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WTO
1 WTO概述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成立。
WTO的前身是1947年10月30日由美、英、法、中等23个国家签署“GATT”(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各缔约方形成的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国际公约(组织)性质的“组织” 。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临时实施一直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共存在47年。
2 WTO宗旨
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3 WTO 基本哲学
提倡自由化贸易,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使贸易朝着更加深化的方向发展,削减关税,扫除各种贸易障碍(壁垒),扩大自由贸易领域。
贸易——经济增长的发动机
4 WTO职能
4a)WTO职能(摘自《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
——WTO应便利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
——WTO在根据本协定附件所列协定处理的事项方面,应为就其成员间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提供场所。WTO还可按部长级会议可能作出的决定,为就其成员间它们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
——WTO应管理本协定附件2所列《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争端解决谅解》”或“DSU”)。
——WTO应管理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下称“TPRM”)。
——为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WTO应酌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
4b)WTO 职能(通俗解释)
A制定规则
WTO既是一个市场,又是一个规则。它是各个成员贸易政策交换的市场:讨价还价,不断争吵。争吵结果一旦达成协议,大家签约,就变成了规则。谈判在先,规则制定在后。规则一旦形成,对各参与方均有约束力。
规则导向。它倾向制定一个公平的、自由化贸易的游戏规则,而不去考虑这个公平游戏规则的运行将会造成什么结果。
B开放市场
任何一个国家/地区一旦成为WTO的成员,且有关的自由化贸易协议签字生效以后,就必须让出部分主权,就不能有完全独立的贸易政策,不能倾销,不能再提高关税,不能再制造关税壁垒和其他不当的非关税壁垒。这也可视为加入WTO的成本。要有所得,就要有所支出。
C 解决纠纷
《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专门有一个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用于解决WTO各成员之间因贸易问题发生的纠纷。
通常在《谅解》规定的一般原则下,经过以下步骤处理争端;
磋商 斡旋、调解和调停 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调查 专家组提出最终报告 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有上诉(复审及复审报告) 建议 建议和裁决的实施意向和监督 补偿 拒绝补偿(授权报复 同意授权)
5市场准入有关的几个基本因素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经济运行体制;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现代管理技术的发展。
6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
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指:货品进口国通过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7 WTO/TBT协定的产生背景
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肯尼迪回合
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瑞士日内瓦进行。
54个国家参加谈判,实际缔约方在谈判结束时达74个。其中波兰作为“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开了参加GATT的先河。
谈判成果:
达成30300项双边协议
增加关税减让400项
涉及贸易额400多亿美元
经合组织成员间工业品一律平均削减关税35%
对17个发展中国家和41个最不发达国家予以优惠待遇,并列为GATT文本第四部分,取名“贸易与发展”,
第一次涉及非关税措施谈判,即海关估价制度(美国)及各国反倾销法,最终达成《反倾销协议》,1968年7月1日生效。
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东京回合
1973年9月在东京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发动。
1973年9月~1979年4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99个国家/地区参加谈判 (含29个非缔约方)。
谈判成果:
达成33000项双边协议
增加关税减让1550项
涉及贸易额~3000亿美元
使世界9个主要工业国家市场上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降到6%,完税额下降34%
达成一系列具体协议,包括使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待遇合法化以及9项关于非关税措施或具体产品的守则。
“东京回合”签订的9项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协议是:
海关估价规则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反倾销措施协定
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国际奶制品协定
国际牛肉协定
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
“乌拉圭回合”概况
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GATT部长级会议,决定开始新一轮谈判,经7年多艰苦谈判,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结束。
参加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个和1995年初的128个。
“乌拉圭回合”背景
前七轮谈判已使关税平均降低28%,涉及10万项商品税目,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关税平均降至5%,促进了国际贸易自由化和战后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但是,两次“石油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猛烈冲击,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世界经济发生持续衰退,发达国家传统工业开始全面走下坡路;发展中国家陷入严重债务危机。
于是,在国际贸易领域出现“新贸易保护主义”
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特征:
——主要通过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根据世界银行统计,1988年各种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已发展到2500多种;
——非关税措施的隐蔽性和歧视性,不象关税那样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隐蔽性是指这类措施容易绕开《GATT》的规则,歧视性是指有针对性地对付特定国家;
——个别国家利用补贴等手段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去挤占其它国家市场。
谈判成果
——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水平降为3.6%左右
——农产品和纺织品重新回到GATT贸易自由化的轨道
——将GATT的基本原则延伸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并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修订和完善“东京回合”的许多守则并将其作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一部分
——创立世界贸易组织,且谈判结果采取“一揽子”方式加以接受,协定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适用
贸易谈判结果生效方式的变化历程:
双边 诸边 多边(一揽子)
双边:某一国家/地区——某一国家/地区
诸边:对在有关协定上签字的参加缔约方有效,没有签字的缔约方则不受其制约
多边(一揽子):《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对世贸组织成员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