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1-12 13:44:40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 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 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 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 (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 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 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 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 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 验,统筹考虑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不同人群的消费特点和消费者具备的营养知识,以及企业条件、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明确政府、消 费者和食品企业在营养标签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注重与相关规范和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起草过程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规范》共21条,包括3个技术附件,即《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和《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 则》。《规范》要求,在我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规范》管理规定。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卫生部根据 《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规范》中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 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 分和膳食纤维等。《规范》规定,食品企业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 及其含量。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 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营养声称是食品营养属性的说明和营养宣教的重要工具,《规范》包括了 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 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同时规定了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的条件。《规范》还规定了营养标签的形状、位置、标示内容、顺序、字体、文字等内 容,推荐了标示格式。

    《规范》强调,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规范》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尽早在其生产食品上标示营养标签并在标示时遵守《规范》有关规定。《规范》正式实施后还将对食品企业设置一定过渡 期以便于使用原有库存标签和建立新的营养标签标示系统。《规范》实施过程中,卫生部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宣贯和培训力度,引导广大食品企业和消费者认识和 使用标签,更好的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五条 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 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第八条 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

    (一)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二)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第九条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第十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声称的营养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并具有营养素参考值(NRV);

    (二)产品中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含量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要求和条件;

    (三)应使用《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相关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第十一条 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卫生部负责调整食品营养标签所涉及的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形式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二)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

    (三)包装可用标签主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标示;

    (四)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

    (五)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成分较多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醒目;

    (六)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第十四条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第十五条 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的数值,可以通过食物成分计算或者产品检测获得。计算的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和真实,以备核查和溯源。

    第十六条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第十七条 食品企业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 由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规定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

    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附件1

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中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定义、折算系数、营养成分分析和标示方法、数值表达、允许误差和推荐的营养标签格式等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1.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s) 指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3. 营养素 (nutrients) 指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4. 能量(energy) 指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推荐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当以千卡(kcal)标示能量值时,应同时标示千焦(kJ)。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如表1所示:

表 1 食物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成分

kJ / g*kcal/g

成分

kJ / gkcal/g

蛋白质

17(4)

乙醇(酒精)

29 (7)

脂肪

37(9)

有机酸

13(3)

碳水化合物

17(4)

膳食纤维

8 (2)

* 1千卡(kcal)的能量相当于4.184千焦(kJ)。

    5. 蛋白质 (protein) 蛋白质是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氮折算系数”,或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在测定出“总氮量”后,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氮折算系数

    不同食品的氮折算系数如表2所示,对于原料复杂的加工或配方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

表2 不同食品氮折算系数*

食物

折算系数

食物

折算系数

小麦

 

鸡蛋

 

全小麦粉

5.83

鸡蛋(整)

6.25

麦糠麸皮

6.31

蛋黄

6.12

麦胚芽

5.80

蛋白

6.32

麦胚粉

5.70

肉类和鱼类

6.25

燕麦

5.83

动物明胶

5.55

大麦、黑麦粉

5.83

乳及乳制品

6.38

小米

6.31

酪蛋白

6.40

玉米

6.25

人乳

6.37

大米及米粉

5.95

豆类

 

坚果、种子类

 

大豆(黄)

5.71

巴西果

5.46

其它豆类

6.25

花生

5.46

 

 

杏仁

5.18

 

 

其他如核桃、榛子等

5.30

其它食品

6.25

 来源:*《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

    6. 脂肪和脂肪酸 (fat and fatty acid)

    由于检测方法的不同,脂肪有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之分,在营养标签上均可标示为“脂肪”。

    粗脂肪(crude fat) 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除了甘油三酯外,还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过索氏抽提法或罗高氏法等方法测定。

    总脂肪(total fat) 食物总脂肪(或总脂肪酸)为各种单个脂肪酸含量的总和。可使用内标法或外标法测定获得。

    当使用索氏提取法测定粗脂肪含量时,可使用以下公式和脂肪酸折算系数来计算食品中总脂肪(酸)的含量。不同食品脂肪酸折算系数见表3。

    总脂肪(酸)含量(total fatty acids)(g/100g)=该食品中粗脂肪的含量(g/100g)×脂肪酸折算系数

    脂肪酸(fatty acid):脂肪酸指有机酸中链状羧酸的总称,与甘油结合成脂肪。可分为饱和脂肪酸和不饱和脂肪酸。

    饱和脂肪酸(saturated fatty acid):指碳链上不含双键的脂肪酸。如软脂酸、硬脂酸等。在标签上也可标示为饱和脂肪(saturated fat)。

    不饱和脂肪酸(unsaturated fatty acid) 指碳链上含一个或一个以上双键的脂肪酸,仅包括顺式(cis)部分。在标签上也可标示为不饱和脂肪(unsaturated fat)。其中单不饱和脂肪酸指碳链上含有一个双键的脂肪酸的总和;多不饱和脂肪酸指碳链上含有两个和两个以上双键的脂肪酸的总和。

    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指加工中产生的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在标签上也可标示为反式脂肪(trans fat)。不包括天然的反式脂肪酸。

表3 不同食品脂肪酸折算系数*

食物名称

折算系数

食物名称

折算系数

 

小麦、大麦和黑麦

 

牛肉(瘦)

0.916

 

全麦

0.720

牛肉(肥)

0.953

 

面粉

0.670

羊肉(瘦)

0.916

 

麦麸

0.820

羊肉(肥)

0.953

 

燕麦

0.940

猪肉(瘦)

0.910

 

大米

0.850

猪肉(肥)

0.953

 

豆类

 

家禽

0.945

 

大豆及制品

0.930

0.561

 

其它豆类

0.775

0.789

 

蔬菜和水果

0.800

0.747

鳄梨

0.956

0.741

坚果

0.956

乳及乳制品

0.945

花生

0.951

蛋类

0.830

莲子

0.930

 

油脂类

 

鱼肉(含油多)

0.900

油脂类(椰子油除外)

0.956

鱼肉

0.700

椰子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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