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将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查封、扣押的实施。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根据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在30日内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时限,期限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