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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大家谈——质检总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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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nghaoren 发布于2007-09-10 14: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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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让我早知道这些新规定!
- 清茶幽幽 发布于2007-09-10 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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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的实施,有一个必需的前提条件—— 产品追溯体系。
但就目前的食品市场现状,可以说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曾作为肯德基供应商和BRC认证主体,经历过SGS的审核,他们对产品的追溯体系和产品召回要求比较严格,说句实在话,造假都有难度。
出口食品实施基地备案制度了,但能真正实现完全的追溯吗?估计大家在说“能“的时候,难免有些底气不足。这还是仅仅对原料而言,包装材料呢?辅料呢?工器具,消毒用品,洗涤剂,等等。
形形色色的内销产品就更难说了,每次给孩子买小食品,都在想,这些小食品的原料都来自哪里呢?能追溯吗?
- 清茶幽幽 发布于2007-09-10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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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体系:
原料来源,辅料来源,包装材料来源,以及批次;
生产记录的有效性(把以上来源和批次与产品上的标识有效连接起来)
产品标识的有效性
库存产品的标识
有效的销售网络联络方式和有效的销售记录
- 清茶幽幽 发布于2007-09-10 20: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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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大环境的治理是必需的,这就需要农业等部门的大力配合,种植、养殖环境不规范,自然环境不治理,仅靠企业来保证原料追溯,如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 marine 发布于2007-09-10 2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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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造假,为了成本控制,追溯体系可以造假的
- rukala 发布于2007-09-10 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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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marine 于 2007-9-10 21:13 发表
那什么都可以造假,什么规定都是无用的咯。。。
造假造假,为了成本控制,追溯体系可以造假的
有了规定是好的。。。因为有法律约束,违规了就触犯了法律,因此就会有人三思而行。。
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那么就会更猖狂下去。。。
好的规定出台,更要我们每个人去维护它。。
那年的牛肉干。害我再也不敢吃了。。
那年的月饼,让月亮也落泪了。。
- chn100 发布于2007-09-10 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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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对规定本身的一些个人见解:
1、“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如果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进行了调查和评估,而且经调查评估属于不安全食品,但是评估结果是危害性轻微且(或)不紧急,按这条规定省级质监部门就可以不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评估吗?
虽然第十六条有规定“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但是个人认为,为明确责任,应该规定不管何种情况,省级质监都就进行调查和评估,这样才有第十六条的对比和进一步处理。
2、第十八条第三款“(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个人觉得第三条第(三)规定中如果是过敏原未标识等可以致死的情况,应该属于一级召回,其他危害轻微的不标识或标识不全才能归入三级召回。
3、规定中的所有处罚条款都太轻了,食品召回已经是食品安全问题了,处罚应该比503号令《特别规定》要更来才对。另外建议取消所有“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否则在限期内可能已经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后果的扩大。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不知对不对?
- 东海钓夫 发布于2007-09-11 08: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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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第八条
有法可依是一种进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有效。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这第八条谁来监督执行呢?
- iqkiss 发布于2007-09-11 08: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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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文件在不同的地方人们对它的理解不同,一种产品在一个地方被认为是不安全的,但在另一个地方却被认为是安全的.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 东海钓夫 发布于2007-09-11 08: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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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第九条
如果自己不报咋办?
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是不是可以举报有奖?
- 漂一发布于2007-09-11 0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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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食品安全召回标准国家颁发了,但就象楼上所说,该工作任重而道远。
第一、中国企业产品的溯源性相当差,很多大型企业,包括获得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的食品企业,产品的溯源性也没有完全建立,一个产品一个批次出现问题,有时根本就不知道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特别是针对原辅材料、添加剂。如果是中小食品企业,溯源性就更差了,或者说根本没有溯源性,有时候,一个产品在同一天生产,它的产品日期批号会有N个,并且没有相关记录。
第二、国家标准的滞后性,要对产品进行评估安全性,有时候根本没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支持,只能根据国际相关标准进行分析,但国际相关标准并不是一般人能获得,在一些外资大型食品企业还好,一般企业没有这个资源或者根本没有考虑。
第三、监督有效性值得怀疑,质监系统把关不严,除非出现象奶粉大头娃娃事件这样大的事件,质监系统才会认真把关,这需要质监系统认真总结、认真思考,如果把好质量关,目前有些制度较好,如QS,但在实际过程中,却又变味了,如审核人员把关不严,或者收取大量财物,把没有相应QS水平的企业认证通过了。
第四、召回实施起来很难,并且质监系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体,如一个地方质监查到一个批次产品不合格,但在另一个地方仍然在销售。这需要质监系统形成一个网。
第五、需要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在全国形成一个大网,目前已形成国务院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但需要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加强该大网形成,作更细致工作。从而为食品召回的实施打下基础。
- 东海钓夫 发布于2007-09-11 09: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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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第三十五条
人命关天的大事,对一个企业来说,这三万两万的也忒少了点吧?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乱世当用重典。
人民健康当不得儿戏。
- 东海钓夫 发布于2007-09-11 09: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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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第四十条
这个刑事责任最好出个细则,详细界定一下,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舟 发布于2007-09-11 09: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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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开始重视是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
食品的安全性问题怎样才能被认定,怎样认定?难道要出现任命关天的大事故才重视吗?
安全危害性分析与监测是非常关键的.
危害安全的食品有了召回制度是好事,怎样才能保证有危害性的食品被召回是关键所在,安全危害性分析与监测必须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危害安全的食品被召回,才能使责任人受到处罚.
- xwwrrdd 发布于2007-09-11 1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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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政策vs对策
就是一个搏弈。。。。。。。
- whw006发布于2007-09-11 13: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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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 jian123456 发布于2007-09-11 16: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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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终于有了食品召回制度了,但就其本身而言,什么都有可能发生,现在我认为完全取决于企业本身的自检自控能力,不知道我的建议对还是错啊‘
- 石竹 发布于2007-09-11 16: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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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一个政策,是为了规范一些现象,也是为了和国际接轨,不可能等万事俱备了才出台。
东风不予周郎便,那是天意,但东吴不做好准备,东风来了也只能白白瞪眼。
在食品安全问题内忧外患的条件下,出台一些与国际接轨的政策法规,是理所当然的,但如何克服困难,创造环境,将这些政策法规执行下去,成为造福人民地契机,而不是一阵风运动,就需要国家真正下决心了。
职责的界定是首当其冲的问题,对于食品的监管,历来是条块分割,工商,卫生,农业,质检,后来又出来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管都不管。
其次是监管团队的建设问题,试问前面说说的系统里有几个是真正懂食品的?工商局的军转干部?农业局的官老爷?质检局的公务员?
第三是大环境的治理问题,只有整个大环境规范了,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追溯体系,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才有实施的基础条件。
- gzbage 发布于2007-09-11 17: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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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理解标准的意思。
- 清茶幽幽 发布于2007-09-11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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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这个专家委员会可别弄些官员和所谓的名人、专家来充数,也别像九江大桥事故调查专家组一样不负责任。
要想真正起到相应作用,必须有组织,固定成员,固定责任,成员要来自各个方面(包括企业--可别弄些企业负责人充数 )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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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时间: 2007-01-03
- 更新时间: 201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