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就如同钓鱼,每次抛出去的钩并不见得都有收获,但你心中要永远寄予希望,经得起鱼漂的上下沉浮,把握好手中的这根鱼竿,快乐生活每一天!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08-28 15:14:20 / 天气: 晴朗 / 心情: 高兴 / 个人分类:食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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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事故及防护常识
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引起化学危险和泄漏、污染、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叫化学事故。
  (一) 化学危险品可能引起的伤害
    1、 刺激眼睛--流泪致盲
    2、 灼伤皮肤--溃疡糜烂
    3、 损伤呼吸道--胸闷窒息
    4、 麻痹神经--头晕昏迷
    5、 燃烧爆炸--物毁人亡
  (二) 防止化学事故
    1、 了解化学危险品特性,不盲目操作,不违章使用。
    2、 妥善保管好化学危险品。
    3、 严防室内积聚高浓度易爆易燃气体。
  (三) 防护器材
    1、 制式器材:隔绝式和过滤过防毒面具,防毒衣。
    2、 简易器材:湿毛巾、湿口罩、雨衣、雨靴等。
  (四) 事故现场应急措施
    1、 向侧风或侧上风方向迅速撤离。
    2、 离开毒区后脱去污染衣物及时洗消。
    3、 必要时到医疗部门检查或诊治。

TAG: 食品质量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0:53:26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及其它较大社会灾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清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一)化学事故应急求援的基本任务

    1、控制危险源

    2、抢救受害人员

    3、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撤离

    4、清除现场污染,消除危害后果

    (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

    1、向用户提供应急服务是企业的重要职责;

    2、应急服务是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目的之一,建立全国应急网络;

    3、在安全技术说明书上和包装的标签上提供应急服务咨询电话。

    (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形式、分级和应急网络

    1、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按事故波及范围及其危害程度,可采取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两种形式。

    2、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按救援内容不同分四级:

    0级:8小时内提供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咨询;

    Ⅰ级:24小时内提供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咨询;

    Ⅱ级:提供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信息救援咨询的同时,派专家赴现场指导救援;

    Ⅲ级:在Ⅱ级基础上,出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参与现场救援。

    3、随着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开展,各地区的化学品地方登记办公室将担负起本辖区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全国的应急网络,使救援响应时间更短,救援更加有效。

    (四)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程序和内容

    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一般包括报警与接警、应急救援队伍的出动、实施应急处理即紧急疏散、现场急救、溢出或泄漏处理和火灾控制几个方面。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0:54:20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实验室事故的处理
(1)创伤:伤处不能用手抚摸,也不能用水洗涤。若是玻璃创伤,应先把碎玻璃从伤处挑出。轻伤可涂以紫药水(或红汞、碘酒),必要时撤些消炎粉或敷些消炎膏, 用绷带包扎。

(2)烫伤:不要用冷水洗涤伤处。伤处皮肤未破时,可涂擦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用碳酸氢钠粉调成糊状敷于伤处,也可抹獾油或烫伤膏;如果伤处皮肤己破,可涂些紫药水或1%高锰酸钾溶液。

(3)受酸腐蚀致伤: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稀氨水、肥皂水)洗,最后再用水冲洗。如果酸液溅入眼内,用大量水冲洗后,送校医院诊治。

(4)受碱腐蚀致伤: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2%醋酸溶液或饱和硼酸溶液洗,最后再用水冲洗。如果碱溅入眼中,用硼酸溶液洗。

(5)受溴腐蚀致伤:用苯或甘油洗濯伤口,再用水洗。

(6)受磷灼伤:用1%硝酸银,5%硫酸铜或浓高锰酸钾溶液洗濯伤口,然后包扎。

(7)吸入刺激性或有毒气体:吸入氯气、氯化氢气体时,可吸入少量酒精和乙醚的混合蒸气使之解毒。吸入硫化氢或一氧化碳气体而感不适时,应立即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但应注意氯气、溴中毒不可进行人工呼吸,一氧化碳中毒不可施用兴奋剂。

(8)毒物进入口内:将5—10m1稀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水中,内服后,用手指伸入咽喉部,促使呕吐,吐出毒物,然后立即送医院。

(9)触电:首先切断电源,然后在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

(10)  起火:起火后,要立即一面灭火,一面防止火势蔓延(如采取切断电源,移走易燃药品等措施)。灭火的方法要针对起因选用合适的方法。一殷的小火可用湿布、石棉布火砂子覆盖燃烧物,即可灭火。火势大时可用泡沫灭火器。但电器设备所引起的火灾,只能使用二氧化碳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以免触电。实验人员衣服着火时,切勿惊慌乱跑,赶快脱下衣服,或用石棉布覆盖着火处。

(11)  伤势较重者,应立即送医院。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0:55:50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实验室中潜在的危险
一、 溶剂处理方面的潜在危险。
A、溶剂无水处理前,一定要预处理
对于低沸点的溶剂,如乙醚,正戊烷等一定要先用干燥剂预先干燥,然后再加入钠丝进行回流,并且加热不能过快过高。因为,一旦溶剂里面的含水量过大,那么生成氢气很剧烈的话,溶剂极易冲出体系,然后遇见明火或正在加热的电阻丝,发生爆炸。这一点在有机所是有先例的,当时的惨状是,爆炸的冲击波从三楼冲到顶楼,把通风装置炸的粉碎。包括对面实验室的整扇窗都被推倒。

对于醚类溶剂,如果生产时间较长,或者久置不用的话,一定不要震动,同时要加入还原剂,除掉生成的过氧化合物。也是一个博士生,在处理久置不用的处理THF的装置的时候,刚一拔磨口活塞,就发生爆炸,满脸血肉模糊。

用钠处理的溶剂和卤代烷溶剂处理装置不能公用一个与大气相连的装置。有些同学卫省事或节约空间,把所有溶剂处理装置中保证与大气相通的的装置相连,这样做的危险是很可能如果卤代烷,特别是二氯甲烷,加热的时候温度较高,无法冷凝下来,这样,有可能密度较大的卤代烷就会顺着相同的管道,进入用钠丝干燥的溶剂的体系。一旦出现这样的事情,肯定是爆炸。大家知道,卤代烷在金属钠的作用下的偶联反应非常剧烈。

B、 废溶剂的处理,绝对不要发生酸性液体和碱性液体,氧化性液体和还原性液体的混装,这样非常危险。在有机所,废液桶爆炸不是一次两次。对于SOCl2, PCl5, PCl3绝对不能未经处理就放入废液桶,后果也很危险。

二、 实验操作方面的潜在危险。
1、 对于加热、生成气体的反应,一定要小心不要成了封闭体系。
2、 应该小心滴加、冷却的反应,一定要严格遵守,不要图省事。
3、 反应前,一定要检查仪器有无裂痕。对于反应体系气压变化大的反应,大家一般都会注意。但是,有些问题就是在你想不到的时候出现。我在一次萃取的时候,量在2升左右,发现分液漏斗有一个裂痕,以为没有问题。结果,在手中刚一摇晃时,就炸开了。20%的KOH溶液喷了我一脸,更可怕的是,溶液顺着桌面进入插座,引起电源短路,然后引发火灾。
4、 对于容易爆炸的反应物,如过氧化合物,叠氮化合物,重氮化合物,无水高 人 盐,在使用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加热小心,量取小心,处理小心。不要因为震动引起爆炸。举三个例子如下:
某副教授在有机所进修时,加压蒸馏一容易分解的化合物,由于加热没有控制好,发生爆炸,场面极其血腥。胸口的洞缝了五十多针!
某研究生,在做关于过氧化合物的实验时,用旋转蒸发仪浓缩含有过氧化合物的溶液,完毕,不是小心地把空气放入,而是一下子就通气,结果由于空气的撞击引发爆炸,甲级甲等残废。我们今天看到的现场的照片是:一截手指头血淋淋地沾在玻璃上。
(这也是加压蒸馏通气时为什么要慢慢来的原因)
某工作人员,在做叠氮化合物的实验室,反应都处理好了,他觉得反应容器要处理一下,结果在打开瓶塞的时候,一用力,爆炸。
最后是一句忠告,不清楚的实验,不了解化合物性质的实验,精神状态不好时,一 定要当心。

(2)配体的纯度对于做不对称催化的,以及利用配体来改进某些金属催化反应的化学工作者来说 ,至关重要。但是,不同批次合成的配体,其纯度由于采用原料的不同,或者纯化 时所用的硅胶等材料的性能有所不同,就会导致反应的结果不能重复。如果前后配体的 纯度有差异,或者溶剂等使用的不同,导致反应条件筛选前后不是在可比较的前提下进 行,有可能导致一些好结果的埋没。
我们在发表论文时,详细写清楚试验的操作,试剂的纯化方法,就是为保证别人按照相同的方法处理,可以重复试验结果。因此,我们必须保证自己的实验方法是在同一条件下进行。
我们在实验过程中,确实也发现某些实验数据较难重复,这个问题不少从事不对称研究的小组都曾碰到。分析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配体的纯度不符合要求,所以反应的活性和对映选择性与以前的结果不相吻合,特别是分离纯化时用的溶剂和硅胶质量得不到保证,导致按照以前纯化条件得不到符合研究工作的要求纯度的配体;2、反应的操作存在误差:这突出表现在称量这一环节。由于配体和金属盐的量均只有几毫克,静电的干扰在天气干燥的时候尤为突出;3、反应的溶剂多为丙酮,CH3CN和卤代烷等难以检测其含水量的溶剂,不同批次处理的溶剂,可能含水量不同,从而导致反应结果不能重复。
为了保证实验数据的可重复性,我们摸索并建立一套配体纯度检验的方法和标准的反应条件。特别是配体30a在几个反应中展示了优异的性质后,这一要求对于开展其他研究尤为关键。

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我们总结得到以下经验供参考:
A、标准反应条件的建立
1、配体合成所用的CH3CN、三乙胺和四氯化碳按照标准方法处理,再经小量反应证明合格后(能合成出配体),保存在活化后的分子筛中供使用。
2、条件实验中所用的溶剂,如果不能通过指示剂显色来确保其无水,则严格按照标准方法处理后,再经活化后的分子筛进一步处理后,蒸出使用;对于已经筛选出的最佳溶剂,每次新处理后,均用标准反应检验,ee值与以前的实验符合后才能使用。
3、称量过程中,尽可能避免静电的干扰。
B、配体纯度方法的建立
1、对于合成的新配体,在用 磁氢谱和碳谱?定初步纯度后,先用于某一反?得到一个关于反应速率和ee值的数据;然后,用不同的展开剂再次纯化配体后并取其最纯的部分,在相同的条件下重复与前相同的反应。如果反应情况(包括速率和ee值)变化不大,表明配体的纯度已经合格;如果反应结果有明显改善,这表明配体纯度有了提高,这需要再次纯化配体,直至反应结果的不同在误差范围内,才表明配体纯度已经合格。
举例如下:对于配体30a, 先用石油醚和丙酮(4:1, v/v)的展开剂经柱层析得到一淡黄色的油状液体,虽然此液体经核磁鉴定,纯度已经很好,但是用囘f 啉配体最常用的模型反应-DA反应(eq 1)一检验, 在以Cu(OTf)2 为Lewis 酸, CH2Cl2为溶剂,-30oC的 反应条件下,却发现反应几乎不进行。再用石油醚和乙酸乙酯(1:1, v/v)的展开剂进一步纯化后,再在相同的条件下一试,反应在一小时内结束,ee值为36%。将配体再次纯化后,重试反应,反应时间和反应的ee值不变。于是认为配体已经很纯,可以用于反应的条件筛选。每次重新合成出来的配体,都在此反应条件下反应。当反应时间和ee值均与上述结果相符,表明配体纯度合格后,才能将配体用于条件反应。

(3)首先,你从现在起,有时间就泡在实验室,观察你的师兄们是如何操作的,每一个细节都不要放过。仔细想一想,为什么要这样操作,不懂就问,直到你弄清楚了为什么要这样操作。你也可以想清楚原因后,再去和其他师兄交换意见,看看别人的想法。当然,刚进实验室,你肯定要当当下手,多跑跑腿,这样才能和师兄们套近乎,他们也才愿意和你多交流。
其次,进入实验室后,失败是经常的,但是你一定要弄清楚失败的原因。不要在没有弄清楚原因的情况下,盲目再进行相同的实验操作。记住,分析好原因后,再做试验,做一次试验,就要排除一个可能的因素。不要因为怕导师说你反应开得少,就开一大堆试验。这样的结果是让你陷于大量的体力劳动,没有时间思考,总结提高。
在做每一个实验之前,不要查到一篇文献,就马上按照文献方法去试。反复调研文献,看一看,要得到目标产物,有哪些方法,每种方法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经过反复比较,选择最方便的开始。这不但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捷径,而且是在培养你的判断能力,也是在积累你的经验和知识。你想,一个实验你就可以积累一系列资料,一个学期下来,你将有多大的收获?这种方法累,但是绝对有效。我相信,只要坚持,毕业的时候,你会脱胎换骨。
对于你所采用方法的文献,实验步骤的每一个细节,要问问什么这么做?如果不这样做,后果是什么?能不能用其他方法代替?参考其他合成相同产物的文献,看看别人的实验步骤又是如何?他们做了什么改动?为什么要这样改动?因为实验是相通的,这些问题你一旦掌握了,坚持一个月的时间,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在我的周围,有很多人一直到要博士毕业了,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吾未见其明也。

(4) 关于DMF的无水处理方法引起这么多争议,实在出乎我的意料。不可否认,不同的实验对试剂、溶剂的纯度等各方面的要求不同。不需要严格无水的反应,你去进行严格的无水处理就是浪费时间;反之亦然。

我也承认,有时候试剂中的一些微量杂质的存在,往往会使反应有出人意料的结果。在我所知道的范围(上海有机所)内,就有两个这样的例子:李安虎博士(戴立信 小组)在首例通过叶立德途径实现的高立体选择性的氮杂环丙烷的反应中,使用的是未处理的国产分析纯CH3CN溶剂。文章在Angew. Chem. Int. Ed上发表后,引起了一位法国科学家的注意,但是他在重复该试验的过程中,发现直接使用商业化的分析纯CH3CN溶剂 不能重复反应结果,只有在反应体系添加一定量的水后才能重复试验结果,于是专门撰文指正。我们分析原因,认为是国产试剂的含水量比进口试剂的要高;第二个例子是:袁宇博士( 】 岭小组)在杂DA反应中,发现试验结果不能重复,而且所用的苯甲醛越纯,反应结果越差。从而想到了最初使用的苯甲醛可能有部分被氧化成苯甲酸,进而发现使用酸为添加剂可以大大改善反应的结果(文章发表在Chem. Eur. J)。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试验不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方法。特别是当我们在进行未知 域的探索时,需要对反应成功(或者失败)的原因进行总结。如果我们反应所使用的试剂或溶剂含有少量的杂质,那我们如何保证试验的可重复性?我们又如何根据实验结果来分析,设计下一步的实验方案,改进试验结果?

按照一套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操作,对于新进实验室的同学更为重要。因为失败是新手们的常事,如果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试验试剂的纯度以及无水要求是否满足等等,那么一旦实验失败了,我们如何寻找原因?到底是操作失误还是其他?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同学,在几年试验生涯中,深感按照标准方法试验的重要性。
可能是因为我从事的不对称催化对杂质的敏感程度较高,所以我在几年中,曾经花了很 多时间来重复,寻找原因。

我很庆幸我刚进实验室时,接受了一位师姐的忠告,即一切溶剂、试剂严格按照标准方法处理,哪怕他再繁琐。这个方法就是我推荐给大家的书《Purification of Laboratory Chemicals》,Edited by W. L. F. Armarego and D. D. Perrin, 4th Edition,这也是我们上海有机所每个课题组的导师要求学生严格执行的。因为这本书是 不断综合文献中的最新处理方法,和对各种方法的不足之处的最新发现而修订的。

在我的第一篇文章(J. Am. Chem. Soc)发表半年后,有位韩国化学家到我们所交流的时候,专门提到在他们花了半年的时间合成了一个和我合成的一模一样的配体的时候,却非常失望发现我们的文章都已经发表了。我为什么感谢那位师姐?因为我接受她的忠告后,各种溶剂严格处理,所以只花了两个星期就合成了该配体。而事实上,在我文章发表后,还有国内同行不能重复合成该配体,我们课题组的其他同学一开始的时候也不能重复合成,原因无他,他们的溶剂处理都有问题。

有同学提到,他们的处理方法是参照某某文献的,事实上,很多文献的处理方法是不完善的,也在不断变化的。所以才会有专门的丛书来总结。我想进入实验室时间较长的人,都会发现有些文献的结果是很难重复的,仔细研究他们的实验方法,你会发现有些操作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有些是错误的,当然也有可能作者有所保留。

提高我们的化学素养,其中之一就在于根据自己的知识,去判断文献的正确与否, 而不是盲从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0:56:36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日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常识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渐提高,在日常生活中对各种日用化学品的需求量也日渐增多,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均提出了严格要求。
日常所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管道煤气或液化石油气,洗发香波、摩丝、装修用的油漆、胶粘剂,药品,漂白水等。
    在购买、储存、使用、报废处理、运输该些物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危险化学品应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购买,购买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在说明书中应对危险化学品的标识、主要组成与性状、健康危害、急救措施、燃爆特性与消防、灭火方法、泄漏应急行动、操作处置注意事项、储运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理化性质、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毒理学资料、环境资料、废弃、运输信息和法规信息等16项内容予以了详细说明。
    若该商品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向有关部门咨询,如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不得购买无厂家标志、无生产日期、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多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在阴凉、干燥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人们可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
    另外,各种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储混存,储存场所应远离火种和未成年人无法接触的地方。
    如:各种药品、漂白水、油漆等应储存于儿童无法触摸的场所。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详读该危险化学品的说明书,注意其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应急措施。
    如:管道煤气或液化石油气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关牢阀门,注意使用场所通风。
    家庭装修中使用到的油漆、胶粘剂中因含有甲苯、二甲苯和甲醛等溶剂,它们不但属于易燃液体,同时还含有毒性。在装修场所应禁止吸烟和点火,装修后应注意室内通风。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业单位和部门予以处置,人们应根据该类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交由回收单位,严禁各类废弃危险化学品混放或私自处理。
    如:不得私自放空或者倾倒残液,应由供气厂家处理带有残液的气瓶和报废气瓶。不得将废弃的摩丝包装瓶、油漆罐、电池等投入火中燃烧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严禁私自携带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交由专业的运输部门。该运输部门应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如:火车、汽车和飞机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理

    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有关应急部门求救,如火警、医院和危险化学品应急中心。同时需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所标识的应急救援方法进行处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只有做好了日常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才能保证人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0:57:11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几种常见有毒气体中毒症状及急救常识
一氧化碳 中毒

(一)理化性状及中毒原因   

一氧化碳是常见的有毒气体之一。凡是含碳的物质如煤、木材等在燃烧不完全时都可产生一氧化碳(C0)。~氧化碳进入人体后很快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而且不易解离。一氧化碳的浓度高时还可与细胞色素氧化酶的铁结合,抑制细胞呼吸而中毒。   

(二)中毒症状   

一氧化碳中毒症状主要有头痛、心悸、恶心、呕吐、全身乏力、昏厥等症状体征,重者昏迷、抽搐,甚至死亡。根据一氧化碳中毒的程度可分为三度:①轻度血碳氧血红蛋白在10%~20%,有头痛、眩晕、心悸、恶心、呕吐、全身乏力或短暂昏厥,脱离环境可迅速消除。②中度亦碳氧血红蛋白在30%一40‰除上述症状加重外,皮肤粘膜呈樱桃红色,脉快,烦躁,常有昏迷或虚脱,及时抢救之后可完全恢复。③重度血碳氧血红蛋白在50%以上。除上述症状加重外,病人可突然昏倒,继而昏迷。可伴有心肌损害,高热惊厥、肺水肿、脑水肿等,一般可产生后遗症。  

(三)现场急救  

立即将病人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松解衣服,但耍注意保暖。对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并肌注呼吸兴奋剂、山梗菜碱或回苏灵等,同时给氧。昏迷者针刺人中、十宣、涌泉等穴。病人自主呼吸、心跳恢复后方可送医院。   

若有条件时,可做一般性后续治疗:①纠正缺氧改善组织代谢,可采用面罩鼻管或高压给氧,应用细胞色素C15毫克(用药前需做过敏试验),辅酶A50单位,ATP20毫克,静滴以改善组织代谢。②减轻组织反应可用地塞米松10毫克~30毫克静滴,每日1次。③高热或抽搐者用冬眠疗法,脑水肿者用甘露醇或高渗糖进行脱水等。④严重者可考虑输血或换血,使组织能得到氧合血红蛋白,尽早纠正缺氧状态。


急性氯气  中毒

(一)理化特性与中毒原因   

氯是一种黄绿色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并有窒息臭味,许多工业和农药生产上都离不开氯。氯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上呼吸道粘膜的强烈刺激,可引起呼吸道烧伤、急性肺水肿等,从而引发肺和心脏功能急性衰竭。  

(二)中毒症状   

吸八高浓度的氯气,如每升空气中氯的含量超过2毫克~3毫克时,即可出现严重症状呼吸困难、紫绀、心力衰竭,病人很快因呼吸中枢麻痹而致死,往往仅数分钟至1小时,称为“闪电样死亡”。较重度之中毒,病人首先出现明显的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剧烈的咳嗽、吐痰、咽喉疼痛发辣、呼吸急促困难、颜面青紫、气喘。当出现支气管肺炎时,肺部听诊可闻及干、湿性罗音。中毒继续加重,造成肺泡水肿,引起急性肺水肿,全身情况也趋衰竭。   

(三)急救   

迅速将伤员脱离现场,移至通风良好处,脱下中毒时所着衣服鞋袜,注意绐病人保暖,并让其安静休息。   

为解除病人呼吸困难,可给其吸入2%~3%的温湿小苏打溶液或1%硫酸钠溶液,可减轻氯气对上呼吸道粘膜的刺激作用。   

拎救中应当注意,氯中毒病人有呼吸困难时,不应采用徒手式的压胸等人工呼吸方法。这是因为氯对上呼吸道粘膜具有强烈刺激,可引起支气管肺炎甚至肺水肿,这种压式的人工呼吸方法会使炎症、肺水肿加重,有害无益。酌情使用强心剂如西地兰等。鼻部可滴入1%~2名麻黄素,或2%~3%普鲁卡因加O.1%肾上腺素溶液。由于呼吸道粘膜受到刺激腐蚀,故呼吸道失去正常保护机能,极易招致细菌感染,因而对中毒较重的病人,可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天然气  中毒

(一)理化特性与中毒原因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乙烷、丙烷及丁烷等低分子量的烷烃,还含有少量的硫化氢、二氧化碳、氢、氮等气体。常用的天然气含甲烷85%以上。常因火灾、事故中漏气、爆炸而中毒。   

(二)中毒表现   

主要为窒息,若天然气同时含有硫化氢则毒性增加。早期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者出现直视、昏迷、呼吸困难、四肢强直、去大脑皮质综合症等。   

(三)急救   

迅速将病人脱离中毒现场,吸氧或新鲜空气。对有意识障碍者,以改善缺氧,解除脑血管痉挛、消除脑水肿为主。可吸氧,用氟美松、甘露醇、速尿等静滴,并用脑细胞代谢剂如细胞色素C、ATP、维生素B6和辅酶A等静滴,轻症患者仅做一般对症处理。   


液化石油气  中毒

(一)理化性状及中毒原因  

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为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组成液化石油气的全体碳氢化合物均有较强的麻醉作用。但因它们在血液中的溶解度很小,常压条件下,对肌体的生理功能无影响,若空气中的液化石油气浓度很高,从而使空气中氧含量减低时,就能使人窒息。   

(二)中毒表现   

中毒后有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并有四肢麻木的感觉障碍,接触高浓度时可使人昏迷。   

(三)急救   

迅速将伤员脱离现场,解衣宽带,保暖,吸氧。使用脑细胞代谢剂。如细胞色素C、APT、辅酶A和维生素C、Bl、B6、B12等静滴。有呼吸衰竭者可用呼吸兴奋剂如可拉明、洛贝林等。   

有毒气体中毒还有光气中毒,芥子气中毒、催泪性毒气中毒、神经性毒剂(有机瞵)中毒等容易给人类带来大面积危害的中毒事故。这些有毒气体在工业上有着广泛的用途,可以说是人类的“益友”,但如果处置不当则可能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后果。因此,加强对这些有毒气体的生产、储存,使用管理,是遏制这类中毒事故发生的根本之途。2003年12月23日,重庆市开县中石油川东北气矿发生的硫化氢泄漏事故,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预防有毒气体中毒事故的警钟。全社会都有责任行动起来,打一场遏制有毒气体中毒事故的攻坚战。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0:57:50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绿色化学——创造绿色生活
  近二十年来,随着全球性环境污染的加剧、能源的匮乏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及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日益关注,人们开始对造成环境与生态恶化的主要元凶——化学和化学工业的重要性提出质疑。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利用和消耗自然资源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科学基础就是化学。化学工业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随着世界人口的剧增、人类消费的日益增加,我们越来越感受到来自自然的巨大压力,最主要的是人口、能源和环境三大问题。化学化工的发展为人类的生活的改善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能源和物质基础,但同时又是造成能源和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之一。因此,化学和化工工业又倍受人们的质疑。绿色化学的出现,为人类最终从化学的角度解决环境和能源问题带来了新希望。 绿色化学又叫环境无害化学、环境友好化学、清洁化学。顾名思义,绿色化学就是应用化学的技术和工艺去减少或消灭那些对人类健康、社区安全和生态环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剂、溶剂和试剂、产物、副产物等的使用和产生。绿色化学的理想和目标在于不再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不再产生废物。它是一门从源头上阻止环境污染的新兴学科分支,它追求可持续发展。绿色化学的根本目的是从节约资源和防止污染的观点来重新审视和改革现在的整个化学和化工。“绿色”是环境意识的革命,“绿色化学”则是化学学科的又一次飞跃。为此,美国还在1996年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奖励在利用化学原理从根本上减少化学污染方面的科学成就。此外,日本、欧洲、拉美等国家也相应地制定了环境无害制造技术、减少环境污染技术等方面的内容并建立了大量的绿色化学研究机构。总之,绿色化学的研究已经成为一门重要的化学学科分支,是我们人类通向绿色生活的必由之路。

绿色化学的研究和应用主要是围绕化学反应、原料、催化剂、溶剂和产品的绿色化而开展的。这也是对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化学工业的挑战和革命、是从源头上防止污染的新理念、是解决环境与生态困境的必由出路。 为了实现绿色化学工艺和工业,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料:化学研究和化工生产中经常采用有毒、有害的原料,如剧毒的光气、氢氰酸、苯类、醛类等原料和中间体,它们严重地污染环境并危害人类的健康。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料是绿色化学的一项重要任务。

2、开发、应用“原子经济”反应路线:就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原料分子中的每一个原子,使之结合到目标分子中,不产生副产物或废物,从而实现废物的零排放。“原子经济”反应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采用新型、高效、对环境友好、可回收的催化剂:通过选择催化剂,可以提高反应的选择性,并避免副产物的生成,提高原子的利用率,减少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排放。

4、采用无毒、无害的溶剂:致力于开发无溶剂存在下的反应,如固态反应;开发和应用无毒、廉价、不危害环境的水介质体系;以超临界流体做介质的反应将成为绿色合成工艺的重要途径。

5、产品的绿色化:采用新的工艺、新的原料、新的配方,合成新的对人类和环境无毒、无害的绿色产品是绿色化学的最终使命和终极目标。如开发新型的制冷剂,减少对臭氧层的破坏;开发新型的、可生物降解的高分子材料,解决“白色污染”问题。

6、充分应用可再生资源:采用可再生资源做化学化工原料,是绿色化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研究方向。据统计,现代95%以上的有机化学品都来自石油和煤,但石油和煤的储量有限,属不可再生能源。同时,石油和煤的开采和加工又严重污染环境。采用可再生的生物质,如淀粉、纤维素、沼气、糖类等取代传统的石油、煤等工业原料既可以保护资源又有利于环境,可谓一举双得。

7、从产品开发的途径上考虑:传统的化学工艺的开发是经过漫长的实验探索,并不断地改进、优化和完善。在这种研究模式下,必将消耗大量的化学试剂、溶剂和能源,并源源不断地产生副产物和废物。往往开发一条可行的化学工艺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和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目前,计算机辅助分子设计和材料设计是一门新兴学科分支,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如在有机合成和药物合成中,科学家首先建立了一个已知的有机合成反应尽可能全的资料库,然后在确定目标产物后,第一步找出一切可产生目标产物的反应;第二步又把这些反应的原料作为中间目标产物找出一切可产生它们的反应路线;接着应用计算机智能技术优化出价廉、物美、不浪费资源、不污染环境的最佳反应路线;最后,通过化学方法合成出所设计的目标分子。 绿色化学在节约原料、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与安全方面发挥了日益显著的作用,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各国的许多科研机构和政府部门都在致力于绿色化学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相信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们绿色意识的提高,我们的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会变得更加美好。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0:58:29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光化学烟雾对人体健康有什么危害
大气中氮氧化物和碳氢化物在一定气象条件下受太阳紫外线作用,产生的一种具有刺激性的浅蓝色烟雾,称为光化学烟雾。

  产生光化学烟雾的机理极其复杂。它是许多一次污染物与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许多二次污染物的一种混合体。主要生成物有臭氧(约占85%)、过氧乙酰硝酸酯(约占10%)、过氧苯酰硝酸酯、醛类等。这些物质对人体可造成一定损害。

  臭氧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刺激和破坏深部呼吸道粘膜和组织,对眼睛也有刺激,其作用与二氧化氮类似。在低浓度长时间作用时,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及其它疾病。大气中臭氧浓度为0.1~0.5ppm时引起鼻和喉头粘膜的刺激和对眼睛的刺激。在0.2~0.8ppm浓度下接触两小时后会出现气管刺激症状,1ppm以上引起头疼、肺深部气道变窄,出现肺气肿,长时间接触会出现一系列中枢神经损害或引起肺水肿。此外,还能阻碍血液输氧的功能,造成组织缺氧现象;并有使视力迟钝、甲状腺功能受损、骨骼早期钙化等作用。根据近年研究,它还有引起染色体畸变的作用。

过氧乙酰硝酸酯,特别是过氧苯酰酸酯、醛类、硝酸和硫酸等,都有强烈刺激眼睛的作用,使人眼睛红肿、流泪,呼吸系统症状表现为喉疼、喘息、咳嗽、呼吸困难还能引起头痛、胸闷、疲劳感、皮肤潮红、心功能障碍和肺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症状。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0:59:08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化学性污染物对人的危害
1、甲醛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有哪些?

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嗅觉异常、刺激、过敏、肺功能异常、免疫功能异常等方面。当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为0.1mg/m3时就有异味和不适感;0.5mg/m3时可刺激眼睛引起流泪;0.6mg/m3时引起咽喉不适或疼痛;浓度再高可引起恶心、呕吐、咳嗽、胸闷、气喘甚至肺气肿。长期低浓度接触甲醛气体,可出现头痛、头晕、乏力、两侧不对称感觉障碍和排汗过剩以及视力障碍,且能抑制汗腺分泌,导致皮肤干燥皲裂;浓度较高时,对粘膜、上呼吸道、眼睛和皮肤具有强烈刺激性,对神经系统、免疫系统、肝脏等产生毒害。

八十年代初,人们开始研究甲醛与肿瘤之间的关系,其致癌性在动物实验中又被证实。但是否为人类的致癌剂,目前国内外对比仍然没有得出肯定的结论,有报告说可能与鼻咽癌有一定的联系。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MOSH)已将甲醛列为人体可疑致癌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工作组曾对甲醛规定了它对嗅觉、眼睛刺激和呼吸道刺激潜在致癌力的阈值,并指出当甲醛的室内环境浓度超标10%时,就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一般认为苯毒性的产生是通过代谢产物所致,也就是说苯须先通过代谢才能对生命体产生危害。苯可以在肝脏和骨髓中进行代谢,而骨髓是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的形成部位,故苯进入体内可在造血组织本身形成具有血液毒性的代谢产物。长期接触苯可引起骨髓与遗传损害,血象检查可发现白细胞、血小板减少,全血细胞减少与再生障碍性贫血,甚至发生白血病。曾经有人对低浓度苯接触工人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外周血白细胞数虽在正常值范围之内,但非常显著低于对照组;经常性苯接触工人淋巴细胞微核率分布高于非苯接触组,且制苯车间观察人群的淋巴细胞微核率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随作业环境苯浓度的增高,白细胞数有降低趋势,淋巴细胞微核率有增加的趋势。这些均证明低浓度苯对作业人群的健康有损害,尤其要注意对人体遗传物质的损伤作用。 吸入4000ppm以上的苯短时间除有黏膜及肺刺激性外,中枢神经亦有抑制作用,同时会伴有头痛、欲呕、步态不稳、昏迷、抽痉及心律不整。 吸入14000ppm以上的苯会立即死亡。

3、甲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甲苯进入体内以后约有48%在体内被代谢,经肝脏、脑、肺和肾最后排出体外,在这个过程中会对神经系统产生危害,自愿者实验证明当血液中甲苯浓度达到1250mg/m3时,接触者的短期记忆能力、注意力持久性以及感觉运动速度均显著降低。

4、二甲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二甲苯包括邻位、间位和对位三种异构体,以间位比例最大,可达60%~70%,对位含量最低。二甲苯可经呼吸道、皮肤及消化道吸收,其蒸气经呼吸道进入人体,有部分经呼吸道排出,吸收的二甲苯在体内分布以脂肪组织和肾上腺中最多,后依次为骨髓、脑、血液、肾和肝。工业用二甲苯三种异构体的毒性略有差异,均属低毒类。据报告,三名工人吸入浓度为43.1g/m3的二甲苯,18.5小时后一名死亡,尸检可见肺淤血和脑出血,另两名工人丧失知觉达19~24小时,伴有记忆丧失和肾功能改变。此外,吸入高浓度的二甲苯可使食欲丧失、恶心、呕吐和腹痛,有时可引起肝肾可逆性损伤。同时二甲苯也是一种麻醉剂,长期接触可使神经系统功能紊乱。

5、室内环境中氨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按毒理学分类,氨属于低毒类化合物。氨是无色气体,当环境空气中氨达到一定浓度时,才有强烈的刺激气味。人对氨的嗅阈值为0.5~1.0mg/m3。氨是一种碱性物质,进入人体后可以吸收组织中的水分,溶解度高,对人体的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氨进入肺泡后易和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短期内吸入大量的氨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头晕、恶心等症状,严重者会出现肺水肿或呼吸窘迫综合症,同时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美国制造化学师协会规定,允许工作人员在低于100ppm的氨浓度下工作8小时。

6、室内环境中二氧化硫的危害有哪些?

二氧化硫作用的靶细胞主要是上呼吸道,因为它易溶于水形成亚硫酸刺激眼和鼻粘膜,具有腐蚀性;二氧化硫在组织液中的溶解度很高,所以吸入空气中的二氧化硫很快会溶解消失在上呼吸道,很少进入深部气道,因此只有深度呼吸或二氧化硫吸附在尘粒表面上时才有可能进入肺部。

长期接触二氧化硫的人一方面刺激上呼吸道引起支气管平滑肌反射性收缩,呼吸阻力增加,呼吸功能衰落;另一方面刺激和损失粘膜,使粘膜分泌增多变稠,纤毛运动受阻,免疫功能减弱,导致呼吸道抵抗力下降,诱发不同程度的炎症,如慢性鼻咽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和肺气肿等。此外长期接触二氧化硫对大脑皮质机能产生不良影响,使大脑劳动能力下降,不利于儿童智力发育。

7、室内环境中氮氧化物的危害有哪些?

氮氧化物难溶于水,故对上呼吸道的刺激作用较小,而易于侵入呼吸道深部细支气管和肺泡,当时可无明显症状或有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咽部不适、干干咳等。常经6~7小时潜伏期后出现迟发性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此外,氮氧化物还可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产生危害作用。

8、室内环境中臭氧的危害有哪些?

臭氧具有强氧化性,相对于一般的紫外线消毒而言,臭氧具有很强的杀菌效果,有研究表明臭氧可在5分钟内杀死99%以上的杀死繁殖体;同时臭氧也起到除臭的目的,许多室内空气净化器以臭氧的强氧化性为原理,将空气中的有机物氧化,以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但是,臭氧的强氧化性对人体健康却有危害作用。一般认为臭氧吸入体内后,能迅速转化为活性很强的自由基-超氧基(O2-),主要使不饱和脂肪酸氧化,从而造成细胞损伤。

臭氧可使人的呼吸道上皮细胞脂质过氧化过程中花生四烯酸增多,进而引起上呼吸道的炎症病变,志愿者研究表明接触0.09ppm臭氧2小时后肺活量、用力肺活量和第一秒用力肺活量显著下降;浓度达0.15ppm时,80%以上的人感到眼和鼻粘膜刺激,100%出现头疼和胸部不适。由于臭氧能引起上呼吸道炎症、损伤终末细支气管上皮纤毛,从而削弱了上呼吸道的防御功能,因此长期接触一定浓度的臭氧还易于继发上呼吸道感染。臭氧浓度在2ppm时,短时间接触即可出现呼吸道刺激症状、咳嗽、头疼。

9、室内环境中一氧化碳的危害有哪些?

一氧化碳的中毒机理是:它进入肺泡后很快会和血红蛋白(Hb)产生很强的亲合力,使血红蛋白形成碳氧血红蛋白(COHb),阻止氧和血红蛋白的结合。血红蛋白与一氧化碳的亲合力要比与氧的亲合力大200~300倍,同时碳氧血红蛋白的解离速度却比氧合血红蛋白的解离慢3600倍。一旦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升高,血红蛋白向机体组织运载氧的功能就会受到阻碍,进而影响对供氧不足最为敏感的中枢神经(大脑)和心肌功能,造成组织 缺氧,从而使人产生中毒症状。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是吸入高浓度一氧化碳后引起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中毒起病急、潜伏期短。轻、中度中毒主要表现为头痛、头昏、心 悸、恶心、呕吐、四肢乏力、意识模糊,甚至昏迷,但昏迷持续时间短,经脱离现场进行抢救,可较快苏醒、一般无明显并发症。重度中毒者意识障碍程度达深昏迷状态,往往出现牙关紧闭、 强直性全身痉挛、大小便失禁。部分患者可并发脑水肿、肺水肿、严重的心肌损害、休克、呼吸衰竭、上消化道出血、皮肤水泡或成片的皮肤红肿、肌肉肿胀坏死、肝、肾损害等。

10、室内环境中二氧化碳的来源及危害有哪些?

室内空气二氧化碳在0.07%以下时属于清洁空气,人体感觉良好;当浓度在0.07%~0.1%时属于普通空气,个别敏感者会感觉有不良气味;在0.1%~0.15%时属于临界空气,室内空气的其它症状开始恶化,人体开始感觉不适;达到0.15%~0.2%时属于清度污染,超过0.2%属于严重污染;在0.3%~0.4%的人呼吸加深,出现头疼、耳鸣、血压增加等症状当达到0.8%以上时就会引起死亡。

11、室内环境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危害有哪些?

室内有机污染物对人体的污染基本可分为三种主要类型:气体和其它感觉效应(如刺激作用)、粘膜刺激和其它系统毒性导致的病变、基因毒性和致癌性。

由研究表明暴露在高浓度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作环境中可导致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肝、肾和血液中毒,个别过敏者即使在低浓度下也会有严重反应,通常情况下表现的症状有:

1)眼睛不适,感到赤热、干燥、砂眼、流泪;
2)喉部不适,感到咽喉干燥;
3)呼吸毛病,气喘、支气管哮喘;
4)头疼、难以集中精神、眩晕、疲倦、烦躁等。
由于目前对各种挥发性污染物和它们的毒性及对感觉的影响并没有全面的认识,因此从总体上说应尽量以避免为主。

12.可吸入颗粒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据了解,在可吸入颗粒物中,直径小于10微米的污染颗粒物可通过呼吸作用侵入人的上呼吸道;当其直径小于2.5微米时,污染物可进入人的下呼吸道,有时甚至穿过肺泡进入血液。目前,首要污染物就是颗粒物,而其中直径小于2.5微米的细微颗粒物则是空气污染要解决的难点。可吸入颗粒物还是细菌等微生物依附之物。在可吸入颗粒物中10%左右依附着各种细菌等微生物。
可吸入颗粒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很大影响。对其中直径小于2.5微米的细微颗粒物的研究表明,它们将会增加人类重病及慢性病患者的死亡率、促使呼吸系统及心脏系统疾病恶化、改变肺功能及结构、改变免疫结构等。
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将可吸入颗粒物研究,特别是直径小于2.5微米的细微颗粒物的物理化学行为、形成与污染机制、控制技术以及对人体健康影响等研究作为环境研究的重点。我国是燃煤大国,颗粒物污染严重,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是我国科学界的一项迫切任务,具有重要的科学和实践意义。进行学术研究,要以严为本,今后的研究目标应严格锁定为直径小于2.5微米的细微颗粒物,制定标准,则要以实为本,考虑国情,这样才能使环保目标落在实处.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1:06:01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物理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在化学实验室里,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它常常潜藏着诸如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灼伤、割伤、触电等事故的危险性,如何来防止这些事故的发生以及万一发生又如何来急救. 这都是每一个化学实验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这些内容在先行的化学实验课中均已反复地作了介绍。本节主要结合物理化学实验的特点介绍安全用电、使用化学药品的安全防护等知识。

  1.安全用电常识  

违章用电常常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损坏仪器设备等严重事故。物理化学实验室使用电器较多,特别要注意安全用电。下表列出了50Hz交流电通过人体的反应情况。
不同电流强度时的人体反应
电流强度      1~10      10~25      25~100            100以上
人体反应麻木感肌肉强烈收缩呼吸困难,甚至停止呼吸 心脏心室纤维性颤动,死亡  
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一定要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

(1)防止触电

1)不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

2)电源裸露部分应有绝缘装置(例如电线接头处应裹上绝缘胶布)。

3)所有电器的金属外壳都应保护接地。

4)实验时,应先连接好电路后才接通电源。实验结束时,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5)修理或安装电器时,应先切断电源。

6)不能用试电笔去试高压电。使用高压电源应有专门的防护措施。

7)如有人触电,应迅速切断电源,然后进行抢救。

(2)防止引起火灾

1)使用的保险丝要与实验室允许的用电量相符。

2)电线的安全通电量应大于用电功率。

3)室内若有氢气、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应避免产生电火花。继电器工作和开关电闸时,易产生电火花,要特别小心。电器接触点(如电插头)接触不良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如遇电线起火,立即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禁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导电液体灭火。

(3)防止短路

1)线路中各接点应牢固,电路元件两端接头不要互相结触,以防短路。

2)电线、电器不要被水淋湿或浸在导电液体中,例如实验室加热用的灯泡接口不要浸在水中。

(4)电器仪表的安全使用

1)在使用前,先了解电器仪表要求使用的电源是交流电还是直流电;是三相电还是单相电以及电压的大小(380V、220V、110V或6V)。须弄清电器功率是否符合要求及直流电器仪表的正、负极。

2)仪表量程应大于待测量。若待测量大小不明时,应从最大量程开始测量。

3)实验之前要检查线路连接是否正确。经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接通电源。

4)在电器仪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正常声响,局部温升或嗅到绝缘漆过热产生的焦味,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教师进行检查。

2.使用化学药品的安全防护  

(1)防毒

1)实验前,应了解所用药品的毒性及防护措施。

2)操作有毒气体(如H2S、Cl2、Br2、NO2、浓HCl和HF等)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3)苯、四氯化碳、乙醚、硝基苯等的蒸气会引起中毒。它们虽有特殊气味,但久嗅会使人嗅觉减弱,所以应在通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

4)有些药品(如苯、有机溶剂、汞等)能透过皮肤进入人体,应避免与皮肤接触。

5)氰化物、高汞盐(HgCl2、Hg(NO3)2等)、可溶性钡盐(BaCl2)、重金属盐(如镉、铅盐)、三氧化二砷等剧毒药品,应妥善保管,使用时要特别小心。

6)禁止在实验室内喝水、吃东西。饮食用具不要带进实验室,以防毒物污染,离开实验室及饭前要冼净双手。

(2)防爆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当两者比例达到爆炸极限时,受到热源(如电火花)的诱发,就会引起爆炸

1)使用可燃性气体时,要防止气体逸出,室内通风要良好。

2)操作大量可燃性气体时,严禁同时使用明火,还要防止发生电火花及其它撞击火花。

3)有些药品如叠氮铝、乙炔银、乙炔铜、高氯酸盐、过氧化物等受震和受热都易引起爆炸,使用要特别小心。

4)严禁将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放在一起。

5)久藏的乙醚使用前应除去其中可能产生的过氧化物。

6)进行容易引起爆炸的实验,应有防爆措施。

(3)防火

1)许多有机溶剂如乙醚、丙酮、乙醇、苯等非常容易燃烧,大量使用时室内不能有明火、电火花或静电放电。实验室内不可存放过多这类药品,用后还要及时回收处理,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聚集引起火灾。

2)有些物质如磷、金属钠、钾、电石及金属氢化物等,在空气中易氧化自燃。还有一些金属如铁、锌、铝等粉末,比表面大也易在空气中氧化自燃。这些物质要隔绝空气保存,使用时要特别小心。

实验室如果着火不要惊慌,应根据情况进行灭火,常用的灭火剂有:水、沙、二氧化碳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等。可根据起火的原因选择使用,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用水灭火:

(a)金属钠、钾、镁、铝粉、电石、过氧化钠着火,应用干沙灭火。

(b)比水轻的易燃液体,如汽油、笨、丙酮等着火,可用泡沫灭火器。

(c)有灼烧的金属或熔融物的地方着火时,应用干沙或干粉灭火器。

(d)电器设备或带电系统着火,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四氯化碳灭火器。

(4)防灼伤

强酸、强碱、强氧化剂、溴、磷、钠、钾、苯酚、冰醋酸等都会腐蚀皮肤,特别要防止溅入眼内。液氧、液氮等低温也会严重灼伤皮肤,使用时要小心。万一灼伤应及时治疗。

3.汞的安全使用和汞的纯化  

汞中毒分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中毒多为高汞盐(如HgCl2入口所致,0.1g~0.3g即可致死。吸入汞蒸气会引起慢性中毒,症状有:食欲不振、恶心、便秘、贫血、骨骼和关节疼、精神衰弱等。汞蒸气的最大安全浓度为0.1mg·m-3,而20度时汞的饱和蒸气压为0.0012mmHg,超过安全浓度100倍。所以使用汞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汞操作规定。

(1)安全用汞操作规定

1)不要让汞直接暴露于空气中,盛汞的容器应在汞面上加盖一层水。

2)装汞的仪器下面一律放置浅瓷盘,防止汞滴散落到桌面上和地面上。

3)一切转移汞的操作,也应在浅瓷盘内进行(盘内装水)。

4)实验前要检查装汞的仪器是否放置稳固。橡皮管或塑料管连接处要缚牢。

5)储汞的容器要用厚壁玻璃器皿或瓷器。用烧杯暂时盛汞,不可多装以防破裂。

6)若有汞掉落在桌上或地面上,先用吸汞管尽可能将汞珠收集起来,然后用硫磺盖在汞溅落的地方,并摩擦使之生成HgS。也可用KMnO4溶液使其氧化。

7)擦过汞或汞齐的滤纸或布必须放在有水的瓷缸内。

8)盛汞器皿和有汞的仪器应远离热源,严禁把有汞仪器放进烘箱。

9)使用汞的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纯化汞应有专用的实验室。

10)手上若有伤口,切勿接触汞。

(2)汞的纯化

汞中的两类杂质:一类是外部沾污,如盐类或悬浮脏物。可用多次水洗及用滤纸刺一小孔过滤除去。另一类是汞与其它金属形成的合金,例如极谱实验中,金属离子在汞阴极上还原成金属并与汞形成合金。这种杂质可选用下面几种方法纯化:

1)易氧化的金属(如Na,Zn等)可用硝酸溶液氧化除去。酸洗装置如图Ⅰ-5所示。把汞倒入装有毛细管或包有多层绸布的漏斗,汞分散成细小汞滴洒落在10%HNO3中,自上而下与溶液充分接触,金属被氧化成离子溶于溶液中,而纯化的汞聚集在底部。一次酸洗如不够纯净,可酸洗数次。

2)蒸馏

汞中溶有重金属(如Cu、Pb等),可用蒸汞器蒸馏提纯。蒸馏应在严密的通风橱内进行。

(3)气体钢瓶的使用

1)在钢瓶上装上配套的减压阀。检查减压阀是否关紧,方法是逆时针旋转调压手柄至螺杆松动为止。

2)打开钢瓶总阀门,此时高压表显示出瓶内贮气总压力。

3)慢慢地顺时针转动调压手柄,至低压表显示出实验所需压力为止。

4)停止使用时,先关闭总阀门,待减压阀中余气逸尽后,再关闭减压阀。

(4)注意事项

1)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可燃性气瓶应与氧气瓶分开存放。

2)搬运钢瓶要小心轻放,钢瓶帽要旋上。

3)使用时应装减压阀和压力表。可燃性气瓶(如H2、C2H2)气门螺丝为反丝;不燃性或助燃性气瓶(如N2、O2)为正丝。各种压力表一般不可混用。

4)不要让油或易燃有机物沾染气瓶上(特别是气瓶出口和压力表上)。

5)开启总阀门时,不要将头或身体正对总阀门,防止万一阀门或压力表冲出伤人。

6)不可把气瓶内气体用光,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7)使用中的气瓶每三年应检查一次,装腐蚀性气体的钢瓶每两年检查一次,不合格的气瓶不可继续使用。

8)氢气瓶应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小屋内,用紫铜管引入实验室,并安装防止回火的置。

4.X射线的防护  

X射线被人体组织吸收后,对人体键康是有害的。一般晶体X射线衍射分析用的软X射线(波长较长、穿透能力较低)比医院透视用的硬X射线(波长较短、穿透能力较强)对人体组织伤害更大。轻的造成局部组织灼伤,如果长时期接触,重的可造成白血球下降,毛发脱落,发生严重的射线病。但若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上述危害是可以防止的.最基本的一条是防止身体各部(特别是头部)受到X射线照射,尤其是受到X射线的直接照射。因此要注意X光管窗口附近用铅皮(厚度在一毫米以上)挡好,使X射线尽量限制在一个局部小范围内,不让它散射到整个房间,在进行操作(尤其是对光)时,应戴上防护用具(特别是铅玻璃眼镜)。操作人员站的位置应避免直接照射。操作完,用铅屏把人与X光机隔开;暂时不工作时,应关好窗口,非必要时,人员应尽量离开X光实验室。室内应保持良好通风,以减少由于高电压和X射线电离作用产生的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影响。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1:06:44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化学实验室的安全措施
(一)防火与灭火

化学实验室的易燃.易爆物品需定期检查,使用时远离火种,也不能与强氧化剂接触.

实验室里严禁吸烟,严禁生火取暖;家用电器用品要经常检修,防止绝缘不良而短路或超负

荷而引起线路起火.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移开可燃物,切断电源,停止通风.对小面积的火

灾,应立即用湿布.沙子等覆盖燃烧物,隔绝空气使停火熄灭.火灾发生应立即报警,根据燃

烧物性质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抢救,以减少损失.常用的灭火器有以下几种:

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电器起火.

2.干粉灭火器:用于扑灭可燃气体,油类,电器设备,物品,文件资料等初起火灾.

3.1211灭火机:高效灭火剂,使用于油类,有机溶剂,高压电器设备和精密仪器等的起火.

4.泡沫式灭火器:适于油类和一般起火.

(二)一般伤害事故的处理

实验室配置药箱,内放常用医药用品:

消毒剂:75%酒精,0.1%碘酒,3%双氧水,酒精棉球。
烫伤药:玉树油,蓝油烃,烫伤药,凡士林。
创伤药:红药水,龙胆汁,消炎粉。
化学灼伤药:5%的碳酸氢钠溶液,1%的硼酸,2%的醋酸,氨水,2%的硫酸铜溶液。
治疗用品:药棉,纱布,护创胶,绷带,镊子等。
1. 割伤处理:伤口保持清洁,伤口内如有异物应小心取出,然后用酒精棉清洗,

涂上红药水,必要时敷上消炎粉包扎,严重时采取止血措施,送往医院。

2. 烫伤和烧伤的处理:可在伤处涂上玉树油或75%酒精后涂蓝油烃。如果伤面较大

,深度达真皮,应小心用75%酒精处理,并涂上烫伤油膏后包扎,送往医院。

3. 化学灼伤处理方法:如果沾上浓硫酸,切忌用水冲洗,先用棉布吸取浓硫酸,

再用水冲洗,接着用3%~5%的碳酸氢钠溶液中和,最后用水清洗。必要时涂上甘油,若有

水泡,应涂上龙胆汁。至于其他酸灼伤,可立即冲洗,然后进行处理。若被碱灼伤时先用

水冲洗,然后用3%的硼酸或2%的醋酸清洗。如果酸碱溅入眼内,应先用水冲洗,再5%的碳

酸氢钠溶液或2%的醋酸清洗.

(三)中毒的急救措施 化学中毒有三条途径:

1,通过呼吸道吸入有毒的气体,粉尘,烟雾而中毒;

2.通过消化道误服而中毒;

3.通过接触皮肤而中毒。

在实验室发生中毒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同时,紧急送往医院医治,常用的急救措

施有以下几种:

1. 呼吸系统中毒,应使中毒者撤离现场。转移到通风良好的地方,让患者呼吸新鲜的空

气。清者会较快恢复正常。若发生休克昏迷,可给患者吸入氧气及人工呼吸,并迅速送往

医院。

2. 消化道中毒应立即洗胃,常用的洗胃液有食盐水,肥皂水,3%~5%的碳酸清钠溶液,边

洗边催吐,洗到基本没有毒物后服用生鸡蛋清,牛奶,面汤等解毒剂。

3. 皮肤,眼,鼻,咽喉受毒物侵害时,应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冲洗(浓硫酸先用干布擦干

),具体措施和化学灼伤处理相同。

(四)触电事故的急救措施

人体接触电的电压高过一定值(36伏)就可引起触电,特别是手脚潮湿更容易触电。

发生触电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将患者上衣解开进行人工呼吸,切忌注射兴奋剂。当患者

恢复呼吸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1:07:53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1:08:37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
二. 引用标准
    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 定义
1 隔离贮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2 隔开贮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 分离贮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4 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四. 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1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 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 化学危险品按GB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6 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7 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8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
9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五. 贮存场所的要求
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1)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2)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4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6)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7)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8)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9)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10)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11)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2)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13)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六.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1)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3)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七..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
(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8.2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2)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3)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6)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八.消防措施
(1)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2)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3)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喷淋强度 15 L /(min•m2); 持续时间 90min。
九. 废弃物处理
(1)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2)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3)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十. 人员培训
(1)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1:09:11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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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
化学品事故是指一种或数种化学品意外释放造成的事故。如1979年,温州电化厂氯气泄漏造成人59死亡,下风向成片草木枯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由此可见,化学品事故与其它事故相比,其后果更严重,因此如何预防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以及怎样将化学品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即应急处理),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下面就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原则进行简略的介绍。
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一般包括报警、紧急疏散、现场急救、溢出或泄漏处理和火灾控制几方面。
1、事故报警
1.1  报警
及时传递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状态,是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的关键环节,这个环节处理得当会使可能形成灾难性事故变成灾害性事故,而一些小事故处理不当,延误时间,也能形成灭顶之灾。
当发生突发性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检查事故部位,并向有关人员和“119”报警;如果是发生在企业内部,应向当班车间主任或值班长,同时向企业调度室报告;如果是在运输途中应向当地应急救援部门或“119”报警。
报警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化学品名称和泄漏量、事故性质(外溢、爆炸、火灾)、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以及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2救援队伍
各主管单位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迅速组织一个应急救援专业队,各救援队伍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和组织群众撤离、疏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清除工作;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以便事故调查。
等待急救队或外界的援助会使微小事故变成大灾难,因此每个工人都应按应急计划接受基本培训,使其在发生化学品事故时采取正确的行动。
2、紧急疏散
2.1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2.2紧急疏散
迅速将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紧急疏散时应注意:
·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着火区。
为使疏散工作顺利进行,每个车间应至少有两个畅通无阻的紧急出口,并有明显标志。
3、现场急救
在事故现场,化学品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为:中毒、窒息、冻伤、化学灼伤、烧伤等,进行急救时,不论患者还是救援人员都需要进行适当的防护。
当现场有人受到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进行以下处理:
·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立即进行心脏按摩。
·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复温的方法是采用40°C—42°C恒温热水浸泡,使其温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对冻伤的部位进行轻柔按摩时,应注意不要将伤处的皮肤擦破,以防感染。
·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不要任意把水疱弄破。患者口渴时,可适量饮水或含盐饮料。
·口服者,可根据物料性质,对症处理。
·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护送至医院救治。
4、泄漏控制
易燃化学品的泄漏处理不当,随时都有可能转化为火灾爆炸事故,而火灾爆炸事故又常因泄漏事故蔓延而扩大。因此。要成功地控制化学品的泄漏,必须事先进行计划,并且对化学品的化学性质和反应特性有充分的了解。
4.1泄漏处理注意事项: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如果泄漏物化学品是易燃易爆的,应严禁火种。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4.2泄漏控制
如果有可能的话,可通过控制化学品的溢出或泄漏来消除化学品的进一步扩散。这可通过以下方法:
在厂调度室的指令下进行,通过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或通过采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方法。
·容器发生泄漏后,应采取措施修补和堵塞裂口,制止化学品的进一步泄漏,对整个应急处理是非常关键的。能否成功地进行堵漏取决于几个因素:接近泄漏点的危险程度、泄漏孔的尺寸、泄漏点处实际的或潜在的压力、泄漏物质的特性。
4.3对泄漏物的处理
泄漏被控制后,要及时将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泄漏物处置主要有四种方法:
·围堤堵截:如果化学品为液体,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为此需要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对于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稀释与覆盖:为减少大气污染,通常是采用水枪或消防水带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使其在安全地带扩散。在使用这一技术时,将产生大量的被污染水,因此应疏通污水排放系统。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人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含油污水系统处理。
5、火灾控制
危险化学品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但不同的化学品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发生火灾时,其扑救方法差异很大,若处置不当,不仅不能有效扑灭火灾,反而会使灾情进一步扩大。此外,由于化学品本身及其燃烧产物大多具有较强的毒害性和腐蚀性,极易造成人员中毒、灼伤。因此,扑救化学危险品火灾是一项极其重要又非常危险的工作。从事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的人员和消防救护人员平时应熟悉和掌握化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及其相应的灭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演习,加强紧急事态时的应变能力。
一旦发生火灾,每个职工都应清楚地知道他们的作用和职责,掌握有关消防设施、人员的疏散程序和危险化学品灭火的特殊要求等内容。
5.1灭火注意事项
发生化学品火灾时,灭火人员不应单独灭火,出口应始终保持清洁和畅通,要选择正确的灭火剂,灭火时还应考虑人员的安全。
5.2灭火对策
5.2.1扑救初期火灾
在火灾尚未扩大到不可控制之前,应使用适当移动式灭火器来控制火灾。迅速关闭火灾部位的上下游阀门,切断进入火灾事故地点的一切物料,然后立即启用现有各种消防设备、器材扑灭初期火灾和控制火源。
5.2.2对周围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为防止火灾危及相邻设施,必须及时采取冷却保护措施,并迅速疏散受火势威胁的物资。有的火灾可能造成易燃液体外流,这时可用沙袋或其他材料筑堤拦截飘散流淌的液体或挖沟导流将物料导向安全地点,另外,用毛毡、海草帘堵住下水井、阴井口等处,防止火焰蔓延。
5.2.3火灾扑救
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决不可盲目行动,应针对每一类化学品,选择正确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来安全地控制火灾。化学品火灾的扑救应由专业消防队来进行。其他人员不可盲目行动,待消防队到达后,介绍物料介质,配合扑救。
必要时采取堵漏或隔离措施,预防次生灾害扩大。
当火灭了后,仍然要派人监护,清理现场,消灭余火。
应急处理过程并非是按部就班地按以上顺序进行,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同时进行,如危险化学品泄漏,应在报警的同时尽可能切断泄漏源等等。
化学品事故生成的特点是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一旦发生化学品事故,往往会引起人们的慌乱,处理不当,又会引起二次灾害。因此,各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化学品事故应急计划。让每一个职工都知道应急方案,定期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广大职工具备对付突发性灾害的应变能力,做到遇灾不慌,临阵不乱,正确判断,正确处理,增强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伤亡。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1:10:05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这个贴子最后由梦迪在 2005/10/19 11:24am 第 1 次编辑]

化学品危害的预防与控制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事故日益增多,危害程度越来越大。但化学品却与人类的生活密切相关,几乎每一个人都在直接或间接地与化学品打交道。因此,如何控制化学品的危害,有效地利用化学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我国在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对化学品安全使用和控制方法进行了规范。
1、工程技术
工程技术是控制化学品危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其目的是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工作场所中化学品的危害或尽可能降低其危害程度,以免危害工人,污染环境。工程控制有以下方法:
1.1替代
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已有的有毒有害化学品是消除化学品危害最根本的方法。世界各国都为之付出巨大投资。我国近几年也投人大量人力和物力,研制使用水基涂料或水基黏合剂替代有机溶剂基的涂料或黏合剂;使用水基洗涤剂替代溶剂基洗涤剂;使用三氯甲烷作脱脂剂而取代三氯乙烯;喷漆和除漆用的苯可用毒性小于苯的甲苯代替;制油漆的颜料铅氧化物用锌氧化物或钛氧化物替代;用高闪点化学品取代低闪点化学品等。
1.2变更工艺
虽然替代作为操作控制的首选方案很有效,但是目前可供选择的替代品往往是很有限的,特别是因技术和经济方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这时可考虑变更工艺,如改喷涂为电涂或浸涂;改人工装料为机械自动装料;改干法粉碎为湿法粉碎等。
有时也可以通过设备改造来控制危害,如氯碱厂电解食盐过程中,生成的氯气过去是采用筛板塔直接用水冷却,结果现场空气中的氯含量远远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含氯废水量也大,还造成氯气的损失。后来大部分氯碱厂逐步改用钛制列管式冷却器进行间接冷却,不仅含氯废水量减少,而且现场的空气污染问题也得到较好的解决。
1.3隔离
隔离就是将工人与危险化学品分隔开来,是控制化学危害最彻底、最有效的措施。
最常用的隔离方法是将生产或使用的化学品用设备完全封闭起来,使工人在操作中不接触化学品。如隔离整个机器,封闭加工过程中的扬尘点,都可以有效地限制污染物扩散到作业环境中去。
1.4通风
控制作业场所中的有害气体、蒸气或粉尘,通风是最有效的控制措施。借助于有效的通风,使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浓度低于最高容许浓度。
通风分局部通风和全面通风两种。
对于点式扩散源,可使用局部通风。使用局部通风时,应使污染源处了通风罩控制范围内。为了确保通风系统的高效率,通风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十分重要。对于已安装的通风系统,要经常加以维护和保养,使其有效地发挥作用。
对于面式扩散源,要使用全面通风。全面通风亦称稀释通风,其原理是向作业场所提供新鲜空气,抽出污染空气,进而稀释有害气体、蒸气或粉尘,从而降低其浓度。采用全面通风时,在厂房设计时就要考虑空气流向等因素。因为全面通风的目的不是消除污染物,而是将污染物分散稀释,所以全面通风仅适合于低毒性、无腐蚀性污染物存在的作业场所。
2、个体防护和卫生
在无法将作业场所中有害化学品的浓度降低到最高容许浓度以下时,工人就必须使用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既不能降低工作场所中有害化学品的浓度,也不能消除工作场所的有害化学品,而只是一道阻止有害物进入人体的屏障。防护用品本身的失效就意味着保护屏障的消失,因此个体防护不能被视为控制危害的主要手段,而只能作为—种辅助性措施。
2.1呼吸防护用品
据统计,职业中毒的95%左右是吸入毒物所致,因此预防尘肺、职业中毒、缺氧窒息的关键是防止毒物从呼吸器官侵入。
常用的呼吸防护用品分为过滤式(净化式)和隔绝式(供气式)两种类型。
过滤式呼吸器只能在不缺氧的劳动环境(即环境空气中氧的含量不低于18%)和低浓度毒污染使用,一船不能用于罐、槽等密闭狭小容器中作业人员的防护。过滤式呼吸器分为过滤式防尘呼吸器和过滤式防毒呼吸器。前者主要用于防止粒径小于5u的呼吸性粉尘经呼吸道吸入产生危害,通常称为防尘口罩和防尘面具;后者用以防止有毒气体、蒸气、毒烟雾等经呼吸道吸入产生危害,通常称为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又分为自吸式和送风式两类,目前使用的主要是自吸式防毒呼吸器。
隔离式呼吸器能使戴用者的呼吸器官与污染环境隔离,由呼吸器自身供气(空气或氧气),或从清洁环境中引入空气维持人体的正常呼吸。可在缺氧、尘毒严重污染、情况不明的有生命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一般不受环境条件限制。按供气形式分为自给式和长管式两种类型。自给式呼吸器自备气源,属携带型,根据气源的不同又分为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和化学氧呼吸器;长管式呼吸器又称长管面具,得借助肺力或机械动力经气管引入空气,属固定型,又分为送风式和自吸式两类,只适用于定岗作业和流动范围小的作业。
在选择呼吸防护用品时应考虑有害化学品的性质、作业场所污染物可能达到的最高浓度、作业场所的氧含量、使用者的面型和环境条件等因素。例如自给式防毒呼吸器的选择,就是根据作业场所毒物的浓度选择呼吸器的种类,根据毒物的特性选择滤毒罐(盒),根据使用者的面型和环境条件选配面罩。
2.2其它个体防护用品
为了防止由于化学品的飞溅,以及化学粉尘、烟、雾、蒸气等所导致的眼睛和皮肤伤害,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防护用品或护具。
眼睛护具主要有护目镜(也称安全眼镜)、以及用来防止腐蚀性液体、蒸气对面部产生伤害的面罩。
用抗渗透材料制作的防护手套、围裙、靴和工作服,用于避免皮肤与化学品直接接触所造成的伤害。制造这类防护用品的材料不同,其作用也不同,因此正确选择很重要。如,棉布手套、皮革手套主要用于防灰尘,橡胶手套防腐蚀性物质。对于有些化学品,可以直接使用护肤霜、护肤液等皮肤防护品保护皮肤。
需要强调的是没有哪一种防护用品能保护作业人员免受各种危害的伤害。
2.3作业人员的个人卫生
除了以上控制措施外,作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也是消除和降低化学品危害的一种有效方法。保持好个人卫生,就可以防止有害物附着在皮肤上,防止有害物通过皮肤渗人体内。
使用化学品过程中保持个人卫生的基本原则是: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工作结束后、饭前、饮水前、吸烟前以及便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定期检查身体。
·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地包扎。
·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换工作服时更要注意。
·在衣服口袋里不装被污染的东西,如抹布、工具等。
·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
·勤剪指甲并保持指甲洁净。
·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3、管理控制
管理控制的目的是通过登记注册、安全教育、使用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手段对化学实行全过程管理,从而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3.1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是化学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登记注册的范围是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l3690—92)中所列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登记注册的执行机构是“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中心”的职责是对企业申报的《化学品安全登记表及危险性数据填报单》进行分类、审查和建档;对新化学品和未分类化学品进行燃爆和毒性试验,并进行分类;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卫生数据进行评议和审核;制订各类危险化学品的预防和防护措施,使企业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减少盲目性。
3.2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实际上就是根据某一化学品(化合物、混合物或单质)的理化、燃爆、毒性、环境影响数据确定其是否是危险化学品,并进行危险性分类。分类管理是化学品管理的基础。
目前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分类主要依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l3690—9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两个国家标准将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21个项别。已公布的常用危险化学品有4000多种。
3.3安全标签
安全标签是用简单、明了、易于理解的文字、图形表述有关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处置注意事项。安全标签的作用是警示能接触到此化学品人员。根据使用场合,安全标签分为供应商标签和作业场所标签(也称之为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3.4安全技术说明书
安全技术说明书详细描述了化学品的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给出了安全防护、急救措施、安全储运、泄漏应急处理、法规等方面的信息,是了解化学品安全卫生信息的综合性资料。主要用途是在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与经营单位和用户之间建立一套信息网络。
3.5化学品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是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培训使工人能正确使用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燃烧爆炸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互救措施,掌握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维护和保养,掌握特定设备和材料如急救、消防、溅出和泄漏控制设备的使用。
安全教育的作用是使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接触化学品的工人能正确认识化学品的危害,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主观上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危害。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1:10:37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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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化学品的污染危害与环境保护
1、有害化学品的污染危害
化学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化学品的生产极大地丰富了人类的物质生活,人们从化学品使用所获得的裨益由提高农作物的产量、提供现代医疗保健、促进工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直到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不少化学品是有毒有害的,在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和运输直至作为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由于误用、滥用或处置不当会损害人类健康和污染生态环境。有害化学品的安全与控制已成为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国际性环境问题之一。如何最大限度提高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性,降低污染危害的风险是各国政府和人民群众正在努力的目标。
有害化学品是指在生产或使用中或者在环境中散布时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化学品。
有害化学品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入生态环境:(1)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过程中,作为化学污染物以废水、废气和废渣等形式排放到环境中;(2)在化学品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由于着火、爆炸等突发性化学事故,致使大量有害化学品外泄进入环境;(3)在石油、煤炭等燃料燃烧过程中,化学农药使用以及家庭装饰等日常生活使用中直接排入或者使用后作为废弃物进人环境。
进入环境的有害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或潜在危害。例如,冷冻与空调设备释放出的氮氟烃气体造成大气平流层的臭氧层破坏,引起地球表面紫外线辐照增强,使人群皮肤癌发病率上升。燃煤发电厂等排放的二氧化硫引起的酸雨导致河流湖泊酸化,影响鱼类繁殖甚至种群消失。土壤酸度增高可使细菌种类减少,肥力减退,影响作物生长。酸雨还使土壤中锰、铜、铅、镉和锌等重金属转化为可溶性化合物,转移进入江河湖泊引起水质污染。
工业废水中排放的氰化物对鱼类有很大毒性,当水中氰化物浓度达到0.5mg/L时,在两小时内鱼类会死亡20%,一天内全部死亡,含苯酚废水可抑制水中细菌、藻类和软体动物生长。用含酚废水灌溉农田能抑制光合作用和酶的活性,破坏农作物生长素的形成,造成减产。生活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中常含有一定量的氮和磷,进入水体后会使封闭性湖泊、海湾形成富营养化,造成浮游藻类大量繁殖、水体透明度下降、溶解氧降低、威胁鱼类生存、水质发臭出现“赤潮”。
化学废弃物的不适当处置,会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直接威胁人体健康和生存。目前癌症已成为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的疾病之一。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世界每年有癌症患者600万人,每年因癌症死亡约500万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10。我国每年癌症新发病人有150万人。死亡110万人,而造成人类癌症的原因80%~85%与化学因素有关。
化学农药在喷洒过程中约有一半进入大气,或者附着在土壤表面,随后进入地表水或地下水造成污染。由于农民缺少必要的安全用药知识和技能,全世界每年至少有100万人发生农药中毒。我国每年由于农药中毒死亡约1万人,急性中毒约10万人。此外,农药污染水体还对鱼类和野生动物造成威胁,特别是那些具有难于生物降解和高蓄积性的农药的污染危害更为严重。
联合国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最近提出DDT、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氯丹、六氯苯、灭蚁灵、毒杀酚九种农药和多氯联苯、二恶英和苯并呋喃三种工业化学品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它们在环境中化学性质稳定,容易蓄积在鱼类、鸟类和其他生物体内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内,其中有些物质还具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性,会对人类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近几十年来,全世界已发生过60多起严重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公害病患者有40万~50万人,死亡10多万人。1952年12月5日至8日,由于燃煤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发生的英国伦敦烟雾事件中一周内死亡了4000多人。1953年至1956年,日本熊本县水候湾由于石油化工厂排放含汞废水,致使当地居民食用水候湾的鱼类时造成甲基汞中毒,有180多人中毒,死亡50多人。1968年日本北九州市爱知县和1979年我国台湾宇城都发生过由于食用被多氯联苯污染的米糠油的中毒事件,共有1000多人发生中毒。患者出现眼险肿胀、指甲和黏膜色素沉着、皮肤发黑和座疮样疹、恶心、呕吐和水肿等症状。中毒妇女生育的孩子都出现牙齿变形、智力发育不全和行为异常。
近年来,我国有害化学品重大污染事故也时有发生。据浙江省统计,1985年至1989年五年中,全省共发生重大环境事故140起,其中有毒化学品相关事故133起,占95%。在这些事故中,中毒死亡10126人,伤59110人,统计到的赔款、罚款5000万元,相关经济损失数十亿元。此外,我国有害化学品的公路、水陆运输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由于翻车、翻船,致使化学物质外泄污染环境和造成人身伤亡的占事故总数的1/3左右。
据国家环保局l995年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的统计结果,全国工业企业通过工业三废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1400万吨,向江河湖泊排放石油类54150吨,硫化物41554吨,挥发酚5335吨,氰化物2502吨,砷化物1086吨,铅1250吨。此外,还向陆地排放有害化学废物2242万吨。
有害化学物质的排放给我国生态环境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据统计,1994年全国化工系统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的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全国每年随化工“三废”排放到环境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仅化工废水中氰化物、砷、汞、铅和挥发酚1994年达24274吨,对我国江、河、湖泊水体造成极大危害。
工业废水中的氰化物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全国主要河湖泊,使水质恶化,有的河流已鱼虾绝迹。特别是淮河、海河、辽河、滇池、巢湖和太湖(简称“三河三湖”)水污染问题更为突出,给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据1996年对全国七大水系和内陆河流的150个重点河段的监测评价结果表明,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难的第Ⅰ类和Ⅱ类(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仅占了32.2%,符合第Ⅲ类标准的占28.9%,而符合第Ⅳ、Ⅴ标准(适用于一般工农业用水和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的占38.9%。
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是我国环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化学品的环境污染控制
化学品的污染危害控制,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制定和健全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有害化学品的安全与控制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国际性环境问题之一。从70年代中期起,美国、日本和欧洲工业化国家相继制定并不断完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法规。到80年代初,各国已经普遍建立一整套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国务院颁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等化学品管理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还颁发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关于铁路、汽车、船舶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多项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物质污染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法规体系,对化学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进出口实行全过程有效管理。
我国现行化学品环境立法需要针对当前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中的薄弱环节加以补充完善,并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制相接轨。此外,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的遵法守法意识,加强对有害化学品的安全和环境管理。
(2)加强对重点有害化学品的环境管理近几年,一部分国外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有害化学品,如DDT、氰化钠、三氧化二砷(砒霜)我国仍有大量生产和进出口。有些发达国家正在伺机将自己国内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生产,然后再从中购回自己需要的产品。我国正面临着国外将污染严重的化学品向境内转移的威胁。
建立相应登记管理制度,对那些已知或怀疑对人类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或者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化学品采取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和淘汰、替代措施,将有效减少这些化学物质的污染危害。
(3)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有害化学物质向环境中排放
所有工业企业都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通过改革工艺设备、采用无毒无害物质替代有害原材料、改善和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等措施,在污染的源头削减污染物和废物产生量并
在厂内回收利用废物。最大限度消除或削减有害物质的排放。对通过预防不能解决的污染物,应采取源控制措施进行安全处理处置,使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强化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爆炸性、急性毒性、传染性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弃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难并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和对危险废物处置实行行政代执行制度,即对产生危险废物而不按规定处置(处理)的,依法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被代理方支付。
国家环保局和国务院经贸委等最近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名录中列出了47种类废物名称,并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5)普及化学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知识,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防治
积极宣传有关化学品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有害化学品的危害、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的认识。通过建立和实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在企业员工和化学品使用者中普及化学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知识。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1:11:10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这个贴子最后由梦迪在 2005/10/19 11:20am 第 1 次编辑]

化学品的火灾与爆炸危害
近几年来,我国化工系统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中,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人员死亡为各类事故之首,由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也相当可观。如1997年北京东方化工厂油品罐区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在较短的时间内,整个罐区一片火海,死亡9人,伤37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亿元以上。1993年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5人,20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5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亿元。这些事故都是由于化学品自身的火灾爆炸危险性造成的。因此了解化学品的火灾与爆炸危害,正确进行危险性评价,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搞好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1、化学品的燃烧与爆炸危险性
化学品的燃烧与爆炸危险性,根据其状态不同有不同的评价方法。
1.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可燃粉尘的燃爆危险性
(1)爆炸极限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或可燃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并非任何混合比例下都可以爆炸,而是固定浓度范围的,不同可燃物有不同的固定浓度范围。这一固定范围通常叫该物质的爆炸范围或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可燃物粉尘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数表示。能够产生爆炸的最低浓度称为爆炸下限,最高浓度为爆炸上限。例如:乙醇爆炸范围为4.3%~19.O%。4.3%称为爆炸下限,19.0%称为爆炸上限。汽油的爆炸极限是1.0%~6.0%;天然气的爆炸极限是4.8%~13.46%;氢气的爆炸极限是4.0%~75%;一氧化碳的极限是12.5%~74.2%;氨气的爆炸极限是15.5%~27%等等。爆炸极限的数值越宽,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险性越大。
爆炸极限是在常温、常压等标准条件下测定出来的,这一范围随着温度、压力的变化而有变化。
(2)最小点火能
最小点火能是指能引起爆炸性混合物燃烧爆炸时所需的最小能量。如氢的最小点火能为0.019mJ,甲烷为0.25mJ,乙烷为0.25mJ,环氧乙烷为0.065mJ,乙烯为0.096mJ。
最小点火能数值愈小,说明该物质愈易被引燃。
(3)爆炸压力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或可燃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炸物品在密闭容器中着火爆炸时所产生的压力称爆炸压力。爆炸压力的最大值称最大爆炸压力。
爆炸压力通常是测量出来的,但也可以根据燃烧反应方程式或气体的内能进行计算。物质不同,爆炸压力也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物质因周围环境、原始压力、温度等不同,其爆炸压力也不同。
最大爆炸压力愈高,最大爆炸压力时间愈短,最大爆炸压力上升速度愈高,说明爆炸威力愈大,该混合物或化学品愈危险。
1.2易燃或可燃液体的燃爆危险性
1)闪燃与闪点
液体燃烧时,液体在点火源的作用下,先蒸发成蒸气,然后蒸气氧化分解而燃烧。每种液体表面,都有一定量的蒸气存在,随着液体温度的升高,蒸气浓度也随之增大,当蒸气浓度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时,遇火焰则会引起燃烧。在一定温度下,可燃液体饱和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在与火焰接触时,能闪出火花,发生瞬间燃烧,这种现象称为闪燃。引起闪燃时的温度称作闪点。当可燃液体温度高于其闪点时则随时都有被火焰点燃的危险。
闪点愈低,该化学品愈易引起燃烧与爆炸。
(2)燃点
可燃物质在空气充足条件下,达到某一温度与火焰接触即行着火(出现火焰或灼热发光),并在移去火焰之后仍能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该物质的燃点或着火点。
(3)自燃点
指可燃物质在没有火焰、电火花等火源的作用下,在空气或氧气中被加热而引起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或引燃温度)。
自燃有两种情况:
受热自燃:可燃物质在外部热源作用下温度升高,达到自燃点而自行燃烧。
自热自燃:可燃物在无外部热源影响下,其内部发生物理的、化学的或生化过程而产生热量,并经长时间积累达到该物质的自燃点而自行燃烧的现象。
引起物质自然发热的原因有:分解热(如赛璐珞]、氧化热(如不饱和油脂),吸附热(如活性碳)、聚合热(如液体氰化氢)、发酵热(如干草)等。自热自燃是化工产品贮存运输中较常见的现象,危害性极大。
1.3固体的燃烧爆炸危险性
固体燃烧分两种情况,对于硫、磷等简单物质,受热时首先熔化,继之蒸发变为蒸气进行燃烧,无分解过程;对于复杂物质,受热时首先分解为物质的组成部分,生成气态和液态产物,然后,气态液态产物蒸发着火燃烧。
评价固体物质的燃烧、爆炸危险性指标主要有燃点、自燃点、撞击感度、摩擦感度、静电火花感度、火焰感度、冲击波感度、最大爆炸压力、最大爆炸压力上升速度等。
燃点与自燃点愈低,说明该固体物质愈易燃。
撞击感度、摩擦感度、静电火花感度、火焰感度、冲击波感度等是评价化学品爆炸危险性的重要指标,分别指该物品对撞击、摩擦、静电火花、火焰、冲击波等因素的敏感程度。如有机过氧化物对撞击、摩擦敏感,当受外来撞击或摩擦时,很容易引起物品的燃烧爆炸,故对有机过氧化物进行操作时,要轻拿轻放,切忌摔、碰、拖、拉、抛、掷等。
最大爆炸压力、最大爆炸压力上升速度,则体现了爆炸物品爆炸时的爆炸威力大小。
氧化性固体物与还原性固体物接触后,在大气中水分参与下激烈反应、放热,甚至燃烧,因此强调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储存。
2、火灾与爆炸的破坏作用
火灾与爆炸都会带来生产设施的重大破坏和人员伤亡,但两者的发展过程显著不同。火灾是在起火后火场逐渐蔓延扩大,随着时间的延续,损失数量迅速增长,损失大约与时间的平方成比例,如火灾时间延长一倍,损失可能增加四倍。爆炸则是淬不及防。可能仅在一秒种内爆炸过程已经结束,设备损坏、厂房倒塌、人员伤亡等巨大损失也将在瞬间发生。
爆炸通常伴随发热、发光、压力上升、真空和电离等现象,具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它与爆炸物的数量和性质、爆炸时的条件以及爆炸位置等因素有关。主要破坏形式有以下几种:
2.1直接的破坏作用
机械设备、装置、容器等爆炸后产生许多碎片,飞出后会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造成危害。一般碎片在100~500米内飞散。
2.2冲击波的破坏作用
爆炸物质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以极高的速度膨胀,象活塞一样挤压周围空气,把爆炸反应释放出的部分能量传递给这压缩的空气层,空气受冲击而发生扰动,使其压力、密度等产生突变,这种扰动在空气中传播就称为冲击波。冲击波的传播速度极快,在传播过程中,可以对周围环境中的机械设备和建筑物产生破坏作用,使人员伤亡。冲击波还可以在它的作用区域内产生震荡作用,使物体因震荡而松散,甚至破坏。
冲击波的破坏作用主要是由其波阵面上的超压引起的。在爆炸中心附近,空气冲击波波阵面上的超压可达几个甚至十几个大气压,在这样高的超压作用下,建筑物被摧毁,机械设备、管道等也会受到严重破坏。
当冲击波大面积作用于建筑物时,波阵面超压在20kPa~30kPa内,就足以使大部分砖木结构建筑物受到强烈破坏。超压在100kPa以上时,除坚固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外,其余部分将全部破坏。
2.3造成火灾
爆炸发生后,爆炸气体产物的扩散只发生在极其短促的瞬间,对一般可燃物来说,不足以造成起火燃烧,而且冲击波造成的爆炸风还有灭火作用。但是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建筑物内遗留大量的热或残余火苗,会把从破坏的设备内部不断流出的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点燃,也可能把其它易燃物点燃引起火灾。
当盛装易燃物的容器、管道发生爆炸时,爆炸抛出的易燃物有可能引起大面积火灾,这种情况在油罐、液化气瓶爆破后最易发生。正在运行的燃烧设备或高温的化工设备被破坏,其灼热的碎片可能飞出;点燃附近储存的燃料或其它可燃物,也能引起火灾。

梦迪知识堂 梦迪 发布于2005-10-19 11:17:43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有毒化学物质对人体的危害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800万种化学物质,其中常用的化学品就有7万多种,且每年还有上千种新的化学品问世。在品种繁多的化学品中,有许多系有毒化学物质,在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和造成巨大灾难性事故。例如,1991年江西上饶地区发生了一甲胺急性中毒特大事故,中毒人数达到150余人,39人死亡;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发生的大量异氰酸甲酯泄漏事件,造成20万人中毒,2500人死亡,举世震惊。因此,了解和掌握有毒化学物质对人体危害的基本知识,对于加强有毒化学物质的管理,防止其对人体的危害和中毒事故的发生,无论对管理人员还是工人,都是十分必要的。
1、毒物的分类
毒物的分类方法有多种,而常用的分类方法是将毒物分为以下几类。
1.1金属和类金属
常见的金属和类金属毒物有铅、汞、锰、镍、铍、砷、磷及其化合物等。
1.2刺激性气体
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气体。它是化学工业常遇到的有毒气体。刺激性气体的种类甚多,最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二甲酸等。
1.3窒息性气体
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可分为单纯窒息性气体、血液窒息性气体和细胞窒息性气体。如氮气、甲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硝基苯的蒸气、氰化氢、硫化氢等。
1.4农药
包括杀虫剂、杀菌剂、杀螨剂、除草剂等。农药的使用对保证农作物的增产起着重要作用,但如生产、运输、使用和贮存过程中末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可引起中毒。
1.5有机化合物

大多数属有毒有害物质,例如应用广泛的有机溶剂,如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汽油、甲醇、丙酮等;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硝基苯等。
1.6高分子化台物
高分子化合物本身无毒或毒性很小,但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可释放出游离单体对人体产生危害,如酚醛树脂遇热释放出苯酚和甲醛而具有刺激作用。某些高分子化合物由于受热、氧化而产生毒性更为强烈的物质,如聚四氟乙烯塑料受高热分解出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八氟异丁烯,吸入后引起化学性肺炎或肺水肿。高分子化合物生产中常用的单体多数对人体有危害。
2、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
毒物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进入体内,在工业生产中,毒物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内,亦可经消化道进入,但比较次要。
2.1呼吸道
是工业生产中毒物进入体内的最重要的途径。凡是以气体、蒸气、雾、烟、粉尘形式存在的毒物,均可经呼吸道侵入体内。人的肺脏由亿万个肺泡组成,肺泡壁很薄,壁上有丰富的毛细血管,毒物一旦进入肺脏,很快就会通过肺泡壁进入血循环而被运送到全身。通过呼吸道吸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其在空气中的浓度,浓度越高,吸收越快。
2.2皮肤
在工业生产中,毒物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亦比较常见。脂溶性毒物经表皮吸收后,还需有水溶性,才能进一步扩散和吸收,所以水、脂皆溶的物质(如苯胺)易被皮肤吸收。
2.3消化道
在工业生产中,毒物经消化道吸收多半是由于个人卫生习惯不良,手沾染的毒物随进食、饮水或吸烟等而进入消化道。进入呼吸道的难溶性毒物被清除后,可经由咽部被咽下而进入消化道。
3、毒物在体内的过程
3.1分布
毒物被吸收后,随血液循环(部分随淋巴液)分布到全身。当在作用点达到一定浓度时,就可发生中毒。毒物在体内各部位分布是不均匀的,同一种毒物在不同的组织和器官分布量有多有少。有些毒物相对集中于某组织或器官中,例如铅、氟主要集中在骨质,苯多分布于骨髓及类脂质。
3.2生物转化
毒物吸收后受到体内生化过程的作用,其化学结构发生一定改变,称之为毒物的生物转化。其结果可使毒性降低(解毒作用)或增加(增毒作用)。毒物的生物转化可归结为氧化、还原、水解及结合。经转化形成的毒物代谢产物排出体外。
3.3排出
毒物在体内可经转化后或不经转化而排出。毒物可经肾、呼吸道及消化道途径排出,其中经肾随尿排出是最主要的途径。尿液中毒物浓度与血液中的浓度密切相关,常测定尿中毒物及其代谢物,以监测和诊断毒物吸收和中毒。
3.4蓄积
毒物进入体内的总量超过转化和排出总量时,体内的毒物就会逐渐增加,这种现象就称之为毒物的蓄积。此时毒物大多相对集中于某些部位,毒物对这些蓄积部位可产生毒作用。毒物在体内的蓄积是发生慢性中毒的基础。
4、对人体的危害
有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主要为引起中毒。中毒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
毒物一次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可引起急性中毒;小量毒物长期进入人体所引起的中毒称为慢性中毒;介于两者之间者,称之为亚急性中毒。接触毒物不同,中毒后出现的病状亦不一样;现按人体的系统或器官将毒物中毒后的主要病状分述如下。
4.1呼吸系统
在工业生产中,呼吸道最易接触毒物,特别是刺激性毒物,一旦吸入,轻者引起呼吸道炎症,重者发生化学性肺炎或防水肿。常见引起呼吸系统损害的毒物有氯气、氨、二氧化硫、光气、氮氧化物,以及某些酸类、酯类、磷化物等。
4.1.1急性中毒
4.1.1.1急性呼吸道炎
刺激性毒物可引起鼻炎、咽喉炎、声门水肿、气管支气管炎等,症状有流涕、喷嚏、咽痛、咳嗽、咯痰、胸闷、胸痛、气急、呼吸困难等。
4.1.1.2化学性肺炎
肺脏发生炎症,比急性呼吸道炎更严重。患者有剧烈咳嗽、咳痰(有时痰中带血丝)、胸闷、胸痛、气急、呼吸困难、发热等。
4.1.1.3化学性肺水肿
患者肺泡内和肺泡间充满液体,多为大量吸入刺激性气体引起,是最严重的呼吸道病变,抢救不及时可造成死亡。患者有明显的呼吸困难,皮肤、黏膜青紫(紫绀),剧咳,带有大量粉红色泡沫痰,烦躁不安等。
4.1.2慢性影响
长期接触铬及砷化合物,可引起鼻黏膜糜烂、溃疡甚至发生鼻中隔穿孔。长期低浓度吸人刺激性气体或粉尘,可引起慢性支气管炎,重者可发生肺气肿。某些对呼吸道有致敏性的毒物,如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乙二胺等,可引起哮喘。
4.2神经系统
神经系统由中枢神经(包括脑和脊髓)和周围神经(由脑和脊髓发出,分布于全身皮肤、肌肉、内脏等处)组成。有毒物质可损害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主要侵犯神经系统的毒物称为“亲神经性毒物”。
4.2.1神经衰弱综合症
这是许多毒物慢性中毒的早期表现。患者出现头痛、头晕、乏力、情绪不稳、记忆力减退、睡眠不好、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
4.2.2周围神经病
常见引起周围神经病的毒物有铅、铊、砷、正已烷、丙烯酰胺、氯丙烯等。毒物可侵犯运动神经、感觉神经或混合神经。表现有运动障碍,四肢远端的手套、袜套样分布的感觉减退或消失,反射减弱,肌肉萎缩等,严重者可出现瘫痪。
4.2.3中毒性脑病
中毒性脑病多是由能引起组织缺氧的毒物和直接对神经系统有选择性毒性的毒物引起。前者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氮气、甲烷等;后者如铅、四乙基铅、汞、锰、二硫化碳等。急性中毒性脑病是急性中毒中最严重的病变之一,常见症状有头痛、头晕、嗜唾、视力模糊、步态蹒跚,甚至烦躁、抽搐、惊厥、昏迷等。可出现精神症状、瘫痪等,严重者可发生脑疝而死亡。慢性中毒性脑病可有痴呆型、精神分裂症型、震颤麻痹型、共济失调型等。
4.3血液系统
在工业生产中,有许多毒物能引起血液系统损害。如:苯、砷、铅等,能引起贫血;苯、琉基乙酸等能引起粒细胞减少症;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硝基苯)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患者突出的表现为皮肤、黏膜青紫;氧化砷可破坏红细胞,引起溶血;苯、三硝基甲苯、砷化合物、四氯化碳等可抑制造血机能,引起血液中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苯可致白血症已得到公认,其发病率为0.14‰。
4.4消化系统
有毒物质对消化系统的损害很大。如:汞可致汞毒性口腔炎,氟可导致“氟斑牙”;汞、砷等毒物,经口侵入可引起出血性胃肠炎;铅中毒,可有腹绞痛;黄磷、砷化合物、四氮化碳、苯胺等物质可致中毒性肝病。
4.5循环系统
常见的有:有机溶剂中的苯、有机磷农药以及某些刺激性气体和窒息性气体对心肌的损害,其表现为心慌、胸闷、心前区不适、心率快等;急性中毒可出现的休克;长期接触;氧化碳可促进动脉粥样硬化等等。
4.6泌尿系统
经肾随尿排出是有毒物质排出体外的最重要的途径,加之肾血流量丰富,易受损害。泌尿系统各部位都可能受到有毒物质损害,如慢性铍中毒常伴有尿路结石,杀虫脒中毒可出现出血性膀胱炎等,但常见的还是肾损害。不少生产性毒物对肾有毒性,尤以重金属和卤代烃最为突出。如汞、铅、铊、镉、四氯化碳、氯仿、六氟丙烯、二氯乙烷、溴甲烷、溴乙烷、碘乙烷等。
4.7骨骆损害
长期接触氟可引起氟骨症。磷中毒下颌改变首先表现为牙槽嵴的吸收,随着吸收的加重发生感染,严重者发生下颌骨坏死。长期接触氯乙烯可致肢端溶骨症,即指骨末端发生骨缺损。镉中毒可发生骨软化。
4.8眼损害
生产性毒物引起的眼损害分为接触性和中毒性两类。前者是毒物直接作用于眼部所致;后者则是全身中毒在眼部的改变。接触性眼损害主要为酸、碱及其他腐蚀性毒物引起的眼灼伤。限部的化学灼伤重者可造成终生失明,必须及时救治。引起中毒性眼病最典型的毒物为甲醇和三硝基甲苯。甲醇急性中毒的眼部表现有视觉模糊、眼球压痛、畏光、视力减退、视野缩小等,严重中毒时有复视、双目失明。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的主要临床表现之一为中毒性白内障,即眼晶状体发生混浊,混浊一旦出现,停止接触不会消退,晶状体全部泥浊时可导致失明。
4.9皮肤损害
职业性皮肤病是职业性疾病中最常见、发病率最高的职业性伤害,其中化学性因素引起者占多数。根据作用机制不同引起皮肤损害的化学性物质分为:原发性刺激物、致敏物和光敏感物。常见原发性刺激物为酸类、碱类、金屑盐、溶剂等;常见皮肤致敏物有金属盐类(如铬盐、镍盐)、合成树脂类、染料、橡胶添加剂等;光敏感物有沥青、焦油、吡啶、蒽、菲等。常见的疾病有接触性皮炎、油疹及氯唑疮、皮肤黑变病、皮肤溃疡、角化过度及疲裂等。
4.10化学灼伤
化学灼伤是化工生产中的常见急症。是化学物质对皮肤、黏膜刺激、腐蚀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损害。按临床分类有体表(皮肤)化学灼伤、呼吸道化学灼伤、消化道化学灼伤、眼化学灼伤。常见的致伤物有酸、碱、酚类、黄磷等。某些化学物质在致伤的同时可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中毒,如黄磷灼伤、酚灼伤、氯乙酸灼伤,甚至引起死亡。
4.11职业性肿瘤
接触职业性致癌性因素而引起的肿瘤,称为职业性肿瘤。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1994年公布了对人肯定有致癌性的63种物质或环境。致癌物质有苯、铍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环氧乙烷、砷及其化合物、a—荼胺、4—氨基联苯、联苯胺、煤焦油沥青、石棉、氯甲醚等;致癌环境有煤的气化、焦炭生产等。我国1987年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和铬酸盐制造工人肺癌为法定的职业性肿瘤。
毒物引起的中毒往往是多器官、多系统的损害。如常见毒物铅可引起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血系统及肾脏损害;三硝基甲苯中毒可出现白内障、中毒性肝病、贫血、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等。同一种毒物引起的急性和慢性中毒其损害的器官及表现亦可有很大差别。例如,苯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而慢性中毒主要为造血系统的损害。这在有毒化学物质对机体的危害作用中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此外,有毒化学物质对机体的危害,尚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和条件,如毒物本身的特性(化学结构、理化特性),毒物的剂量、浓度和作用时间,毒物的联合作用,个体的感受性等。总之,机体与有毒化学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毒后的表现千变万化,了解和掌握这些过程和表现,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对有毒化学物质中毒的了解和防治管理。
bsszjs发布于2005-10-20 11:15:03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楼主辛苦了……
不过,看这样的帖,很辛苦啊。。。
我思故我念发布于2005-10-20 18:24:01
化学实验室安全知识
辛苦了!看了一半~不要怪我~一半我就不想在做化验了~~~下半辈子怎么办啊~
岚妮发布于2007-06-29 12:52:12
很有用哦!学了不少东西。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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