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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油墨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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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9-12-10 14:59:50
2009年3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对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包括软管滚涂油墨、凹版塑料薄膜表印油墨、凹版复合塑料薄膜油墨)实施生产许可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的,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油墨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如未办理的按无证生产处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440号令)第四十八条中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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