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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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hjhh 发布于2007-08-28 17: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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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 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商检证书的种类 和用途主要有:
1.品质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 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 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 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 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 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 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 虫的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 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8.积载鉴定证书,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可供货物 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 据。
10..船舱检验证书,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 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可作为承运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方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 据。
11.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是出口生丝的专用证书。其作用相当于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12.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13.舱口检视证书、监视装/卸载证书、舱口封识证书、油温空距证书、集装箱监装/拆证书,作为证明承运人履 行契约义务,明确责任界限,便于处理货损货差责任事故的证明。
14.价值证明书,作为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在发票上签盖商检机构的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 等效力。
1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
16.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可作为契约双方明确履约责任和处理费用清算的凭证。
- ahjhh 发布于2007-08-28 17: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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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须知
报验须知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 正式文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 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提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 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
报验分类和范围
一. 法定检验报验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检验报验
根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 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二)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三)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四)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五)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六)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七)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八)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九)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十) 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报验时间和地点
一. 进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 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此验放。同时,收货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二)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三)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四) 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五)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也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六)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件。
二. 出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二) 属于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换证。
(三) 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以及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将包装容器交付有关商品生产企业使用之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使用鉴定。
(四)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五)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
报验所需的单证
一. 进口
进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有关单证。
(一) 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二)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申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提供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三) 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单、海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 事故记录等。此外,船方还应提供航海日志、海事报告、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报告等各种有关资料。
(四) 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提供财产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 维修保养情况等各种有关的资料。
(五) 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外,还应提供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 验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二. 出口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 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帐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 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 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
(一) 凭此成交的商品,须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明确须经商检机构签封的样品.临时看样成交的商品,申请人还必须将 样品的编号,号码送交商检机构一份。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验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二)属于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必须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 厂检合格单。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
(三) 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必须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简称“换证凭 单”)正本。
(四) 经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五) 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重新检验的,应交附原来的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六) 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七) 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应提供配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
(八) 申请出口商品包装使用鉴定的,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
(九) 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提供有关 函电、资料。
- ahjhh 发布于2007-08-28 17: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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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权的五种做法
检验权的五种做法
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它服从于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对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规定,即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主要有以下五种做法: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离产地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在装运港(地)检验。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为准。
目的港(地)检验。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为准。
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那些密封包装、精密复杂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的产品,可将检验推迟至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按照这种做法,装运前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系卖方责任,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
上述各种做法,各有特点,应视具体的商品交易性质而定。但对大多数一般商品交易来说,“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最为方便而且合理,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肯定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效的交接货物和结算凭证,同时又确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复权,这符合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中大多采用这一做法。
- ahjhh 发布于2007-08-28 17: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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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一般都制定检疫、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由政府设立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管理,这种检验称为“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或“执法检验”。
一、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三、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四、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12)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目前执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负责。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后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
区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外出证。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商检机构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有关计量检定的技术问题,由出具检验证明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3、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由卫生部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药政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进口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出口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和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由各地药检机构实施检验。
4、船舶检验局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负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同时办理船级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在全国主要港口设立办事机构,执行监督检验;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使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办理船舶入级业务;担任公证检验。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该中心按政府颁布的商品目录,对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目录所列商品,未经检验及检定中心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对出口商品不实施强制性检验。
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检验、自愿申请标志检验、国际认证检验、委托检验和消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
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如天祥公证行)和外国检验机构(如SGS)。
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 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
1、检验机构设置
在美国,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14个部、委、局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1)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陶瓷餐具、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 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基础上的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才可以在市场
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
(2)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局主管:动物、植物的检疫。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管:猪、牛、羊、兔和禽类屠宰产品加工、卫生检验和出证。
农业销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烟叶、新鲜蔬菜水果、加工过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产品的质量分级检验和出证。
联合谷物检验局(FGIS)主管: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玉米、高梁、亚麻籽、大豆、混合谷物等产品的质量、重量检验和出证。
(3)商务部
国家海洋大气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鱼类、贝类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国家标准局(NBS)主管:衡器、计量器具的校正检验和出证。
(4)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主管:家庭、学校、娱乐场所、个人使用的消费性产品(如儿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刺激性、易产生压力的公演有害物质的测定,服装面料和内衬纤维耐燃性能的测试、检验和出证。
(5)环境保护署(CRA)
主管:空气、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零售汽车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检验和出证。
(6)核管理委员会(NRC)
主管:放射性材料的包装设计审核、测试、鉴定和出证。
(7)运输部
国家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机酒精摄入量测定仪校正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出证。
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飞机、引擎、螺旋桨、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和出证。
研究与特殊基础上管理局危险品管理办公室(OHMR/RSPA)主管:运输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蚀等各种液态、气态、固态危险品的包装容器、管道、钢瓶及火车糟车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联邦铁路局(FRA)主管:火车尾部碰撞标志打印机的检测和出证。
海岸警卫队(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游艇防污染设备、船舷航行救护设备、海运集装箱等检验和出证。
(8)联邦通讯委员会(FCC)
主管:无线电器材检验和出证。
(9)房屋和城市发展部(DHUD)
主管:建筑材料检验和出证。
(10)劳动部
矿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矿井用电子设备、柴油动力机械设备的检验和出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海运货物装卸搬运设备、通风、消防、劳动保护材料、设备及焊接工具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11)内务部
矿产管理局(MMS)主管:矿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阀门装置的检验和出证。
(12)财政部
主管:电子资金调拨验证仪的检验和出证。
(13)国防部
主管:军用产品检验。
(14)部务管理局(GSA)
主管:《联邦统一规格产品目录》列明产品(约80种)的检验和出证。
2、严格立法,各项检验有章可循
美国政府将产品和服务基础上检验、出证的法律、条例和规定均载入《联邦法规汇编》(CFR),每年修订补充,重新出版供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执行。《联邦法规汇编》由政府书店统一经销。每一主管机关实施的法律、条例和规定都有一个特定的卷号,查阅极为方便。
3、分类管理,强制性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
美国联邦法规规定,政府主管检验、出证的产品有200多种,实施检验出证的项目,概括起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完全实施强制性检验(即法定检验)。如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电视机和路灯辐射,陶瓷餐具和茶具的铅、镉限量,民用飞机和航空器材、船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危险品包装检验等,都实施强制性检验。
第二类,部分实施强制性检验。为避免每次采购都进行重复的检验或试验,政府允许经销商或生产厂可以不持有政府签发的检验证书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其产品,但是,如果这类产品系政府部门采购或与政府提供资金担保采购的,仍须实施强制性检验。如美国国防部主管的《合格产品目录》列明的产品即属此类。
第三类,基本为非强制性检验。这类产品由政府主管机关制订统一分级标准,在政府实验室或其认可实验室内,由政府检验人员或经其培训发给执照的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测试、检验及办理生产厂(场)的设计审核、批准及/或注册。允许生产厂或经销商参与部分检验、出证工作,但必须接受政府主管机关检验人员的监督。
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根据日本国家行政体制,政府各部门在自己分工权限范围内,对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分工管理。通商产业省(分管全国所有工业生产和商业、外贸等事务),负责进出口工业品的检验管理;农林水产省(分管全国农林牧渔和食品等的生产),负责全国进出口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的检验和检疫管理;厚生省(分管全国医疗卫生事务),负责进出口食品、医药品等卫生方面的检验和管理;运输省(分管海、陆、空客货运输事务),负责进出口商品运载计量和安全方面的检验管理。
日本政府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主要有三个方面:
1、通过国家立法进行管理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陆续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出口检查法》、《食品卫生法》、《工业标准化法》、《出口设计法》、《产品责任法》等等,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依据。这些法律明确规定进出口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单位以及商品检验、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
2、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
根据《出口检查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规定了若干必须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种类,亦称法定检验商品种类。凡被列为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经这些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并对商品加附BESST标志,经海关审核验证后予以通关放行。如发现违反检验法律的行为,海关即将情况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由政府的检验机构负责复验、调查核实,提交地方法院,由法院视情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3、对民间检验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为了使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顺利实施,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组织和利用社会检验力量。日本国内的一些民间检验机构由政府主管当局根据《出口检验法》的规定批准营业,代表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承担着“法定检验”的任务。为了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这些民间机构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进行工作,日本政府对有关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检验设备手段、检验范围和能力以及组织结构进行考核认证。对具备条件的授权代表政府执行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政府部门对所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和检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可撤销授权。政府有关部门还对指定检验机构的领导人实行任命,如委派刚退出现职的农林省次长或粮食厅长担任日本谷物检定协会的会长和理事长;由运输省大臣确认日本海事检定协会的理事以上干部,并发给确认书等;对其一般官员和雇员的聘用、解雇和处罚,都有严格的规定,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注册。
日本政府委托官方和民间检验机构对指定的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所谓“指定商品”,是指由日本“出口商品检验和设计促进委员会”提出指定出口商品目录建议,由内阁发布命令加以指定。日本《出口检验法》规定,每一种指定的出口商品都由行政法规规定其检验标准,一旦出口商品质量达不到这些标准规定,不管出口商或进口商担保与否,都不准出口。指定的商品未经法定检验而出口的,将对出口人签发制止令,并处以罚款。伪造或涂改检验机构证书的,将被视为特别严重的“伪造公文罪”,其受到的处罚远远重于一般的伪造公文罪。
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欧洲联盟国家的官方检验机构,其组织形式与美国类似,也是按商品类别,由政府各部门分管,按有关法律授权或政府认可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如德国技术检验代理机构网(TUV)获得官方承认并主管市场的商品质量;英国标准协会(BSI)负责制订标准和实施检验、认证等工作;荷兰卫生部主管药品和食品,经济部主管电器和计量器具、农渔部主管水产品和农产品,环保部主管建材、化工品和危险品,运输部主管车辆和飞机,社会安全部主管核能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各部下设相应的检验机构,如卫生部下设食品检验局,肉品检验局;农渔部下设农产品检验局等。
欧盟为监控所有的技术法规而建立了一个官方/私人机构联合体系。官方机构负责制定法规,并按产品类别定义其标准及样品审查制度。私人或半官方机构负责制订强制性及非强制性标准,并执行大部分测试、检验、管理任务。
法定范围的活动主要有测试、检验及认证、认可。
1、制订标准
欧盟层次的技术协调及标准制订有两种方法:第一是制订某类产品所有的有关规定,即“完全强制协调”,该方法主要涉及与安全、健康有关的产品,如药品、食品及车辆;第二是只制订某类产品的关于安全、健康项目的基本要求,然后由欧洲三个标准制订机构(欧洲标准化协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通讯标准化委员会ETSI)制订自愿性技术规范,再将此技术规范定为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
欧盟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制订标准机构,如法国的AFNOR,德国的DIN,意大利的UNI,西班牙的AENOR,英国的BSI等。这些机构同时也参与上述欧洲三个标准化机构工作。
欧盟各成员国约定,新制订的国家标准在生效前应通知欧盟主管标准管理的单位。
2、认可检验认证机构
欧盟在测试及认证领域的权威组织是CEOC。这个组织的成员大部分属于非盈利性质,服务项目涵盖许多设备的检测和认证。例如:
英国:AOTC,检验可运送的瓦斯容器;Lloyds’ Register; National House Building Council.
德国:TUV,为公共机构及私人提供不同的管制服务。自成体系。
法国:Groupement des Apave,负责蒸汽压力设备、电气设备、建筑物等的强制管理;Bureau Veritas;CEP;Socotec。
比利时:AIB-Vincotte 等公司。
丹麦:Arbejdstilsynet 等。
荷兰:Directoraat General van de Arbeid 等。
葡萄牙:Direccao-Geralde Energia 负责强制性检验工作。
意大利:ISPESL 测试及检验压力容器和升降设备。
卢森堡:Luxcontrol,为国家检验机构。
西班牙:ATISAE,配合工业部执行相关强制性管制;Instituto Tecnico De Materialesy Construcciones,负责检验建筑产品。
欧盟认可下列机构的技术能力及其公正性,赋予其进行认证活动的权力。
英国:NACCB;
荷兰:RVC;
德国:TGA;
法国:AFAQ。
ISO 9000 系列标准制订以后,欧盟国将其纳为欧洲标准EN29000,并以此为依据,指定各国上述认证机构对厂家进行质量体系认证,以保证产品质量。
3、办理其他检验鉴定业务
对工厂、铁路、电信网络的设计及建设的技术管制辅导,二手设备的品质检验,对环境、安全、卫生的评估。
对遭受损害的货物、建筑物进行损害调查以及应雇主要求对员工赔偿请求进行评估。
- gucarl发布于2007-08-28 22: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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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版主,好强
- l7794 发布于2007-08-29 1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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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下收了啊哈哈!!!!!!!!!!!
- W1X1B1发布于2007-09-09 08: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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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版主,好强
- 龙蛙公司发布于2007-10-11 19: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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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出口检验检疫证是一次办理 长期生效,还是 每次出口都要办呢
- dennyling 发布于2007-10-15 1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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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资料,多谢分享!
- qizhenpeng 发布于2007-11-05 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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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谢楼主的宝贵资料!学习学习!
- xu8510 发布于2007-11-05 22: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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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太辛苦了
- flycat115发布于2007-11-11 1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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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 weijun2772发布于2008-03-25 12: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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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资料
感谢楼主慷慨大方,分享这么好的资料!谢谢!
- diwuxueshi发布于2008-04-21 1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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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十分感谢楼主的宝贵资料!
- yfshao发布于2008-06-06 12: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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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进口检验程序有所不同,很值得学习,谢谢楼主分享!
- huangbugang发布于2009-05-14 14: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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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资料啊,谢谢。。。
- xiaoyansun1982发布于2010-07-16 09: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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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强大了。。。。。。。。。。。。。
- 火之舞 发布于2010-07-16 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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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资料,我代表本论坛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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