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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 2008-5-06 12:56 | 作者: 王辉 | 来源: 中国质量报 | 查看: 95次

    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及时公示产品检测结果;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名、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联系方式、保质期、质量等级、保存条件以及其他需要标示内容……今后,这些超市要求执行的规范,也将出现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中。近日,由商务部组织起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开始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这是我国继2006年年底出台《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之后,又将流通领域规范体系扩大到批发市场。

    该《规范》要求,市场应与入场经销商签署食品安全保证协议,记录其经营行为,存案备查。协议内容中应明确规定对经销商经营农产品的索证索票、抽样检测、质量巡查等管理方式,明确经销商对产品安全的责任,对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公示等处理办法,并明确处理程序及相关事项。

    《规范》还要求,生鲜畜禽肉应当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猪肉还应出具生产厂家定点屠宰许可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水产品应向市场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熟肉和豆、奶制品应向市场提交生产厂家出库单(即进货单),标明日期、摊位号、品名、数量,并要加盖单位公章。应定期到市场检测中心送交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所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

    《规范》还特别对市场的检验检测提出要求,对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市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市场对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应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应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提出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进行,每次检验应备案记录检测产品品名、数量、进货时间、产地(来源)、检测时间、检测结果和检验人员等信息。及时公示检测产品的经销商、产地、产品数量、检测结果等信息,检测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经销商,做好标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及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处理。

    按照《规范》要求,批发市场也明确实行经营分区。市场应按食用农产品与非食用农产品划分经营区。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内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再分区。存储也要求分区管理,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库或分区存放,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菌类产品等分类摆放。保鲜、贮藏条件差异较大的或容易交叉污染的产品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同一仓库或存储区域内存放的不同产品间应有适当物理分隔。生鲜畜禽肉应贮藏于温度0—4℃、相对湿度75%—85%的冷藏柜(库)内,冷冻畜禽肉、水产品应贮藏于温度-18℃以下,相对湿度大于95%的冷冻柜(库)内。为确保农产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据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规范》的出台,对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提高上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它对经营、存储场地及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将促使散、乱的中小型批发市场向大型农产品交易物流配送中心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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