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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服务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12-06 11: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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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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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律师:李新淼(6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590389180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

一、深圳律师服务、支付订金的凭证

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将客户的情况告知被告,至2009年7月20日,才在邮件内提到PEPE客人,从未提到过本案第三人。

从现有证据看,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使用被告供应的布匹,看不出任何与被告的关联性。

原告没有提交按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支付订金的凭证。

如果有支付,该订金是否已经退回,是在什么情况下退回的?是协商解除合同后退回的?

还是因问题尚未处理而没有退回?

无论如何,在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所谓《谅解协议书》内,没有提到订金,也没有说明损失依据,直接约定违约金16万元完全不符合常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虚假 协商的痕迹太过明显。

第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受到近16万元的实际损失。

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的16万元,不是违约金,而是“货款”。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己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不知法律依据何在?

原告的所谓损失,是原告放弃法定抗辩权利,向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无关联的第三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所致。即使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的所谓损失依据,也不足 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深圳律师服务、货款纠纷案例

综上所述,被告在履行与原告的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更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由于原告提出变更合同,被告无法达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退回订金,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原告放弃法定权利,与第三人的《谅解协议书》,不能作为损失依据。

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的16万元是“货款”,该支付凭证也不能证明原告受到任何损失。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深圳律师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法庭审理时,对合同性质的审理,花了近一小时的时间,查明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是因为双方确定布样、色卡需要时间,致使交货期合理顺延的事实。

虽然法庭以被告不具备生产能力为由,没有采纳我的这一意见,不同意变更合同性质,但我提出这一意见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庭查明交货期合理顺延的事实。

为我的下一观点,即被告是在合理交货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协商请求,打好了基础。

如果不能实现上述目的,则被告提出解除合同时,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被告已经违约。

在违约状态下,即使原告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主要代理意见,认为“合同是双方同意解除,原告没有损失,应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官司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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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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