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OHSMS建立与运行中的一些共性问题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5-08 21:04:30 / 个人分类:EMS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

笔者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少组织的环境治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现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相关组织有所帮助。

一、对环境因素/风险因素识别不全、评价不准。对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因素策划的控制措施不当

1.对环境因素/风险因素识别不全识别环境因素时,组织要考虑在产品、活动(过程)和服务过程中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所有要素。识别风险因素时,要考虑所有活动(常规和非常规的)和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本组织的固定员工和临时工、相关方的人员、外来人员),以及所有的设施(组织自有的、祖赁的、外界提供的)

可是,有的组织只考虑了生产活动中的环境因素、风险因素,而未考虑辅助生产活动中的因素;或只考虑了自己能控制的因素,而未考虑相关方的因素;或只考虑了正常情况下的因素,而末考虑异常情况下的因素。例如,某厂的生活污水与生产污水通过同一管网排放,而环境因素中没有识别办公楼、食堂的污水排放,没有识别办公活动中的水、电、纸张等消耗,也没有识别取暖锅炉的烟尘排放。又如,某钢铁厂的改建工程与生产活动同时进行,却没有识别改建工程中的风险因素。再如,某建筑施工企业只识别了项目部的风险,却未识别公司本部的风险因素,且只考虑了安全生产方面的风险因素,而未考虑健康方面的风险因素。

2.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因素评价不准评价重要环境因素时,既要考虑已经客观存在的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又要考虑能出现的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因素。确定重要环境因素时,要从法律法规的要求、环境的范围和严重程度、发生的频次和持续的时间、对环境破坏的可恢复性、改变环境影响的技术难度和所需费用、相关方的关注程度等方面考虑。

评价重大风险因素要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可能造成伤害的程度、组织的运行经验、控制风险的能力等。凡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不可承受的风险、同行业出现过事故而本组织尚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本组织反复出现的事故等因素均应确定为重大风险因素。

可是,有的组织只是简单地列出一份废水排放、粉尘排放、噪声释放、水电消耗等重要环境因素的清单,而没有评价结果。有的组织虽然采用了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LEC),但对IEC三个参数随意取值,没有经过科学的测定,也没有结合经验作出判定,导致确定的重大风险因素不准确。例如,某建筑企业识别出143项环境因素,而重要环境清单只有废水排放、粉尘排放、噪声释放、水电消耗四项。既没有指明相应的活动及造成的环境影响,也没有将建筑施工中的固体废弃物作为重要环境因素。在该企业识别的216项风险因素中,只将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火灾、爆炸、化学危险品泄漏五项确定为重大风险因素,而该企业使用的化学危险品很少。

3.控制措施策划不当51biaozhun.cn]

对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因素的控制措施应考虑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的运行经验、控制能力、可能的财力投入。对改进性目标采取治理方案控制,对维持性目标采取运行控制,对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制订应急预案。控制措施的策划是体系运行的“龙头”,组织应根据不同的因素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可是,有的组织将培训、日常检查也作为对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因素的控制措施,或对所有重大风险因素都采用治理方案进行控制。

二、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治理和运用不够

法律法规在环境治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识别因素、制订方针、确定目标、确定运行标准、评价守法情况都涉及法律法规。组织不仅要建立获取法律法规的渠道,对其适用性进行评审并及时更新,而且要熟悉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将其要求转化为组织的要求,作为评价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可是,有的组织只编制了适用法律法规的清单,却没有收集相关文本,根本不了解相关要求,或对适用法律法规收集不全,或收集的是作废的版本,或没有评审其适用性,将不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列入了清单。

三、目标、指标不合理

目标是组织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方面要达到的目的。制订目标要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的要求、重要环境因素或重大风险因素、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等。目标应具有合理性、充分性、适宜性、可追求性、可测量性和经济性。

指标是对目标的展开和细化,既可以直接来自目标,也可以是为实现目标需作出规定并满足这些规定的具体要求。

组织可以从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产品设计、新项目开发、节约资源等方面确定环境目标;可以从减少和控制伤亡、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发生等方面制订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可以将水、气、声、渣排放的具体指标和水、电、气、煤、油、木材等消耗量作为环境指标。

可是,有的组织确定的目标不合理,有的目标没有可追求性,有的目标没有量化,有的没有确定具体的指标。例如,某建筑公司的环境目标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油品、化学品对大地和水源的污染;最大限度地节约水电、能源及纸张,保护森林资源。”某电建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坚持文明生产,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

四、治理方案的对象不准确,内容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无法实施

治理方案是为实现目标而制订的,但不是所有的目标都要制订治理方案,也不是所有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因素都需要用治理方案进行控制。只有那些改进性的目标、通过运行控制无法实现的目标,才需要制订治理方案。如目前排放尚未达标、通过正常控制不能解决、违反法律法规的污染源治理,要制订治理方案;必须从根本上消除的不可承受的风险,通过正常运行控制和佩带防护设施无法降低风险等级的不可承受的风险等,也要制订治理方案。[ww.51biaozhun.cn]

治理方案不是通常意义的治理策划书,而是针对具体的目标及其对应的重大因素制订的专项方案。一个治理方案针对一个目标或几个指标,但可能对应几个重要环境因素或重大风险因素。治理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目标/指标、对应的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因素、相关部门的职责、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完成的时间。在治理方案实施前、实施中都要进行评审,假如发现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应调整方案;实施后也要进行评审,假如达到了目的可转为正常的运行控制。

可是,有的组织对所有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因素都制订了治理方案,但其内容只是日常的治理办法;有的治理方案中的目标与组织确定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不对应;有的没有明确规定执行部门的职责;有的每年都是相同的方案。

五、对运行控制的对象理解不正确

运行控制的对象是与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因素有关的运行和活动,而不是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因素本身。组织在建立环境治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时,首先要明确哪些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因素需要进行运行控制,这些因素涉及哪些运行或活动,需要制订哪些程序文件。在程序文件中,必须规定运行的标准,以便监测。一个程序文件所涉及的运行和活动,可能涉及多个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因素。进行运行控制还应考虑对相关方的控制和影响。

可是,有的组织的运行控制对象与策划的控制措施不一致,有的对所有与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因素有关的运行和活动都制订了程序文件(如某建筑公司制订了《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程序》),有的提供不出有效进行运行控制的证据,有的没有对相关方(供方、承包方等)施加影响或控制的规定。

六、应急预案的内容不符合GBT 28001标准的要求

应急预案是针对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控制措施,是运行控制的特例。组织应针对每一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包括将来时态和紧急状态)制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组织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内部沟通的联系方式、应急设施及布置图、与外部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方式、事故现场的保护、对受伤人员和财产的抢救方式、人员疏散、启动应急设备等。应急预案应具有可操作性。

可是,有的组织没有针对每一类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制订应急预案,有的应急预案内容不全,有的没有具体的应急措施,有的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或没有规定必要的应急资源。

七、没有规定监视和测量的内容、频次、方法,难以提供体系有效运行的充分证据

环境治理体系监视和测量的对象是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和活动的要害特性(包括环境表现、运行控制情况、治理方案的执行、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等)进行的例行监视和测量。[ww.51biaozhun.cn]

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的监视和测量是组织结合实际进行的定性、定量的测量,包括主动测量(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运行控制情况、治理方案的执行、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和被动测量(事故、事件、不良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两个治理体系都要求进行测量结果的分析,以评价体系的绩效。

可是,有的组织不知道对哪些方面进行测量,监视的不是相关特性,难以提供体系运行绩效的证据,或用传统的检查代替标准要求的监视和测量(如建筑企业用安全检查和文明施工检查代替相关体系的绩效测量),或对监视和测量的频次、方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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