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司局级官员在2009年3月因“毒奶粉”事件受到行政处分,但公众发现,这两人在受理处分前早已调离原职位,并出任他职。其中有一名官员还受到了提升。此事被曝光后,引起社会巨大争议。凸显人事管理法规在相关问题上的缺失。
对此争议,官方称该任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管理专家则认为,面对如此事态,当初做出上述官员任命的机关,应该重新考虑之前的任命决定是否合适,甚至应考虑撤销任命。而地方人大也应该行使监督职权,对任命决定进行审查。
处于舆论漩涡中的两名调任官员,其中一位是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另一名则是原河北省农业厅厅长刘大群。二人均因在“毒奶粉”事件中存在责任受到处分。鲍俊凯被中央纪委、监察部“记大过”,刘大群则被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给予记过处分。
不过,二人目前均异地调任,鲍俊凯出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行政级别为厅级,比他在国家质检总局时还升了一级。刘大群调任河北省邢台市市委副书记。
在鲍俊凯调职一事为公众所质疑后。国家质检总局方面对此做出表态。
4月9日,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质检总局党组对鲍俊凯任安徽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的决定,是在“毒奶粉”事件之前做出的。但鲍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赴任,并于2008年12月到任。
这位负责人还称,对鲍俊凯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目前,河北方面则尚未对刘大群的调职一事作出回应。
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同时,这项法律还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而中国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没有对干部在调职后,受到关于原职位的处分的情况作出规定。
就此看来,对鲍俊凯和刘大群的调职决定确实没有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党政机关干部任用政策。
但问题在于,如果行政处分对官员调职甚至升迁毫无影响,那行政问责或处分就成了摆设。这说明中国的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存在制度缺陷。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白智立也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正常。他表示,官员在受到行政处分后,只要被处分者仍在公务员序列内任职,便要受到处分的约束。即使鲍俊凯和刘大群是在受到处分前被调离原职或升职,依然应对其在原职位上的行为承担责任。
白智立认为,对于鲍俊凯等人的情况,各级人大应该行使监督职能,对其任命和升职决定做专门的审查。
“我认为,如果这两个是在调任新职后才受到处分,但因其在原职位上存在过错,有关部门应该考虑撤销对于他们两人的任命决定。”白智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