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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严查乳制品不按规定标注

发布: 2009-9-10 17:24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成都晚报 | 查看: 91次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将重点关注“早产奶”、“复原奶”。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对食品标识标注三大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是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的,必须按要求标明“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占比例;二是婴幼儿奶粉标签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情况;三是标注生产日期必须真实。

    据了解,在乳品行业,今天生产的奶制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却是明后天,这种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成为业内“潜规则”。一些企业解释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保温实验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通过检测后才能算是成品,一般检测需要2至3天,所以要提前标注,实际包装盒上的日期指的是出厂日期。

    质监部门表示,《产品质量法》已明确规定,生产日期就是产品出产日期,不能和出厂日期混淆。

TAG: 乳制品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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