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专题之-------日本食品标签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5-07 20:33:56 / 个人分类:add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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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调整食品标签的主要法律是什么?
    日本有关食品标签的规定主要包括在《食品卫生法》中。它是由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制定,并且进行了多次修改,经常以答问的形式进行补充和修订,或以令的形式予以发布。
    另外,日本农林水产省的《关于农林物资的规格化及品质表示的正确化法律》(农业标准化法,JAS法)中对食品标签也有规定。
    《日本计量法》中对内容量的标示有规定。
    依据这些法律,日本制定了食品、添加剂及其器具或容器包(盛)装的标示技术法规和标准。

日本食品标签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日本食品标签适用于出售的食品或添加剂以及有规格或标准的器具或容器包装。
    凡属巳制定了标示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都必须有符合该标准的标示,否则不得销售和以销售为目的而陈列或在营业中使用。
    对于食品、添加剂及其器具或容器包装,不得出现危害公众卫生的虚伪或夸张的标示或广告。

日本有哪些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日本有如下规管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 日本食品卫生法(日文,详见参考文献1。)
2. 属于食品卫生法的政令、省令、告示(日文)
(例如“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奶作为原材料的加工食品的表示的基准”、“有关营养机能食品的表示的基准”等,详见参考文献2。)
3. 对食品卫生法及其政令、省令、告示进行补充或修改的训令、通知、公告(日文)
(例如“关于基于食品卫生法的表示”(昭和54年11月08日,環食第299号)等,详见参考文献3。)
4. 关于农林物资的规格化及品质表示的正确化法律(农业标准化法,即JAS法,详见参考文献4)
    以下5至65项是属于JAS法的标准规范(详见参考文献5):
普通性地被适用的质量表示基准
5. 新鲜食品(又称易腐食品)质量表示基准
6. 加工食品质量表示基准
7. 有关基因食品的质量表示基准

个别的新鲜食品涉及的质量表示基准
8. 糙米及精米质量表示基准
9. 水产物质量表示基准
10. 香菇质量表示基准

个别的加工食品涉及的质量表示基准
——食品属于罐头及瓶装的
11. 农产物是罐头及瓶装的质量表示基准
12. 畜产物是罐头及瓶装的质量表示基准
13. 烹调食品是罐头及瓶装的质量表示基准

——饮料
14. 果实饮料质量表示基准
15. 汽水儿质量表示基准
16. 豆浆类质量表示基准
17. 胡萝卜果汁及胡萝卜混合果汁质量表示基准

——肉食产品及鱼肉产品
18. 培根类质量表示基准(ベーコン類品質表示基準)
19. 火腿类质量表示基准
20. 压制的火腿质量表示基准
21. 混合压制的火腿质量表示基准
22. 香肠质量表示基准
23. 混合香肠质量表示基准
24. 冷藏汉堡牛肉饼质量表示基准
25. 冷藏炸肉圆质量表示基准
26. 鱼肉火腿及鱼肉香肠质量表示基准
27. 特殊包装鱼糕类质量表示基准
28. 风味鱼糕质量表示基准

——谷物加工
29. 品干面类质量表示基准
30. 即席面条类质量表示基准
31. 纯粹类型即席面条质量表示基准
32. 通心粉类质量表示基准
33. 冻豆腐质量表示基准
34. 面包类质量表示基准

——农产物及林产物加工品
35. 农产物酱菜质量表示基准
36. 西红柿加工品质量表示基准
37. 果酱类质量表示基准
38. 乾香菇质量表示基准

——水产物加工品
39. 海胆加工品质量表示基准(うに加工品品質表示基準)
40. 海胆拌东西质量表示基准(うにあえもの品質表示基準)
41. 干燥裙带菜质量表示基准(乾燥わかめ品質表示基準)
42. 盐腌保存裙带菜质量表示基准(塩蔵わかめ品質表示基準)
43. 削りぶし品質表示基準
44. 煮干鱼类质量表示基准(煮干魚類品質表示基準)
45. 鳗鱼加工品质量表示基准

——调料
46. 调味汁及调味汁类型调料质量表示基准
47. 食用醋质量表示基准
48. 风味调料质量表示基准
49. 干燥汤质量表示基准
50. 英国辣酱油类质量表示基准(ウスターソース類品質表示基準)
51. しょうゆ品質表示基準
52. 酱质量表示基准(みそ品質表示基準)
53. 面条类等用一点也质量表示基准(めん類等用つゆ品質表示基準)

——油脂及油脂加工品
54. 食用植物油脂质量表示基准(食用植物油脂品質表示基準)
55. 纯洁制猪油质量表示基准(純製ラード品質表示基準)
56. 麦琪淋类质量表示基准(マーガリン類品質表示基準)
57. ショートニング品質表示基準

——其他
58. レトルトパウチ食品品質表示基準
59. 蔬菜冷冻食品质量表示基准(野菜冷凍食品品質表示基準)
60. 冷藏饺子类质量表示基准(チルドぎょうざ類品質表示基準)
61. 烹调冷冻食品质量表示基准(調理冷凍食品品質表示基準)

——个别的加工食品原料原产地被规定为义务表示的质量表示基准
62. 蔬菜冷冻食品质量表示基准(野菜冷凍食品品質表示基準)
63. 农产物酱菜质量表示基准(農産物漬物品質表示基準)
64. 鳗鱼加工品质量表示基准(うなぎ加工品品質表示基準)
65. 削りぶし品質表示基準

酒类
    以下66至70项是关于酒类标签的法律和标准规范(详见参考文献6和7)
66. 有关酒税的保全及酒类业工会等的法律(酒税の保全及び酒類業組合等に関する法律)第86条第6款和第7款
67. 清酒的做法质量表示基准
68. 未成年者的饮酒防止的表示基准
69. 地理的表示的表示基准
70. 酒类的有机等的表示基准

营养标签
71. 营养改善法(又称营养改良法)

产品标签通用要求
72. 计量法
73. 不公平赠品及不公平标签防止法
74. 反不正当奖赏与误导法

【参考文献】
1. 日本食品卫生法(日文)
2. 食品卫生法法令检索网页
3. 食品卫生法通知检索网页
4. 农业标准化法,JAS法(日文,英文)
5. 农林水产省品质表示标准清单
6. 国税厅酒类标示网页
7. 酒类标示问答
8. 厚生劳动省食品表示规定网页
9. 厚生劳动省"Food with Health Claims, Food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and Nutrition Labeling"
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原文链接:http://www.tbtmap.cn/portal/Contents/Channel_2125/2008/0801/29572/content_29572.j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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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4-29 11:25:39
标注内容
标注内容
日本对于食品标签的标注内容有哪些要求?
    日本对于食品标签的标注内容要求分述如下:
1. 一般事项
    标示事项要使用本国文字,正确使用使该食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易读、易懂的用语。
    用容器包装或进行零售包装(外包装)时,除了可以透视到内包装标示的外,外包装必须进行必要的标示。
    另外,在容器包装的基础上加外包装,并不作为零售时,该外包装上要标示出食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地址,贮存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及添加剂要表示出其贮存方法。

2. 食品名称
    关于食品及添加剂的名称,要确切地标示出其内容,并且要按社会上通常的概念使用通俗化名称。
    名称中冠以主要原材料名称时,必须与主要原材料一致。
    名称中加注的主要原材料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不能只冠以一种原材料的名称。
    在食品产业界,名称未被广泛使用的食品,如果以其社会概念的内容能够判断其为何种食品,则应将其作为此种食品的名称。
    对美味的鱼贝类加工品,糕点及其他各种食品,只用“美味”并不能确切地表达出食品地内容,因而不能确认其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熏制美味章鱼”这一具体名称来确切地表示食品内容。但是,限于所谓“小吃”等没有固定名称,亦不能区分食品种类者,可称为“美味”。
    冷冻食品,除其名称外,亦应表示其为冷冻食品的含义。

3. 生产日期或加工日期
    生产日期(包括加工日期,以下同)的表示,要在日期前加注“生产日期”或在后面加注“生产”,使之可以清楚地辨认其生产日期。但是难于辨认这些表示时,可以采用在指定位置注明“生产日期○ ○ ○”的方法,单独注明年月日。
    不采用代号的生产日期的表示,应注明如“昭和54年4月16日”,“54.4.16”,“1979.4.16”。但是,这样表示仍难以辨认时,可以分别将年月日的两位(公历为末尾两位)标注为六位,如“540416”,“790416”。
    对于盒饭,应指导其注明生产时间。
    必须在生产日期前或后明确表示出批号,工厂代号,其他代号等。
    对生产日期不明的进口商品,可以注明进口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年月日前加注“进口年月日”或在其后加注“进口”。

4. 生产厂或加工厂的厂址
    生产厂(包括加工厂,下同)厂址的表示,根据有关居住法律注明居住号码。但是,也可按如下表示:
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及县厅所在城市的道府县名称,可以省略;
在统一道府县内,街村名称不同时,可以省略郡名。
    对于进口商品,可以用进口商经营部地址代替生产厂厂址。
    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注明生产厂(进口商品为进口商经营部)及加工厂的厂址。

5. 生产厂或加工厂的厂名
    作为法人,要标示出法人姓名。但是鉴于该包装容器的标签面积、形状等不同,可以按如下表示:
可以将株式会社简略表示为“KK”或“(株)”,合名会社为“(名)”,合资会社为“(资)”,有限会社为“(有)”;
可以将农业协会组合简略表示为“农协”,经济农业协同组合连合会表示为“经济连”。
    如为个人时,要表示个人姓名,不得用住房号码代替。
    进口商品,可用进口商姓名代替生产厂姓名。
    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表示出生产厂名称(进口商品为进口商姓名)及加工厂名称(如为法人则为法人名称)。

6. 其他标示事项
(1) 添加剂及其制剂
    添加剂及其制剂,应注明“食品添加剂”。
    添加剂的名称,属化学合成添加剂使用规则附表中的品名;其他添加剂有厚生劳动大臣规定品名,并且维生素A衍生物应以维生素A计,标示其百分含量。
    添加剂制剂,应注明其成份及各自的百分含量。在这种情况下,其成份为维生素A衍生物时,不能标示维生素A衍生物的百分含量,而应标示以维生素A计的百分含量。但是,以增香为目的使用的添加剂,则不必标示其成分和百分含量。
    焦油色素制剂表示应冠以“制剂”二字,并注明有效色素的名称。
    添加剂制剂的名称应遵照以下原则:
用“制剂”二字标示其使用目的的名称,如:“甜味剂制剂”等;
用“制剂”二字标示其主要成份,如:“异抗坏血酸制剂”等。
    化学合成品之外的食品添加剂及含有这些添加剂的制剂,在厚生劳动大臣对该添加剂命名之前,对该添加剂可以省略表示其名称,但应向厚生劳动大臣申报。

(2) 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
    依法制定了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标准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注明符合此标准的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但是,使用方法的标示限于添加剂的用途,采用其他方法可以明确判断时,仍不能忽略对其用途的必要的使用方法的标示。
    原则上标示方法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中使用的用语,但只要不改变其内容,也可使用通常简单的用语加以表示。

(3) 主要原料名称等
听装罐头食品

    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水果,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
——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标示至第3种;
——原则上应冠以“主要原料”;
——原则上应注明其种类名称;
    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主要原料时,可以省略表示主要原料名称。在说明等其他事项中标示原料内容的均视为主要原料的标示。

肉食产品

    肉食应注明畜禽的种类:
——畜禽种类指“牛”、“马”、“猪”、“绵羊”、“鸡”等动物名称;
——畜禽内脏应注明“牛肝脏”、“心脏(马)”等;
——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畜禽种类时,可以省略标示畜禽种类。

火腿,腊肠及咸肉

    火腿,腊肠及咸肉应注明原料肉名称:
——原料为肉食时,应注明“牛”、“马”、“猪”、“绵羊”、“鸡”等动物名称;原料为鱼肉时,应注明“鱼肉”,也可以表示“鱼肉(金枪鱼)”等;
——原料肉名称依配比量多少为序加以表示。

(4) 冷冻食品
    冷冻食品是否需要加热的标示:
食用时是否需要加热的标示:生产、加工后将其冻结的冷冻食品,应注明食用时是否需要加热,及其特有的名称;
冷冻前是否需要加热的标示:生产、加工后将其冻结的冷冻食品,食用时需要加热(加热后食用的冷冻食品)时,应注明冻结前是否经加热处理。

(5) 可否生食食品
    经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注明生食用或加工用之区别。

(6) 照射放射线食品
    照射了放射线的食品,应注明经放射线照射。

(7) 经油脂处理食品
    经油脂处理的方便面,应注明“油炸过”或“油处理面”等经油处理的内容。

7. 罐头食品
(1) 食品名称的标示
名称要明确标示食品内容或大概标示食品的内容,凡在该食品业界一般不采用的名称不予承认;
名称所标示的食品类别,原则上是按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为依据;
名称的标示要与其他事项的标示区别开,或通过商品名称的标示能准确推断一般名称的,可省略名称标示。

(2) 主要原材料名称的标示
规定需要标示的主要原材料为牲畜、禽类、鲸鱼肉、鱼贝类、水果。但不包括这类食品的汁液及糜状食品。如火腿、腊肠、鱼肉糜制品;
在标示主要原材料名称时,要按下列要领进行标示:
如对3种以上原材料混合制作的罐头,应从含量高的开始,依次标示至三个种类;
原则上要在主要原材料名称前施加“主要原材料”字样;
但如在说明书等其他标示事项中明确记载了原材料的,则不需要标示主要原材料名称。
由名称可以准确推断主要原材料名称的,可省略主要原材料名称的标示。

(3) 罐头食品名称种类
家畜肉按牛、马、猪、山羊及羊的区分标示家畜肉的种类名称;
家禽肉按鸡、鸭等区分来标示种类名称;
家畜肉以外的牲畜肉,标示为牲畜肉;
鲸鱼肉标示为鲸鱼肉;
鱼贝类按鲷鱼、鳁鱼、秋刀鱼等的类别标示其鱼肉的种类名称;
水果类按苹果、梨、桔子等的类别标示其水果名称。

8. 食肉制品
(1) 装入容器包装内的食肉
胴体,不论是国内处理的还是进口的,甚至用针织白布或麻布包裹者,都属需要标示的商品;
畜禽的内脏和食肉同样,需要标示其清除的种类,标示方法指导应按例如:“牛肝脏”、“心脏(马)”等的形式;
用合成树脂薄膜包装的食肉,以一定数量装于硬纸板箱中,通常情况下按箱出售时,也可将所需的标示记载于硬纸板箱上;
标示方法:可采用直接印刷于包装容器上的方法,盖印的方法,贴背面有粘胶的标签方法,或用挂标签的方法。但挂标签的方法,仅限于就其包装形态来看不能使用其他方法的情况,并且,应指导不要把用过的标签不正确的重复使用;
加工年月日不得用略号标示。加工厂所在地及加工业者姓名不得用记号标示。

(2) 食肉制品名称
原料肉名的禽畜的种类,与食肉的标示方法同样记载,而此时,羊肉可用英文译音记载,但兔肉、鼠肉、牛肉、猪肉、羊羔肉、马肉等不宜用此方式。另外,野兔肉、家兔肉可标示;
关于鱼肉,规定应标示为鱼肉,但其种类别则可记载为“鱼肉(旗鱼类)”、“鱼肉(金枪鱼类)”等;
关于含于原料肉的鱼肉的标示方法,在以所含全部鱼肉作为整体鱼肉进行标示的同时,以其与各个禽畜肉相比较按配合量大小依次记载。在以鱼肉种类进行标示时,则以其各自配合量与禽畜的各自配合量比较,从多到少依次记载。
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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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4-29 11:26:49
食品卫生法标签要求
食品卫生法标签要求

日本食品卫生法对食品标签有哪些要求?
    食品卫生法及其相关部令等对于食品标签的要求如下:
     需使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专用名称,如没有可使用通用名称或俗名;
     对于在规定条件下储存会很快变质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标明以特定字样“使用日期至”开始的日期(包括年份),对于非上述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标明由特定字样“此日期前最佳”开始的日期(包括年份);
     如有可能,应标明生产厂或加工厂的地址(或对于进口产品,在下文中指进口商的办公地址)及生产商或加工者的姓名(或对于进口产品,在下文中指进口商的姓名,如为公司,则指公司名称);
     对于食品添加剂配方,应标明每种配料(不包括用于调味的配料)的名称和重量比例(如配料为维生素A衍生物,则应标明维生素A的重量比例);
     对于含有用于食品卫生法附表5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用途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标明此类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以及该表右侧所列项目中适合的一项。对于含有非上述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对于以食品卫生法附表6所列食品(不包括牛奶)为原材料加工的食品,不包括无抗原属性的食品及表3第2项所列的食品,应声明产品按卫生、劳动及福利部部长的指定;
     对于含有从食品卫生法附表6所列食品衍生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声明食品含有该食品添加剂且食品中所含该食品添加剂是由特定原材料衍生的;
     应标明储存方法,对于依据同一款规定已经制定使用方法标准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标明符合标准的使用方法;
     对于食品添加剂,应用日文标明“食品添加物”字样;
     对于由特定原材料衍生的食品添加剂,应用日文标明“食品添加物”字样,且标明该食品添加剂是由特定原材料衍生的;
     对于焦油色配方,应标明在食品中实际产生颜色的名称,前面加日文“制剂”字样;
     规定需提供成份声明的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重量比例;
     对于以维生素A衍生物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应标明维生素A的重量比例;
     对于阿斯巴甜或含有阿斯巴甜的配方或食品,应声明产品为L-苯丙氨酸复合物或产品含有L-苯丙氨酸;
     对于矿物质水及其它同类产品,若其容器或包装中二氧化碳压力在20℃时低于98 kPa且没有经过巴氏灭菌或采取灭菌处理,应声明此水没有经过巴氏灭菌或采取灭菌处理;
     对于冷冻果实饮料,应用日文标明“果实饮料”字样;
     对于罐头食品,应标明主要配料;
     对于肉类,应标明牲畜或家禽的品种;
     对于肉类,如采取了用利器切割腱肉和纤维保持其原有形状,用调味料浸泡,与其它部分连接的处理方法和/或任何其它处理方法,可能使致病细菌污染内部,应声明进行了此类处理,且用于人类食用时有必要对整块肉进行充分加热;
     对于食品卫生法附表3第4项所列食品,应标明用作配料的肉类名称;
     对于干肉类产品,应声明产品为干肉类产品;
     对于未加热的肉类产品,应声明产品为未加热的肉类产品,并标明其pH值及水活性值;
     对于专门加热的肉类产品,除干肉类产品及未加热的肉类产品外,采用除通过加热使其中心部位持续30分钟保持在63℃或其它类似或更好的方法之外的方法进行灭菌处理获得的产品,应声明产品为专门加热的肉类产品,并标明其水活性值;
     对于经过加热的肉类产品,应声明产品为经过加热的肉类产品,并标明产品是在包装后或包装前进行的灭菌处理;
     对于肉类产品、鲸肉产品、鱼肉肠、鱼肉火腿、或特别包装的鱼饼,采用密封的容器或包装,通过加热使其中心部位持续4分钟保持120℃或采取任何其它类似或更好的方法进行灭菌处理(不包括罐头或瓶装产品),应标明灭菌方法;
     对于pH值不大于4.6或水活性值不大于0.94的鱼肉肠、鱼肉火腿或特别包装的鱼饼(不包括罐头或瓶装产品),应标明其pH值或水活性值;
     对于通过对生产或加工的食品进行冷冻获得的产品,应声明产品在使用前是否需要加热;
     对于使用前需要加热的冷冻食品,应声明产品在冷冻前是否加热;
     对于生牡蛎、用鲜鱼切片冷冻的产品或去壳的贝类(不包括生牡蛎),应声明产品是否用于生食;
     对于用于生食的切片鲜鱼或去壳的鲜贝类(不包括生牡蛎)(不包括冷冻产品),应声明产品用于生食;
     对于食品卫生法附表3第8项所列的任何食品,应声明该食品经过游离辐射处理;
     对于食品卫生法附表3第9项所列食品(不包括罐头或瓶装食品),应声明该食品包装于密封容器或包装中,密封严密,压力灭菌;
     对于带壳的家禽蛋(仅用于生食),应声明产品用于生食,储存温度最好不高于10℃,且当产品超过“此日期前最佳”所示日期用于人类消费时应加热灭菌;
     对于带壳的家禽蛋(不包括用于生食的),应声明产品是用于加热及生产,且用于人类消费时应加热灭菌;
     对于液态家禽蛋,如果产品是灭菌的,应标明灭菌条件;
     对于没有灭菌的液态家禽蛋,应标明产品未灭菌,且应加热灭菌后再用于人类消费;
     对于生牡蛎(仅用于生食的),应标明打捞的海、湖或湿地的名称;
     对于煮制的螃蟹,应标明用于人类消费时是否需加热灭菌;
     对于用脂肪或油处理过的方便面产品,应声明产品用脂肪或油处理过;
     对于食品卫生法附表3第12项所列食品或加工食品,应标明是否应用DNA重组技术获得,以及是否区分开有无使用DNA重组技术的农产品;
     对于具有特定健康用途的食品,应声明此类食品具有特定健康用途,并标明营养成份的数量、能量、原材料名称、净重、标准日摄取量、摄取方法、摄取注意事项、及旨在启发与推广均衡饮食习惯的声明;
     对于具有营养功能的食品,应声明此类食品具有营养功能,标明符合卫生、劳动及福利部部长制定的标准的营养成份的名称和功能、营养物质的数量、能量、适当的日摄取量、摄取方法、摄取注意事项、及旨在启发与推广均衡饮食习惯的声明,并声明该食品未向卫生、劳动及福利部部长申请单独检查;
     对于已规定利于健康的营养成份限量的具有特定健康用途的食品,或对于已规定标明的功能成份推荐日食用量的具有营养功能的食品,应标明适当的日摄取量中所含营养成份与推荐日食用量的比例;
     对于具有特定健康用途的食品或具有营养功能的食品,有必要特别注意其配制和保存方法的,应标明有关注意事项;
     对于不是用于特定健康需求及具有营养功能的食品,应禁止使用误导食品饮食用途的名称、营养成份的功能及能够预期特定健康用途的标识;对具有不属于特定健康用途的营养功能的食品,应禁止使用能够预期特定健康用途的标识;
     特定的与健康有关成分的规定:对于纤维、蛋白质、维生素等营养成分,如果用了“富含”或“包含”等字眼,规定必须要符合厚生劳动省的最小含量标准。对于热量、脂肪、饱和脂肪酸、糖、钠等成分,如果用了“低于”或“没有”等字眼,必须符合厚生劳动省的最大含量标准。为了特定健康用途(FOSHU)的食品是指那些添加了某种具有特别功能的成分的食品。为了证明具有特别的健康效用(例如降低胆固醇),厚生劳动省必须进行审查和核实。国外产品若证明产品的特定健康用途,需向厚生劳动省的食品安全部门咨询并递交申请。日本国内营养机构将对产品进行检测,如果检测通过,厚生劳动省会通知申请者;
     对于一种食品,如果不是未应用DNA 重组技术的农产品,并确定对其生产和分销进行了区别,或不是含有未应用DNA 重组技术的农产品作为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包括以加工食品作为原材料的),并确定对其生产和分销进行了区别,禁止声明有关农产品食品是未应用DNA 重组技术的农产品食品或食品卫生法附表7左侧所列的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是未应用DNA重组技术的农产品;
     对于食品卫生法的标签要求,在实施细则中对某些项目进行了细化或者豁免要求,应遵照该实施细则执行。
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原文链接:
http://www.tbtmap.cn/portal/Contents/Channel_2125/2008/0801/29575/content_29575.jsf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4-29 11:27:40
农林水产省标签要求
农林水产省标签要求
农林水产省的标签要求的标签要求是怎样的?
    农林水产省要求食品制造商给产品加标签时要符合农业标准法(JAS法)规定的质量标准。农业标准法在2000年修订,修订后的标签要求是:
对易腐食品公布来源(肉、海产品、乳制品);
生物技术成分,限于玉米、大豆、马铃薯等转基因成分超过5%的30种食品;
有机标签。
    此外,还要有以下信息:(1)产品名称;(2)成分名称;(3)净重;(4)保质期;(5)保存方法。
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原文链接:
http://www.tbtmap.cn/portal/Contents/Channel_2125/2008/0801/29576/content_29576.jsf
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4-29 11:34:05
标注形式
日本加工食品标签主要有哪些标注形式要求?
    一般加工食品的标注见下图:



应以日文准确说明,使购买或使用这些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一般大众容易识别和理解。并且应以无需打开容器或包装即可轻易识别的方式显示在容器或包装(或当产品是为零售而包装时)的显著位置;
标签的字体与边框的颜色和背景色应该采用对比色;
标签的字体应该选用大小一致的印刷体。按照日本标准JIS Z 8305:1962的规定,字体大小不应小于8 号。当标签面积小于或等于150cm2时,按照日本标准JIS Z 8305:1962的规定也可以选用5.5 号到7.5 号的字体;
标签上面未被标明的项目不应在表格中列出;
“名称”可以用“产品名称”代替,“种类”可以用“种类名称”代替;
如果“最佳使用(食用)期”难以按照表中的规定标明,可在表中“最佳使用(食用)期(最短保存期)”一栏中规定的其他地方标出,此时,“贮藏说明”也可以按照类似的方法在“最佳使用(食用)期”旁边标出;
此表中的“最佳使用(食用)期”可以用“最短保存期”代替;
对于易腐的或生产后需要立即食用的产品,“最短保存期”应该改为“保质期”;
如果由加工商/包装商对产品进行标注,表中的“制造商”应该改为“加工商”;
如果由经销商对产品进行标注,表中的“制造商”应该改为“经销商”;
对进口的产品,表中的“制造商”应该改为“进口商”,而不必参照上面的第9 条;
此表格可垂直填写;
如果难以标出表格的边框,边框可以省略;
对那些下表左栏分类的加工食品产品,与右栏相对应的标注条目可省略。

加工食品类别及其可省略标注条目


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原文链接:http://www.tbtmap.cn/portal/Contents/Channel_2125/2008/0801/29577/content_29577.jsf
一般加工食品的标注.jpg

一般加工食品的标注.jpg

加工食品类别及其可省略标注条目.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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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的个人空间 吴问立 发布于2009-04-29 12:04:22
日本食品安全法规及食品标签标准浅析.pdf
解析日本食品标签新制度.pdf
日本-农产品和水产品进口技术法规手册(2007).pdf
日本-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调味剂手册.pdf
日本-食品卫生法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技术规范和法规.pdf

解析日本食品标签新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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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产品和水产品进口技术法规手册(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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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安全法规及食品标签标准浅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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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卫生法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技术规范和法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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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调味剂手册.pdf
(2009-04-29 12:04:22, Size: 280 KB, Downloads: 15)

青青98发布于2009-04-29 13:49:40
好东西啊,虽然我们不出口日本,但也很有好处。
鑫耀发布于2009-05-06 14:37:08
正想找这方面的资料,谢谢提供。不知如果既要内销又要出口地话,标签怎么弄?
zhaofeiwww发布于2010-09-28 14:24:49
谢谢分享,最近刚刚要用这方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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