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欧盟关于海洋渔业捕捞的新法规将正式生效。这项法案2007年10月29日由欧盟渔业及海洋事务委员会提出,2008年9月2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
即将实施的渔业新法规名为“反海洋渔业非法捕捞法”(theIUURegulation)。法规长28页,共12章57条。法规的要点是对进入欧盟的渔获物进行溯源、认证以及在国际或区域性渔业组织规定的海域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合法性检查。
新法规与之前欧盟的渔业法规有许多不同之处,强化了口岸检查制度;将检查和追溯产品原产地的范围扩大延伸至加工水产品并增加检查内容;强化第三方责任等。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1.港口检查措施。进入欧盟成员国港口进行装卸货物,转运和港口服务的非欧盟国家渔船(第三国渔船)应在指定的港口接受检查。进港船只需在进港前3天通知欧盟会员国港口检查机关,并申报所装载的水产品数量、品种、捕捞日期和捕捞地点及捕捞工具。
2.进出口水产品溯源认证措施。根据欧盟法规对出口到欧盟地区的水产品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淡水鱼、观赏鱼和部分养殖品种除外)。出口到欧盟的加工水产品,出口方应提交原料鱼供应者出具的、经原料鱼供应国认可的合法性证明文件。
3.建立不合作国家名单。如果第三国从事IUU捕捞或购买IUU捕捞产品,或者没有依照欧盟该法规处理非法捕捞事件,欧盟则会将其列入“不合作国家名单”,该国的渔船将被禁止在欧盟港口停靠,该国的水产品也将被禁止在欧盟地区市场销售。
此次欧盟渔业法规从通过到正式实施有1年多的时间,欧盟方面为此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希望法规的实施能够达到预定的目的。
虽然欧盟即将实施的法规属于区域性渔业法规,但由于欧盟地区是全球主要渔业产地之一,也是全球重要的水产品贸易市场,因此法规的实施必然会对全球的渔业生产和贸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虽然欧盟方面声称这项法规的目的在于配合FAO决议打击全球范围内的非法渔业捕捞活动,但其对渔业的影响,尤其是对欧盟有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远不止海洋渔业捕捞业,而且还延伸波及到水产品加工、贸易,甚至养殖饲料、食品安全检测和渔业管理等整个渔业产业。
亚洲、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是欧盟重要的水产品贸易伙伴,这些地区的国家对即将实施的欧盟渔业法规反映不一,有所忧虑。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成本的增加。为达到欧盟法规的要求,欧盟以外的国家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这些投入并非一次性的,这样会增加今后的贸易成本。泰国渔业管理部门预计,为应对欧盟渔业法规部,目前仅布署和协调工作至少需要4.8亿铢(约为400万美元),而且今后还需要继续投入。
2.资金与技术上的原因。在发展中国家,小规模渔业在其渔业生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部分渔业虽然得到这些国家渔业管理部门的许可,属于合法的渔业生产,但是由于受到资金、技术等原因的限制以及管理方法的不同,无法达到欧盟所规定的要求。
3.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担忧。批评者认为这项新法规繁杂、生硬,在许多方面又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果被不适当的解释、引用和延伸,也许会成为进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在以往的水产品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经常遭受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等而蒙受损失,对此人们的担忧并非多虑。
为应对欧盟的渔业新法规,泰国农业及合作社部成立专门委员会对该法规进行了解研究,以筹备预算和调集人员,建立相关的工作架构,努力防止欧盟法规对泰国渔业带来严重冲击。
菲律宾表示愿意加入该行动,但希望欧盟推迟认证计划。菲律宾金枪鱼罐头协会已提请政府正式要求欧盟给予菲律宾更多的时间以适应这项新法规。同时也指出,该认证计划可能使其对欧盟水产品贸易成本至少增加15%。
印度对欧盟水产品出口占国内水产品出口总量的25%,总值的33%。印度渔业管理部门担心法规可能成为印度对欧盟水产品出口的非关税壁垒。印度海产品出口协会负责人哈希姆称,对欧盟地区水产品出口的下降将会给国内渔业生产和市场贸易带来灾难性后果。印度国内大量小规模传统渔业与现代渔业并存,几乎不可能按照欧盟的规定对其进行溯源和认证。印度认为欧盟法规中应针对贫困国家增加专门条款并给予更多的准备时间。
韩国和泰国也申请延迟实施捕捞认证。印尼称将不参加此认证计划。
长期以来,中国在加强对渔业的科学管理,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07年中国与欧盟的水产品贸易额为21亿美元,其中对欧盟出口16亿美元,进口5亿美元。欧盟渔业新法规的实施,将使国内的水产品生产和加工出口企业面临与其它发展中国家同样的问题与担忧。
来自欧洲的一份关于“对中国水产品贸易与可追溯性研究”的非官方报告,描述了中国的水产品加工业和现行的水产品检测追溯制度。报告称:中国的水产品出口加工业发展迅猛,从1993年到2006年短短十几年间,产量由280万吨,提高到930万吨;据说中国全境大约有9000多家出口水产品加工厂正在运营。它们大多集中在山东、浙江和辽宁等沿海地区,由于缺乏公开详尽的统计数据,导致了欧洲舆论界对中国水产品出口加工业的诸多误解。一方面中国在促进水产品可追溯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另一方面,中国如要适应欧盟即将颁布的新法规,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2010年1月起,所有出口到欧盟的渔获物(包括加工水产品)都必须附有捕捞许可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必须在捕捞这些渔获物的船旗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使出口到欧盟的水产品符合新的规定,中国必须为所有中国渔船捕捞的渔获物中用于出口欧盟的产品出具证明文件,如果是用进口原料加工的水产品,中国还必须获得原料生产国的相应证明。
作为全球海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和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中国遵守这一法规的能力,对中国水产品出口贸易至关重要。
该报告还建议:中国政府部门应将现有检测流程整合成单一或集成系统,以提高可追溯系统的效率;中国应建立捕捞水产品证明和文件检查制度;欧盟和其它有关方面应该帮助中国遵守欧盟新法规;为欧盟渔业管理部门提供将非法捕捞产品卖给中国的情报信息。
另一份欧洲最新出版的渔业专业杂志发表文章则断言,欧盟即将实施的渔业新法规将会使中国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遭受重创。
为了应对欧盟即将实施的渔业法规,国内沿海一些省份的渔业管理部门正在通过各种渠道,提醒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关注欧盟渔业新法规,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浙江检验检疫局将该法规的中文版本发送到省内各欧盟注册企业,建议做好自捕和进口水产品原料进厂的验收和登记工作,完善出口水产品追溯体系,以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确保进出口水产品贸易的正常开展。
另外,渔业管理部门还应该通过媒体和其它渠道让国内更多的水产品生产和加工出口企业了解欧盟渔业法规的内容,帮助企业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做好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