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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在即,期待食品安全法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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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食品安全法
- 土豆烧牛肉 发布于2009-02-21 1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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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各位汇总食品安全法相关最新新闻资讯,热点评论。
- 土豆烧牛肉 发布于2009-02-22 10: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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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食品安全法如何承载起生命安全之重?
来源:东方早报 杨耕身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2月18日透露,《食品安全法》有望于月底出台,民间惯例“损一罚十”将进入这部法律。而据此前的消息透露,《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食品卫生法》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信息披露;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四是完善现行分段监管体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在适当时候加以调整;五是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对于经过毒酒、毒大米等众多食品安全事件,尤其是经过去年那个“三聚氰胺奶粉”之痛,又于今年新春伊始即遭遇多美滋、蒙牛OMP特仑苏牛奶困惑的民众来说,《食品安全法》有望出台的消息,虽显得有些姗姗来迟,但无论如何,它到底是来了。在支付了无比沉重的生命安全与社会成本代价之后,消费者善良的愿望,无疑是期待食品安全法之后,食品将有一个真正安全的制度保证,民众也将不再时时面临“停杯投箸不能食”的惶惑。那么,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真的能承载起这种期待之重吗?
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几经博弈之后,“损一罚十”成为其中的一个亮点。过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成本过低,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缺乏必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提高赔偿及罚款额度,成为公众对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诉求。那么由此而言,新法草案所拟“损一罚十”就等同于“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吗?显然,这并不为更多的人所认同。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采访时就指出,食品和普通商品还不一样,如果一袋奶粉只有10块,“损一罚十”也只有100块,但消费者实际的损失远不止这些。
英美法系国家的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欺诈、恶意、压制或者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一些国家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常常会判处高额的罚款金额,比如因为咖啡太烫,麦当劳赔了数十万美元;因为香烟有害健康,万宝路赔了数千万美元等。而考诸此前已公开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仅规定对具体违法行为予以惩罚或赔偿,这固然便于操作,但也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法规的惩罚赔偿在世界法律体系中自降标准。大概也正因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蒋树声副委员长不无遗憾地表示:草案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总的感觉是还没有极大地提高其违法成本,对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还缺乏威慑作用。
公众对食品安全立法的另一个诉求在于,法规能否真正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公开以及传达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等。在三鹿事件中,早在去年3月,就有许多消费者反映奶粉问题,至去年8月初,专家鉴定问题奶粉中有大量三聚氰胺,却未对外公布。直到涌现大量结石患儿,舆情汹汹,有关部门才于去年9月11日公开结果。其间长达近半年时间的沉默,成为反思三鹿事件不可回避的机制障碍。而且这种安全风险传导机制不畅的问题,其实也是食品安全立法必须解决的制度桎梏。
我们注意到,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相关部门的权责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但与此同时,依然让人担心的是,在一些公权力总是不惮于“秘密行政”,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而公民权利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的情形下,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权责原则会不会仍然成为“纸上的规定”?这更为艰难的改革指向,却不是一部食品安全法所能承载的了。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来源:http://www.ce.cn/cysc/sp/info/200902/22/t20090222_18281739.shtml
- lanbo78 发布于2009-02-23 0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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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央一号文件信号:食品安全法有望今年出台
民生关注的食品安全,在近几年历经“苏丹红”、“红心蛋”、三聚氰胺事件后,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已呼之欲出。此前有参与起草的专家称,“本月底《食品安全法(草案)》将进行四审,四审结束基本就可以定了。”而前天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更透露将抓紧出台食品安全法,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这一系列信号都预示着:食品安全法有望今年出台,届时监管部门全程监管,人们将获得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而违法者将得到更高的违法成本。
因“三鹿事件”作出八处修改
近几年,国内食品行业发生多次安全事故,从“苏丹红”、有毒大米、含“瘦肉精”的猪肉、劣质奶粉、“红心蛋”,再到去年发生的席卷全球的三聚氰胺事件,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者责任感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广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可谓走在前列。去年1月1日起,《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据悉,该条例既是广东省第一部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专门、系统和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同时也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食品召回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事实上,对于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多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追究企业责任。虽然“法规”多,监管部门多———目前包括卫生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食药监、农业部等都对食品行业进行分段监管,然而也正因为“多”而显出“乱”,监管中的空白点也越多。因此,我国从多年前已酝酿出台一部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将涵盖以上各法,并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修改。
去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对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触动最大。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最高立法机关针对“三鹿事件”,及时对三审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修改,强调相关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强化举报与检验、风险评估、召回等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据悉,去年发生的“三鹿事件”促使食品安全法作出八处修改,其中包括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草案除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全程监管”职责;政府可责令企业实施召回,企业未按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等等。
新法将提高违法成本
此外,有专家认为,过去我国食品业多次发生违法添加、造假事件,其中原因之一还因为违法成本不高。而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将提高“违法成本”。
据了解,新《食品安全法》,有望将企业列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将提高到涉案货值的10—20倍。有专家还建议在四审时,在行政处罚方面,应该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实行有限期的市场退出,规定其终身禁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
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生命安全,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也正积极推进。有知情人士曾透露,“本月底《食品安全法(草案)》将进行四审,四审结束基本就可以定了。”今年我国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并宣称将“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征信体系”。这一系列信号,都预示着今年人们将处在更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中。专家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目的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lanbo78 发布于2009-02-23 01: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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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月底四审后有望通过
“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正积极推进,2月底,《食品安全法(草案)》将四审,四审结束后,基本就可以定了。”一位参与该法起草的专家日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据了解,酝酿中的《食品安全法》,有望将企业列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将提高到涉案货值的10-20倍。
“我们一直在呼吁《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或者出台《反产品掺伪法》,过去的处罚标准太轻了,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形势,处罚力度要加大。”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何计国教授说。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食品卫生法》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信息披露;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四是完善现行分段监管体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在适当时候加以调整;五是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后,政府明确了食品监管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对于草案中提高惩罚性赔偿这一条款,有专家认为力度仍然不够。其认为,在行政处罚方面,应该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实行有限期的市场退出,规定其终身禁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
“目前出现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关键因素不是技术,而是掺假。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增加违法成本,现在的违法成本太低,所以才有了那么多人敢于违法。而且,目前还缺少法律依据,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何计国表示。
对于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目前多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追究企业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这一条而言,很难算出涉案货值,更不知道怎么算出违法所得。”一位质检体系的执法人员对记者表示,“按我国法律,对于有证照的企业,大多是停产整顿和罚款,无证企业既无证可吊销也罚不到款,实际上最大处罚是没收,其他的很难实施,所以很多执法卷宗的结尾处都写着‘总计查获不法产品多少件,造假分子闻讯逃跑,未抓到’。” (马小华)
- lanbo78 发布于2009-02-23 01: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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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当与国际接轨取法乎上
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在两个主要方面有所调整或升级。一是法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标准与责任应提升至国际水平。譬如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缺乏惩罚性赔偿,这一“进步”仍有保守之嫌。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企业存在“欺诈、恶意、压制或者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也就是一些快餐食品仅仅因为所含热量过高,易致肥胖就被判罚天文数字赔偿金的原因。如果仅仅是“10倍”封顶的话,恐怕很难罚出涉事企业的痛感。
二是法律对食品监管主体的职能与责任应有国际化标准。譬如草案中关于召回制度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发现问题后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而美国法律规定,除了企业主动召回外,监管者发现问题时企业也应立刻“接受教诲”并召回。事实上,生产经营者自揭“家丑”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不能在相关条文中强化监管者的责任,无疑会削弱其执行力。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负的责任,德国目前实行的《食品法》包罗万象,包括责任在内的条款多达几十万个……高标准、精细化维护公民食品安全的国际经验,理应值得立法层面有所借鉴。
取法乎上,仅得其中。食品安全在立法层面高标准与国际接轨,仅仅是第一步,关键还在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立法层面的进步兑现到执法层面的严格、规范上去,方能把好食品安全关。
- 土豆烧牛肉 发布于2009-02-23 08: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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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豆烧牛肉 发布于2009-02-24 20: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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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损一罚十”不如让其“倾家荡产”
作者:禹门生
18日,莅蓉进行消费教育讲座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时透露,《食品安全法》有望于月底出台,民间惯例“损一罚十”将进入这部法律。(《中国网》2月20日)
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有望月底出台 ,对于民众日益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件大好事、大喜事,可以说中国食品安全体系建立的重要里程碑。
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其危害程度具有不确定性。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问题,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损一罚十”这种不痛不痒的条款不足以警戒违法者。应该在《食品安全法》中下点猛药,刚性的条文就要多一些,操作性就要强一些,处罚力度就要严厉一些,让那些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唯利是图者得到严厉的处罚,即使不能刑事处理也要让其“倾家荡产”,且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相关的行业。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每次看到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的地下工厂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时总有触目惊心的感觉,更让人震惊的是如三鹿、蒙牛这样的品牌企业也趟了浑水,让网民大呼“三鹿都倒了,我们还能吃什么”的感叹!如果不是因为“三聚氰胺”造成的严重后果,如果不是中央的高压问责,也许《食品安全法》仍然千呼万唤未出来。若干年前,如果我们对阜阳的“大头娃娃”奶粉事件采取象对“三鹿奶粉”这样的高压问责,或许“三聚氰胺”事件就可能避免。
由于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规,政府对违法违规的食品企业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于是对食品企业过份宽容,大多停留在整改和罚款的层面上,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就是要补上这个漏洞。
在众多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的食品加工企业(作坊)里,有多少垃圾食品通过合法渠道流通到市场上,恐怕是无法统计的,产生的危害程度也难以估计。如果中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能迅速地完善起来,原本就缺乏竞争力的民族食品产业就会被“洋食品”打得七零八落,最后受制于人。一些老字号的食品企业一直难于做大,有的还被外国同行兼并了,这就是明证。
以民为本,人民的生命健康是本中之本。食品企业生产出合格的食品,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这是食品企业应该恪守的法律底线。对食品安全的处罚应该比生产安全更严厉,就是由于前者的后果可以预见,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
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就要从法规层面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门槛,加重打击处罚的力度,建立起民众放心的食品安全体系。而不痛不痒的以罚代惩,仍然挡不住食品企业对利益的诱惑,因此,“损一罚十”,不如让其“倾空荡产”,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没有任何生存的空间!从严规范食品企业,才是对企业最大的保护,也是以民为本的体现。
来源:http://pinglun.youth.cn/wywy/shsz/200902/t20090224_868869.htm
- 土豆烧牛肉 发布于2009-02-25 16: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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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伙伴网专题资讯,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
http://www.foodmate.net/news/guonei/2009/02/133105.html
新华网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专题:
http://www.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223/sp.htm
- 土豆烧牛肉 发布于2009-02-25 16: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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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新华网快讯: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以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新华网快讯: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要实行严格监管。
新华网快讯: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取消多项收费以减轻食品企业的负担。
新华网快讯: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 东海钓夫 发布于2009-02-25 2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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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不是颁个什么法就能解决的,任重道远,各位不必过于激动吧?
- 土豆烧牛肉 发布于2009-02-26 08: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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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四审 食品安全法草案有望月底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这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准备。
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这三个草案有望于2月28日闭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草案已历经四次审议。一审: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之后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二审: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三审: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作出了修改;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四审:本次常委会会议是第四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http://news.sina.com.cn/o/2009-02-26/025415219962s.shtml
- 土豆烧牛肉 发布于2009-02-26 08: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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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呈五大亮点
报道: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今天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去年10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的第四次审议。
食品安全法草案于2007年12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审议。此后,2008年9月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近期又曝出蒙牛特仑苏牛奶中添加OMP,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
今天提请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在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对食品广告管理和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等5方面做了修改。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草案确定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4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保健食品监管首次纳入草案
四审草案对保健食品监管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还对保健品做了针对性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