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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制定食品安全法规 有隐患食品必须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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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4-14 17:59:29
/ 个人分类:国内资讯
广东一审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有安全隐患须强制召回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属全国首例
06年11月27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被提交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一审。
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作出规定,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据悉,一审后,该草案将在广东人大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率先制定食品安全法规
目前,涉红蛋、多宝鱼等一系列影响民众食品安全的事件余波未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元胜指出,全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广东率先制定有关条例,主旨在于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
昨日,广东省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是2006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在今年的省人代会期间,沈演泉、江波等35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今年初,立法工作开始启动,从调研、起草、论证到草案定稿,历经十几稿。其间,省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调研,3次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采取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听取提出议案的领衔人和所有附议代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座谈会、食品企业代表座谈会,还多次派员参加起草单位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
规定有隐患食品召回制
财经委认为,草案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的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草案在现有体制下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涉及部门包括农业、海洋及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可防止食品安全监管推诿扯皮。
值得期待的是,草案率先在全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草案规定,对不符合有关食品标准、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召回制度分为企业主动召回与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召回两方面,为了避免召回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变换形式后重新流入市场,还特别规定“召回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进入市场”。
监督抽查不得乱收费
该草案还率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规定了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的责任和程序。明确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食品安监部门不仅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还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另外,草案还明确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销售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并实行食品抽样与检测分离制度,从而减轻了食品生产、销售或者餐饮经营者的负担,切断了行政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的关系。草案并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监制的方式参与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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