2\!d+J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g!H6W W1X07c;{.N.`\]9B m0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FC pSA:Gjd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F:Hy7YV,D(D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P%{^[(Y n(Zu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 ?NtA
附件1
进口口岸 |
进口日期 |
申报日期 |
备案号 | |||||
经营单位 |
运输方式 |
运输工具名称 |
提运单号 | |||||
收货单位 |
贸易方式 |
许可证号 | ||||||
集装箱号 |
起运国(地区) |
装货港 | ||||||
件数 |
包装种类 |
毛重(公斤) |
净重(公斤) | |||||
随附单据 |
备注 | |||||||
项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原产国(地区) 单价 总价 币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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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员 录入单位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签章)
填制日期 |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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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
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 ||||||||
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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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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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口口岸 |
出口日期 |
申报日期 |
备案号 | |||||
经营单位 |
运输方式 |
运输工具名称 |
提运单号 | |||||
发货单位 |
贸易方式 |
许可证号 | ||||||
集装箱号 |
运抵国(地区) |
指运港 | ||||||
件数 |
包装种类 |
毛重(公斤) |
净重(公斤) | |||||
随附单据 |
备注 | |||||||
项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原产国(地区) 单价 总价 币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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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入员 录入单位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签章)
填制日期 |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审单
| ||||||
报关员
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 ||||||||
查验 |
| |||||||
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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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w$}9\&f(xrrO3p,f;_0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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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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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适用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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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申请 □ 备案更改 |
□一般贸易货物 □保税货物 | |||||||||||
担保情况 | ||||||||||||
担保方式 |
□保证金 □银行保函 □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 |||||||||||
担保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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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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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批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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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货物备案情况 | ||||||||||||
序号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修改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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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申请 |
备案更改 | |||||||||||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我公司特向贵关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我公司将严格遵守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申请日期: |
变更理由: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申请日期: | |||||||||||
海关核准/确认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