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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食品添加剂源头 化解三聚氰胺魔咒

发布: 2008-11-04 08:41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质量万里行 | 查看: 98次

 近一个时期,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已从一家企业的危机迅速演变成整个中国乳品行业的一场生死劫,包括蒙牛、伊利、雅士利等著名品牌企业在内,多家国产品牌奶粉上了黑名单,三聚氰胺似魔咒一样困扰着消费者,多年积累起来的消费者信心一夜之间崩塌。

    如何能使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已成为政府和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在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制定和起草含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禁用对象条款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即食品的消费席卷全球,对食品添加剂需要量愈来愈大。食品添加剂标准的缺失和不完善,以及监管和信息不对称,给不法商人留下了博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空间。食品生产与经销链复杂性,难以面对数千种配料的食品,确保每次都能百分之百地检验出合格的质量食品,因此加强对食品的监管至关重要。当然,构筑食品安全体系不应是单纯的依赖行政监督,也要求有良知的食品企业尽快完善“从原料进货到餐桌”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引导食品工业朝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导向上为着落点,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重要内容。

    从上述一系列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放松了质量安全管理,缺乏责任意识、品牌意识和基本道德观,致使食品添加剂违规生产和违规使用现象较为普遍,出现了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从标准的制定入手,大体有这么几点对策:

    在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必须明确标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说明、范围和禁用对象条款;

    在现有食品检测的国家标准中,主要检测蛋白质、脂肪、细菌等指标;

    在食品添加剂标准中,规定限量、限定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比倒数值,或者限定某一比倒数值,杜绝超量、滥用的添加剂的现象;

    生产或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剂应由申请单位提出质量评价的资料和国内外批准使用的依据,并制定新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质量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审定后,提交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

    在制定食品添加剂标准中,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除按规定可加入强化剂外,不得加入人工甜味剂、色素、香精、谷氨酸钠及不适宜的添加剂等,并在标准中标明;

    定期淘汰一些有毒副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同时废止该产品标准。

    二、对一些化学合成有毒副作用食品添加剂,在标签上应明确标注禁用范围,或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警示字样

   

    食品添加剂泛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后天然物质。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对一些化学合成有毒副作用食品添加剂,在标签上应明确标注禁用范围,或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明示字样。实行销售明示制度后,可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了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企业使用的食品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食品包装标签上明示其所使用的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在准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按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进行标注,必要时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食品添加剂构成成分及含量,其成分及含量所占的百分比;

    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化工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的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利用媒体让消费者明晰食品添加剂会对人身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如长期摄入三聚氰胺,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膀胱、肾部结石,并可进一步诱发膀胱癌;长期食入甜味剂、防腐剂超标的食品,可致癌;长期食入含有着色剂的食品,会对人体主要脏器造成损害,尤其对儿童的健康发育会有严重的危害;长期食用过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的面粉,对肝脏功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害),从而达到逐渐减少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

    三、实行食品添加剂的随机检验、检测制度,添加剂实行售后实名登记制度,禁止食品加工企业购买有毒副作用的食品添加剂产品

    目前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食品行业相比,缺少一项随机检查制度。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严格规定的法定检验、检测项目以外,食品质量检验部门可根据知情人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甚至自己的经验和常识来启动对某些食品非法定项目的检验、检测。在目前企业自律尚未形成气候的情况下,所有质量检验部门不能只检验、检测成品,而有必要将检验、检测项目逐步延伸到企业内部的原辅料。像一些饲养行业,问题主要出在原辅料上,但在成品检验、检测环节却很难发现。

    目前,原辅料检验、检测制度只在出口食品企业中实施,其实出口企业由于面临国外政府的严格审查,企业基本上都建有严格的原辅料检验、检测流程。而原辅料内销这部分企业,却恰是企业内部管理最为松散的薄弱环节,正需要政府加强检验、检测力度。然而,我们的检验布局却恰恰相反,外销食品重重检验,内销食品却只针对成品进行检验、检测,对农产品的检验、检测还需通过制度加以完善。在这种制度下,连续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实在很难说是偶然的。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则应当建立原辅料和产品出入库、生产、销售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内容,一旦食品添加剂产品出现问题,或引起终端食品的质量安全事故,便于行政部门监管、缺陷产品立即召回、对违法产品追根寻源。另外还规定“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取得载明食品添加剂销售范围的营业执照”。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生产条件、内部卫生、生产管理、检验手段、质量管理制度、产品出入库、生产和销售记录及包装标识等方面要加强管理,必须规范生产行为,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缺陷产品召回、违法产品的追根溯源;

    实行食品添加剂的售后实名登记制度,禁止食品加工企业购买有毒副作用的食品添加剂产品;

    生产或经销食品添加剂应当建立台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购货者名称等事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种类、成分、使用比例等向当地质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严格对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建立采购、验收制度,不得生产、经销和使用伪造、掺伪、掺假和腐败污染变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外,还必须配备能进行毒性分析的实验室,并建立企业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

    生产、经销或使用食品添加剂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生产、经销或使用;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必须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营业场所。生产、经销、使用和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库)存放、专册登记、定位存放和专人添加,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建立计量器具台账,依法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要明确添加剂使用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食品添加剂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在监管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将进行责任追究;

    实行食品添加剂计算机系统备案管理,使监督人员审查明确了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等信息;

    对一些涉嫌易发生质量安全的企业实行重点控制,并对有较大问题的企业实行质量安全事故的追踪和及时对事故危害的有效控制,从根本上解决食品添加剂市场生产、销售混乱的局面,杜绝不合格或非法生产的添加剂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生产、加工或使用食品、化工等添加剂的食品企业,必须实行特殊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管理人员使用食品添加剂基本知识进行定期培训,凡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至少应具备两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管理或技术人员,监管部门还要积极做好服务和帮扶工作。

    此外,根据目前市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混乱、点多面广、难以监管的现状。各有关监管部门必要时要联合行动,要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监管力度,加强日常检验、检测和巡查监督。同时还应集思广益,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动员新闻宣传媒体、社团组织和群众监督等,形成多种形式的齐抓共管局面,杜绝不合格或非法生产的添加剂再次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防止食品添加剂质量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TAG: 三聚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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