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28 15:27:59 / 个人分类:法律法规
总局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8.27 |
-f5qlc%T7M0 g-\z%loa4x0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u%{~Vm +}_6_ ]7A0^w0 SyDu3A4LM{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ttfE{t-a0h*@ .K2TkI M0BN0 局 长 W+R5xw~Wo2z5N0u-WzQ*P8[(D0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u6psr/?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k&rPnD&Pu dd/L.^oK0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fF:K1I 食品伙伴个性空间Zgu"S$X @P6Ci+H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伙伴个性空间ye7x*|\s7s XE^8b b_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Wu3G#~v N`]0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_(^/F7^2eqV8F8F0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食品伙伴个性空间7@)S#u\~W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fS8E[NVj5Z0(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食品伙伴个性空间4u[%lEI#e;x'}1D"E\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ZM/LGk0(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d O*r+o1P2v fI0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aXdJ`c#qVK0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F7Z/Z%]g*t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伙伴个性空间C.eAV6?(b W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9}!JRx/Y~)x N}0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食品伙伴个性空间b v`?G}(L2pd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6j fw]!sH1[:T@%e0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o v1^&M.L9Q%M,U?0第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食品伙伴个性空间gF`Sh'h 第二章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十条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食品伙伴个性空间,^6s$kg;GSu Xx/cm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h'n B6K f&dC0(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m)l(z~X0(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IrC{~Bn1j0(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