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令中对委托加工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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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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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ngjun 发布于2007-04-30 15: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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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矛盾,可以使用委托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厂名厂址,不需要标注生产者的厂名厂址。
具体执行请先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因为不同人理解会有偏差的。
- mhxbhj 发布于2007-04-30 2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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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我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我后来咨询了我们州局的,回答是不行,一定要打生产者的厂名、厂地址。这样说来我的企业不能做这笔生意了,觉得有点可惜。就算我们的企业不做,别的地方的企业可能会做吧。
- mhxbhj 发布于2007-04-30 22: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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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别的地方会不会出现这个情况,是怎么解决好这样类似的问题,有的话能说说吗?
- chengjun 发布于2007-05-01 0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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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委托加工标识问题不是在GB 7718-2004才规定,在2001年出台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就提出相关要求了,这个GB 7718在2004年修订的时候将这个规定纳入到标准中去而已。你看看我发的附件,我已经用红色标注了一下。
我个人认为标准是技术法规,79号令是部门规章,按照法律关系来说,法规效力大于规章,执行的时候应该执行标准。你们看看联想电脑的显示器没有一台是自己生产的,但又有几台打被委托者的厂名厂址呢?
建议你们可以叫企业以申请解释的名义通过你们局行文到质检总局法规司,你们当然也要签署意见。虽然时间慢一点,但肯定有答复的。
[ 本帖最后由 chengjun 于 2007-5-1 09:10 编辑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doc
(2007-05-01 09:10:17, Size: 28.5 KB, Downloads: 38)
- mhxbhj 发布于2007-05-01 1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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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答复。감사합니다.
- chengjun 发布于2007-05-01 10: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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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谢哦,希望能多交流!
- 天使的眼泪 发布于2007-05-11 08: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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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总会有建立不健全的,真的希望国家能给个比较明细的规定要不干脆不知道怎么办?
- lszjy 发布于2007-05-11 11: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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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托方也取得生产许可证,则可以只标委托方的单位和证号,不标注生产厂的名称和证号。如果委托方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则必须标上生产者的单位和证号,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则由生产者来承担责任。
- CANGHAI9977发布于2009-07-06 11: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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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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