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不可忽视的食品标签、标识
不可忽视的食品标签、标识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而作为体现、说明食品性能和相关信息的食品标签、标识又是食品本身不可或缺的“外衣”。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明确、可靠的食品消费信息,早在1987年国家就制定了强制性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即GB7718-1987,随后于1992年出台了与之配套的强制性标准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在实施过程中发现GB7718-1987中的一些条款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于是在199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GB7718-1994等效采用了CAC标准,鉴于当时的情况和条件,没有等同采用CAC的条款。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食品标签应与CAC标准进一步接轨,缩小我国标准与CAC标准的差距,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又对这两项标准进行了一次修订,并将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修改后的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进一步强化了食品标签的真实性。
2007年7月6日国家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为了认真、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这一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现实需要,完善我国产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该规范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为了顺应加入世贸后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营养标签要求,同时也是为了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满足消费者知情权、规范企业标注行为,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卫生部于2007年12月18日颁布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为了遏制食品行业过度包装现象,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创建节约型社会,《食品包装规范》内贸行业标准也将在今年推出。在短短的时间内,仅就食品包装、食品标识、食品标签问题,国家就出台了诸多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可见其重视程度。所以不论是食品加工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也不论是从保护自身利益还是规范自身行为上都应该更加关注、了解并掌握这些相关的规定。限于篇幅,在此先谈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异同,在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和问题,帮助生产者和消费者正确标注和识别食品标签标识。
一.关于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所适用的范围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针对经预先定量包装好的、或已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标签做出的规定。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则是对所有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即所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已有包装的食品,包括没有包装的裸体食品。
二.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
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都强调了产品名称必须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并且应使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食品名称。可以使用新创、奇特、商标等名称,但必须在这些名称的临近部位同时标示标准规定的名称。如果所使用的创新、奇特、商标等名称会使人误解成另外属性的商品时,在同时标示标准规定的名称时,还应使用同一字号。例如:“茉莉花茶”这是NY/T456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但生产企业往往在其茶叶包装上只标示“碧潭飘雪”、“花毛峰”等新创名称,却不同时标示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茉莉花茶”这是不允许的;再如,明明是调味料,却在包装上用特大的字体标示:“酸菜鱼”、“麻辣鸡”、“青椒肉丝”,用特小的字体在其后面标示“调味料”,这种利用字体大小、颜色差异来误导产品真实属性的行为也是错误的;还有明明是膨化食品,却偏偏不用这一名称,而只在标签标识上标示“米通”“粗粮王”等奇特名称。
除了食品企业错误的标识外,也有职能部门错误的评判,例如:芝麻油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GB/T8233已经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名称,在标准中又将芝麻油分为香油和普通芝麻油两类,企业在产品标签上使用的是“芝麻油”这一标准规定的名称,而相关部门却要求其按类属名称来标示产品名称,并误判为产品名称不合格。
另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GB7718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和“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例如:以大豆粉、淀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不能只称为:“大豆粉”,而应将大豆粉和淀粉都体现在产品名称中;又如:以大豆或魔芋为原料生产的仿肉类食品,不能称为:“火腿”、“串烧肉”等,而应叫做:“仿(或素)火腿.大豆制品”、“串烧素肉 大豆制品”。
三.关于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是反应产品真实属性的依据。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此的规定是一致的。在标注上的错误有以下几种:1)产品中所使用的配料不全部标出,而是标出一部分配料后用“等”字代替;2)配料的标示顺序没按添加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例如:以饮用水为主、再添加了一些橙汁(或其他果汁)的饮料,配料应该是:饮用水、橙汁;但生产企业往往是这样标示的:橙汁、饮用水。这是不符合法规的;3)所使用的配料本身就是复合配料且复合配料又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不按规定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标出,例如:半固体调味料的配料中使用了醪糟,而醪糟本身就是一种复合配料,且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这种情况下应该把醪糟本身的配料也标示出来;4)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没有全部列出,尤其是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没有按所添加的具体名称一一列出;5)食品中所使用的可食用包装物,如胶囊等没按要求表示出其原始配料;6)在食品标签上声称“高钙”、“低盐”、“特添多种维生素”等宣传文字,在配料表中却没有标出所声称的这些物质的含量。
配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需注意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规定,在此也曾出现过误判的情况,例如:在食品中使用了甜味剂(阿斯巴甜),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96版的规定“应注明糖尿病人不宜食用”,但在其后的修改单中已将此改为“含苯丙氨酸”,企业也是按修改后的要求标注的,而相关职能部门却按已失效的标准来误判标识不合格。
四.关于净含量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净含量标注上错误较多的是:净含量没有和食品名称一起标示在主展示板面上,往往将净含量标示在食品包装(或标识)的背面或次要板面上。当产品为固、液两项共存时,没按要求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盐水蘑菇、糖水梨等。
五.制造者(或分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和“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的规定。在标注上,一些企业往往不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详细标示。
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出现错误较多的是:1)没有给消费者明示生产日期标注的具体部位;2)没按产品执行标准上所规定的保质期去标示;2)当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时,没标示贮存条件;3)将保质期与保存期混为一谈。
七.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和质量等级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强调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比如:糕点通则中规定了冷加工和热加工糕点的不同指标要求,所以执行该标准的产品除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号,还应标示产品的加工工艺“冷加工”或“热加工”;再如:国家标准GB/T14456《绿茶》的规定中,不仅把绿茶分成了:烘青、炒青、珍眉等类别,而且在每个类别中又进行了分等,所以绿茶这执行这个国家标准时,应同时标示产品的类别和等级。在此要强调的是:不论是食品标签还是标识,不仅仅执行了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就合格了,除了符合这两项法规外,还必须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一些企业在产品质量等级上想当然的乱标,明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没有对产品进行分等分级,却偏偏在产品标签(标识)上标注“特级”“优级”等等;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对产品进行了分等分级的,却又不标出产品的等级。
除上述必须标注的内容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在GB7718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要求:
1.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这主要是针对分装、经销、委托加工和分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规定的。
2.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是针对儿童食品,比如各种大礼包做出的规定。
3.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9u!m Xjzy7Z ZK0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2TC)}8W/yZ8@$Xri4r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伙伴个性空间)J;g.QB3[7gu&X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8K7\:d#_e&|T6ae0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