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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理解?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1-22 10:53:24 / 个人分类:个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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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而   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十九条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包装只标注委托方的厂名、厂址和被委托方的QS编号可以吗?

[ 本帖最后由 资料员1 于 2008-2-29 09: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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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荡小窝 harry.huang 发布于2008-01-22 10:56:53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标识委托方的QS编码.
空尘 ljd 发布于2008-01-22 11:02:00
应该不行,因为这样一来QS编号与厂名、厂址不一致,应该再标明制造商的名称.
shelly82的个人空间 shelly82 发布于2008-01-22 12:55:29
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还有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可以不标注)÷QS号码。当时询问质检部门这么说的
石竹之家 石竹 发布于2008-01-22 17:09:31
撇开不合理的规定不说,我感觉应该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qs。

只标委托方的,谁知到哪里生产的,明显是欺骗消费者。

何况委托加工还有很多类型呢,有的委托方仅仅是经销而已,根本不懂食品的生产,标他们的有何用?
quanxin的个人空间 quanxin 发布于2008-01-23 09:41:26
委托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可以只标注自己的厂名、地址和QS编号。

委托企业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除了标明自己的厂名、厂址和被委托方的QS编号,还必须标明被委托方的厂名。
bzmjd发布于2008-01-23 09:56:08
6#楼说得很对
分为有证委托有证和无证委托有证两种情况。
tdxh008发布于2008-01-24 22:29:24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都必须标注。
元元发布于2008-01-25 09:21:49
6#说得对。
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都有证,标谁的都可以,但是标谁的,谁对食品质量负责。
fanmax发布于2008-01-25 11:21:41
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食品商务网    2005-12-08 16:47:00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六月二十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质检(2001)41号文,发布“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的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这是05年的规定,不知道现在是否还有效。
好好的个人空间 好好 发布于2008-01-25 11:48:23
回复 10# 的帖子
有效。6#楼说的对,但是还应该标出双方的卫生许可证号的。而且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的级别是A级的。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面有的。
    第三十四条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天涯共此时 dlee 发布于2008-01-31 14:10:13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
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

请看顶楼的详细内容,这两个规定是否有冲突?该如何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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