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我们发现问题食品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市场食品安全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一、监测概念及依据
1、含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2、监测包括定向监测和不定向监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三条:定向监测是指按计划对选定的商品定期进行监测。不定向监测是指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和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适时确定具体商品进行监测。
二、商品监测的重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监测下列商品: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2)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3)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
(4)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需要说明一点:除食品6月1日起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有权抽检外,对其他重要商品的监测工作应经省级机关批准,拟制计划备案后方可实施。
依据:《监测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制订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场所、监测的商品品种、时间安排、承检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范围内的监测计划;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制订辖区范围内的监测计划。
经批准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测计划应当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食品一般性抽检的工作程序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2009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有对食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权。
在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时,应当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注意: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抽取的样品需要购买。
各单位要根据当地情况编制出《年度食品质量抽检计划》,上报备案。要结合食品质量监测,抓好问题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抽检主要包括快速检测和一般性抽检。快速检测作为一种筛查发现机制,增强了对食品监测的针对性,但不作为处罚的依据。
食品质量抽检工作程序:
根据监测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申报检测经费——与承检单位签订委托书并索验承检单位资质证书——具体实施,填写抽查工作单等文书,当场取样封存(签字确认)——承检单位检测(反馈通知,交付检验报告、书写质量抽检情况分析、抽查结果汇总表)——向被监测人下发《检测结果确认书》——采取措施(不合格商品同时下达《立即停止销售告知书》)——复检(填写书面《复检申请表》)、后处理(向各单位下达查处不合格商品通知书)——发布消费提示,指导消费——书写后处理工作报告——向省局上报质量抽检报表、报表分析、后处理结果备案——分类归档保管
依据及细节:
(1)(第12条)制订监测计划——包括监测场所、监测商品品种、时间安排、承检单位、经费预算等。应报上级工商行政机关备案。
(2)(第13条)具体实施监测——根据监测计划,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下级-工商机关具体实施监测。承检单位-制订实施方案。
(3)(第14、15、16、17条)当场取样、填写《抽查工作单》——按规定数量抽取,被监测人配合、提供相关信息、签字确认。封样签字确认。(所需样品按进货价格购买)(备份样品封存于:承检单位或被监测人妥善保管。)
(4)(第18条)规范检测、反馈结果——严格按照方案检测,向委托机关报送结果。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生产企业。
(5)(第19条)下发《检测结果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对不合格商品采取措施。
(6)(第20条)复检、后处理——收到书面复检申请,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及时复检(通知)
(7) (第23、29条)公布监测信息,适时发布消费提示、指导消费
(8)(第28条)组织清查,加强监管。后处理工作报告,按时向省局上报监测情况(新报表)
(9) 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工商部门通过编制计划,组织对群众关心、反映食品质量的热点问题进行随机抽查(每季度至少1次定期抽检)并利用食品快速测检车、快检仪器和快速检测箱对食品实施定向不定向的监测,(省局要求快检车每周至少出动一次,每月快检不少于30个批次;快检箱:每个工商所一个,要求每月快检不少于40个批次)。去年,我们一般性抽检229个批次,合格173个批次,抽样合格率达75.5%,(今年第一季度抽检67个批次,合格54批次,合格率80.6%),利用快检设备快检6530个批次,合格率达97%,根据抽检结果,查处并曝光了一批典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案件,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维护了食品市场秩序稳定,确保了消费安全放心。
四、《抽检工作单》中填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对一般性食品抽检的工作实践中,从送检过程中看,由于有些消保单位和工商所组织抽检的经验不足,使抽检登记中还存在一些瑕疵。在此,就规范填写《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以下简称《工作单》)作出以下说明及要求:
1)《工作单》的原则要求:务求填满,不留空格。其中,标称生产企业和被抽检单位的联系通讯方式可选填,即知道几个填写几个。
2)“样品编号”、“商品分类”按统一的分类编号标注。
3)“执行标准”是指抽样商品包装上所注明的执行标准。如果不是国标的(G字母开头),应要求被抽检单位向商品标称生产企业索取企业标准(Q字母开头)等,并提供给承检单位。
4)“抽检基数”是指待抽取商品数量的总量,而不是指抽取样品的数量。一般意义上,抽样基数等于库存量。
5)“样品接受纪实”是指工商抽检单位将商品(样品)转交给承检单位的过程记录。一般由承检单位人员填写“样品封存完好”等字样,并签字。
6)抽检人员签名应尽量工整清晰,以避免检验报告出现错别字,影响后处理工作。进入后处理的执法程序(由各单位法制部门把关),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