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加 工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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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3-13 16:39:18
委 托 加 工 协 议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敗類豆罐头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敗類豆罐头
2、产品规格为:马口铁7106#罐,固型物190克
3、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条 委托加工订单
1、甲方向乙方提供加工主原料,乙方负责包装和辅料,甲方根据情况,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1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2、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计划提前5天通知乙方,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25%,若超过25%,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满足甲方订单的要求。
第三条 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2、乙方提供所加工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及国家要求的相关证书。
3、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构签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30%以实物形式(加工产品)补偿给甲方.涨罐率不得超过千分之三(3‰).
4、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1)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但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2)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
(3)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5、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
6、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第四条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2、乙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第五条 产品交付与验收
1、产品实行甲方自行提供,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
2、产品交货按甲方订单履行,若有变动,双方应提前约定。
3、产品在出厂之前,由甲方驻厂代表开具质量验收单,并在乙方出库单上签字。
4、产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国家相应标准。
5、如甲方认为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出现不良现象(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成品有破损现象等)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良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
6、交货时间:自订货计划在乙方确认(计划确认时间为乙方收到传真后1天内)后半月内开始供货。
第六条 加工价格及费用结算
加工费用以每罐_____元,每加工一批次,甲方提货时付款。
第七条协议终止
1、其中1方可提前9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如任何1方违反以上条约,另1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第八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有效期1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补充协方方式延长协议期限。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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