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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将让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29 14:31:52 / 个人分类:国内资讯

食品安全法将让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

“食品安全法将让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正佑认为,日前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在食品问题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补充,利于消费者维权。

    据了解,陕西省消协每年要接受六、七百件关于食品质量方面的投诉。“许多投诉因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而缺少查处依据。同时这些年一直存在食品质量问题‘一打击就见效,一松懈就出问题’的现象。”张正佑说。

    张正佑认为,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缺少一部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法律。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安全的标准、食品检验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等都进行了明确要求,这将使执法部门的监管可以按法律程序进行,便于其强化监管、加大管理力度。

    张正佑表示,这部草案里提出的“召回制”“十倍赔偿”等内容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比如牛奶的质量问题,过去对于牛奶兑水以及鲜奶中放入某些添加剂等现象只能‘抓现行’,查处难度很大。但如果实行召回制,执法人员查处这类问题有了法律依据,就可将出现质量问题的整个批次的牛奶全部召回。”

 

相关联接: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综述

  食品安全立法,备受社会关注。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这一重大举措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截至4月29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意见4838件。

    对于食品安全法草案,社会各界最关心哪些问题?公众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哪些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了梳理……

   保健品、饮用水是否适用本法?

    尽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对本法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但很多群众建议草案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食品原料、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功能性强化食品、转基因食品、饮用水、食用油、饮料、酒类等是否适用本法。

    有些人认为,草案相关条款应当首先明确界定食品的含义,并建议“食品”还应包括饮用水、食品用水、食用油、饮料、食用动植物类等。一些人建议法律草案应界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区别,以解决好本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间的关系。

    还有一些人认为,草案应明确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的范畴,适用本法。这样可以避免大量保健食品纠纷案件无法可依,防止保健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钻法律空子。

    还有一些人在来信中反映,生猪及其他禽畜类的喂养是食品生产的重要环节,但不法分子为了提高产量和缩短生产时间,在喂养饲料中添加激素和其他被禁止或者是对人体有害的材料,导致生产出来的食用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建议草案明确将禽畜类动物的喂养纳入调整范围。

   多头监管问题突出

    从食品安全法草案征集到的意见看,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为关注,相关意见占到了总意见的近五分之一。

    征集到的意见显示,多数人反对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进行监管,认为这样有三大不良后果:一是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明,存在监管盲区,而且政出多门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二是监管部门内耗严重,出了问题相互推诿,普通消费者难以维权;三是监管成本高,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一旦相互配合不好,就会失去最佳监管时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绝大多数人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实行从产地、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制。很多人认为由卫生部门来实施监管比较合适。

    有一些意见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目前把完整的食品链条人为地分成三段监管,很不科学,既浪费了人、财、物,又打破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自然规律。建议加强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也有一些人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务院对卫生、工商和技术监督三部门在食品安全中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三个环节的监管中,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达到无缝衔接,以避免推诿扯皮,保证监管落到实处。

    加强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

    征求意见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也受到大家的关注。有人提出,国家应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确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

    有人建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明确包括营养、微生物、医学等专家。还有人提出,应对存在食品潜在风险的危险区域和未知领域进行划定和发布,引导公众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对于创新性食品应该及时上报,并由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组织评估。

    还有意见认为,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评估应该交由市场运作,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组织进行,以体现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建议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征求意见中,有些人反映,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这既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我国的标准未与国际接轨,致使监管常常处于被动,比如对于食品是否可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而我国的有关规定只能“先出事后出台”,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在市场上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不法企业乘机钻食品标准缺陷的空子。

    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范畴,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标准与现有食品卫生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否则在执行中会造成混乱。

    一些人提出,只有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各大类食品制定、修订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才能有效保证食品安全。为此,他们建议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由国家统一制定、修订;各地只能制定、修订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

    还有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应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草案同时应鼓励地方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以保证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

   确保食品检验的科学权威

    关于食品检验,一些人提出,目前县一级基本没有设立检验机构,而地市以上工商、技监、卫生、农业都有下属的检验机构,设置重复,检验水平无法整体提高。建议借立法这一契机整合基层检测机构,避免人财物资源的浪费。还有人建议省以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统一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有一些人认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各行政监管部门,国家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的食品检验机构。但也有人反映,现在的食品检测机构基本都已企业化,其依赖食品生产企业缴纳的食品检验费而生存,难以保证独立公正开展食品检验活动。

    还有人认为,草案可以借鉴药品出厂检验的做法,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食品出厂应当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是否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

    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监管码在技术上缺乏实践检验和论证,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食品采取类似的监管码方法,在我国也不普及。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还有许多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要求给每一个独立包装赋予唯一代码,食品加工企业操作难度大,需增加人力、财力,加重企业负担;此外,食品安全监督码在发挥追溯、防伪等作用方面机制仍不成熟,存在漏洞。而目前我国已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如果得到切实运行,完全可以保证食品安全。建议将食品安全监管码作为企业一种自愿行为而非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待社会各界进行充分讨论后,再决定是否实施。

   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作了规定。多数人建议,草案应明确禁止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防腐剂、食用香精、食用色素、安赛蜜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有人提出,食品添加剂本身不是食品,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现在有些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了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成分。建议草案对单纯为了增加食品的色、香、味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以限制,对违规加量使用添加剂给广大消费者造成慢性身体损害的应加大赔偿责任。

    还有一些人提出,许多食品生产企业在标注食品添加剂时,只是简单标注食品添加剂大类,而不标注其使用的具体品种,这是对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有的食品生产加工者甚至故意在名称上玩文字游戏以逃避监管。有鉴于此,草案应当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明确标识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化学名称或行业名称及添加剂量。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松是严?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征求意见时,多数人表示草案的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但也有人认为,很多疾病虽然不是消化道疾病,但是在病原体含量高时,可以随食物通过口腔黏膜传播感染人体。本条规定不严格,易导致安全隐患。

   查验记录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如何操作?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的查验记录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作了规定。为此,一些人提出,一般食品企业人少品种多,建立那么多的记录不现实,况且有些地方小吃是直接从农民手中采购的,无法索证。法律规定要便于操作,才会有震慑力。

    还有一些人反映,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初衷和想法是好的,但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些问题。许多批发加零售的副食品店,销售的食品品种成百上千,登记工作量相当大,事后检查也存在较大难度。

   食品标签制度应该更严格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标签制度作了规定。一些人就此提出,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标明,凡无中文标识的食品,一律视为不合格食品;标签应由生产厂家粘贴,不能由中间商粘贴,否则易给中间商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提供方便;如果标签与食品脱离,应强制食品制造商召回。建议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有人提出,鉴于目前公众对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相关功能并非十分了解和掌握,建议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相关信息由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相关批准信息在网上公示,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防止被虚假食品广告蒙骗。

    还有人提出,草案应明确要求生产者标注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加以解释,以使标准通俗易懂。此外,食品标识还应当标示食品产地。

   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加强监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范。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建议草案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重点加强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管。

    许多人反映,目前食品监管的薄弱环节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农村偏远地区食品经营部、流动食品小商贩、学校周围的小杂货店等。食品安全法草案应有专门条款加以规范。

    一些群众提出,草案缺乏鼓励社会力量、媒体、网络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的条款。建议草案鼓励媒体、网络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许多人反映,食品消费投诉最大的困难在于取证难,消费者往往因为拿不到证据而放弃维权,同时,高昂的鉴定费用和烦琐的程序也令消费者却步。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即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需要先行鉴定的,鉴定工作及相关费用由监管部门先行承担。

    还有人提出,草案应对网络销售的食品作出专门的监管规定。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多数人认为处罚的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但也有人认为,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情况复杂,许多小作坊、小食品店或者小餐饮店的从业人员都是下岗职工或进城谋生的农民工。处罚数额太高,不好操作。还有一些人认为,食品违法行为应立足于事前防范与及时发现,这比出现事故后的重罚更为重要。

    还有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罚款幅度伸缩范围过大,给执法人员办人情案、腐败案和经营者讨价还价留下了余地。建议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许多人提出,食品安全一旦出了问题,既要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法律责任。相对于企业的处罚措施,草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得比较含糊,处罚力度过轻。建议对食品监管失职渎职行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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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共此时 引用 删除 dlee   /   2008-04-29 15:05:24
专家:食品安全法草案更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食品安全法草案更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吉林大学农学部军需科技学院院长、食品专家刘静波教授日前就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谈了自己的看法。

    刘静波认为,与1995年10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中一些新的规定让人眼前一亮,它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多方面,对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了新的规定,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等一系列权益做了全方位的保障。

    “这些年围绕食品安全出现的一些问题,因为没有权威的声音,消费者面对各种说法时往往无所适从。”刘静波表示,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做法,能够帮助广大消费者及时了解某种食品可能存在的食源性危害,了解其对消费者健康发生危害的可能性,从而能够在充分了解食品的基础上消费。

    “比如多宝鱼、红心鸭蛋等问题,就可以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对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告诉消费者什么是多宝鱼、什么是苏丹红,它们对人体到底会产生怎样的作用等等,通过这种方式让消费者对这些商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刘静波说。

    他表示,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强调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是众多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一项。像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的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确立以及商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等新的举措,也将从不同角度发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作用。
天涯共此时 引用 删除 dlee   /   2008-04-29 15:04:36
百姓热议食品安全问题

自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成了百姓热议的话题。

    在呼和浩特市十三中工作的张云凤说,她比较关注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现在国家颁布了很多食
品安全标准,如果食品都能达到标准,老百姓也就吃得放心了。

    张云凤的爱人李军则比较关注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问题。他说,草案中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其实很多人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欠缺,如果能多宣传,我们多懂一些,也就少一些危害。”

    对此,东北师范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刘军说,“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提到‘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表明了新闻媒体在帮助广大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方面的重要作用,如果能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媒体的作用及其报道的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的程度和范围,那样效果就会更好,能够避免某些媒体的过度夸大宣传对消费者造成的不良影响。”

    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的张海清认为,媒体应当肩负起社会责任,不能为一些食品做虚假广告。草案中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能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这个规定很好,社会上的保健食品让人眼花缭乱,一不小心就上当,确实该用法律来威慑一下了。”张海清说。

    得知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吉林省长春市市民刘美函显得很高兴,她告诉记者,有一次到商店给孩子买奶粉,发现商家递给她的那袋奶粉和自己前几天因为超期退还的是同一个生产日期,为此刘美函对这类不安全食品的“归宿”十分关注。“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后,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义务停止生产或销售不安全食品,并对召回的食品进行销毁,这样就防止了不安全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就有效保障了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刘美函说。

    在记者采访中,还有很多人比较关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法律责任。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一家机关单位工作的赵云鹏认为,草案中的法律责任都非常明确,他希望能更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者的惩罚标准,从法律上坚决遏制制售假劣食品的行为。

    此外,赵云鹏还认为仅靠一部食品安全法不可能囊括并解决所有问题,必须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体,其他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包括食品安全技术规章和标准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可由法律授权地方在某些领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
天涯共此时 引用 删除 dlee   /   2008-04-29 14:56:01
农药激素残留超标成食品安全最大敌人

植物性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化肥污染;动物性农产品的抗生素、激素残留;农产品中有害微生物引起的安全性问题;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不安全的四大主要原因。其中农药、激素残留超标更是食品安全的最大敌人。日前,由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研究所,北京森根比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牵头在全国政协礼堂召开的“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构建食品安全体系”研讨会上有关食品安全的研究专家向与会的来宾介绍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着以上几个主要原因。

  农药使用曾对粮食产量有着巨大贡献

  据调查,我国每年施用的农药大约在100—130万吨,居世界首位。根据有关专家的说法,通常情况下施用农药后因病虫害引起的农作物的损失会保持在35%左右,而不施用农药则损失可能会达到70%左右。“正是因为使用农药对产量有着明显的提高,所以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在产量上满足需要,使用农药是当时一种必须的手段和技术,农药对我国现在的粮食储存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和贡献,可以说没有农药的发明就没有现在粮食的极大满足”,科技部原副部长韩德乾在会

  上对农药的出现与使用给予了中肯的评价和论述。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名誉会长季昆森则表示,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已经基本解决粮食产量问题,全民已经进入小康生活状态,对食品的需求已经从数量转变为对质量的要求。因此,粮食安全正逐渐成为现代人们关心的焦点,特别是奥运会在中国举办的2008年,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已经上升成成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

  食品安全是国际竞争的新手段

  有关专家指出,残留农药可以改变人体荷尔蒙,使女性内分泌紊乱,男性则少精,精子成活率低;残留农药进入人体后一部分通过肾肛转化或者排除,增加机体工作量引起病变;一部分则和血液的血细蛋白结合降低其供氧能力。

  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调查报告表明:残留农药在人体内长期蓄积滞留会引发慢性中毒,以致诱发许多慢性病症。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癌症等,“农残”甚至通过胚胎和乳汁转移给下一代,并能够导致“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有时候直接导致食用者死亡。正是由于农药的使用,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经过清洗后的水流入土壤之中,农药污染物仍未被最终化解,又可能通过其它途径进入人体。

  “由于农药残留,环境污染,人为利益驱使所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触动我国的食品出口,食品安全从我的理解上看,它之所以如此的重要,是因为这关系到一个产业的生命线,它是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新手段,它更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与会的广东省阳江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毅在发言时对食品安全做出精辟总结。这位主管经济工作的政府官员对食品安全的上述评价得到与会人士的一致认同和称许。

  解决残留的途径出现

  食品安全问题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而解决蔬菜瓜果中的农药残留,又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在人们的绿色环保和健康意识不断提高的现今形势下,解决残留就显得更加重要和急迫。与会代表一致表示,现在是寻找解决之道的时候了。

  北京森根比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丁毅在会上介绍到,自2001年起,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实验室就开始了一项课题为“农药残留降解基因工程菌的构建与应用”的研究,该项目被列入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863计划”。据丁毅透露,该项目研究已经出成果,目前该公司已经通过专利转让的方式获得独家使用权,并把该成果产品命名为“比亚蔬菜瓜果农药降解酶”,即比亚降解酶。

  相关资料:

  比亚降解酶——

  是通过运用微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酶蛋白工程以及发酵工程技术,筛选出有机磷降解酶的菌株,降解酶可迅速作用于残留农药的有机分子。降解后的溶液是一种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的无毒水溶液。该项目生产采用的是酵母表达系统,能高水平分泌到几乎无杂蛋白的培养基中,便于纯化,并简化了酶的后加工工艺,降低了成本,适应于工业化生产,是目前国内外报道的有机磷降解酶表达最高的一项技术。
天涯共此时 引用 删除 dlee   /   2008-04-29 14:40:34
《食品安全法》草案市民调查:生产加工环节最让担忧

全国人大日前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昨天,“市民信箱”网上调查平台对3800多位市民的抽样调查显示,七成市民认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最不让人放心,市民普遍希望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在食品安全方面,市民最担心的是“食品添加剂,如色素、防腐剂超量使用问题”,其次是“有毒有害物质,如农药、抗生素高残留问题”。从购物习惯看,超市是市民购买食品的首选,其次是农贸市场。70%的市民对“生产加工环节”最不放心,其次是“种植养殖环节”,再次是“批发零售环节”。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调查发现,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有59%的市民表示“是否举报要看情况”,而明确表示举报的仅为35%。

  此外,草案还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但在实际情况中,调查取证是个难点,因此市民的态度有较大分歧。调查结果显示,有39%的市民会“保留证据,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也有43%的市民表示要看“具体情况”,而表示“放弃,自认倒霉”的市民也不在少数,比例为18%。

  调查结果还显示,市民认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最有效的做法是“对出现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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