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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在即,期待食品安全法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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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食品安全法
- 土豆烧牛肉 发布于2009-02-21 1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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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豆烧牛肉 发布于2009-02-22 10: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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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食品安全法如何承载起生命安全之重?
来源:东方早报 杨耕身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2月18日透露,《食品安全法》有望于月底出台,民间惯例“损一罚十”将进入这部法律。而据此前的消息透露,《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食品卫生法》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信息披露;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四是完善现行分段监管体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在适当时候加以调整;五是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对于经过毒酒、毒大米等众多食品安全事件,尤其是经过去年那个“三聚氰胺奶粉”之痛,又于今年新春伊始即遭遇多美滋、蒙牛OMP特仑苏牛奶困惑的民众来说,《食品安全法》有望出台的消息,虽显得有些姗姗来迟,但无论如何,它到底是来了。在支付了无比沉重的生命安全与社会成本代价之后,消费者善良的愿望,无疑是期待食品安全法之后,食品将有一个真正安全的制度保证,民众也将不再时时面临“停杯投箸不能食”的惶惑。那么,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真的能承载起这种期待之重吗?
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几经博弈之后,“损一罚十”成为其中的一个亮点。过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成本过低,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缺乏必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提高赔偿及罚款额度,成为公众对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诉求。那么由此而言,新法草案所拟“损一罚十”就等同于“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吗?显然,这并不为更多的人所认同。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采访时就指出,食品和普通商品还不一样,如果一袋奶粉只有10块,“损一罚十”也只有100块,但消费者实际的损失远不止这些。
英美法系国家的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欺诈、恶意、压制或者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一些国家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常常会判处高额的罚款金额,比如因为咖啡太烫,麦当劳赔了数十万美元;因为香烟有害健康,万宝路赔了数千万美元等。而考诸此前已公开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仅规定对具体违法行为予以惩罚或赔偿,这固然便于操作,但也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法规的惩罚赔偿在世界法律体系中自降标准。大概也正因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蒋树声副委员长不无遗憾地表示:草案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总的感觉是还没有极大地提高其违法成本,对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还缺乏威慑作用。
公众对食品安全立法的另一个诉求在于,法规能否真正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公开以及传达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等。在三鹿事件中,早在去年3月,就有许多消费者反映奶粉问题,至去年8月初,专家鉴定问题奶粉中有大量三聚氰胺,却未对外公布。直到涌现大量结石患儿,舆情汹汹,有关部门才于去年9月11日公开结果。其间长达近半年时间的沉默,成为反思三鹿事件不可回避的机制障碍。而且这种安全风险传导机制不畅的问题,其实也是食品安全立法必须解决的制度桎梏。
我们注意到,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相关部门的权责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但与此同时,依然让人担心的是,在一些公权力总是不惮于“秘密行政”,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而公民权利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的情形下,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权责原则会不会仍然成为“纸上的规定”?这更为艰难的改革指向,却不是一部食品安全法所能承载的了。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来源:http://www.ce.cn/cysc/sp/info/200902/22/t20090222_18281739.shtml
- lanbo78 发布于2009-02-23 0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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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央一号文件信号:食品安全法有望今年出台
民生关注的食品安全,在近几年历经“苏丹红”、“红心蛋”、三聚氰胺事件后,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已呼之欲出。此前有参与起草的专家称,“本月底《食品安全法(草案)》将进行四审,四审结束基本就可以定了。”而前天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更透露将抓紧出台食品安全法,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这一系列信号都预示着:食品安全法有望今年出台,届时监管部门全程监管,人们将获得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而违法者将得到更高的违法成本。
因“三鹿事件”作出八处修改
近几年,国内食品行业发生多次安全事故,从“苏丹红”、有毒大米、含“瘦肉精”的猪肉、劣质奶粉、“红心蛋”,再到去年发生的席卷全球的三聚氰胺事件,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者责任感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广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可谓走在前列。去年1月1日起,《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据悉,该条例既是广东省第一部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专门、系统和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同时也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食品召回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事实上,对于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多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追究企业责任。虽然“法规”多,监管部门多———目前包括卫生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食药监、农业部等都对食品行业进行分段监管,然而也正因为“多”而显出“乱”,监管中的空白点也越多。因此,我国从多年前已酝酿出台一部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将涵盖以上各法,并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修改。
去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对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触动最大。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最高立法机关针对“三鹿事件”,及时对三审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修改,强调相关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强化举报与检验、风险评估、召回等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