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1-10 18:59:22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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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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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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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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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G/M9Y2T]$_4W0\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kcc u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 c B iq;H/W7e$}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食品伙伴个性空间Siq6_j JX!Jy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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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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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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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7D*T;r'r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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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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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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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食品伙伴个性空间K4sZ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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