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视的食品标签、标识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13 12:54:37 / 个人分类:食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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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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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外线 发布于2008-06-12 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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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呵呵。谢谢分享,下载学习了。
- 紫外线 发布于2008-06-12 23: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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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详细,整理汇总得也很好,结合了两个标准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一目了然,很容易记住。
- SF123发布于2008-06-13 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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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谢谢了 我看看啊
- langtao008 发布于2008-06-13 08: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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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下载学习了一下,挺详细的,也想补充几点:
1、产品名称问题:
1)个人认为,类似“酸奶饮料”这类的产品名称也不符合规定要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GB7718有此规定,不过很多厂家在用这样的称呼。不知各位以为如何?
2)关于字体问题,大部分企业的解决方式是,尽量注册为商标,比如“鲜橙多”,“葡萄多”,这样产品属性名称就可以不必采用同样大小字号表示,但色差依然不能太大。
3)关于miss版主提到的“以大豆粉、淀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不能只称为:“大豆粉”,而应将大豆粉和淀粉都体现在产品名称中”这种类似问题,比较难把握,因为大部分的固体饮料都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大宗原料配以少量其他物质物理混匀的,这样的话,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的固体饮料产品都不合格。
2、配料问题:
1)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项应单列出来,我的理解是应如此表示
“配料:鲜牛奶,食品添加剂:乳化剂,增稠剂,安赛蜜,食用香精”,不知各位以为如何。这种情况我们也不愿意看到,主要是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一直存有芥蒂,而营养强化剂也同时属于食品添加剂的一大类,那么必须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对于大量添加营养强化剂的厂家来说,很难接受,比如婴儿配方奶粉。
2)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项下的各种添加剂也应按照添加量的多少顺序排列。
3、净含量问题:
补充一点,就是注意字的高度问题,其中包括“净含量”三个字和“数值+单位”。
4、制造者名称地址问题
注意产地的标注。
5、生产日期问题
注意标注生产日期时,一定要注明在包装上的具体位置,这个在GB7718中是明确规定的,不能笼统的仅说明“生产日期:见包装”。
6、其他问题
1)“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这个很难把握,也很难界定。
以上是一点读后心得,有些地方仅是个人意见,请各位帮忙审查一遍,提出问题,大家讨论
- midas发布于2008-06-13 09: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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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并按照有关要求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产品使用的添加剂具体名称(或者种类名称、代码)。
楼上:营养强化剂也算吗? 要单独列项?
- langtao008 发布于2008-06-13 09: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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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2760--2007的定义,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这个问题是最头痛的,我们已经向国家局反映此情况,正在等待回复。
- buxuelan 发布于2008-06-13 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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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那么直接在食品添加剂这一项后面标注不可以吗?
- buxuelan 发布于2008-06-13 11: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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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样消费者就不容易区分哪个是营养强化剂了
- langtao008 发布于2008-06-13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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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关键是,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存在芥蒂,而营养强化剂的称法比较容易被接受,而此次发文说的是“建立食品添加剂项”,消费者看到食品添加剂几个字就容易抵触。
- alata发布于2008-06-13 15: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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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2号文(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出台仓促,虽有内部75号文补充,仍未说清食品添加剂是否包括助剂/胶基等问题;对产地标注(特别是代加工问题)也没讲明白为此我们一直与局里交涉;据理力争中。的确此文管得太宽,包括散装食品
对配料中食品添加剂项下的做法是不分营养强化剂。在官员头脑中添加剂都不好!按7718 只列出3种:色素甜味剂防腐剂具体名称。关于复合配料已有国标行标且加入25%总量以下 的就不必注其成分。
产地应遵守质量法中有关分公司/委托加工等规定。
企业法定地址不一定是生产地址,版主的理解有误
食品营养标管理规范中Na 也是问题,虽时间地点变,对以水为基础的产品如何办。与卫生部探讨中
- jiyufeng1983发布于2008-06-13 22: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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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了,看了,内容不错,有学习意义。。。。
- 好好 发布于2008-06-14 13: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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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赞同langtao008的观点,现在的102号令一公布,如果添加剂这一块标出,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这岂不合当初这个令的出台相违背。还有现在如果到9月1日实施,将有多少包装要报废啊,这又是一个多么大的损失啊。谁替企业买单啊。
- midas发布于2008-06-14 14: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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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是否应该如此标:
配料:脱脂奶粉,浓缩乳清蛋白,脱盐乳清粉,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泛酸,叶酸,硫酸锌,硫酸铜,硫酸锰,牛磺酸。
- 火狼发布于2008-06-23 11: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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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分享~
辛苦
- 忍耐 发布于2008-06-23 12: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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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呵呵。谢谢分享,下载学习了
- haofood123456 发布于2008-06-23 15: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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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 的帖子
很正确,也可以这样:
配料:脱脂奶粉、浓缩乳清蛋白、脱盐乳清粉、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泛酸、叶酸、硫酸锌、硫酸铜、硫酸锰、牛磺酸)
- midas发布于2008-06-24 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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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谢啦!
这样的话,全部包装都得改!
- wwr_2627发布于2008-06-24 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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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正在交涉想把营养强化剂\加工助剂分出来,标于食品添加剂项外,以减小食品添加剂项下的内容,从而减小消费者的恐惧感,有同意这一观点的战友,一起努力。
- wwr_2627发布于2008-06-24 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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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按照我们的这一想法,14楼的配料应该这样标:
配料:脱脂奶粉,浓缩乳清蛋白,脱盐乳清粉,植物油,维生素c,泛酸,叶酸,硫酸锌,食品添加剂:增稠剂,乳化剂,酸味剂,柠檬黄。
或
配料:脱脂奶粉,浓缩乳清蛋白,脱盐乳清粉,植物油,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泛酸,叶酸,硫酸锌,食品添加剂:增稠剂,乳化剂,酸味剂,柠檬黄。
- SMCC 发布于2008-06-24 15: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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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的帖子
按管理规定,我认为17号标注的较合理,但还是希望国家局能否将食品添加剂字样不标注,按GB 7718规定不是很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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