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食品伙伴个性空间 >> 资讯 >> 行业动态 >> 查看资讯
上一篇 | 下一篇
发布: 2008-1-16 14:43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 查看: 136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自2008年1月15日起6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报名地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具体申请方式和办理地点,请浏览各考区公告、公示。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以自2008年1月15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规定的程序,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TAG: 海关 报关员 资格考试 分数
字号: 小 中 大 | 推荐给好友
查看全部评论……(共2条)
评分:0
内容:
验证: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共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