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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复合添加剂 标签该不该标明白

发布: 2010-1-29 09:12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成都商报 | 查看: 252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进入立法听证程序,并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昨天,一批业内专家在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强调,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应当在成分或配料表中,标明与食品添加剂国标和主管部门公告名单相一致的品种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企业必须无条件召回,并做无害处理。

  标注复合添加剂条款争论热烈

  记者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看到,食品添加剂将推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同时,食品中如果使用了添加剂必须完整清晰标注。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标签上载明“复合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等,生产许可证编号。

  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当在成分或者配料表中同时标明与食品添加剂国标和主管部门公告名单相一致的品种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有专家在昨天的听证会上提出,复合添加剂是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建议不要公开;也有专家表示,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公开。

  危害健康须无条件召回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或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使用,并记录相关处置情况。

  召回后,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添加剂采取无害化处理,并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并应当在取得生产许可证每满一年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对自查报告真实性负责。

  员工无健康证可罚2万元

  该征求意见稿也首次对违规使用添加剂和不按规定标注添加剂的生产企业明确提出了处罚细则。对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食品添加剂生产和未建立并遵守生产管理记录规定的等4种违规行为最高可处2万罚款。

  对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或者难以辨识的;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等5种行为将可处货值金额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TAG: 复合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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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删除 引用 zhangshe804   评论时间 2010-7-13 20:12:12
复合添加剂就不应该有?有GB2760就可以了。
删除 引用 chensong8669   评论时间 2010-2-06 10:57:19
对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应该标明其内在物质成分,以便应用单位根据GB2760等法规标准作出正确选择,从而达到控制食品安全的目的,否则将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安全,也无法有效避免非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量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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