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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自制标准要备案

发布: 2009-10-17 15:59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云南网 | 查看: 98次

从本月15日开始,食品生产企业要对食品原料、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进行备案。昨天,省卫生厅公布了《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并表示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据悉,当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及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时,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保证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作为我省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省卫生厅网站和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因涉及商业秘密、企业要求不公开企业标准内容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省级农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企业标准保密件各一份。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在标准到期前20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延续备案手续。有效期届满企业未延续备案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办理延续备案手续,过期则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延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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